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继承一笔遗产:不征税,但有申报义务

父母在国内过世,留下一套房、一笔存款。人还没从悲伤里缓过来,中文群里已经有人开始吓唬:「你要交遗产税」「你要报 T1142」「不报罚二十四万」。

三句里有两句是错的,而且错的方式很具体——不是危言耸听,是把相邻的规则套错了对象

先给结论:

  • 加拿大对「继承」这件事本身不征税。 你收到遗产的那一刻,没有产生应税收入。
  • T1142 在绝大多数继承情形下不用报。 CRA 把「因死亡而产生的遗产」明确排除在外了——这一条几乎没有中文资料写对。
  • 真正会咬人的在后面两处:那笔资产的成本基础怎么定,以及它此后每一年可能触发的 T1135。

这篇讲清这些事:为什么加拿大不征这道税 · T1142 的排除条款到底怎么写的、什么时候它又回来了 · 成本基础按哪一天的市值定(差一天可能差六位数)· 继承之后每年的 T1135,以及什么时候会碰到 T1134 · 钱汇进来时两头各留什么凭证

国内那套房本身怎么持有、出租,国内房产篇已经写透;继承之后再卖掉时中国那头交多少、加拿大这头补多少,不在本篇——那是拆出去的「卖掉国内那套房」专篇。这里只钉两块法条锚点,好让你知道那篇在对什么账:加中协定第 13 条写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位于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在该另一方征税[1];加拿大侧对已缴外国非营业所得税的抵免,落在 ITA 126(具体是 126(1)[2]限额怎么算、表怎么填,一律归卖房专篇。 人走那天加拿大这边的视同处置,见视同处置那一篇本篇只管「从境外继承进来」这一段。 中国境内的继承手续(公证、过户)不在范围内。


一 为什么加拿大不对继承征税:它把税收在了另一头

这一层不讲清楚,读者会一直半信半疑,因为「遗产税」这三个字在英文世界确实存在。

加拿大的做法和美国、英国不一样。它没有遗产税(estate tax),也没有继承税(inheritance tax)——更精确地说,联邦遗产税在 1971 年就废掉了(统计局历史财政序列原话:The estate tax was abolished in 1971;此后账上若还有遗产税收入,是 1971 年及更早去世者的补缴)[3]。省一级也不是从未征过:统计局同一册 H99 写明,1947–1969 年间 succession duties 主要由安大略与魁北克征收,BC 自 1963 至 1969 亦征,其余省把这税租给联邦[4];安大略随后在 1979 年通过 The Succession Duty Repeal Act, 1979 废掉本省继承税[5]分省年表与视同处置怎么接上,见视同处置那一篇——本篇只钉「联邦 1971 + 省陆续退场」这一句。但这不等于财富转移不被征税——它只是换了个位置收。

加拿大的机制是:人去世那一刻,名下的资产被视为按市价卖了一遍,即使并没有实际的处置或出售[6],账面增值在死者最后一份报税表上一次性算成收入。税在死者那一边结清,继承人这一边收到的是税后资产,所以不再征一次。

这不是 CRA 的行政口径,是法条本身写死的。 ITA 70(5)(《所得税法》第 70(5) 条)只有两句话,但这两句话决定了本篇后面所有的算法[7][8]

(a) the taxpayer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immediately before the taxpayer’s death, disposed of each capital property of the taxpayer and received proceeds of disposition therefor equal to the fair market value of the property immediately before the death;
(b) any person who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taxpayer’s death acquires any property that is deemed by paragraph 70(5)(a) to have been disposed of by the taxpayer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acquired it at the time of the death at a cost equal to its fair market value immediately before the death;

(a) 纳税人视为在其死亡前一刻处置了每一项资本财产,并取得等于该财产死亡前一刻公允市值的处置收益;
(b) 因该纳税人死亡而取得上述财产的任何人,视为在死亡之时以等于该财产死亡前一刻公允市值的成本取得它。

(a) 和 (b) 是同一个数的两面:死者那边按这个数结税,继承人这边按同一个数起算。
为什么值得把法条原文摆出来——因为第三节那个「差一天可能差六位数」的日期,
它的依据就是 (b) 里的 “at the time of the death”,而不是你办完过户手续那一天
CRA 的通俗页不会把这个介词短语单独标出来,法条会。

这是同一笔财富的两种切法

加拿大 遗产税制(如美国联邦)
谁交税 死者(最后一份报税表) 遗产本身/继承人
按什么算 增值部分(视同处置的资本利得) 总额(超过免税额的部分)
没增值的资产 不产生税 仍可能计入应税总额

理解了这个设计,两件事就自然推出来了

  1. 你从境外继承的资产,加拿大这边没有「死者最后一份报税表」可言——你父母不是加拿大税务居民,加拿大对他们的资产没有征税权。所以这条链在加拿大这一侧从头就没启动,你收到的东西自然也不是收入。
  2. 但加拿大会从你接手的那一刻开始计时。 它放弃的是「过去」,不是「将来」——那套房从你继承之后再涨的部分,是加拿大的税基。 第三节讲这个。

中国那一侧:继承环节的税负集中在契税,而《契税法》第六条第五项写着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9]。这部法律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 1997 年的《契税暂行条例》[9]

:warning: 注意那三个字:「法定继承人」。
《契税法》第六条第五项免的是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权属[9]
靠遗嘱把房子留给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外的人(例如侄子、朋友),不在这一项的字面范围内。
这是中国境内的手续问题、不在本篇范围,但它会改变你最终拿到手的东西,过户前值得单独问清楚。


二 T1142:那句几乎没人引对的排除条款

流传最广的那个说法,在这里是错的。

T1142 的全称是「非居民信托分配与欠款信息申报表」。中文攻略里经常这样写:「从境外继承,要报 T1142,不报罚款高达 $24,000。」

这张表的法条依据是 ITA 233.6(1)——它同样把「因死亡而产生的遗产」排除在外,CRA 的通俗页是对这条的行政翻译[10]去读 CRA 讲谁要填这张表的原文,括号里那一句就是全部的差别[11]

Form T1142 is required to be filed for a taxation year by a specified Canadian entity that: is beneficially interested in a non-resident trust (other than an excluded trust or an estate that arose on and as a consequence of death) at any time in the tax year; and has received a distribution from or was indebted to that non-resident trust in the tax year

……在纳税年度内的任何时候对某非居民信托**(不包括受排除信托、或因死亡而产生的遗产)**享有受益权益,且在该纳税年度内从该非居民信托取得分配或对其负有债务。

「an estate that arose on and as a consequence of death」——因死亡而产生的遗产,被明文排除。

CRA 还专门开了一节讲这件事,标题就叫「个人去世后的 T1142 申报」[12]

Form T1142 does not have to be filed in respect of a distribution of property from a non-resident estate during its administration that arose on and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death of an individual. However, once the estate has been administered, the Canadian beneficiary of any ongoing non-resident testamentary trust must file Form T1142 in any year where a distribution is received from the trust or where the Canadian beneficiary becomes indebted to the trust.

因个人死亡而产生的非居民遗产,在其管理期间分配财产,无须提交 T1142。 但遗产管理完毕之后,若存在持续存在的非居民遗嘱信托,加拿大受益人在任何取得分配或对该信托负有债务的年度,都必须提交 T1142。

所以真正的判据是一个时间点,不是一个金额

情形 要不要 T1142
遗产管理期间的分配(把房子、存款分给继承人) 不用
遗产管理完毕后,遗嘱设立的信托继续存在并向你分配
你对该持续信托负有债务
首次成为加拿大居民的那一年 不用(个人一律豁免)[13][14]
同一年、同一个非居民信托,你已经交了 T1134/T1135/T1141 不用(避免重复申报)[11]

最后那一行值得单独记:T1142 和几张相邻的表之间有互斥规则——同一个非居民信托、同一年度,只要你已经因它交了 T1134、T1135 或 T1141,就不必再交 T1142[11]重复申报不会让你更安全,只会增加出错面。

对多数中国家庭,答案落在第一行。 一套房、几张存单,分完就结束了,没有「持续存在的信托」。(「多数」是我的判断,不是统计:中国的继承实践里遗嘱信托少见,但你自己那一份遗嘱写了什么,只有你能确认。)

真的落在「要报」那几行的人,还有一条 2025 年才改的要求要知道:新版 T1142 要求把手上与 A、B、C 各节信息相关的支持文件一并附上——往来函件、协议、合同、契据、报告、备忘录、电子邮件、信函、记录、本票、借款协议等[15]这不是「留底备查」,是随表提交。

罚则那一层也要更正一次。 网上「不报就罚 $24,000」把几条不同的罚则揉成了一句。CRA 对照表对 T1142 是单独一列[16],法条把数字钉得更死:

罚则 T1142 上是什么 和「$24,000」的关系
163(2.4) 虚假陈述或遗漏 $2,500 与相关金额 5% 取高(法条写在 233.6 那一档)[17] $24,000 是 233.1–233.4 那几档(含 T1135)的数,不是 T1142 这一档
162(10)(a) 明知/严重疏忽未主动提交 不适用——它在别的表上是每月 $500、最长 24 个月、上限 $12,000(并扣减已课的罚款),但 CRA 对照表在这一行的 T1142 列写的是 No[16] 法条 (a) 只覆盖 233.1–233.4 与 233.8,不含 233.6[18]
162(10.1) 超过 24 个月的 5% 追加 不适用[16] 对照表 T1142 列是 No
162(10)(b) 收到依 233(1) 发出的提交要求后,仍明知/严重疏忽不遵从 适用:每月 $1,000、上限 $24,000[16][18] 这里 $24,000 会出现在 T1142 上——前提是 CRA 正式发了要求你还不报,不是「自己忘了交」自动套上

所以更正不是「T1142 永远碰不到 $24,000」,而是:把「别的表自动触发的 $24,000」安到「刚继承、多数人根本不用报的 T1142」头上,是把门槛和触发条件都说错了。


三 成本基础:全篇最贵的一个日期

不用报 T1142,不代表这件事没有税务后果。后果全部集中在这一节。

你继承的那套房,将来卖掉时的资本利得 = 卖价 − 成本基础。所以成本基础定在哪一天、定成多少,直接决定你将来交多少税。本篇只钉这一环——卖房当年中国能否按协定第 13 条先征不动产利得税[1]、加拿大侧 ITA 126(126(1))外国税收抵免能不能盖住[2],归「卖掉国内那套房」专篇,这里不展开。

法条先钉一句。 ITA 69(1)(c) 写的是:纳税人以赠与、遗赠或继承方式取得财产的,视为以该财产的公允市值取得[19]。父母是非居民时,第一节的 70(5) 未必套在他们头上——但继承人这一侧的成本,69(1)(c) 仍然给了一般规则。

CRA 在 T1135 的问答里把填表口径写得很干脆[20]

How do I determine the cost amount of foreign property acquired by way of gift, bequest, or inheritance? The cost amount of foreign property acquired by way of gift, bequest, or inheritance is its fair market value at the time the gift, bequest, or inheritance was received.

通过赠与、遗赠或继承取得的境外财产,其成本额为取得该项赠与、遗赠或继承时的公允市值

注意它说的是「取得时」(at the time … was received),不是「死亡之日」。 中国的继承手续经常拖上一两年——公证、析产、过户。在房价波动的年份里,这两个日期之间的差额可能是六位数。

这里要交代一个概念上的接头,否则上面那句话只管填表、不管算税。 上面引的是 T1135 语境下的「成本额」(cost amount),而将来算资本利得用的是「调整后成本基础」(adjusted cost base,ACB)。这两个词是不是同一个数? CRA 在同一页上把话说了[21],法条原文也钉在 ITA 248(1)[22]

The cost amount is defined in subsection 248(1) of the Income Tax Act and generally is the adjusted cost base and not the fair market value.

成本额由《所得税法》248(1) 条定义,一般即为调整后成本基础,而非公允市值。

248(1) 原文对资本财产(折旧财产除外)写的是:its adjusted cost base to the taxpayer at that time[22]——所以这两个数在资本财产上一般就是同一个。「一般」两个字请留着:法条还有折旧财产、存货、金融机构按市值计价等分叉,具体情形要个案确认。

:warning: 这一条要现在做,不能等到卖房那年再补。
公允市值是当时的事实,事后重建极其困难,而举证责任在你。
十年后卖房时,CRA 问的是「你这个成本基础哪来的」——那一刻你只能拿出当年留下的东西。

一个中加之间的对冲,很多人在国内那一步就做错了

在中国办过户时,压低评估价通常是省钱的——契税、以及其他按评估价计征的费用都跟着降。于是很多家庭会自然而然地接受一个偏低的评估价。

但同一份评估报告,会在几年后到加拿大来对付你。

理由是上面那两段合起来的结果:你的加拿大成本基础按取得时的公允市值[20],而成本额一般就是将来算资本利得的 ACB[21]成本基础压得越低,将来卖房时的应税增值就越大。

这里要说准一件事,别把话讲过头:中国的评估价不会自动变成你的加拿大 ACB——加拿大认的是公允市值这个事实,不是某一国税务机关采用的计税价。但它会变成你手上最有分量的同期书证,而举证责任在你。你自己留下的那份文件,如果写着一个远低于市价的数,你很难再拿别的材料把它推翻。

所以这是一道要一起算的题:在中国省下的那笔按评估价计征的费用,和将来在加拿大多出来的应税增值,哪一边大这两笔钱发生在不同的国家、相隔许多年,所以几乎没有人把它们放在一起算——而它们本来就是同一个决定的两面。

证据分三档,现在就能收

给刚办完丧事、没精力研究的人一份可以照做的清单:

是什么 说明
一档 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载明取得日市值的评估报告 最有分量。若中国流程本来就要评估,争取拿到一份反映真实市价的报告并留底
二档 公证、过户、计税环节实际采用的评估价单据 官方留痕,时间点明确。它是双刃的——见上一节
三档 同小区同户型在取得日前后的成交记录、主流平台挂牌快照(带日期) 单独看弱,成组看很有用,而且现在截图几乎零成本

三档都拿不到的,至少把「取得日」本身钉死:过户回执、不动产权证的登记日期、银行到账记录。日期确定了,市值将来还能补证;日期含糊,整条链都松。

顺带纠正另一个常见误解:继承来的资产,不会因为「是继承的」就享受任何加拿大税务优惠。 它从进入你名下那一刻起,和你自己买的资产适用完全相同的规则——出租有租金收入、出售有资本利得。境外物业也可以符合自住房条件:Income Tax Folio S1-F3-C2 ¶2.74(自住房豁免 ITA 110.6 的行政说明)写明,位于加拿大境外的物业视事实可被指定为自住房以主张豁免,但住房单元一般须由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同居伴侣、前配偶或子女实际居住[23]。那一层的坑(ordinarily inhabited、一年一处、指定程序)见国内房产篇,本篇不展开。


四 继承之后,每一年要做的事

真正持续的义务不是 T1142,是 T1135

这张表的法条依据是 ITA 233.3:233.3(1) 把「申报实体」定义为年内任何时点指定境外财产成本额合计超过 $100,000 的指定加拿大实体;233.3(3) 要求该实体提交规定格式的信息申报表[24]。CRA 的问答页是对这条的行政说明。

判据只有一个数:你全部指定境外财产的成本额合计,在年内任何时点超过 十万加元,就要报[25][24]。而继承进来的资产,成本额按上一节说的市值算——一笔继承常常一次性把你推过这条线。

但「境外财产」不等于「所有东西」。CRA 划了几条很重要的界[26]

继承来的东西 要不要上 T1135
国内的房子,主要供你本人或关联方个人使用 不用(个人使用财产除外)[26]
国内的房子,出租且有合理盈利预期
国内的房子,出租但无合理盈利预期、只是收回部分开支 不用(CRA 仍视为个人使用财产)[26]
银行存款、理财、股票
境外保险公司签发的、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单 [27]
不产生收入的资产(例如闲置土地) [28]
艺术品、珠宝、珍本、邮票、钱币(上市个人财产) 不用[26]

「关联方」不是口语里的「沾亲带故」。 ITA 251(2) 把关联人限定为因血缘、婚姻、同居伴侣关系或收养而相连的个人;251(6) 把血缘再收窄到子女/后代与兄弟姐妹——表亲、朋友不在这条里[29]。CRA 个人使用财产除外写的是「本人或关联方」,判的时候按法定范围走,别按中文语感扩。

保险那一行是本节最容易漏的。 国内家庭常给子女买带现金价值的寿险或年金,继承或变更投保人之后它就成了你的指定境外财产——CRA 明确说它符合定义,成本额可用 ITA 148(9) 定义的调整成本基础作合理近似[27]这一项在中文攻略里几乎从不出现,而它常常就是把人推过十万门槛的那一笔。

别把「领身故赔付」和「保单落到自己名下」混成一件事。 ITA 148(1) 写的是:保单持有人就人寿保单权益的处置,要把处置所得超过 ACB 的部分计入收入——它是应税公式,不是免税条款[30]。中文里「寿险赔付通常免税」真正挂在 148(9) 对「处置」的排除项上:在 1982 年 12 月 2 日之前最后取得的保单、或免税保单(exempt policy)上,因被保人身故而支付的款项不构成处置,因此不触发 148(1)[31]国内签发的保单是否构成加拿大法下的 exempt policy,是个案,本篇不展开。 本篇读者更常踩的坑仍是前一种:保单本身变成你名下的指定境外财产、要进 T1135——别把「赔付不进收入」理解成「保单不用申报」。

还有两个时间上的豁免,很多人不知道:

  • 你首次成为加拿大居民的那一年,不用报 T1135/T1142——CRA 问答页这样写[32][13],法条锚点是 ITA 233.7:尽管有 233.2–233.4 与 233.6,该年度首次成为居民的个人(信托除外)无须提交这些信息申报表[14]
  • 这直接分出两种继承(plan 点名必须答的那一问):人已经是加拿大税务居民时继承 → 成本基础按取得时的公允市值[20][19]移民前就继承好了、带着资产登陆 → 对加拿大税网而言,境外财产按你首次成为居民当天的市值起算——T1135 问答这样写[32],法条侧是 ITA 128.1(1):成为居民时,视为在成为居民前一刻按 FMV 处置、并在成为居民之时以同一 FMV 取得(个人若干例外)[33]不是国内过户那天,也不是原购买价。 两种时点差几年、房价差一截,就是六位数税基的差别。落地首年的完整账见落地首年那一篇
  • 离境那一年,可以按「税务年度截止于你不再是居民之日」填报[34]。离境那一次的完整算法见离境税那一篇

关于罚则,这里要说准:T1135 没有 233.5 那条「尽职努力」法定保护伞——法条原文把例外写死在 section 233.2 or 233.4 上(对应 T1141/T1134 一类),不含 233.3[35];CRA 对照表在 T1135 那一列也明确标着 No[16]。「资料在国内、家里人不肯给」这类理由,不构成 233.5 下的免罚事由。(CRA 另有行政裁量与自愿披露等通道,那是另一套程序,不是这条法条给的权利。)

而在 233.5 确实管得着的那几张表上(T1134/T1141),这条保护伞也不是「说一声拿不到就完了」——它挂着一个后续动作。
法条把免责拆成四项并列条件,最后一项是:资料后来一旦拿到手,须在其变为可得之后 90 天内报给部长[35]
CRA 对照表在 233.5 这一行也是同样口径——在申报表里披露资料不可得,并在其后来变为可得之日起 90 天内补交[16]
这 90 天是从「你拿到」那天起算,不是从报税季或年度终了起算,所以它没有一个固定日历日期,
而是一个由你自己触发、又由你自己负责计时的时钟:国内亲属两年后才把材料翻出来寄给你,
时钟就从那一天开始走。当初那句「暂时拿不到」不是终点,是一个挂账——
只做了前半程(申报时披露了拿不到)、后半程忘了补的人,等于自己把这把伞收了。

什么时候会碰到 T1134

大多数「继承一套房、一笔存款」不会碰到这张表。 它盯的是外国附属企业(foreign affiliate)——通常是你(连同关联人)在一家非居民公司里跨过股权门槛。

法条分两层:

  1. 什么叫外国附属企业:ITA 95(1) 写的是——非居民公司,且在该时点你对该公司的股权百分比不低于 1%,并且你与每一位关联人的股权百分比合计不低于 10%[36]
  2. 谁要交表:ITA 233.4 把「申报实体」钉在:年内任何时候对某非居民公司(或非居民信托)构成外国附属企业的加拿大居民纳税人;并要求就每一个外国附属企业,在年度终了后 10 个月内提交规定格式的信息申报表——这就是 T1134[37]

CRA 行政页把操作口径写直了:T1134 由摘要 + 附表组成,每一个外国附属企业(受控或非受控)各填一份附表;2020 年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截止日是纳税年度终了后 10 个月[38]。另有一条行政宽免:对该附属企业权益的成本额在年内任何时点低于 10 万加元,且该附属企业属休眠/不活动的,可不就该附属企业交附表(2020 后年度的休眠门槛:毛收入低于 $100,000 且资产公允市值合计不超过 $1,000,000)[38]

这条休眠门槛是被调高过的,翻旧攻略时要认准年份。 CRA 同一页写明:2020 年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
毛收入那一档从原来的「低于 $25,000」提到了「低于 $100,000」
资产公允市值那一档维持在不超过 $1,000,000 不变[38]
方向是放宽,不是收紧——拿 $25,000 这个旧数去判的人,会把一批本来已经够不上申报的休眠公司误报进来
而那意味着凭空多出一张附表、多一份要维护的资料。旧年度要不要补报,仍按那一年当时的门槛判。

落到继承场景里的判据只有一句:你继承的是不是国内公司的股权(或等价权益),以及过户后你(+ 关联人)是否跨过上面那条 1%/10%。房子、存款、保单本身不叫外国附属企业——它们走的是 T1135,不是 T1134。怎么填表、FAPI 怎么算、组织架构图怎么画,不在本篇;这里只回答「会不会被这张表点到名」。

飞出国这边的经验是,继承这件事在税务上出问题,几乎从来不是因为算错了税,而是因为「以为这跟加拿大没关系」——钱在国内、房在国内、人也刚办完丧事,从生活经验看它确实和加拿大毫无关系。规则不是按生活经验划的,是按你是不是加拿大税务居民划的。 而这套机制现在是有眼睛的:加拿大与中国从 2017 年起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细节见 CRS 那一篇


五 钱要汇进来时,两头各留什么

加拿大这一侧:没有一张「我收到遗产」的专用表。 收到本身不产生应税收入;你要留的是成本基础证据(第三节三档)和银行到账记录——日后若被问资金来源,或要把这笔钱与 T1135 上的境外余额对上,靠的是这些书证,不是再填一张遗产表。

中国这一侧:走的是外汇管理,不是遗产税。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 16 号公布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200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把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分成两类:移民转移继承转移[39]

继承转移的字面范围是:外国公民,或香港/澳门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经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39]。申请地是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财产须一次性申请,可一次或分次汇出;不同被继承人须分别申请[39]

第九条把材料清单钉死了——不是「随便带点证明」[39]

要交的 内容
书面申请 转移原因、与被继承人关系、财产来源与变现说明
申请表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身份证明 外国公民: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国外定居证明;港澳居民:身份证及回乡证或护照
继承证明 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权属与完税 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 + 财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
委托(如有) 委托代理协议与代理人身份证明;未公证的委托/继承/权属证明须公证

金额档:等值人民币 50 万元以下(含)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批;超过的,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39]。售汇后须直接汇往继承人境外本人账户,不得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39]

:warning: 资格要对字面。 「继承转移」写的是外国公民或港澳居民——仍持中国护照、只有加拿大永居身份的人,不在这一条的字面范围内;移民前在境内已有财产的变现汇出,办法另立了「移民转移」通道。两条通道的材料与汇出节奏不同,本篇不展开移民转移的分步汇出公式——你属于哪一条,以你拿在手里的身份证件对照办法第二条,并问办理地外汇局。

两头合起来的操作顺序:国内先把继承权属与完税书证办齐 → 按身份选对外转移通道并取得核准件 → 银行售汇直汇境外本人账户 → 加拿大侧留好到账回单,并与第三节成本基础证据放在同一套档案里。缺的往往不是「汇不出去」,是汇完之后在加拿大这边对不上取得日与市值。


六 一份可以照着做的清单

读到这里的人,多半是在办完丧事之后、被一堆表格和传言追着跑的状态里。 下面这几步没有一步需要马上做完,但第 1、2 步越早越省事——它们依赖的材料,现在还在你手边。

不是建议,是可核对的动作。

  1. 确定「取得日」。 找出你实际取得该项财产的日期(过户日、账户过户日),这是成本基础的锚点[20]
  2. 就地固定当时的市值证据。 评估报告优先;拿不到就留同期成交与挂牌记录。现在做,不要等卖的时候。
  3. 把所有境外财产的成本额加总,和十万加元比一次。 注意是合计,不是单项[25];注意把继承来的保单算进去[27]
  4. 判断有没有持续存在的遗嘱信托。 有,才涉及 T1142[12];没有,这张表和你无关。
  5. 若继承的是国内公司股权,用 ITA 95(1) 的 1%/10% 门槛看会不会构成外国附属企业——会,才碰到 T1134[36][37]
  6. 钱要汇出境外时,对照人民银行办法确认走继承转移还是移民转移,按第九条备齐材料;到账后把银行回单与成本基础证据放进同一套档案[39]
  7. 如果前几年已经踩线却没报,先看自愿披露那条路还开不开,见自愿披露那一篇

七 常见问答

问:我从国内继承了 300 万人民币,加拿大要交多少税?
就「收到」这件事本身,。加拿大不对继承征税。要交税的是这笔钱之后产生的收入(利息、投资收益)和将来处置时的增值

问:那我需要向 CRA 申报「我收到了一笔遗产」吗?
没有一张专门申报「我收到遗产」的表。你需要做的是:把它产生的收入正常计入报税表,以及在成本额合计超过十万加元时提交 T1135[25]。T1142 在遗产管理期间的分配上不适用[12]。若遗产里还有国内公司股权,另用第四节的 1%/10% 门槛看 T1134[36]

问:钱要从国内汇到加拿大账户,两头要什么证明?
加拿大侧:没有「收到遗产」专用表,留银行到账回单 + 第三节成本基础证据。中国侧:人民银行〔2004〕第 16 号办法把通道分成移民转移与继承转移;继承转移字面覆盖外国公民与港澳居民,材料清单见第五节(第九条),申请地在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39]。仍持中国护照只有加拿大永居的,不在「继承转移」字面范围内,须另对移民转移或当地外汇局口径。

问:中国会不会对我继承的这笔钱征遗产税/个人所得税?
分两层,别混:

  1. 契税:继承环节我核到的是《契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9](靠遗嘱留给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外的人,不在这一项字面范围内,见第一节警示框)。
  2. 个人所得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举应当缴个税的九类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清单里没有「继承所得」或「遗产」这一名目[40];第四条的免征清单里同样没有「继承」字样[41]合读的意思是:个税应税所得九类本身未把「继承」列为一类所得——不是「先征再免」。继承之后再卖掉房子,才可能落入第(八)项财产转让所得,那一层归卖掉国内那套房专篇。

至于「中国有没有遗产税这个独立税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 号(《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把《公约》适用的、「根据我国法律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税种」列成一份封闭清单——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烟叶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契税——十六项里没有遗产税、继承税或赠与税[42]。保留条款还写明:对上述税种以外的税种,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协助[42]读法要收窄:这是总局在国际征管协助语境下自报的「现行征管税种」清单,不是「立法机关永远不会开征遗产税」的承诺;日后若新开征,官方会另有文件。结合上面第二条(个税应税所得九类未列继承),读者在继承当下不必按「遗产税」去预留税负——需要个案确认的,仍请咨询中国境内税务师。

问:房子还在办过户,跨了两个纳税年度,成本基础按哪一年?
按你实际取得该项财产的时点的公允市值[20]。跨年度本身不改变规则,但它会让「取得日」的认定更重要——这正是第三节要你留证据的原因。

问:那「取得」到底是哪一天?公证出证那天、过户那天、还是拿到新证那天?
三层要分开看,别混成一个日子:

  1. 中国法下「继承开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 1121 条)写的是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43]——这是继承关系启动的时点,不是你办完过户的那一天。
  2. 中国法下不动产物权生效: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 209 条)写的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除外)[44]——所以国内房产的「过户登记日」在中国法下分量最重。
  3. 加拿大法/CRA 对「继承取得」:T1135 问答用的是 received[20];Income Tax Folio S1-F3-C2 ¶2.92 在自住房语境下写得更具体——通过赠与或继承取得所有权之日,是你获得占有并享用该财产之权利的日期(obtains a right to possess the property for his or her enjoyment[45]它没有把境外不动产的取得日钉死在「死亡日」或「中国登记日」中的某一个。

所以候选日期仍然会有好几个(死亡日、公证书出具日、缴税日、登记过户日、领证日),它们可能跨年。能给的操作判据只有一条:把每个候选日期的书证都留下来,并在第一次填 T1135 时选定一个、此后保持一致。 涉及大额房产的,这一步值得单独问一次执业人士——因为它是后面每一个数字的锚。

问:我继承的国内房子一直空着,需要上 T1135 吗?
主要供个人使用的财产不属于指定境外财产[26]但「空着」和「主要供个人使用」不是一回事,而 CRA 的口径是逐案认定事实。一旦开始出租且有合理盈利预期,它就进表了。

问:兄弟姐妹几个人一起继承,怎么算?
各人按各自的份额算各自的成本额与门槛——T1135 的门槛是按人判定的,不是按这笔遗产整体。

问:我父母还在世,提前把房子过户给我,是一样的处理吗?
成本基础的规则是一样的:CRA 那句话同时管赠与、遗赠和继承三种情形,都按取得时的公允市值[20]。但赠与在中国那一侧的税务处理与继承不同(契税那一条免的是继承,不是赠与)[9]时点选择本身是个需要单独算的问题,见资产处置时机那一篇


源清单

正文里每一个带上标编号的说法,都对应下面一条记录,全部可回原页复核。取源日 2026-07-31;补源日 2026-08-01(含 ITA 148(1)/148(9)、162(10)/163(2.4)/233.5、126(1) 与加中协定第 13 条边界锚点;ITA 248(1)、233.7、128.1(1)、69(1)(c)、中国个税法第二/四条、1971 联邦遗产税废止;总局 2016 年第 4 号《公约》适用税种清单、统计局 H99 省 succession duties、安省 1979 继承税废止法;本轮 gaps 再补 ITA 233.4/95(1) 与 CRA T1134 页(owns 触发条件)、人民银行〔2004〕第 16 号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办法(汇款两头凭证))。


免责声明:本文由 AI 辅助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建议。承重口径已于 2026-07-31/2026-08-01 回 CRA 官方页、Department of Justice 法条库、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与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逐条核对,源清单附后。第七节已标明:个税应税所得九类未列「继承」;总局 2016 年第 4 号公告的《公约》适用税种清单亦未列遗产税/继承税/赠与税(不是永不立法开征的承诺)。是否存在「持续存在的遗嘱信托」、某项财产是否「主要供个人使用」、是否构成外国附属企业、走哪一条对外转移通道,均属事实认定,个案差异极大;涉及大额继承、跨境信托、公司股权或已发生漏报的,请找持牌税务师(CPA)与中国境内外汇/税务专业人士。中国境内的继承公证与过户手续细节不在本文范围内。飞出国论坛不承担因使用本文信息导致的任何损失。


参考来源(45 条,点开看)

正文里每个上标数字对应下面一条,点进去能看到原文那句话。
括号里是我取源的日子——规则会改、数字会调,隔得越久越值得你自己再点一次

  1. 加中税收协定(1986)第 13 条(Capital Gains)第 1 款: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第 6 条所指)取得的收益,可在该另一方征税——即中国对位于中国的不动产转让利得有优先征税权。卖房税额与外国税收抵免的对账归「卖掉国内那套房」专篇;本篇只钉这条来源国征税权的存在,解释为何成本基础证据要现在留 —— canada.ca(2026-08-01 取)
  2. ITA 126(1):加拿大税务居民可就其向外国政府缴纳的非营业所得税(non-business-income tax)从当年加拿大税中扣除抵免,但不得超过该国来源净收入在加拿大本应缴税之比例上限;本条是外国税收抵免(非营业所得税支)的法条锚点。卖房当年如何计算限额与填表归「卖掉国内那套房」专篇,本篇只钉这条存在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8-01 取)
  3. 加拿大统计局《加拿大历史统计》政府财政分册:联邦遗产税(estate tax,含 Dominion Succession Duty Act 下的 duties)于 1971 年废除;此后年份账上仍有的遗产税收入,是 1971 年及更早去世者的遗产在补缴。因此「加拿大没有遗产税」的完整说法是「联邦层面自 1971 年起没有」——与 ITA 70(5) 视同处置体系并行的时间轴起点 —— www150.statcan.gc.ca(2026-08-01 取)
  4. 加拿大统计局《加拿大历史统计》政府财政分册 H99:在 1947–1969 年期间,省一级的 succession duties(继承税)仅由安大略与魁北克征收,不列颠哥伦比亚自 1963 至 1969 亦征;其余省份在此期间把 succession duties 租给联邦(tax-rental / tax-sharing)。这是「联邦 1971 年废掉 estate tax 之后,省一级并非从未征过」的一手统计脚注——与联邦 H5 废止同页 —— www150.statcan.gc.ca(2026-08-01 取)
  5. 安大略省 1979 年通过 The Succession Duty Repeal Act, 1979(S.O. 1979, c. 20),废止 The Succession Duty Act——联邦 1971 年废掉 estate tax 之后,省一级继承税陆续退场的一个可核立法锚点(完整分省年表见视同处置专篇;本篇只钉这一条省法作为样本) —— digitalcommons.osgoode.yorku.ca(2026-08-01 取)
  6. CRA:人去世时,被视为在紧临死亡之前出售了其全部财产,即使并无实际处置或出售行为,这称为视同处置(deemed disposition),可能产生资本利得或资本亏损,除非该财产转移给配偶或同居伴侣、或适用特定例外。资本财产一般包括不动产(住宅与度假屋)、股票基金加密资产等投资,以及艺术品收藏珠宝等个人物品。加拿大对财富转移的征税发生在死者最后一份报税表这一侧,而不是对继承人收到遗产这一行为征税 —— canada.ca(2026-07-31 取)
  7. ITA 70(5)(a):《所得税法》第 70(5)(a) 条:纳税人在某一课税年度死亡的,视为在其死亡前一刻处置了其每一项资本财产,并取得等于该财产死亡前一刻公允市值的处置收益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7-31 取)
  8. ITA 70(5)(b):《所得税法》第 70(5)(b) 条:因纳税人死亡而取得依 70(5)(a) 视为被处置之财产的任何人,视为在死亡之时以等于该财产死亡前一刻公允市值的成本取得该财产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7-31 取)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 年 8 月 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列举免征契税的六种情形,其中第五项为「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第十六条规定本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1997 年 7 月 7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改变用途或其他不再属于第六条免征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的税款 —— fgk.chinatax.gov.cn(2026-07-31 取)
  10. ITA 233.6 / ITA 233.6(1):《所得税法》233.6(1) 条:指定加拿大实体在某纳税年度从非居民信托取得财产分配、或对该信托负有债务,且在该年度任何时候对该信托享有受益权益的,须提交规定格式的信息申报表——但明文排除「受排除信托」与「因死亡而产生的遗产」(an estate that arose on and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death of an individual)。此条是 T1142 的法条依据;CRA 关于 T1142 的行政说明挂在这条上面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8-01 取)
  11. CRA:T1142 由「指定加拿大实体」在纳税年度内提交,条件是该实体在年内任何时候对某非居民信托享有受益权益——但明文排除「受排除信托」与「因死亡而产生的遗产」(an estate that arose on and as a consequence of death)——且在该年度从该非居民信托取得分配或对其负有债务。若须就同一非居民信托在同一年度提交 T1134、T1135 或 T1141,则无须再提交 T1142 —— canada.ca(2026-07-31 取)
  12. CRA 在 T1142 说明页设「个人去世后的 T1142 申报」一节,明确:因个人死亡而产生的非居民遗产,在其管理期间分配财产的,无须提交 T1142;但遗产管理完毕之后,若存在持续存在的非居民遗嘱信托,加拿大受益人在任何取得分配、或对该信托负有债务的年度,都必须提交 T1142 —— canada.ca(2026-07-31 取)
  13. CRA:个人(信托除外)在其首次成为加拿大居民的那一年,无须提交 T1142 —— canada.ca(2026-07-31 取)
  14. ITA 233.7:尽管有 233.2、233.3、233.4 与 233.6 的规定,若某人因这些条款本应就某纳税年度提交信息申报表,但该人是在该年度首次成为加拿大居民的个人(信托除外),则无须提交该申报表——这是 T1135/T1142 等「首次成为居民当年豁免」的法条依据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8-01 取)
  15. CRA:T1142 已修订,2025 及以后纳税年度必须使用新版;每一个非居民信托须单独填写一份附表。新版要求申报实体就 A、B、C 各节所填信息,附上其持有的相关支持文件,例如往来函件、协议、合同、契据、报告、备忘录、电子邮件、信函、记录、本票、借款协议及类似相关文件;D 节要求实体附交与 A、B、C 节所提供信息有关的支持文件。日元已被加入为功能货币 —— canada.ca(2026-07-31 取)
  16. CRA 境外申报罚则对照表:T1142 列上 162(10)(a) 与 162(10.1) 为 No;162(7)、162(10)(b)、163(2.4) 为 Yes;233.5 尽职例外为 No。162(10)(b)(收到 233(1) 要求后仍明知/严重疏忽不遵从)每月 $1,000、上限 $24,000,同样适用于 T1142。163(2.4) 虚假陈述或遗漏:T1142 为 $2,500 与相关金额 5% 取高,其他信息申报表为 $24,000 与 5% 取高。233.5 尽职例外仅写 T1134/T1141,T1135 与 T1142 列均为 No。 —— canada.ca(2026-08-01 取)
  17. ITA 163(2.4):明知或相当于严重疏忽在信息申报表中作虚假陈述或遗漏的罚则——就 233.1/233.2/233.3/233.4 多为 $24,000 与相关金额 5% 取高;就 233.6(T1142)为 $2,500 与(分配财产 FMV + 对信托未偿本金中的相关项)5% 取高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8-01 取)
  18. ITA 162(10):明知或相当于严重疏忽而未按 233.1–233.4 与 233.8 提交信息申报表,或(在 (a) 不适用时)未遵从依第 233 条发出的提交要求的,罚则为公式 ($500 × A × B) − C;A 最多 24 个月,B 在收到要求后仍不遵从时为 2(否则为 1),故要求后路径上限为 $500×24×2=$24,000。法条 (a) 所列义务条号含 233.1–233.4 与 233.8,不含 233.6(T1142)——因此 (a) 路径本身不自动套在 T1142 上;T1142 若触 162(10),走的是 (b) 的「收到要求仍不遵从」路径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8-01 取)
  19. ITA 69(1)(c):《所得税法》第 69(1)(c) 条——纳税人以赠与、遗赠或继承方式取得财产的,或因未改变实益所有权的处置而取得财产的,视为以该财产的公允市值取得该财产。这是「继承取得按 FMV 定成本」的一般法条,与 T1135 问答的填表口径并行;非居民死者情形下 70(5) 可能不适用时,69(1)(c) 仍是继承人成本的法条锚点之一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8-01 取)
  20. CRA:通过赠与、遗赠或继承取得的境外财产,其成本额为取得该项赠与、遗赠或继承时(at the time … was received)的公允市值——口径挂在「取得时」而非死亡之日 —— canada.ca(2026-07-31 取)
  21. CRA T1135 问答页:十万加元门槛按成本额判定;成本额由《所得税法》248(1) 条定义,一般即为调整后成本基础(adjusted cost base,ACB)而非公允市值 —— canada.ca(2026-07-31 取)
  22. ITA 248(1)「cost amount」定义:对纳税人任何财产在任何时点的成本额,除本法另有明文规定外——(b) 若该财产是纳税人的资本财产(折旧财产除外),为其在该时点的调整后成本基础(adjusted cost base)。CRA T1135 问答说 cost amount 一般即为 ACB,法条锚点就在这里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8-01 取)
  23. Income Tax Folio S1-F3-C2 ¶2.74:位于加拿大境外的物业视事实可符合自住房条件;加拿大居民在某一纳税年度拥有该合格境外物业的,可指定其为该年度自住房以主张自住房豁免。非居民成为加拿大居民时,法条通常视其在成为居民之时以公允市值取得该物业,从而此前未实现的增值不落入加拿大税基(自住房豁免的行政说明;法条侧见 ITA 110.6,本篇只取境外物业可否 qualifying 的一句) —— canada.ca(2026-08-01 取)
  24. ITA 233.3 / ITA 233.3(1)/233.3(3):《所得税法》233.3(1) 条把「申报实体」定义为:某纳税年度内的指定加拿大实体,若在该年度内任何时点(该实体为非居民的时点除外)持有的各项指定境外财产成本额合计超过 $100,000,即为申报实体;233.3(3) 条要求申报实体就该年度向部长提交规定格式的信息申报表(T1135 的法条依据)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8-01 取)
  25. CRA:T1135 的十万加元门槛按成本额(cost amount)判定而非公允市值,且看的是全部指定境外财产的成本额合计而非单项财产;CRA 举例:非居民公司股份成本 $75,000 加上美国银行存款 $35,000 合计已超过门槛,须申报。年内任何时点超过门槛即触发申报义务,即使年末已低于门槛或已不再持有该财产 —— canada.ca(2026-07-31 取)
  26. CRA:个人使用财产无须在 T1135 上申报,包括主要作为个人居所使用的度假物业,以及上市个人财产(listed personal property)如艺术品、珠宝、珍本对开本、珍本手稿、珍本书籍、邮票与钱币。指定境外财产不包括个人使用财产;个人使用财产一般指纳税人或关联方主要用于个人使用或享受的财产,CRA 的口径是「主要」(primarily)指超过 50%,且某项财产是否主要供个人使用是事实问题、逐案判定。CRA 就一套境外公寓举了三种情形:(a) 完全自用度假——不必申报;(b) 一年出租八个月且有合理盈利预期、其余四个月自用——属指定境外财产,必须申报;(c) 部分时间出租但无合理盈利预期、只是收回部分公寓开支——CRA 视为个人使用财产,不属指定境外财产,不在 T1135 申报要求之内 —— canada.ca(2026-07-31 取)
  27. CRA:境外保险机构签发的人寿保单符合指定境外财产的定义,须在 T1135 上申报;其成本额可用《所得税法》148(9) 条定义的保单权益调整成本基础作合理近似 —— canada.ca(2026-07-31 取)
  28. CRA:指定境外财产包括不产生收入的财产,例如闲置土地 —— canada.ca(2026-07-31 取)
  29. ITA 251(2)/251(6):《所得税法》251(2) 条「关联人」定义:因血缘、婚姻、同居伴侣关系或收养而相连的个人互为关联人;251(6) 条进一步界定——血缘相连指一方是另一方的子女或其他后代,或互为兄弟姐妹;婚姻相连指一方与另一方或其血缘相连者结婚;同居伴侣相连指一方与另一方或其血缘相连者处于同居伴侣关系;收养相连指一方被另一方或其血缘相连者(兄弟姐妹除外)合法或事实收养为子女。表亲、朋友不在此法定范围内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8-01 取)
  30. ITA 148(1):保单持有人就人寿保单权益的「处置」(disposition)须把处置所得超过处置前调整后成本基础(ACB)的部分计入当年收入(注册计划等若干保单除外)。中文常说的「寿险赔付免税」并不写在 148(1) 本身——148(1) 是应税公式,只在构成处置时启动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8-01 取)
  31. ITA 148(9)「处置」定义的排除项 (j):人寿保单(年金合约除外)下因被保人身故而支付的款项,在该保单是 1982 年 12 月 2 日之前最后取得、或是免税保单(exempt policy)时,不构成处置——因此不触发 148(1) 的计入公式。这才是「身故赔付通常不进应税收入」在法条上的位置;国内签发的保单是否构成加拿大法下的 exempt policy 是个案,本篇不展开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8-01 取)
  32. CRA:个人在其首次成为加拿大居民的那一纳税年度无须提交 T1135;对新居民而言,境外财产的成本额为其首次成为加拿大居民时的公允市值,此后年度据此判定 T1135 的申报义务 —— canada.ca(2026-07-31 取)
  33. ITA 128.1(1) / ITA 128.1(1)(c):纳税人在某一时刻成为加拿大居民时——(b) 视为在成为居民前一刻处置其每项财产(个人若干例外:应税加拿大财产、在加拿大经营业务的存货、若干排除权利等)并取得等于该时公允市值的处置收益;(c) 视为在成为居民之时,以等于该处置收益的成本取得依 (b) 视为被处置的各项财产。移民前已继承的境外资产,登陆时成本基础按成为居民当日 FMV 重计的法条锚点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8-01 取)
  34. CRA:离境当年虽然《所得税法》技术上要求就整个纳税年度申报,但 CRA 只要求提供纳税人身为加拿大居民期间的指定境外财产信息,可按「纳税年度截止于不再是加拿大居民之日」填报 T1135 —— canada.ca(2026-07-31 取)
  35. ITA 233.5 尽职例外:信息在申报日不可得时,可不计入「依 233.2 或 233.4 提交的申报表」所要求的信息——前提是申报表合理披露不可得、此前已尽职努力取得、且信息后来可得时 90 天内补报。法条射程明文限于 section 233.2 or 233.4,不含 233.3(T1135)与 233.6(T1142)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8-01 取)
  36. ITA 95(1)「foreign affiliate」定义:加拿大居民纳税人在某一时点的外国附属企业,指非居民公司,且在该时点 (a) 该纳税人对该公司的股权百分比不低于 1%,并且 (b) 该纳税人与每一位关联人的股权百分比合计不低于 10%(关联人股权按 95(4) 股权百分比定义 (b) 项在不计对纳税人或其关联人股权时重算)——继承国内公司股权时,是否触发 T1134 先看是否跨过这条 1%/10% 门槛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8-01 取)
  37. ITA 233.4 / ITA 233.4(1)/233.4(4):《所得税法》233.4(1) 把「申报实体」定义为——年内任何时候对某非居民公司或非居民信托构成外国附属企业(foreign affiliate)的加拿大居民纳税人(Part I 全部应税收入均免税者除外),以及符合条件的合伙;233.4(4) 要求申报实体就该年度内每一外国附属企业,在年度终了后 10 个月内向部长提交规定格式的信息申报表(T1134 的法条依据)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8-01 取)
  38. CRA:T1134 由摘要与附表组成;纳税人或合伙在纳税年度内任何时候拥有的每一个外国附属企业(受控或非受控)须各填一份附表。2020 年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T1134 须在纳税年度终了后 10 个月内提交。行政政策:若申报实体对该外国附属企业权益的成本额在年内任何时点合计低于 10 万加元,且该附属企业在其终止于你纳税年度内的课税年度属休眠/不活动,则无须就该附属企业提交 T1134 附表(休眠门槛 2020 后年度为毛收入低于 $100,000 且资产 FMV 合计不超过 $1,000,000) —— canada.ca(2026-08-01 取)
  39.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公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2004-12-01 施行):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分「移民转移」与「继承转移」两类;继承转移指外国公民或港澳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经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办理继承转移须向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第九条列明材料清单(书面申请、申请表、身份证明、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与完税凭证等;未公证的委托/继承/权属证明须公证)。第十条:总金额等值人民币 50 万元以下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批,超过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第十一条:售汇后须直接汇往继承人境外本人账户,不得在境内提现钞。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财产须一次性申请,可一次或分次汇出 —— gov.cn(2026-08-01 取)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列举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九类个人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清单中没有「继承所得」或「遗产」这一名目——继承本身不落在这九类的字面范围内;继承后再转让才可能落入第(八)项财产转让所得(再出售归卖房专篇) —— fgk.chinatax.gov.cn(2026-08-01 取)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列举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十项所得(奖金、国债利息、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转业复员退役金、安家费退职养老金等、使领馆所得、国际公约协议免税所得、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清单中也没有「继承」或「遗产」——与第二条合读:不是「有遗产税但免税」,而是应税所得九类本身未列继承;第四条第十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是兜底授权,本篇不据此断言存在或不存在遗产税税种 —— fgk.chinatax.gov.cn(2026-08-01 取)
  4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公约》适用于根据我国法律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税种,清单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烟叶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契税——共16项;清单中没有遗产税、继承税或赠与税。保留声明还写明对上述税种以外的税种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协助。该清单是税务机关在国际征管协助语境下自报的「现行征管税种」封闭列表,不是「永不立法开征遗产税」的承诺;本篇用它替代此前「找不到否定页」的诚实空窗 —— fgk.chinatax.gov.cn(2026-08-01 取)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 1121 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且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中国法下「继承开始」锚定在死亡之时,与过户登记日不是同一个时点 —— court.gov.cn(2026-08-01 取)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 209 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国内继承房产而言,「过户登记日」是中国法下物权变动生效的关键时点之一 —— court.gov.cn(2026-08-01 取)
  45. Income Tax Folio S1-F3-C2 ¶2.92(自住房语境下的取得日):纳税人通过赠与或继承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之日,是其获得占有并享用该财产之权利的日期(obtains a right to possess the property for his or her enjoyment)——这是 CRA 技术册子对「继承取得日」最直接的行政表述,可与 T1135 问答里的 received 对照阅读 —— canada.ca(2026-08-01 取)

本文按公开税法条文与官方指引整理,不是针对你个人情况的税务意见。同样一笔钱在不同居民身份、不同持有结构下的结果可以差很远,报税前请以你当年的实际情况和官方最新表格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