「加拿大没有遗产税」这句话是对的。联邦遗产税 1971 年就废掉了[1],各省的遗产继承税也在此后二十年里陆续取消。今天你在加拿大去世,不会有人按你留下多少钱开一张税单给继承人。
问题在于,这句话解决的是**「谁被课税」,没解决「课不课税」**。
1972 年起,加拿大用另一套机制接管了这件事:人去世的前一刻,税法当作你把名下所有财产按当天的市价卖了一遍,把这些年积累的账面增值一次性算成你最后一年的收入[2]。没有买家,没有钱进账,但税要交。
差别不只是名义。遗产税是对遗产总额收,视同处置是对增值部分收——所以一套买入价低、市价高的老房子,可能比一笔同样金额的存款贵出十几万的税;而两个人留下同样多的钱,税可能差出一个数量级。这套机制惩罚的不是财富,是「一直没卖」。
这篇讲的就是那一天到底发生了什么、哪些东西可以不被卷进去、以及为什么最常见的事故不是「税太高」而是**「税该交了,但遗产里没有现金」**。
税率怎么算、计入率的历史怎么变,在《在加拿大卖股票卖房怎么报税》那篇里已经写透,本篇不重复;这里只讲去世这个触发点独有的那些规则。
一 那一天到底发生了什么
税法把去世当成一个处置事件,时点是「去世前一刻」(immediately before death)。这个措辞不是修辞,它决定了这笔利得算在去世者最后一张报税表上,而不是算在遗产或继承人头上。
算法本身没有玄机[3]:
去世当日的公允市场价值 - 调整后成本基础 = 资本利得或资本亏损
填在最终报税表(final return)的 Schedule 3,汇总数进 line 12700。没有实际成交,所以没有任何一张税表会自动送到你手上——这些数字要遗产代理人自己去算、自己去填。
调整后成本基础(Adjusted Cost Base,ACB)是「税务上认的买入价」:买价加上取得时的佣金律师费,再加上后来的资本性支出,也就是增建和改良。日常维修保养不能加[4]。换了屋顶算改良,通了下水道算改良,年年补漆刷墙不算。这条区分在持有三十年的房子上能差出六位数的成本基础,而这一侧每多算一块钱,应税利得就少一块钱。
对新移民还有一层:你落地那天,名下的境外资产按当天市值重新计价,那个数才是你的 ACB 起点——这一层在《落地加拿大第一年怎么报税》里讲了。落地时没留估值证据的人,会在去世这一天第二次为它付账,因为那时候补估值只会更难。
哪些财产被卷进来
范围比多数人以为的宽:不动产、股票基金加密资产、以及艺术品收藏珠宝这类个人物品,全在内。要注意的是它内部还分两类,规则不对称[5]:
| 类别 | 报在 | 亏了能不能扣 |
|---|---|---|
| 个人使用财产(家具、车、船、度假屋) | line 15800 | 不能,而且不许拿它的亏去抵它的利得 |
| 上市个人财产(珠宝、邮票、钱币、画作、珍本) | line 15900 | 能,但只能抵上市个人财产自己的利得 |
「个人物品一律不能扣亏损」是错的,上市个人财产就是那个例外。反过来,「收藏品亏了可以抵股票利得」也是错的——它只能抵同类。
用来赚租金或经营收入的可折旧财产另有一层:除了资本利得,还可能要报回折旧(recapture)[6]。一套出租了二十年、年年提折旧的房子,去世那天会同时触发资本利得和折旧回补两笔,出租房走表格 T776,经营用财产走 T2125。这也是为什么「出租房提不提折旧」是个跨越几十年的决定,不是每年报税时随手一勾的选项。
还有两个容易被忘掉的尾巴:去世前一年申报过的资本利得准备金(reserve),必须在最终报税表上重新计入收入[7];以及 1972 年之前就持有的财产另有一套过渡规则,CRA 直接要求就此单独联系它[8]——五十多年过去这条还在,因为确实还有那个年代买的地在换手。
这一刀也把成本基础重新设了一次
视同处置有个常被忽略的好处:它把计价重新归零。 去世当日的市值既是去世者的卖出价,也成了接手方的买入价。
遗产或信托在去世后卖掉财产的,资本利得报在遗产的 T3 表第 1 行,利得是售价与最终报税表上已报的去世日市值之间的差额;受益人分产后自己卖的,同理报进他自己的报税表[9]。
也就是说,几十年的账面增值在去世那天被一次性结清了,此后重新起算。 这解释了为什么遗产很快卖出时往往几乎没有额外的税——该交的在最终报税表上已经交过。它也是第七节那条亏损回拨规则存在的原因:去世日估值定高了,后面卖低了,那个差额得有地方去。
二 配偶滚存:唯一的自动刹车
不是所有去世都会触发这笔税。财产转给去世时是加拿大居民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可以按递延方式过户:利得不在最终报税表上实现,推迟到配偶日后真卖掉或自己去世时才算[10]。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而**「配偶当时是加拿大居民」这条最容易被跨国家庭踩**:一方长期在国内、税务上已经不是加拿大居民,这条自动滚存就不成立。
第二个条件是时限:财产最迟要在去世后 36 个月内为配偶锁定(locked-in)。遗产纠纷、房产过户卡住、公司股权估值谈不拢,都可能把这个期限耗掉。真赶不及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之前书面向税务服务处处长申请延期;既没锁定又没获准延期的,利得照样要报进最终报税表[11]。这个申请必须在到期前提,事后补不了。
滚存成立不等于不用报。 即使利得是零,这笔处置仍然要出现在 Schedule 3 上,只是收益额按调整后成本基础填、算出来的利得为零[12]。「反正不用交税,就不填了」会让这套财产在 CRA 的记录里断档,而下一次处置时对不上账的是继承人。
它可以主动放弃,而且有时候该放弃
自动滚存是默认档,但遗产代理人可以选择退出(elect out),逐项财产分别决定,且不能只对一项财产的一部分做选择[13]。
为什么有人会主动去触发一笔税?因为去世当年有几样别的年份没有的好处,最直接的一条是:另类最低税不适用于去世当年[14]。加上最终报税表上的亏损有特殊用法(见第七节),有时候在去世当年把增值实现掉、让配偶拿到一个抬高了的成本基础,总账反而更划算。
判断的关键量是两个税率的差:去世者最后一年的边际税率,对比配偶将来卖出那年的预期边际税率。前者低于后者时,放弃滚存值得算一算;反过来就老老实实滚存。
什么情况下这笔账最容易翻转,给一个可以直接拿去对照的形状:去世者当年收入很低(比如年初去世,只有几个月的养老金,低税档大片空着),名下有一项增值不大的资产,而配偶本身收入高、将来卖出时预计落在最高税档。这时候在去世当年把那点增值实现掉,用的是去世者的低税档;不实现的话,同一笔增值将来按配偶的高税率交。空着的低税档过期作废,这是它唯一能被用掉的一年。
反过来,去世者当年已经因为 RRSP 全额计入被顶到最高档的(第三节那种情形),再主动加一笔利得毫无意义。先算第三节,再决定第二节——顺序反了会得出相反的结论。
需要说清楚的是:「放弃滚存更划算」是这两个税率比出来的结果,不是一条通则。 官方只给了「可以放弃」这个工具和「去世当年不适用另类最低税」这个条件,没有说什么时候该用。上面这个判断形状是本篇给的分析框架,实际要拿真实数字跑,且金额大的时候值得让会计师算两遍。
配偶已经不在、或者遗嘱设计成走信托的,还有一条平行路径:转进遗嘱设立的配偶信托(testamentary spousal trust),同样可以递延,但要求信托在加拿大居民、配偶有权取得信托全部收入,且配偶在世期间没有别人能动用信托的收入或本金[10]。最后这条限制很硬——想给续弦留收益、同时把本金锁给前一段婚姻的孩子,这个结构就不成立,实务里踩这个的不少。
三 注册账户:四个账户,四种命运
这一节是全篇金额最大、也最反直觉的地方。注册账户不走资本利得那套,它们各有各的规则,而且差别极大。
| 账户 | 去世时 | 进不进最终报税表 |
|---|---|---|
| RRSP/RRIF | 视同收到全部市值 | 进,而且是全额,不是一半 |
| TFSA | 视同收到全部市值 | 不进,一分钱都不进 |
先说最贵的那个。未到期 RRSP 的持有人去世时,视同在去世前一刻收到计划内全部财产的公允市场价值,全额计入去世当年的收入,数字印在 T4RSP 的 box 34[15]。RRIF 同理,走 T4RIF 的 box 18[16]。
注意「全额」两个字。 资本利得只有一半计税,注册账户里出来的钱是百分之百的普通收入。一个攒了三十年、余额到七位数的 RRSP,会在去世那一年把这笔钱整个压进最高边际税档。
对注册账户占比高的家庭,这往往是整份遗产里最大的一笔税,可能超过房子那一笔。 但这不是普遍规律——它取决于你的资产结构:自住房有豁免,RRSP 一分豁免都没有,所以「房子值钱、RRSP 不值钱」的家庭结论正好相反。别记结论,记算法:把每类资产按它自己的规则算一遍,再比。
RRSP 的受益人指定和这笔税是两回事。 钱按指定直接付给受益人,但税单留在去世者的最终报税表上。如果 RRSP 指定给了子女、房子留给了配偶,结果会是:孩子拿走了账户全款,而那笔税由遗产(也就是配偶那一侧)承担。这类分配在遗嘱里看起来很公平,落到税上完全不是。做受益人指定时要连着税一起分配,不能只分资产。
配偶这条通道同样存在:全部支付给尚存配偶或同居伴侣,并在去世次年年底前直接转入其 RRSP、RRIF、PRPP、SPP 或用于购买合资格年金的,不以去世者名义开票,改由配偶自己申报并同时申请等额扣除,一进一出净额为零[17]。RRIF 的条件几乎一样,只是多一条「全部财产须在去世次年年底前分配完毕」[16]。
TFSA 走的是完全相反的路:持有人去世时同样视同收到全部市值,但这笔钱不进最终报税表,也不进任何可选报税表[18]。去世当日之前累积的免税增长,到死都是免税的。去世之后产生的收益才开始由受益人计税——因为那一刻起,这个合同在税法上已经不再是 TFSA 了。
死后跌价:一条很少有人用的救济
这条值得单独说,因为它救的是最惨的一种情形。
RRSP/RRIF 的税基锁定在去世当日的市值。但账户真正分配到受益人手里,往往是几个月甚至一年以后。这中间要是遇上一轮下跌,就会出现「按高点交税,按低点拿钱」——税基是去世日那个数,实际拿到的少得多,差额自己吞。
税法留了口子:全部分配额低于当初计入收入的市值时,遗产代理人可以请求把差额从最终报税表上扣掉[19]。前提是最终分配一般要在去世次年年底前完成。
这个期限是这条救济的全部难点。 遗产程序拖过那个年底,救济就用不上了。飞出国这边的经验是,遗产里有大额注册账户的,把「注册账户先分配」从整个遗产清算里单拎出来优先办,不要等房子卖完、争议谈完再一起走——房子晚半年问题不大,注册账户晚半年可能是真金白银的损失。
四 自住房:豁免要自己去拿
自住房豁免在去世这一天照常适用,但它不是自动的。
即使全部利得都被豁免、最后一分钱税都不用交,最终报税表上仍然必须同时填两样东西:Schedule 3,以及表格 T1255(去世者自住房指定专用表)[20]。漏了指定,豁免就拿不到——而这时候人已经不在,没有人能补救当年的居住事实。
豁免涵盖的土地一般以**半公顷(1.24 英亩)**为限,能证明超出部分是该住宅发挥居住功能所必需的,才可以按更大面积计[21]。大地块的乡村住宅要留意这条。
有一个例外能省掉这道手续:房子转给配偶或同居伴侣(或遗嘱设立的配偶信托)时,最终报税表上既不需要做去世前期间的自住房指定,也不需要报这笔视同处置[22]。
但同一段官方文字后面跟着一句要紧的提醒:应当保留去世者本可指定的年份记录。 因为豁免的额度是按「合资格年份数」算的,配偶将来卖房时要用到这段历史。人走的时候没人整理这份记录,二十年后配偶卖房就少了一截豁免年份——这是一笔当时零成本、事后无法复原的损失。
还有一条时点上的硬规则:去世者的自住房指定只管到去世当日[23]。房子进了遗产之后要继续算自住房,得由符合条件的受益人自己去指定。遗产持有房产的那段时间,很可能是没有豁免覆盖的空档期——而遗产程序动辄一两年。
五 遗嘱认证费:省级的另一套账,和上面完全无关
到这里为止讲的都是联邦所得税。遗嘱认证费是另一件事,另一级政府,另一套计算基数,两者互不抵扣、互不影响。
把它们混为一谈是最常见的误解。视同处置税按增值收、归联邦(及省所得税);认证费按遗产价值收、归省。一套没有增值的房子,视同处置税是零,认证费照收。
而且各省的做法差别大到不像同一个国家:
| 省 | 计费基数 | 数额 |
|---|---|---|
| 安大略 | 遗产总值(不扣债务) | 超过 $50,000 的部分,每千元 $15[24] |
| 卑诗 | 遗产总值 | 超过 $50,000 的部分,每千元 $14[25] |
| 阿尔伯塔 | 省内财产净值 | 固定档,封顶 $525[26] |
| 魁北克 | — | 公证遗嘱根本不需要认证[27] |
阿尔伯塔那一栏不是笔误。 该省法院受理遗产授予申请的费用按省内财产净值分五档,最高一档是超过 $250,000,收费 $525,再往上不再增加[26]。
举个例子,假设一份遗产在安省的计税价值是两百万:按上表算下来是 (2,000,000 − 50,000) ÷ 1000 × 15 = $29,250。同样一份遗产,阿尔伯塔只收 $525,而且再大也还是 $525。两者差出五十多倍,且差距随遗产变大而无限拉开——因为安省是比例税、阿省是封顶的固定档。
(阿省那条法规的原文是 “the net value of property in Alberta”,用的是净值,且只算省内财产。本篇没有回阿省的资产清单表格去核「净值」具体允许扣哪些债,所以这里只用它来做量级对比,不要拿它去精算。)
魁北克更彻底:公证遗嘱在人去世时立即生效,不需要经过认证程序,公证人保管原件并登记进魁北克公证人公会的遗嘱登记册[27]。手写遗嘱和见证人遗嘱仍需认证。
这里有一条专门坑跨境家庭的规则
安省和卑诗的计费基数都不是「本省财产」,而是一个混合口径,且两省的切法还不一样。
安省要计入的包括安省境内不动产、银行账户(含境外银行)、投资、车辆船只,以及位于任何地方的其他一切财产;不计入的里面明确列着安省以外的不动产[28][29]。
卑诗的法条把这件事写得更清楚:计费基数是卑诗省内的不动产与有形动产,加上——如果去世者去世前通常居住于卑诗——位于全球任何地方的无形动产[30]。
翻译成人话(前提是去世者本人当时就住在这个省):
国内那套房,不进安省和卑诗的认证费基数。
国内那个银行账户、那些股票,进。
括号里那句不是客套。卑诗的法条把「通常居住于卑诗」写成了全球无形动产计入的前置条件[30]——去世者要是已经不住在卑诗,境外的存款和股票就不进卑诗的基数。跨省搬家、或者晚年回国长住的人,这一条会改变答案。
这条规则的方向和多数人的直觉相反。 「境外资产反正加拿大管不着」在认证费上不成立——不动产管不着,钱和股票管得着。一个在国内留了大额存款、房子也在国内的人,认证费上被计入的恰恰是流动性最好的那部分。
三条同样容易被忽略的操作细节:
- 安省的税基是总值不是净值。 葬礼费、律师费、信用卡欠款、地产佣金一律不许扣;只有不动产上的抵押等负担可以从该不动产价值里扣[31]。一套有大额按揭的房子和一套全款的房子,认证费差得出来;但一笔无抵押的个人借款,一分都抵不掉。
- 不申请就不欠。 安省的这笔税只在申请并获签发遗产证明时才产生[32]。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与注册账户、有生存者权的联名财产,本来就绕开了认证程序——这也是「受益人指定」这件事在遗产规划里被反复强调的真正原因。
- 签发之后还有一张表,而且后面还跟着一串 60 天。 安省要求在遗产证明签发后 180 个日历日内提交遗产资料申报表,即使算出来的遗产价值是零也要报[33]。用估算值申请的,还要在把实际价值提交法院后 60 个日历日内交修正表;发现原申报有误、或发现新资产的,同样是知悉后 60 天内修正[34]。卑诗则是:事后发现漏报资产或估值需要修正的,必须向法院披露并补缴差额[35]。
这张表的罚则比税本身重得多。 没按要求提交、或在表上作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的,可处最低 $1,000、最高相当于遗产应缴税款两倍的罚金,或最高两年监禁,或两者并处;财政厅可在税款到期日起四年内评税或重评[36]。注意罚的对象是遗产代理人——又一处执行人自己担责的地方。
反过来,多缴了也能退,但时限很硬:必须在证明签发后四年内提交过遗产资料申报表,且退税申请要在证明签发后 12 年内、或评税通知发出后 2 年内收到[37]。用估算值申请时往高了报是常见做法(免得补),记得回头去退——这笔钱不会自己回来。
六 为什么会出现「有房,没钱交税」
这一节讲的是实际出事的那个场景,而它几乎总是同一个结构。
税是按去世当日的市值算的,钱却要等遗产变现之后才有。两者之间隔着遗嘱认证、房产挂牌、买家找到、交割完成——顺利也要几个月,有争议就是几年。而最终报税表的截止日不会等[38]。
典型的一份遗产长这样:一套自住房(有豁免,还好)、一套出租房(增值几十万,资本利得加折旧回补)、一个七位数的 RRSP(全额计入收入)。现金部分可能只有几万块。税单在六位数,账上的钱不够付。
税法给了一条正门,但知道的人不多:视同处置产生的税可以申请延后缴纳一部分,需要向 CRA 提供可接受的担保并填表格 T2075(依《所得税法》159(5) 条)[39]。延期期间照收利息,但它把「必须马上贱卖资产」变成了「可以从容出售」。
担保通常就是那套还没卖掉的房子本身。 这是它最实用的地方——用被课税的那项资产去担保它自己产生的税。
还有两条能缓解现金流的小规则:
- 去世之后不必再缴分期预缴税,只需补缴去世前已到期未缴的那几期[40]。
- 去世者本人或与其同住的配偶在去世当日在经营生意的,两个人的申报截止日一起顺延到次年 6 月 15 日;但缴款截止日不跟着顺延[41]。这个不对称每年都有人栽——多出来的六周是给你算账的,不是给你凑钱的。
有两笔钱是往回流的,别漏领
现金紧张的时候,这两笔虽然不大,但都是现成的,而且都不进去世者的最终报税表。
CPP/QPP 死亡给付。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它由 $2,500 基础额加上一笔可能的 $2,500 追加额构成,最高 $5,000[42]。追加额有两个条件:去世者从未领过 CPP 或 QPP 的伤残、退休后伤残或退休金,且没有符合领取遗属金条件的尚存配偶——换句话说,它是补给那些一辈子在缴、却没来得及领的人的。 有遗产的由执行人申请,应在去世之日起 60 天内提出[43]。
雇主支付的死亡抚恤金。 最高 $10,000 免税,但这个上限是所有雇主、所有年份、所有领取人加总后的总上限,不是每人一份[44]。超出部分由领取人计税。
这两笔的税务待遇正好相反,别记混。 雇主抚恤金享受那笔 $10,000 免税额;CPP/QPP 死亡给付不适用这笔免税额,它由遗产在 T3 上报或由领取人在自己报税表的 line 13000 上报[45]。两笔都不报在去世者的最终报税表上。
CPP/QPP 那笔另有一个完全免税的窄口子,条件要同时满足三个:领取人不是遗产也不是遗产受益人、这个人自己付了丧葬费、给付金额不超过丧葬费,且去世者没有继承人、遗产里也没有别的财产[46]。它针对的是「一个人身后无亲无产,由朋友或机构垫付丧葬费」这种情形,不是普通家庭的常规路径——别照着它去设计。
至于「用寿险覆盖这笔税」,那是一个独立的决策,涉及保额怎么定、什么年龄买、哪种产品,本篇不展开。这里只给出它要解决的那个数:你的应税遗产在去世当天会产生多少税——第一节到第三节就是算这个数的方法。
七 亏损这一侧:死亡年份有三件平常没有的武器
前面讲的都是税怎么产生。这一节讲怎么合法地把它压下去,而且这三条只在去世这个节点上存在。
第一,最终报税表上的净资本亏损可以抵任何收入。 平常年份里,资本亏损只能抵资本利得。但最终报税表、以及去世前一年那张报税表上的净资本亏损,可以用来抵扣资本利得以外的其他应税收入[47]。
这条的分量要放到第三节的背景下看:RRSP 那笔全额计入的普通收入,正是可以被这类亏损冲抵的对象。一个持有亏损股票、同时有大额 RRSP 的人,去世那一年这两笔可以互相抵消——而在他生前的任何一年都不能。
第二,遗产可以把亏损往回拨给去世者。 分级税率遗产(Graduated Rate Estate,GRE)可以选择把某些资本亏损与终期亏损当作去世者最终纳税年度的亏损来处理[48]。用处很直接:去世当日房价在高点,遗产半年后低价卖出,这个跌幅本来是遗产的亏损、和去世者那张税表无关,做了这个选择就能回头冲减当初那笔虚高的视同处置利得。
这条刚刚被放宽过,而且是本篇里最新的一处变化:
原本只限遗产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去世发生在 2024 年 8 月 11 日之后的,放宽到前三个纳税年度[48]。
从一年到三年,对遗产清算是个实质变化。 一年窗口意味着房子必须在一年内卖掉才用得上这条;三年基本覆盖了绝大多数正常的遗产处置周期。用了这个选择要记得回头改最终报税表——申报期限按去世者最终报税表与遗产 T3 表两个截止日里较晚的那个算[48]。
第三,另类最低税不适用于去世当年[14]。视同处置会把一大笔利得挤进一个年份,这正是平常最容易触发另类最低税的形状,而去世当年它不适用。反过来还有一层:去世前 7 年里交过另类最低税的,那部分可能可以拿来抵去世当年的应缴税[14]——这是一笔常被整个忘掉的钱,翻一下过去七年的评税通知就能查到。
八 清税证明:执行人自己的钱包在风险里
这一节写给正在当或将要当遗产执行人的人。它关系到你自己的钱,不是去世者的。
遗产代理人在没拿到清税证明的情况下把遗产分掉,若还有欠 CRA 的税款,本人要在已分配资产价值范围内承担个人责任[49]。
「我只是帮忙办手续」不构成免责。 把遗产分给了兄弟姐妹、自己一分没拿,仍然可能要自掏腰包补上那笔税——责任跟着「分配」这个动作走,不跟着「谁受益」走。亲属之间做执行人时最容易忽略这一点,因为大家默认这是个跑腿的活。
流程上有三个容易做错的地方:
时点。 清税证明申请不要和报税表一起递。要等报税表都递完、评税通知都收到、税款都已缴清或已提供担保之后再申请[50]——同时递反而会拖慢报税表的评税。
周期。 用表格 TX19 申请。CRA 会在收到后 45 天内寄确认函,材料齐备的前提下审核最长可能需要 120 天,个别情形还会先做审计[51]。把这段时间算进遗产分配的时间表里,不要向受益人承诺一个做不到的日期。
补办。 拿到证明之后又发现新资产的,分配这批新财产之前必须再申请一次[52]。海外账户、忘记的保单、久未动用的投资户口都属于这一类,而这恰恰是跨境家庭的高发区。
别让人在国内的亲戚当执行人
这一条写给正在立遗嘱的人,是本篇里最容易现在就改掉、代价也最低的一个决定。
华人家庭立遗嘱时,常常凭信任把执行人指给国内的兄弟姐妹。信任没问题,但执行人这个岗位需要的是「人在加拿大、能跑腿、能签字、能开账户」。前面几节里那些动作,落到一个不在加拿大的人身上会同时卡住:
- T2075 延期缴税要向 CRA 提供可接受的担保[39],人不在境内很难安排。
- TX19 清税证明要提交遗嘱、法院文件、资产明细,还要能接收 CRA 的信、能在长达 120 天的审核期里随时补件[51]。
- 省一级的遗产证明要向法院递交、缴费、并在签发后 180 天内报表,再往后还有一串 60 天的修正期限[33][34]。
还有一层是税上的,而且很少被提起:信托(包括分级税率遗产)一旦不再是加拿大居民,可能触发视同纳税年度终止,T3 的申报与缴款期限变成该日之后 90 天[53]。遗产的居民身份和管理它的人在哪有关——一个全部由非居民管理的遗产,有可能被判成非居民信托,从而在完全没有预期的时点触发申报义务。
可操作的做法:把执行人指定给一个常住加拿大的人(或加上一个共同执行人),信任的那位国内亲属可以在遗嘱里写成受益人或监督人。受益人身份不需要在加拿大,执行人身份实际上需要。 这两件事在遗嘱里是分开的两栏,很多人把它们当成一栏填了。
九 截止日与罚则
最终报税表的申报与缴款截止日按去世发生在哪个时间段分两档[38]:
| 去世日期 | 申报与缴款截止 |
|---|---|
| 1 月 1 日 — 10 月 31 日 | 次年 4 月 30 日 |
| 11 月 1 日 — 12 月 31 日 | 去世后 6 个月的同一日历日 |
去世者本人或与其同住的配偶在经营生意的,申报日顺延(1 月 1 日至 12 月 15 日去世的为次年 6 月 15 日),但缴款日不顺延[41]。
罚则和平常一样:迟交且有欠税的,罚欠款的 5% 加上每迟交一整月 1%,最多 12 个月;去世前 3 个纳税年度里被罚过迟交的,罚率可能更高[54]。遗产的 T3 表另有一套:每天 $25,最低 $100,最高 $2,500,而且没有欠税也照罚[54]。
最后这条值得单说。T1 的罚则是按欠税额比例算的,没欠税就没罚款;T3 的替代罚则不看有没有欠税,只看迟了多少天。遗产没有应税收入、执行人因此以为不用报 T3 的,正好撞在这条上。
十 这套制度是怎么长成今天这样的
理解今天这套规则,得知道它是从什么东西手里接过来的。
1971 年,联邦遗产税废除[1]。这不是单独一件事,它和 1972 年生效的那轮大改是同一次手术的两半:一边取消对遗产总额课税,一边引入资本利得税,并在去世这个节点上装了视同处置。从「对死者的财富课税」换成了「对死者未实现的增值课税」。
各省的遗产继承税跟着陆续退场。安大略在 1979 年通过《遗产继承税废止法》[55],魁北克是最后一个退出的。到八十年代中期,加拿大在名义上确实变成了一个「没有遗产税」的国家。
但省一级的收入缺口留在那里,于是遗嘱认证费开始按遗产价值比例上涨。 名义上它是法院的规费,实际上它按遗产大小收,和提供的服务量没什么关系。
1998 年,这件事被告到了最高法院。
Eurig Estate (Re):一笔「规费」被判成了违宪的税
案子本身很简单。上诉人是丈夫遗产的执行人,为拿到遗嘱认证,按安省当时的法规交了一笔按遗产价值比例计算的认证费。她主张这笔钱收得不合法。
1998 年 10 月 22 日,最高法院支持了她。判决分两步走:
第一步,这笔钱是税,不是规费。 法院用的判据是收费金额与服务成本之间有没有合理关联——
The evidence in this appeal fails to disclose any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amount charged for grants of letters probate and the cost of providing that service, indicating that the levy is a tax and not a fee.
本案证据未能显示认证费的收取金额与提供该项服务的成本之间存在任何对应关系,这表明该项征收是税而非规费。
[56]
第二步,作为税,它的开征程序违宪。 《1867 年宪法法案》第 53 条要求一切课税法案必须始于议会,第 90 条把这条适用到各省。而这笔钱是副省督会同行政会议以法规形式开征的,没走过省议会[57]。
关键在于法院没有说省里不能收这笔钱。判决明确认定它属于直接税,就权限而言在省的范围内[58]——被推翻的是开征的程序,不是收钱的资格。
本篇核到的两个省,反应是同一个动作:把它重新立成法律。 安大略在判决的同一年就通过了《遗产管理税法》,法律名字里直接写上了「税」字[59]。卑诗省 1999 年 5 月 11 日通过《遗产认证费法》,并把第 1 至 3 条追溯到 1988 年 4 月 1 日生效[60]——追溯十一年,正是为了把此前按旧法规收的钱一并补上法律依据。
(其余各省当年怎么应对,本篇没有逐省去查,不做推断。安省与卑诗这两处是回原始法律文本核过的。)
这段历史解释了两件今天还能看见的事:
第一,为什么安省管它叫「税」而卑诗叫「费」。 安省在 1998 年之后直接承认了它的税属性;卑诗保留了「费」这个名字,但用一部正式法律来开征。名字不同,法律性质是最高法院已经定过的那个。
第二,为什么这笔钱的税率结构这么「粗」。 它本来就不是按成本定价的,而是接替遗产继承税的一项收入。理解这一点,就不会再去问「为什么认证一份两百万的遗产比一份二十万的贵十倍,法院多干了什么活」——法院没多干活,这本来就是税。
至于往下会怎么变:安省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免掉了前 $50,000 的税(此前那一段是每千元 $5)[61][24],方向是小额遗产减负;而 2024 年 8 月 11 日之后去世的把遗产亏损回拨窗口从一年放宽到三年[48],方向是给遗产清算更多时间。这两处调整都不是降低税率,而是降低执行难度——这大概是这个领域下一步继续变化的方向。
十一 按这个顺序做
给正在处理一份遗产的人:
- 先定去世日的估值。 房产找评估师、证券账户拉对账单、境外资产按去世日汇率折算。这个数是后面一切的基数,也是最难事后补的东西。
- 把资产按「进不进最终报税表」分三堆:走视同处置的(房产、非注册投资、个人物品)、全额计入收入的(RRSP/RRIF)、不进表的(TFSA、指定受益人的保险)。
- 确认配偶滚存适用哪些、以及要不要放弃。 注意 36 个月锁定期,以及配偶的税务居民身份。
- 算出税额,再看现金够不够。 不够就走 T2075 申请延期缴纳,用资产本身做担保,别急着贱卖。
- 报最终报税表,别忘 T1255(有自住房的话)和 T2017(去世前一年有准备金的话)。
- 省一级另算认证费,注意它和上面完全是两笔账,且基数口径按省不同。
- 拿到评税通知、缴清税款之后,再申请 TX19 清税证明。 拿到之前不要分配遗产。
- 遗产存续期间的收入报 T3,注意 GRE 的 36 个月身份期[62],以及亏损回拨那个选择。
给还在做规划的人,本篇能给出的只有一件事:去算一下那个数。 把今天名下的资产按市价减成本基础列一遍,注册账户按全额算,看看如果那一天是今天,税单是多少。这个数算出来之前,任何关于「要不要买保险」「要不要提前过户」「要不要设信托」的讨论都是空的;算出来之后,多数决定会变得相当明显。
常见问题
Q:加拿大到底有没有遗产税?
A:没有遗产税,但有视同处置税。区别在于计税基数:遗产税按你留下多少收,视同处置按你的资产增值了多少收。两个人留下同样金额,税可能差很多倍。
Q:房子留给孩子要交税吗?
A:要,除非它是自住房且拿到了豁免。留给配偶可以滚存递延,留给子女不能——子女不在配偶滚存的范围里。自住房豁免需要在最终报税表上用 T1255 主动指定。
Q:我在国内的房子,加拿大会收税吗?
A:如果你是加拿大税务居民,会。视同处置对全球资产适用。成本基础一般从你落地那天的市值起算。但省一级的遗嘱认证费不计入省外不动产——所得税管得着,认证费管不着,两者别混。
Q:TFSA 里的钱去世后要交税吗?
A:去世当日之前累积的部分不用,它不进最终报税表。去世之后产生的收益由受益人计税。
Q:RRSP 指定了受益人,是不是就不用交税了?
A:不是。钱直接付给受益人,但税单留在去世者的最终报税表上。除非受益人是配偶且做了直接转移,否则这笔税由遗产承担——而拿钱的和担税的可能不是同一个人。
Q:遗产没钱交税怎么办?
A:可以填表格 T2075 申请延后缴纳视同处置产生的那部分税,需要向 CRA 提供可接受的担保,通常就用那项资产本身。延期期间照收利息,但不必贱卖。
Q:不申请遗嘱认证,是不是就不用交认证费?
A:在安省,不申请或未获签发就不产生这笔税。但能不能不申请取决于资产形态——银行和土地登记处通常要求见到认证才肯放行。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与注册账户、有生存者权的联名财产本来就绕开认证程序。
Q:我是执行人,会不会赔自己的钱?
A:会,如果你在没拿到清税证明的情况下分配了遗产而税没缴清,你要在已分配资产价值范围内承担个人责任。先拿 TX19 清税证明再分钱。安省那张遗产资料申报表另有一套罚则,罚的也是遗产代理人。
Q:可以让国内的哥哥当我的遗嘱执行人吗?
A:法律上通常可以,实务上很不建议。清税证明、延期缴税的担保、法院递件和一连串 60 天的修正期限,都需要一个人在加拿大境内跑;而且遗产由非居民管理还可能牵动信托的居民身份。把他写成受益人没问题,执行人另找一个常住加拿大的。
Q:一年前去世的亲人,房子刚卖亏了,还有救吗?
A:可能有。分级税率遗产可以选择把亏损当作去世者最终年度的亏损往回拨,去世在 2024 年 8 月 11 日之后的可以用遗产的前三个纳税年度,比过去的一年窗口宽得多。找会计师看看还在不在期限内。
Q:需要找专业人士吗?
A:只有一套自住房、一个 TFSA、没有境外资产的,遗产程序自己走得下来。但只要沾上出租房、公司股权、大额 RRSP,或者任何境外资产,找一个做过遗产的持牌会计师是划算的——这里的单个决定动辄六位数,而且大多数在时限过后无法补救。
免责声明:本文由 AI 辅助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税务或法律建议。承重口径已于 2026-07-30 回 CRA、安省财政厅、卑诗省法律信息库、阿尔伯塔省王室印务局、魁北克省政府与加拿大最高法院判决原文逐条核对,源清单附后。遗产事务的个人差异极大,涉及跨境资产、公司股权、信托安排的,请找持牌税务师(CPA)与遗产律师共同过一遍。飞出国论坛不承担因使用本文信息导致的任何损失。
参考来源(62 条,点开看)
正文里每个上标数字对应下面一条,点进去能看到原文那句话。
括号里是我取源的日子——规则会改、数字会调,隔得越久越值得你自己再点一次。
- 加拿大联邦遗产税在 1971 年废除;此后年份账上仍有的遗产税收入,是 1971 年及更早去世者的遗产在补缴 —— www150.statcan.gc.ca(2026-07-30 取)
- 人去世时,视同在去世前一刻按公允市场价值处置了全部财产,即使实际上没有任何买卖发生;除非转给配偶或同居伴侣、或适用特定例外 —— canada.ca(2026-07-30 取)
- 去世视同处置的利得算法:去世当日的公允市场价值,减去调整后成本基础,等于资本利得或亏损;申报在最终报税表的 Schedule 3 与 line 12700 —— canada.ca(2026-07-30 取)
- 调整后成本基础可以加上资本性支出(增建与改良),但不能加日常维修保养这类经常性支出 —— canada.ca(2026-07-30 取)
- 个人使用财产的亏损不能扣,且个人使用财产的利得不许用个人使用财产的亏损去抵;但上市个人财产(珠宝、邮票、钱币等)例外,它的亏损可以抵它自己的利得,分别报在 line 15800 与 line 15900 —— canada.ca(2026-07-30 取)
- 用来赚租金或经营收入的可折旧财产在去世时视同处置,除资本利得外还可能要报回折旧(recapture)或终期亏损;出租房报在表格 T776,经营用财产报在 T2125 的 8230 与 9270 行 —— canada.ca(2026-07-30 取)
- 去世前一年申报过的资本利得准备金,必须在最终报税表上重新计入收入(填表格 T2017);一般情况下去世当年不能再扣准备金,除非收款权转给配偶并做 T2069 联合选择 —— canada.ca(2026-07-30 取)
- 去世者在 1972 年之前就持有的财产另有特殊规则,CRA 要求就此单独联系它 —— canada.ca(2026-07-30 取)
- 遗产或信托在去世后卖掉财产的,资本利得报在遗产的 T3 表第 1 行,利得一般是售价与最终报税表上已报的去世日公允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受益人分产后自己卖的,同理报进他自己的 T1 —— canada.ca(2026-07-30 取)
- 转给去世时是加拿大居民的配偶或同居伴侣(或特定信托)的财产可以递延,条件是该财产最迟在去世后 36 个月内为配偶锁定;利得推迟到配偶日后真卖或视同卖出时才实现 —— canada.ca(2026-07-30 取)
- 财产无法在 36 个月内锁定时,遗产代理人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尽早书面向税务服务处处长申请延期;没锁定又没获准延期的,去世当年的利得必须报进最终报税表 —— canada.ca(2026-07-30 取)
- 即使滚存成立、利得为零,这笔处置仍然要报进最终报税表的 Schedule 3,只是收益额按调整后成本基础填,算出来的利得是零 —— canada.ca(2026-07-30 取)
- 配偶滚存是自动适用的,但遗产代理人可以选择放弃;放弃要在最终报税表上做,逐项财产分别选择,且不能只对一项财产的一部分做选择 —— canada.ca(2026-07-30 取)
- 另类最低税不适用于去世当年;反过来,去世前 7 年里交过另类最低税的,那部分可能可以拿来抵去世当年的应缴税 —— canada.ca(2026-07-30 取)
- 未到期 RRSP 的持有人去世时,视同在去世前一刻收到计划内全部财产的公允市场价值,这笔钱要全额计入去世当年的收入,数额印在 T4RSP 的 box 34 —— canada.ca(2026-07-30 取)
- RRIF 年金领取人去世时同样视同在去世前一刻收到计划公允市场价值(T4RIF box 18)计入当年收入;全部支付给尚存配偶、整笔直接转入其注册计划、且在去世次年年底前分配完毕的,才不开去世者名下的 T4RIF —— canada.ca(2026-07-30 取)
- RRSP 全部支付给尚存配偶或同居伴侣、并在去世次年年底前直接转入其 RRSP/RRIF/PRPP/SPP 或用于购买合资格年金的,不会以去世者名义开 T4RSP;配偶自己申报这笔钱并同时申请等额扣除 —— canada.ca(2026-07-30 取)
- TFSA 持有人去世时,视同在去世前一刻收到账户内全部财产的公允市场价值,但这笔钱不进最终报税表也不进任何可选报税表;去世之后产生的收益才由受益人在收到当年计税 —— canada.ca(2026-07-30 取)
- RRIF 在去世日到最终分配日之间跌价的,如果全部分配额低于当初计入去世者收入的公允市场价值,遗产代理人可以请求把差额从最终报税表上扣掉;一般要求最终分配在去世次年年底前完成 —— canada.ca(2026-07-30 取)
- 去世者的自住房豁免不是自动的:即使全部利得都被豁免,仍必须在最终报税表上同时填 Schedule 3 与表格 T1255 做出指定 —— canada.ca(2026-07-30 取)
- 自住房豁免涵盖的土地一般以半公顷(1.24 英亩)为限;能证明超出部分对该住宅发挥居住功能属于必需的,可以按更大面积计 —— canada.ca(2026-07-30 取)
- 自住房转给配偶或同居伴侣(或遗嘱设立的配偶信托)时,最终报税表既不需要做去世前期间的自住房指定,也不需要报视同处置;但应保留去世者本可指定的年份记录 —— canada.ca(2026-07-30 取)
- 去世者的自住房指定只管到去世当日;此后房子要继续算自住房,得由符合条件的受益人自己指定,或按信托的规则处理 —— canada.ca(2026-07-30 取)
-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申请遗产证明的,遗产总值不超过 $50,000 的免缴安省遗产管理税;超过部分按每 $1,000(不足千按千计)$15 计征,遗产总值向上取整到千位 —— ontario.ca(2026-07-30 取)
- 卑诗省遗产认证费:遗产价值不超过 $25,000 的不收费;超过 $25,000 至 $50,000 的部分每 $1,000(不足千按千计)$6;超过 $50,000 的部分每 $1,000 $14 —— bclaws.gov.bc.ca(2026-07-30 取)
- 阿尔伯塔省法院受理遗产授予申请的费用是固定档位,按省内财产净值分五档:$10,000 及以下 $35;$10,000 至 $25,000 为 $135;$25,000 至 $125,000 为 $275;$125,000 至 $250,000 为 $400;超过 $250,000 为 $525 —— kings-printer.alberta.ca(2026-07-30 取)
- 魁北克的公证遗嘱在人去世时立即生效,不需要经过认证程序;公证人保管原件,并须把收到的公证遗嘱登记进魁北克公证人公会的遗嘱登记册 —— quebec.ca(2026-07-30 取)
- 安省遗产管理税要计入的资产包括安省境内不动产(可扣除抵押等负担)、银行账户(含境外银行)、投资、车辆船只(不论是否在安省),以及位于任何地方的其他一切财产 —— ontario.ca(2026-07-30 取)
- 安省遗产管理税不计入这几类: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自动归其他共有人的联名财产、安省以外的不动产、CPP 死亡给付、以及指定了受益人的 RPP/RRSP/RRIF/TFSA —— ontario.ca(2026-07-30 取)
- 卑诗省认证费的计费基数是「遗产总值」,包括位于卑诗省内的不动产与有形动产;而无形动产(银行存款、股票这类)只有在去世者去世前通常居住于卑诗省时才计入,且计入的是全球范围 —— bclaws.gov.bc.ca(2026-07-30 取)
- 安省遗产管理税的计税基数是总值不是净值:葬礼费、律师费、贷款与利息、信用卡欠款、地产佣金、信用额度一律不许扣;只有不动产上的抵押等负担可以从该不动产价值里扣 —— ontario.ca(2026-07-30 取)
- 安省遗产管理税只在申请并获签发遗产证明时才产生;没申请或没获签发的,不欠这笔税 —— ontario.ca(2026-07-30 取)
- 安省要求在遗产证明签发后 180 个日历日内向财政厅提交遗产资料申报表,即使算出来的遗产价值是零也要报 —— ontario.ca(2026-07-30 取)
- 安省用估算值申请遗产证明的,须在把实际价值提交法院后 60 个日历日内提交修正申报表;发现原申报有误或不完整的,须在四年内、并在知悉后 60 天内提交修正表;发现新资产的,须在向法院递交声明后 60 个日历日内修正 —— ontario.ca(2026-07-30 取)
- 卑诗省要求:签发认证之后才发现未申报资产、或发现原申报估值需要修正的,personal representative 必须向法院披露并补缴差额 —— bclaws.gov.bc.ca(2026-07-30 取)
- 安省遗产代理人没有按要求提交遗产资料申报表、或在表上作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的,可处最低 $1,000、最高相当于遗产应缴税款两倍的罚金,或最高两年监禁,或两者并处;财政厅可在税款到期日起四年内评税或重评 —— ontario.ca(2026-07-30 取)
- 安省遗产管理税多缴了可以退,但有两道时限:必须在遗产证明签发后四年内提交过遗产资料申报表,且退税申请须在证明签发后 12 年内、或评税通知发出后 2 年内收到 —— ontario.ca(2026-07-30 取)
- 最终报税表的申报与缴款截止日:去世发生在 1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的,为次年 4 月 30 日;发生在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为去世后 6 个月的同一日历日 —— canada.ca(2026-07-30 取)
- 视同处置产生的税可以申请延后缴纳一部分,需要向 CRA 提供可接受的担保并填表格 T2075(依《所得税法》159(5) 条);延期期间照收利息 —— canada.ca(2026-07-30 取)
- 去世之后不必再缴分期预缴税,只需补缴去世前已到期而未缴的那几期 —— canada.ca(2026-07-30 取)
- 去世者本人或与其同住的配偶在去世当日在经营生意的,两个人的申报截止日一起顺延:去世发生在 1 月 1 日至 12 月 15 日的为次年 6 月 15 日,12 月 16 日至 12 月 31 日的为去世后 6 个月同一日历日;但缴款截止日不跟着顺延 —— canada.ca(2026-07-30 取)
-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CPP 死亡给付由 $2,500 基础额加上一笔可能的 $2,500 追加额构成,最高 $5,000;追加额要求去世者从未领过 CPP 或 QPP 的伤残、退休后伤残或退休金,且没有符合领取遗属金条件的尚存配偶或同居伴侣 —— canada.ca(2026-07-30 取)
- 有遗产的,由遗嘱指定的执行人或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请 CPP 死亡给付,且应在去世之日起 60 天内申请 —— canada.ca(2026-07-30 取)
- 雇主支付的死亡抚恤金最高 $10,000 免税,且这个上限是所有雇主、所有年份、所有领取人加总后的总上限;超出部分由领取人计税,不进去世者的最终报税表 —— canada.ca(2026-07-30 取)
- CPP/QPP 死亡给付不适用那笔 $10,000 免税额,也不报在去世者的最终报税表上,而是由遗产在 T3 上报或由领取人在自己 T1 的 line 13000 上报 —— canada.ca(2026-07-30 取)
- CPP/QPP 死亡给付在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时一般不计税:领取人不是遗产也不是遗产受益人、该人支付了去世者的丧葬费、给付金额不超过丧葬费,且去世者没有继承人、遗产中也没有其他财产 —— canada.ca(2026-07-30 取)
- 最终报税表以及去世前一年那张报税表上的净资本亏损,可以用来抵扣资本利得以外的其他应税收入——这是死亡年份独有的待遇,平常年份不允许 —— canada.ca(2026-07-30 取)
- 分级税率遗产可以选择把某些资本亏损与终期亏损当作去世者最终纳税年度的亏损往回拨;原本只限遗产第一个纳税年度,去世发生在 2024 年 8 月 11 日之后的放宽到前三个纳税年度 —— canada.ca(2026-07-30 取)
- 遗产代理人在没拿到清税证明的情况下分配遗产,若尚有欠 CRA 的税款,本人要在已分配资产价值范围内承担个人责任 —— canada.ca(2026-07-30 取)
- 清税证明申请不要和报税表一起递,要等报税表都递完、评税通知都收到、税款都已缴清或已提供担保之后再申请 —— canada.ca(2026-07-30 取)
- 清税证明用表格 TX19 申请;CRA 会在收到申请后 45 天内寄出确认函,在材料齐备的前提下审核最长可能需要 120 天,个别情形还会先做审计 —— canada.ca(2026-07-30 取)
- 拿到清税证明之后又发现新资产的,分配这批新财产之前必须再申请一次清税证明 —— canada.ca(2026-07-30 取)
- 信托(包括分级税率遗产)一旦不再是加拿大居民,可能触发视同纳税年度终止,T3 表的申报与缴款期限变为该视同年度终止日后 90 天 —— canada.ca(2026-07-30 取)
- 报税表迟交且有欠税的,罚款为欠款的 5% 加上每迟交一整月 1%,最多 12 个月;去世前 3 个纳税年度里被罚过迟交的,罚率可能更高。T3 表迟交另有每天 $25、最低 $100、最高 $2,500 的替代罚则 —— canada.ca(2026-07-30 取)
- 安大略省在 1979 年通过《遗产继承税废止法》,废掉了本省的遗产继承税 —— digitalcommons.osgoode.yorku.ca(2026-07-30 取)
- 加拿大最高法院 1998 年 10 月 22 日在 Eurig Estate (Re) 一案中判定:安省当时按遗产价值比例收取的遗嘱认证费在法律性质上是税不是规费,理由之一是收费金额与提供该项服务的成本之间看不出任何对应关系 —— decisions.scc-csc.ca(2026-07-30 取)
- 同一判决认定:这笔认证费实质上是由副省督会同行政会议以法规形式开征、没有经过省议会立法程序,违反《1867 年宪法法案》第 53 条(经第 90 条适用于各省),因而无效 —— decisions.scc-csc.ca(2026-07-30 取)
- Eurig 案同时认定这笔征收属于直接税,就征税权限本身而言在省的权限范围内(《1867 年宪法法案》92(2) 条)——被推翻的是开征的程序,不是省能不能收这笔钱 —— decisions.scc-csc.ca(2026-07-30 取)
- 安大略在 Eurig 判决的同一年(1998)通过《1998 年遗产管理税法》,法律名称里直接用了「税」字;该法自身对「遗产价值」的定义是去世者去世时全部财产的价值,只减去不动产上负担的实际价值 —— ontario.ca(2026-07-30 取)
- 卑诗省《遗产认证费法》于 1999 年 5 月 11 日获御准,其第 1 至 3 条被视为自 1988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并具追溯效力 —— bclaws.gov.bc.ca(2026-07-30 取)
- 2020 年 1 月 1 日之前申请遗产证明的,安省税率是前 $50,000 每 $1,000 收 $5,超过 $50,000 的部分每 $1,000 收 $15;当时的免征线只有 $1,000 —— ontario.ca(2026-07-30 取)
- 分级税率遗产的第一个纳税年度截止日可以定在去世后一年内的任何一天;遗产的分级税率身份在去世后 36 个月终止,年度截止日若不定在去世周年日,还要为第三个年度末到 36 个月之间那段时间多报一次 T3 —— canada.ca(2026-07-30 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