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没有遗产税」这句话是对的,本站另一篇整篇在讲它。
但它是一句关于加拿大的话。 你名下如果有美国的资产——一套佛州的度假屋、一个美股账户、甚至只是 RRSP 里的几只美国股票——美国有遗产税,而且它管你,不管你是不是美国人,不管你有没有去过美国。
这一篇几乎每一条结论都同时牵涉两个国家的法律,所以先立一条规矩:下面每一段都会说清「这是哪一国的法」。 跨法域最常见的事故不是算错数,是把一国的原则搬到另一国身上,而搬错的方向通常是往「不用管」那边搬。
好消息是,绝大多数加拿大读者担心的那件事——「我持有美股超过六万美元,将来要交 40% 的美国遗产税」——对多数人并不成立,因为加美协定里有一条几乎没人提的小额遗产减免。坏消息是,「不用交税」和「不用办手续」是两回事,而后者拖住的时间比税本身更让人难受。
一 两个国家在同一天各要一样东西
先把结构摆清楚。一位加拿大税务居民去世,名下有美国资产,那一天有两件事同时发生:
| 加拿大 | 美国 | |
|---|---|---|
| 有没有遗产税 | 没有 | 有,对非居民非公民按财产的「属地」(situs)征 |
| 课税基数 | 视同处置产生的增值 | 位于美国的财产的全部市值 |
| 谁交 | 去世者的最终报税表 | 去世者的遗产(executor 提交 Form 706-NA) |
| 门槛 | 无门槛,有利得就有税 | 美国境内资产超过 $60,000 就要申报[1] |
注意最后一行两个格子的差别。 加拿大那一侧按增值算——一套买入价高、涨得少的房子,税可能接近零。美国那一侧不看你花了多少买的,它按去世那天的市值算整个数。同一套价值八十万美元的佛州房产,加拿大可能只对涨的那部分课税,美国的计税基数是八十万。
「加拿大没有遗产税」这句话对美国资产完全不成立,而且它误导的方向最危险。 加拿大废掉的是加拿大的遗产税,它对美国的征税权没有任何影响。反过来也一样:美国给自己公民的那套宽松规则,和你没有关系——在美国遗产税法上,绝大多数读者的身份是「非居民非公民」(nonresident not a citizen,NRNC),那是一套单独的、明显更严的规则。 这一篇里凡是看到 NRNC 三个字母,说的都是这一套。
先确认你是不是 NRNC——美国遗产税的居民判据,和所得税不是一回事。 遗产税里的「居民」按住所(domicile)判,不是绿卡、也不是实质居留测试:法规写的是,去世时住所在美国的人就是居民去世者;取得住所的条件是在该地居住(哪怕很短)且当时没有明确的迁离意图;只有居住而没有长期居留意图不够,只有意图而没有实际迁离也不够[2]。持有或持有过绿卡、在美国读过书工作过再北上的人,不能默认自己是 NRNC——若仍被认定为美国住所地人,全球资产都进美国遗产税,协定第 8 款那条小额豁免对你不开。身份不确定的,先找跨境税务师定这一条,再往下读。
美国和 15 个国家有生效的遗产税协定,加拿大是其中之一——但加拿大这一条特别标注:依据的不是一份独立的遗产税协定,而是所得税协定里的第 XXIX B 条[3]。这个细节有实际后果:查资料时按「加美遗产税协定」去找会找不到,它藏在所得税协定里。
二 $60,000 是申报门槛,不是免税额——而且它 1988 年之后一次没动过
这是本篇里被误读最多的一个数。
美国国税局的原话是:非居民非公民的美国境内资产按去世日市值计算,加上赠与税专项免除额与调整后应税赠与额,超过 $60,000 的申报门槛时,执行人必须提交 Form 706-NA[1]。
它是「必须报」的线,不是「不用交税」的线。 实际的免税效果来自统一抵免:Form 706-NA 说明书写的是「一般情况下最高统一抵免额是 $13,000」[4],而 $13,000 这个抵免额与 $60,000 这个门槛之间的对应关系,是按第 2001(c) 条的税率表逐档累加算出来的——18%/20%/22%/24% 四档走完六万美元,得数正好是 $13,000。没有一份官方文件把这两个数直接连起来写,上面这句是本篇自己的计算;两个数各自的出处都在源清单里,中间那一步算术请自行验算。
超过的部分呢?税率表的最高一档是:应税额超过 $1,000,000 的部分,$345,800 加上超出部分的 40%[5]。
这个数字的历史,才是它真正扎人的地方
$13,000 这个抵免额是 1988 年定下来的:第 100-647 号公法把原来的 $3,600 改成了 $13,000,适用于 1988 年 11 月 10 日之后去世者的遗产[6]。
此后三十七年,一次没有调整过。 而美国国税局在同一批页面上明说:这个门槛不作通胀指数化[1]。
对照着看另一侧。2025 年 7 月 4 日签署成为第 119-21 号公法的 Working Families Tax Cuts 法案,把美国公民与居民的基础免除额提高到 2026 历年的 $15,000,000[7]。
| 非居民非公民 | 美国公民与居民 | |
|---|---|---|
| 1988 年 | 抵免额从 $3,600 提到 $13,000[6] | 同期另有一套额度,此后持续上调 |
| 2026 年 | 抵免额仍然是 $13,000[4],门槛仍然是 $60,000[1] | 基础免除额 $15,000,000[7] |
一边冻结三十七年,一边一路上调。 这不是疏忽——一个每年都在被修改的税法,不会「忘记」调整一个数字三十七年。这个数被冻结本身就是政策。
这段历史对读者的实际用处有两层:第一,看到中文资料里写「美国遗产税免税额一千多万」时,能立刻分辨那说的是美国人的额度,不是你的;第二,不要指望这个数将来会涨——它已经三十七年没涨了,把规划建立在「以后会调」上是没有依据的。
三 加拿大居民有一条几乎没人提的出口
前一节的结论听起来很糟。但对加拿大居民,协定里有一条把结论整个翻过来的条款——它藏在第 XXIX B 条的最后一款。
协定第 XXIX B 条第 8 款:加拿大居民(美国公民除外)去世时全球遗产总值不超过 120 万美元或等值加元的,美国只能对「该个人转让该财产所得依第十三条(利得)本应受美国所得税课征」的那部分财产征收遗产税[8]。
这句话要拆两步才能用。
第一步,第十三条允许美国征什么? 协定第十三条第 1 款:位于美国的不动产转让所得,美国可以征。第 3 款(a) 项进一步定义,就美国而言「位于美国的不动产」指美国不动产权益(United States real property interest,USRPI)与第六条所指位于美国的不动产,但不包括非美国居民公司的股本股份。而第 4 款是兜底:除上述之外一切财产的转让所得,只能由转让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9]。
第二步,把两条接起来。 加拿大居民卖掉手上的苹果股票,利得依第 4 款只能由加拿大征——美国征不了。既然美国征不了那笔利得,那么按第 8 款,美国也不能对这些股票征遗产税。而佛州那套房子的转让所得依第 1 款美国可以征,所以房子照样在美国遗产税范围内。
美国国税局自己也把这条待遇写进了 Form 706-NA 的说明书,单设一节叫「Canadian Small Estate Relief」:依 1995 年议定书主张小额遗产豁免(加拿大居民去世者的全球遗产不超过 $1.2 million)的,豁免资产不列进第五部分,改为附表列出并声明依据协定[10]。
这条对绝大多数读者是决定性的:全球遗产(全球,不是美国部分)在 120 万美元以内的加拿大居民,持有的美股、美国国债、美国券商账户里的证券,不进美国遗产税。真正还要担心的只有一类人——在美国直接持有不动产的。
「不用交税」不等于「不用报」,这两件事在这里分得特别开。 说明书同一段紧接着写:判断该豁免是否适用时,仍须把这些豁免资产计入全球遗产总额填进第四部分第 2、3 行[10];而申报义务的触发线仍然是美国境内资产超过 $60,000[1]。也就是说,你可能一分税都不用交,但仍然要提交 Form 706-NA、附上 Form 8833 声明采取协定立场[11],并且把自己在全世界的财产清单交给美国国税局。很多家庭真正的成本在这里,不在税上。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120 万美元这个门槛是 1995 年议定书定的,同样没有指数化。 它在这份协定里出现了两次(第 8 款一次,第 6 款一次[12]),三十一年来都是这个数。一套多伦多的房子加一个 RRSP,今天就可能把一个普通家庭顶过 120 万美元的全球遗产线——这条线正在因为通胀而悄悄收紧,而不是放宽。
四 什么算「美国财产」:一张会推翻直觉的表
上一节说的是「够不够小」。这一节说的是「哪些算」。属地规则是纯美国国内法的问题,和你在哪个国家开的账户无关。
美国国税局列出的美国境内遗产范围:美国不动产、位于美国的一切有形财产、某些无形财产(如美国有价证券)、美国人的债务凭证、美国营业活动及与该营业相关的银行账户;同页并列出被视为位于美国境外因而不计入的:产生组合利息的证券、与美国营业活动无关的银行账户、以及某些人寿保险金[13]。
Form 706-NA 说明书把几条讲得更细,其中三条和多数人的直觉相反:
| 你以为 | 实际 |
|---|---|
| 股票放在加拿大券商,就不算美国财产 | 算。 不论股票凭证实际放在哪里,依美国法组建的公司的股票即属位于美国的财产[14] |
| 在美国银行开的账户当然算美国财产 | 不算(只要与美国境内营业活动无实际联系)[15] |
| 美国保险公司的寿险赔付算美国财产 | 不算。 以去世者生命为标的的保险金属位于美国境外的财产[15] |
注册账户不是防火墙。 属地判据是「公司在哪里组建」,不是「账户在哪里、由谁托管、享不享受税收优惠」[14]。RRSP、RRIF、TFSA 里持有的美国上市公司股票,在美国遗产税上照样是美国财产。加拿大给这些账户的优惠是加拿大给的,美国不认——这正是「跨法域搬原则」最典型的一次翻车:把「注册账户里的东西加拿大不管」搬成了「注册账户里的东西谁都不管」。
还有一条时间窗已经关上、但仍然在中文资料里流传的规则:受监管投资公司(RIC,也就是美国注册的共同基金)的穿透待遇,只对 2004 年之后、2012 年之前去世的非居民非公民适用[16]。也就是说那条「美国共同基金可以按底层资产比例部分排除」的说法,对今天去世的人已经不成立了——它是一段有起止日期的历史,不是现行规则。
最后一条冷门但真实的例外:非居民非公民所有、位于美国境内的艺术品,若在去世日属于「仅为公开展览而进口」「借展给非营利的公共画廊或博物馆」且「正在展出或往返展览途中」,不按位于美国计[17]。
把这一节和上一节接起来,一个实用的推论出来了:对全球遗产在 120 万美元以内的加拿大居民,真正需要处理的美国资产主要是与美国不动产挂钩的那一类[8][9]。
「美股都豁免」这句话的例外,不是散户手里的上市 REITs。 协定第 8 款的出口挂在「这笔转让所得美国本来能不能征」上,第十三条把美国那一侧的范围定义为美国不动产权益(United States real property interest,USRPI)[9]。USRPI 的定义在国内法第 897 条,而定义款后面的例外才决定散户落在哪一侧:公开上市交易的某类股票,只有持股超过 5% 的才算 USRPI[18];国内控股的合格投资实体(REIT 被明列为其中一类)的权益一律不算 USRPI[19]。因此,普通投资者在券商账户里持有的上市美国 REITs(例如跟踪指数的 REIT ETF、公开交易的单项 REIT),在第 8 款下与普通美股同一待遇——享受豁免。真正还落在 USRPI 里、不享受这条豁免的,是另一批东西:直接持有的美国不动产、非上市/私募 REITs、持有美国不动产的私人公司股份、美国房地产 LP/LLC 权益,以及持股超过 5% 的上市 REIT 持仓。中文资料常把「REITs」一刀切成危险资产——方向是反的。
直接持有美国不动产的人还有一根买房当天就要定、事后补不了的杠杆:无追索权按揭(nonrecourse mortgage)。遗产对这笔债不负个人责任时,计入美国遗产总额的只是赎回权净值(房产市值减去按揭)[20];若是有追索权按揭,则须按全额计入再作扣除,而非居民的这类扣除只能按美国资产占全球遗产的比例摊,且不披露境外资产价值的一律不准扣[21]。一套假设市值 $800,000、无追索权按揭 $500,000 的佛州房,美国遗产总额从八十万落到三十万——申报与课税的位置都可能跟着变。
五 超过 120 万美元之后:两项抵免,都要主动去拿
全球遗产超过 120 万美元的,第 8 款那条出口关闭,回到常规轨道。这时候协定还给两项抵免,但两项都要在申报时主动主张,不主动就没有。
第一项,按比例的统一抵免(第 XXIX B 条第 2 款)。 加拿大居民(非美国公民)的遗产,可享受的统一抵免取两者中较大者:(a) 按「位于美国的遗产价值 ÷ 全球遗产总值」的比例,乘以美国法给予美国公民遗产的抵免额;(b) 美国法给予非居民非公民的抵免额[22]。
(a) 项是这条协定给加拿大人最大的一笔实惠。 它把美国公民那套额度按比例分给你——美国资产只占你全球财产的一小部分时,这个比例算出来的抵免可以远远高于 $13,000。
这里有一个极易算错的地方:按比例乘的是「抵免额」,不是「免税额」。 条文的原话是「与美国法给予美国公民遗产的抵免(credit)成同一比例」[22]。抵免额是税,免除额是应税额——2026 年美国公民那一侧的基础免除额是 $15,000,000[7],而与之对应的抵免额是「按统一税率表算出的、$15,000,000 应税额上的税」,那是一个小得多的数。拿免除额去乘比例,会把自己的抵免额高估好几倍。
用假设的数走一遍:某人全球遗产两百万美元,其中美国资产二十万美元,比例是 10%。要做的是:先按统一税率表算出「$15,000,000 应税额上的税」得到公民抵免额(约 $5,945,800),再乘 10% 得到约 $594,580;然后把这个数和「$200,000 应税额上的税」(约 $54,800)比较。由于税率表的最高档是 40%[5],前者是六位数量级、后者是五位数量级,所以结论仍然是不用交税——但请注意,成立的是结论,不是「拿一千五百万乘以十分之一」那个算法。这是本篇自己按协定公式做的示意,不是官方给出的现成数字;实际申报时须提供全部核算所需信息,条文明写「按 (a) 项主张抵免须提供全部核算所需信息」[22]。
还有一个减项别忘了:按本款算出的统一抵免,要扣减此前就该个人所作赠与已获准的抵免[22]。生前在美国做过大额应税赠与的人,去世时可用的抵免已经被提前用掉了一部分。
这也解释了一件事:为什么实务里加拿大人真正被美国遗产税打到的案例这么少。协定给的按比例抵免,加上第 8 款的小额豁免,两层叠起来把绝大多数普通家庭挡在了外面。真正会被打到的是那种「美国资产占全球财产比例很高」的人——比如全部身家就是一套美国房产。
第二项,婚姻抵免(第 3 与第 4 款)。 转给尚存配偶、且若该配偶是美国公民即可享受美国婚姻扣除的财产,可以在统一抵免之外另外获得一项不可退还的抵免[23]。
为什么需要这条:美国国内法下,遗产转给非公民配偶时,普通婚姻扣除默认关闭——但不是没有出路。国内法自己开了合格境内信托(qualified domestic trust,QDOT,第 2056A 条):财产转入 QDOT 并按规定作出选择后,仍可按第 2056 条原则扣除[24][25];非居民遗产在第 2106(a)(3) 条下同样可按 2056 原则扣除位于美国的财产[26]。协定第 3 款是另一条路:不建 QDOT、改拿一项有上限的婚姻抵免(上限大致跟按比例统一抵免同量级),而不是无上限的扣除加递延。
它的条件里有一条格外要紧:执行人必须作出选择,并不可撤销地放弃美国法下本可享受的遗产税婚姻扣除(含 QDOT 那条通道)[23]。这是 QDOT 扣除与协定婚姻抵免之间的二选一,而且选了不能改——一份大额美国房产转给加拿大配偶时,两边差额可以是六位数美元,要算清楚再签字。
顺带一条会被问到的:非居民非公民的遗产不能作 portability 选择[27],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没用完的额度不能留给另一方。美国夫妻常用的那套「两个人的额度叠起来用」,对你不适用。
六 加拿大这一侧:美国交的税能不能抵回来
这是本篇里最技术、也最容易让人白高兴一场的一节。
直觉上,同一笔财产被两国课税,应该能抵。协定第 XXIX B 条第 6 款确实给了抵免,但抵扣的对象窄得多:去世前为加拿大居民的个人,其就位于美国境内财产在美国缴纳的联邦或州遗产税、继承税,可以从该个人去世当年的加拿大应缴税款中扣除——但只能扣在两类所得对应的加拿大税上[12]:
- 该年度在美国「产生」(arising in the United States)的所得、利润或利得;
- 仅当去世时全球遗产总值超过 120 万美元或等值加元时,该年度来自当时位于美国的财产的所得、利润或利得。
「在美国产生」不是一个凭直觉判断的词,协定自己定义了它。 第 6 款括号里那句 “arising (within the meaning of paragraph 3 of Article XXIV)” 把判据指向第二十四条第 3 款,而那一款的规则出人意料地简洁:缔约国一方居民的所得、利润或利得,凡依本协定可由另一方课税的,就视同产生于另一方;依本协定另一方不能课税的,视同产生于居民国本身[28]。
这一句是整节的枢纽,因为它把「能不能抵」直接接回了第三节那条链。 判某笔所得算不算「在美国产生」,不用另找规则——问一句「美国依协定能不能对它课税」就行。美国房产的转让所得依第十三条第 1 款美国可以征,所以它「产生于美国」,第一项通道对它是开的;而美股的转让所得依第十三条第 4 款只能由加拿大征,所以它不产生于美国,第一项通道对它本来就不开。同一个第十三条,在第 8 款那里决定「要不要交美国遗产税」,在这里决定「加拿大能不能抵」——两个问题共用一把尺子,这不是巧合,是协定的结构。
看第二项那个条件。 120 万美元这个数在协定里出现了第二次,而这一次它的方向是反的:低于 120 万,第二项这条通道不开。
两条合起来的实际效果值得说清楚:全球遗产在 120 万美元以内的人,第 8 款让美股根本不进美国遗产税[8],所以也不需要抵;而直接持有美国不动产的人,那笔房产的视同处置利得在协定第十三条下美国可以课税,按第二十四条第 3 款就是「在美国产生」的[9][28],落进第一项,抵得上。这套设计是自洽的,不是漏洞。
真正会卡住的是中间那一档:全球遗产超过 120 万、美国资产以证券为主的人。这时美国按常规规则征遗产税(靠第 2 款的按比例抵免减轻),而加拿大这一侧的抵扣要靠第 6 款第二项——它开了,但只能抵在「来自美国财产的所得、利润或利得」对应的加拿大税上。如果那一年这类所得不多,抵免额度就用不满。
同一款里还有一个容易被略过、但很能说明问题的细节:属地判定被冻结在「1995 年 3 月 17 日生效的美国法」[12]。美国后来怎么改属地规则,这一款不跟着变,除非两国主管当局同意适用。一份 1995 年签的协定,把 1995 年的美国法定格在里面——这也是为什么第四节那条 RIC 穿透规则(2005 至 2011 年那个窗口[16])在协定这一侧和在国内法那一侧的处理会对不上。
这一节最实际的一句话是:不要假设「美国交的税加拿大一定能抵回来」。抵得回来的前提是加拿大这一侧当年在对应的所得上有足够的税可抵,而去世那一年的所得结构是什么样,去世的时候才知道。
七 手续:真正拖住家属的是这一段
税可能是零,手续不会是零。而对多数家庭来说,手续才是真正难受的部分。
核心是那张「转让证明」(transfer certificate)。 美国券商与转让代理在没有拿到它之前,通常不会把非居民非公民名下的证券过户或放款。取得的规则适用于 1976 年 12 月 31 日之后去世的非居民非公民;证明在国税局确认遗产税已全部清缴或已作安排后签发[29]。
但同一页上有一句能整个绕开它的话,值得先读:「由在美国境内被任命、具备资格并实际履职的执行人或管理人管理的财产,不需要转让证明」[29]。也就是说,如果遗产的美国部分由一位在美国执业的执行人(律师、信托公司)来管理,这一整段 12 到 18 个月的等待可以不发生。这一条决定的是「要不要等一年半」,而它取决于遗嘱里执行人怎么指定——是一个在立遗嘱时几乎零成本、事后完全补不了的选择。
「不指定美国执行人」这个默认选项还有第二个后果,说明书里写得很直白。 Form 706-NA 的说明书对「执行人」的定义是:如果没有一位在美国境内被任命、具备资格并实际履职的执行人,那么实际或推定占有去世者任何财产的每一个人都视为执行人,并且必须提交申报表;须提交的人不止一位时,最好联合提交一份完整申报表[30]。
翻译成家里会发生的事:父母在加拿大去世、名下有一个美股账户、遗嘱里没写美国执行人,那么账户在谁手上、谁就被美国国税局当成执行人,申报义务落在他个人头上,而他多半既不知道这件事、也不知道 9 个月的死线。这就是为什么「指定一位美国执行人」在本篇里不是一条锦上添花的建议——不指定并不等于没人负责,只等于责任被随机分配给了拿到东西的那个人。
无须提交 706-NA 的走 Part B,要交遗嘱、境外遗产税申报表、死亡证明和一份公证宣誓书。然后是这一节里最该记住的一句:国税局处理这份宣誓书与佐证材料的时间是收齐材料起 12 到 18 个月[29]。
一年到一年半,账户不能动。 而加拿大这一侧的最终报税表、遗产清算、清税证明都在同时推进——遗产那篇第六节讲的「有房没钱交税」那个现金流断裂的场景,在有美国资产的家庭里会被这段等待期显著放大。
同一页上还有一条能省掉几个月的操作细节:Part B 适用时不要提交 706-NA,多此一举会拖慢证明的签发[29]。「多交一份总没坏处」在这里是错的。
其余的时间线与表格:
- Form 706-NA 在去世日后 9 个月内提交,来不及的用 Form 4768 申请自动延长 6 个月[31]。注意延的是申报,税款仍应按时缴。
- 依协定主张按比例抵免的,要填附表 B 第 1 至 3 行、附 Form 8833 声明协定立场、附上向加拿大提交的申报表副本;没在加拿大提交的要解释为什么无须提交[11]。
- 另外三张容易漏的表:Form 8971(向受益人与国税局报告继承财产的计税基础)、Form 8833、Form 3520(与境外信托的交易及收到某些境外赠与)[32]。Form 8971 有一条独立的、比 706-NA 更紧的死线:遗产须在提交 706-NA 之后 30 天内(申报迟交的还要更早)向国税局与受益人报告遗产总额中每一项资产的遗产税估值[33]。这条的用意是「计税基础一致性」——受益人日后卖出时申报的成本,必须和遗产当初报的估值对得上。
- 还有一个能省税、但只有六个月窗口的选择:替代估值日。 执行人可以选择按去世后 6 个月的价值计价(期间已处置的按处置日计),一经选择即适用于全部财产[34]。去世后市场大跌的,这个选择直接压低计税基数——而它只在申报时能作,事后无法追加。
- 遗产要卖掉美国不动产的,买方须就成交金额预扣 15%,用 Form 8288 在转让后第 20 日前申报;遗产要拿回这笔预扣,得提交 Form 1040-NR 并附 Form 8288-A[35]。但 15% 不是只能先扣再慢慢要:买方、买方代理人或卖方都可以申请 Form 8288-B 预扣证明(withholding certificate),把预扣降到实际最大税负;国税局对完整申请一般在 90 天内处理[36]。继承后因第 1014 条计税基础重设、账面利得接近零的,申请证明往往能当场少扣大笔现金——比事后用 1040-NR 要回快得多。
一条方向相反的好消息:美国国内法第 1014 条给继承来的财产一个按去世日市值重设的计税基础,所以继承后不久即出售的通常几乎没有应税利得[37]。但同一段特别提醒:生前受赠取得的财产,基础规则完全不同[37]——这句提醒直接引出下一节。
最后标一条本篇管不到、但正好落在读者群边缘的规则。 上面整篇讲的都是「去世者这一侧交多少」。美国还有一条收礼那一侧的税:2008 年 6 月 17 日或之后弃籍、且属「受涵盖弃籍者(covered expatriate)」的去世者,其遗产向美国公民或美国税务居民受益人作出的遗赠,可能让那位受益人承担第 2801 条税[38]。它和本篇讲的遗产税是两条不同的税、落在两个不同的人身上,协定第 8 款那 120 万美元的门槛管不着它。会撞上这条的是很具体的一类家庭:放弃过美国国籍的父母,把钱留给仍是美国公民或绿卡的子女。表号是 Form 708;按说明书一般规则,2025 年收到的 covered 遗赠/赠与,申报截止日是 2027 年 6 月 15 日[39]。判据(够不够得上 “covered”)在第 877A(g)(1) 条里,本篇不展开——属于这一类的,把 Form 708 和那条死线带去问跨境税务师。
八 一个真实存在、但要两国一起算的不对称
美国税法在赠与和遗产这两件事上,对非居民非公民的处理是不对称的,而这个不对称大到值得单独讲。
美国国税局的原话:对非居民非公民而言,美国赠与税只管位于美国的不动产与有形动产的赠与;位于美国的无形财产的赠与不征美国赠与税(第 2501(a)(2) 条),这类无形财产举例就包括美国公司的股票[40]。
把它和第四节并排放:同一批美股,生前送出去,美国赠与税是零;留到去世,它是美国境内遗产[13][14]。
看起来答案很显然:趁活着送出去。但这里正是本篇开头那条规矩最该用上的地方——那是美国的法,不是加拿大的法。
在加拿大这一侧,把增值资产赠出去是一次按公允市值的视同处置,账面增值当场全部实现,由赠出方交税;这套机制以及归属规则怎么运作,在《生前给钱:赠与、借款、还是共同持有》整篇里。
所以完整的账是这样的:
| 美国 | 加拿大 | |
|---|---|---|
| 生前赠出美股 | 零赠与税[40] | 视同按市价处置,增值当场计税 |
| 持有至去世 | 属美国境内遗产[14],但全球遗产 ≤ 120 万美元时协定豁免[8] | 视同处置,增值计税(同样躲不掉) |
加拿大那一列两行的税几乎一样——增值早晚都要实现,区别只在哪一年、按谁的税率。而美国那一列,对全球遗产在 120 万美元以内的人来说也已经是零。
结论因此和直觉不同:对大多数加拿大读者,「趁早把美股送出去」并不能省下什么,因为你要躲的那笔美国税本来就已经被协定豁免了,而你为此提前触发的加拿大资本利得税是真金白银。这个动作只对全球遗产明显超过 120 万美元、且美国资产占比高的人有意义,而那种人本来就该找跨境税务师。
飞出国这边遇到最多的一种误判,就是读者看了半篇美国资料(那半篇通常只讲美国那一列),得出「赶紧转出去」的结论,然后在加拿大交了一笔本来可以再推迟二十年的税。跨法域的规划只有把两列一起摆出来才有意义,缺一列的结论一定是错的。
九 这套规则是怎么长成今天这样的
三个年份决定了今天你要面对的东西。
1988 年 11 月 10 日。 第 100-647 号公法把非居民非公民的统一抵免从 $3,600 改成 $13,000[6]。那是这个数字最后一次改动。 三十七年后的今天,它还是 $13,000,而美国公民那一侧 2026 年是 $15,000,000 的基础免除额[7]。一个不动、一个一路涨,两条线之间的差距是这段历史唯一的产物。
1995 年。 加美所得税协定的第三议定书加进了第 XXIX B 条,也就是本篇第三、五、六节的全部依据[8][22][12]。这一年留下了三样东西:120 万美元的小额遗产门槛、按比例的统一抵免、以及一个把属地判定冻结在 1995 年 3 月 17 日美国法上的条款[12]。
为什么美加之间是这种形式:美国和 15 个国家有遗产税协定,其余国家走的是独立的遗产税条约,只有加拿大这一条是挂在所得税协定下面的[3]。这是 1995 年那次谈判的结果,也是为什么这套规则查起来这么难找。
2005 至 2011 年,一个开了又关的窗口。 RIC 穿透规则只对 2004 年之后、2012 年之前去世的非居民非公民适用[16]。它今天最大的意义是解释一类还在流传的错误说法——写在那七年之间的中文资料,当时是对的,现在不是了。这正是本站反复强调的那件事:说法过期不等于当年的人在骗你,是规则变了。
下一个变化点在哪? 两个数值在结构上都在被通胀侵蚀:$60,000 的申报门槛明写不指数化[1],120 万美元的协定门槛三十一年未变[8]。这意味着每过一年,都会有更多加拿大家庭因为房价和账户余额自然增长而跨过这两条线,而不是因为规则收紧。规划要按「我这一侧在涨」来做,不要按「门槛会跟着涨」来做。
十 按这个顺序做
- 先算一个数:你的全球遗产总值折成美元是多少。 不是美国部分,是全球——房产、注册账户、非注册账户、保单、公司股份全部算上。这个数和 120 万美元的关系,决定了后面全部的路径[8]。
- 再算第二个数:美国境内资产是多少。 按属地规则算,注意美国公司的股票不论放在哪个账户都算[14],而美国银行存款和寿险赔付不算[15]。它和 $60,000 的关系决定要不要申报[1]。
- 两个数一起看,落进哪一格:
- 全球 ≤ 120 万美元、美国资产只有证券 → 不交美国遗产税[8][9],但美国资产超过 $60,000 仍要报并附 Form 8833[11]。
- 全球 ≤ 120 万美元、有美国不动产 → 房子那部分在范围内,其余证券豁免。
- 全球 > 120 万美元 → 回常规轨道,靠按比例统一抵免[22],配偶那一侧另看婚姻抵免[23]。
- 无论哪一格,先解决转让证明的时间[29]。12 到 18 个月的等待要提前告诉家人,并在遗产的现金流安排里预留这段时间。
- 不要为了躲美国遗产税而提前在加拿大实现增值,除非你已经把第八节那张两列的表算过[40]。
- 持有美国不动产的,本篇覆盖不了你需要的全部——USRPI 的细节、无追索权按揭结构、FIRPTA 预扣与 Form 8288-B[35][36]都要单独处理。州一级的遗产税协定管不到:俄勒冈对在该州有不动产的非居民,遗产总值 $1 million 起就要申报[41];华盛顿州排除额约 $3 million 量级(2026 年拆成两个半年度,具体数以当年表为准)[42]。找一位同时懂两边的跨境税务师。
给还在决定「要不要买美股」的人:这一篇不构成不买的理由。 对全球遗产在 120 万美元以内的加拿大居民,持有美股在美国遗产税上是被协定豁免的[8];要付的代价是超过 $60,000 时的一次申报[1]。真正需要重新想一想的是「要不要直接买美国的房子」——那是这套规则里唯一一类协定豁免帮不上忙的资产。
常见问题
Q:我是加拿大人,从没去过美国,为什么美国要对我收遗产税?
A:因为美国这一部分税是按财产的所在地征的,不是按人的国籍或居住地。你名下有位于美国的财产,美国就有征税权。
Q:我持有的美股超过了六万美元,是不是就要交 40% 的税?
A:多数情况不是。六万美元那条线是申报门槛[1]。真正决定交不交税的,是你的全球遗产有没有超过 120 万美元——没超过的,协定第 XXIX B 条第 8 款让美股根本不进美国遗产税范围[8]。
Q:那我还要报吗?
A:要。美国境内资产超过那条申报门槛就要提交 Form 706-NA[1],并附 Form 8833 声明依据协定[11]。免税和免报是两回事。
Q:股票放在加拿大券商、或者放在 RRSP 里,是不是就不算美国财产?
A:不是。判据是「公司在哪里组建」,不是账户在哪里。美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放在 RRSP 里,在美国遗产税上仍然是美国财产。
Q:我在美国银行的存款算不算?
A:一般不算,只要那个账户与美国境内的营业活动没有实际联系。人寿保险赔付同样不算。这两条和多数人的直觉相反。
Q:买美国注册的共同基金能穿透看底层资产吗?
A:那条规则只对 2004 年之后、2012 年之前去世的人适用,现在已经失效。看到还这么写的资料,那是十几年前的口径。
Q:加拿大能不能把美国交的遗产税抵回来?
A:协定第 6 款给了抵免,但抵扣对象很窄——只能抵在「在美国产生的所得」对应的加拿大税上;另一条通道要全球遗产超过 120 万美元才打开。不要假设一定能抵满。
Q:把美股趁早送给孩子,是不是能避开这笔税?
A:美国那一侧确实不征赠与税(美国无形财产的赠与免征)。但加拿大那一侧会当场按市价视同处置,增值立刻计税。对多数人这是在躲一笔本来就不用交的税,却提前交了一笔真要交的税。
Q:拿到那张转让证明要多久?
A:国税局自己写的是收齐材料起 12 到 18 个月。这段时间账户通常动不了,要提前和家人说清楚。
Q:夫妻的额度能不能叠起来用?
A:不能。非居民非公民的遗产不能作 portability 选择。转给非公民配偶时,国内法有 QDOT 扣除通道,协定另给一项婚姻抵免——主张协定抵免须不可撤销地放弃国内法婚姻扣除,二选一。
Q:需要找专业人士吗?
A:只有美股、全球遗产明显在 120 万美元以内的,路径清楚,主要工作是那份申报。但只要有美国不动产、或者全球遗产接近/超过 120 万美元,找一位同时执业于两边的跨境税务师是必要的——这一篇里两国的规则在好几处互相咬合,单看一边一定会得出错的结论。
免责声明:本文由 AI 辅助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税务或法律建议。承重口径已于 2026-07-31 回美国国税局官方页面与 Form 706-NA 说明书、加美税收协定(加拿大财政部合并本)原文逐条核对,并于 2026-08-02 按终审小修补核第 897、2056、住所判据与州遗产税页,源清单附后。美国法典与财政部法规条文经康奈尔大学法学院 LII 或 govinfo 转载取得的,已在源清单标注降级理由。 住所认定、QDOT 结构细节、州认证程序与具体持有架构,本篇未作个案结论。跨法域事务的个人差异极大,请找同时熟悉加美两地的持牌税务师与律师共同过一遍。飞出国论坛不承担因使用本文信息导致的任何损失。
参考来源(42 条,点开看)
正文里每个上标数字对应下面一条,点进去能看到原文那句话。
括号里是我取源的日子——规则会改、数字会调,隔得越久越值得你自己再点一次。
- 美国国税局:非居民非公民(NRNC)去世者的美国境内资产按去世日市值计算,加上赠与税专项免除额与调整后应税赠与额,超过 $60,000 的申报门槛时,遗产执行人必须提交 Form 706-NA;这个门槛不作通胀指数化调整 —— irs.gov(2026-07-31 取)
- 26 CFR §20.0-1(b):遗产税上的「居民」去世者指去世时住所(domicile)在美国的人;取得住所=在该地居住(哪怕很短)且当时没有明确的迁离意图;只有居住而无长期居留意图不够,只有意图而无实际迁离也不够。非居民去世者指住所在美国境外的人。 —— law.cornell.edu(2026-08-02 取)
- 美国目前与 15 个国家有生效的遗产税协定(Form 706-NA 说明书列举):澳大利亚、奥地利、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日本、荷兰、南非、瑞士、英国,以及加拿大——而且加拿大这一条特别标注,依据的不是独立的遗产税协定,而是所得税协定的第 XXIX B 条 —— irs.gov(2026-07-31 取)
- Form 706-NA 说明书第 7 行:统一抵免额按第 6 行金额与最高统一抵免额两者中较小者填列,一般情况下最高统一抵免额是 $13,000;受税收协定影响的,见美国国内法第 2102(b)(3)(A) 条,说明书付印时适用该条的协定包括与加拿大的协定 —— irs.gov(2026-07-31 取)
- 美国国内法第 2001(c) 条统一税率表的最高一档:应税额超过 $1,000,000 的部分,税额为 $345,800 加上超出 $1,000,000 部分的 40% —— law.cornell.edu(2026-07-31 取)
- 美国国内法第 2102(b)(1) 条现行文本是「就第 2101 条课征的税,准予 $13,000 的抵免」;该金额由 1988 年的第 100-647 号公法第 5032(b)(1)(A) 节把原来的 $3,600 改成 $13,000,适用于 1988 年 11 月 10 日之后去世者的遗产——此后三十七年未再调整 —— law.cornell.edu(2026-07-31 取)
- 美国国税局「What’s new — Estate and gift tax」页:2025 年 7 月 4 日签署成为第 119-21 号公法的 Working Families Tax Cuts 法案修改了第 2010(c)(3) 条,把 2026 历年的基础免除额提高到 $15,000,000(这是适用于美国公民与居民的额度) —— irs.gov(2026-07-31 取)
- 加美税收协定第 XXIX B 条第 8 款:加拿大居民(美国公民除外)去世时全球遗产总值不超过 120 万美元或等值加元的,美国只能对「该个人转让该财产所得依第十三条(利得)本应受美国所得税课征」的那部分财产征收遗产税 —— canada.ca(2026-07-31 取)
- 加美税收协定第十三条(利得)划定了美国可以对加拿大居民的转让所得征税的范围:位于美国的不动产转让所得(第 1 款)、以及美国常设机构营业财产的转让所得(第 2 款);就美国而言,「位于美国的不动产」指美国不动产权益(United States real property interest)与第六条所指位于美国的不动产,但不包括非美国居民公司的股本股份;除上述之外的一切财产的转让所得,只能由转让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第 4 款) —— canada.ca(2026-07-31 取)
- Form 706-NA 说明书单设一节「Canadian Small Estate Relief」:依 1995 年加美所得税协定议定书主张小额遗产豁免(加拿大居民去世者的全球遗产不超过 $1.2 million)的,豁免资产不列进第五部分,改为附表列出并声明依据协定;但判断该豁免是否适用时,仍须把这些豁免资产计入第四部分第 2、3 行的全球遗产总额 —— irs.gov(2026-07-31 取)
- 在 Form 706-NA 上依协定主张按比例统一抵免的做法:填列附表 B 第 1 至 3 行,附上 Form 8833 声明本次申报采取的是协定立场,在附表中列出按比例抵免的计算过程,并把结果填在正表第 7 行;同时须附上向协定另一方提交的申报表副本,未在对方提交申报表的须解释为何无须提交 —— irs.gov(2026-07-31 取)
- 加美税收协定第 XXIX B 条第 6 款是加拿大这一侧的救济,而它的抵扣对象很窄:去世前为加拿大居民的个人,其就位于美国境内财产在美国缴纳的联邦或州遗产税或继承税,可以从该个人去世当年的加拿大应缴税款中扣除,但只能扣在两类所得对应的加拿大税上——(i) 该年度在美国「产生」的所得、利润或利得,以及 (ii) 仅当去世时全球遗产总值超过 120 万美元或等值加元时,该年度来自当时位于美国的财产的所得、利润或利得。同款并把属地判定冻结在「1995 年 3 月 17 日生效的美国法」 —— canada.ca(2026-07-31 取)
- 美国国税局列出的「美国境内遗产总额」范围:美国不动产、位于美国的一切有形财产、某些无形财产(如美国有价证券)、美国人(或美国及其州与政治分支)的债务凭证、美国营业活动及与该营业相关的银行账户;同页并列出被视为位于美国境外因而不计入的:产生组合利息(portfolio interest)的证券、与美国营业活动无关的银行账户、以及某些人寿保险金 —— irs.gov(2026-07-31 取)
- Form 706-NA 说明书对股票的属地判据:不论股票凭证实际放在哪里,依美国法组建的公司的股票即属位于美国的财产,其余公司的股票属位于美国境外的财产 —— irs.gov(2026-07-31 取)
- Form 706-NA 说明书两条反直觉的属地规则:以去世者生命为标的的保险金属位于美国境外的财产;美国银行(或外国公司的美国分行)的存款、经联邦或州法特许监管的储贷协会账户、美国保险公司按付息协议持有的款项、美国银行境外分行的存款,只要与美国境内营业活动无实际联系,一律视为位于美国境外 —— irs.gov(2026-07-31 取)
- 受监管投资公司(RIC,即美国注册的共同基金)的穿透规则有一个已经关闭的时间窗:只对 2004 年之后、2012 年之前去世的非居民非公民适用,按该 RIC 在去世前一季末的合资格资产占比把相应部分视为位于美国境外 —— irs.gov(2026-07-31 取)
- Form 706-NA 说明书对不动产与有形动产的判据是「实际所在地」,但为艺术品留了一个例外:非居民非公民所有、位于美国境内的艺术品,若在去世日属于「仅为公开展览而进口」「借展给非营利的公共画廊或博物馆」且「正在展出或往返展览途中」,不按位于美国计 —— irs.gov(2026-07-31 取)
- IRC §897(c)(3):若某公司某一类股票在已建立的证券市场定期交易,则该类股票仅当持有人在相关检测期内曾持有该类超过 5% 时,才被当作美国不动产权益(USRPI) —— govinfo.gov(2026-08-02 取)
- IRC §897(h)(2):美国不动产权益一词不包括国内控股的合格投资实体(domestically controlled qualified investment entity)中的任何权益;同条 (h)(4) 把 REIT 列为合格投资实体之一 —— govinfo.gov(2026-08-02 取)
- Treas. Reg. §20.2053-7:若遗产对按揭或债务负个人责任,须按全额计入遗产总额并以按揭作扣除;若遗产不负个人责任(无追索权),只需把赎回权净值(房产价值减按揭)计入遗产总额 —— law.cornell.edu(2026-08-02 取)
- IRC §2106(a)(1):非居民非公民遗产的 §2053/§2054 扣除只能按「美国境内遗产价值 ÷ 全球遗产总值」的比例扣除;§2106(b):除非在 §6018 申报表上披露境外遗产价值,否则 (a)(1)(2) 的扣除一律不准 —— law.cornell.edu(2026-08-02 取)
- 加美税收协定第 XXIX B 条第 2 款:加拿大居民(非美国公民)去世时,其遗产在计算美国遗产税时可享受一项统一抵免,金额取两者中较大者——(a) 按「位于美国的遗产价值 ÷ 全球遗产总值」的比例乘以美国法给予美国公民遗产的抵免额,(b) 美国法给予非居民非公民遗产的抵免额;此前就该个人所作赠与已获准的抵免要从中扣减,且按 (a) 项主张抵免须提供全部核算所需信息 —— canada.ca(2026-07-31 取)
- 加美税收协定第 XXIX B 条第 3 款的婚姻抵免:转给尚存配偶、且若该配偶是美国公民即可享受美国婚姻扣除的财产,可在第 2 款统一抵免之外另外获得一项不可退还的抵免,条件包括去世者当时是美国公民或缔约国任一方的居民、尚存配偶当时是缔约国任一方的居民,以及执行人作出选择并不可撤销地放弃美国法下本可享受的遗产税婚姻扣除 —— canada.ca(2026-07-31 取)
- Form 706-NA 说明书:除非协定另有规定,婚姻扣除仅当尚存配偶是美国公民,或者财产转入第 2056A 条所述合格境内信托(QDOT)并在 Schedule M(Form 706)上作出选择时,方可扣除 —— irs.gov(2026-08-02 取)
- IRC §2056(d)(2)(A):第 (1) 款(非公民配偶不适用婚姻扣除)不适用于转入合格境内信托(QDOT)的财产 —— law.cornell.edu(2026-08-02 取)
- IRC §2106(a)(3):非居民非公民遗产的应税遗产计算中,可扣除「按第 2056 条原则、就去世时位于美国的财产本可扣除的金额」——即婚姻扣除原则对非居民同样适用(前提条件见 2056/2056A) —— law.cornell.edu(2026-08-02 取)
- 美国国税局:非居民非公民去世者的遗产执行人不能作出配偶未用免税额(DSUE,portability)的转移选择——这项对美国公民与居民适用的制度对非居民完全关闭 —— irs.gov(2026-07-31 取)
- 加美税收协定第二十四条第 3 款给「在某国产生」下了定义: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利润、所得或利得,凡依本协定可由缔约国另一方课税的,即视同产生于该另一方;反之,依本协定不能由另一方课税的(以及适用第十三条第 5 款的利得),视同产生于居民国本身。第 XXIX B 条第 6 款里那句 arising (within the meaning of paragraph 3 of Article XXIV) in the United States 指的就是这条规则 —— canada.ca(2026-07-31 取)
- 美国国税局的转让证明(transfer certificate)页:适用于 1976 年 12 月 31 日之后去世的非居民非公民;证明在国税局确认遗产税已全部清缴或已作安排后签发;无需提交 706-NA 的走 Part B(提交遗嘱、境外遗产税申报表、死亡证明与一份公证宣誓书),而国税局处理这份宣誓书与佐证材料的时间是收齐材料起 12 到 18 个月;Part B 适用时不要提交 706-NA,多此一举会拖慢证明的签发 —— irs.gov(2026-07-31 取)
- Form 706-NA 说明书对「执行人」的定义:如果没有一位在美国境内被任命、具备资格并实际履职的执行人,则实际或推定占有该去世者任何财产的每一个人都视为执行人,并且必须提交申报表;须提交的人不止一位时,最好联合提交一份完整申报表 —— irs.gov(2026-07-31 取)
- Form 706-NA 须在去世日后 9 个月内提交,除非已获准延期;来不及的用 Form 4768 申请自动延长 6 个月,已获 6 个月延期且执行人身在境外的可再交一份 Form 4768 申请追加延期 —— irs.gov(2026-07-31 取)
- Form 706-NA 之外还要留意的几张表:Form 8971(向受益人与国税局报告继承财产的计税基础)、Form 8833(协定立场披露)、Form 3520(与境外信托的交易及收到某些境外赠与的年度申报) —— irs.gov(2026-07-31 取)
- Form 706-NA 说明书「计税基础一致性」一节:遗产须在提交 Form 706-NA 之后 30 天内(申报迟交的还要更早)向美国国税局与受益人报告遗产总额中每一项资产的遗产税估值;受益人日后出售或处置该资产时申报的计税基础,必须与其取得时的估值(即遗产税估值)一致。履行该义务用 Form 8971 —— irs.gov(2026-07-31 取)
- Form 706-NA 说明书:执行人可以选择使用替代估值日——在第五部分第 1 行勾选「Yes」即可;一经选择即适用于全部财产,且须逐栏填列。选择之后,去世后 6 个月内被分配、出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财产按处置日计价,其余财产按去世后满 6 个月之日计价 —— irs.gov(2026-07-31 取)
- 非居民非公民的遗产出售美国不动产权益时,遗产须申报该次出售的利得或亏损,买方须就成交金额预扣 15%(有例外),买方在转让后第 20 日前用 Form 8288 申报;遗产要取得该预扣的抵免,须提交 Form 1040-NR 并附 Form 8288-A —— irs.gov(2026-07-31 取)
- 美国国税局 FIRPTA 预扣证明页:买方、买方代理人或卖方均可申请预扣证明(withholding certificate),以把预扣额调至转让人最大税负等情形;国税局对完整申请(含各方 TIN)一般在 90 天内处理;准予情形包括「法定预扣额高于转让人最大税负」 —— irs.gov(2026-08-02 取)
- 美国国内法第 1014 条:从去世者处取得的财产,其计税基础是去世日的公允市值——所以继承后不久即出售的,通常几乎没有应税利得;美国国税局同时提醒,生前受赠取得的财产,其基础的确定规则完全不同 —— irs.gov(2026-07-31 取)
- Form 706-NA 说明书:2008 年 6 月 17 日或之后弃籍、且属第 877A(g)(1) 条所定义「受涵盖弃籍者(covered expatriate)」的去世者,其遗产向美国公民或税务居民受益人作出的遗赠或其他转移,可能使该受益人就其收到的赠与或遗赠承担第 2801 条税;为避免同一笔财产同时被遗产税与第 2801 条税课征,应按时提交所需的 Form 706-NA —— irs.gov(2026-07-31 取)
- Form 708 说明书(第 2801 条税):一般规则是在收到 covered gift/bequest 的日历年结束后第 18 个日历月的第 15 日前提交;2025 年收到的,申报截止日为 2027 年 6 月 15 日 —— irs.gov(2026-08-02 取)
- 美国国税局:对非居民非公民而言,美国赠与税只管位于美国的不动产与有形动产的赠与;位于美国的无形财产的赠与不征美国赠与税(第 2501(a)(2) 条),这类无形财产举例就包括美国公司的股票 —— irs.gov(2026-07-31 取)
- 俄勒冈州税务局:遗产总值 $1 million 及以上,且去世者是俄勒冈居民,或是在俄勒冈拥有不动产或有形动产的非居民,须申报州遗产税 —— oregon.gov(2026-08-02 取)
- 华盛顿州税务局遗产税表:排除额/申报门槛约 300 万美元量级——2026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为 $3,076,000,2026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及 2027 年起为 $3,000,000;2025-07-01 至 2026-06-30 最高档对 900 万美元以上部分课 35% —— dor.wa.gov(2026-08-02 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