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没有赠与税」是对的。你今天转十万块给儿子,没有任何一张表要填,没有任何一笔税要缴,CRA 也不会问。
但这句话只覆盖了一半的情况。它说的是「给钱」,不是「给东西」。
送出去的如果不是现金,而是一套房、一笔股票、一份基金,税法的处理完全不同:它当作你在送出去的那一刻按市价把它卖了[1]。你一分钱没收到,但这些年的账面增值当场变成你的应税收入。房子还在,人还在,税单已经产生了。
差别有多大,取决于那样东西涨了多少。一笔从没动过的现金,赠出去的税是零;一套二十年前买的出租房,赠出去可能要交出六位数——而且是赠出的那一年就要交,用你手上剩下的钱交。
这篇讲的是生前把钱和资产转给家人时,那三个决定各自的代价:直接给、借给、还是写上两个人的名字。它们在法律上是三件事,在税上是三条完全不同的路,而多数家庭是在完全不知道有这三条路的情况下,随手挑了一条。
去世那一天会发生什么,在《加拿大没有遗产税,但人走那天所有财产「卖了一遍」》里写透了,本篇不重复;这里只讲人还在的时候把东西转出去,那是一套独立的规则。
一 「给」这个动作本身不产生税,产生税的是「涨了多少」
先把机制说清楚,后面所有的判断都从这里推出来。
加拿大的所得税法里没有一条对「赠与」本身课税的条款。它做的是另一件事:把赠与定义成一次处置。《所得税法》第 69(1)(b) 条把「以赠与方式处置给任何人」和「以低于市价处置给非独立交易方」并列,两种都视同你收到了等于公允市值的收益[2]。
所以税不是按「你送了多少」算的,是按「你送的那样东西比你当初买它贵了多少」算的。
这解释了一个让很多人困惑的现象:同样送出去三十万,两个家庭的税差得离谱。 举三个假设的例子对照:
| 送出去的是 | 赠出方要交的税 |
|---|---|
| 三十万现金 | 零。现金没有「涨了多少」这回事 |
| 一笔成本三十万、现值三十万的股票 | 零。增值是零 |
| 一套当年八万买、现值三十八万的出租房 | 三十万的资本利得,全部落在赠出当年 |
决定税单的不是慷慨程度,是持有时间。 拿得越久、涨得越多的东西,送出去越贵——这跟去世那天的逻辑是同一条,只是提前发生了。
还有一个几乎没人在动手前算的维度:这笔利得落在哪一年。加拿大的个人所得税是累进的,一次性把整笔增值实现掉,等于把它全部压进同一个纳税年度,越往上越贵。而生前赠与比去世那天多出来的唯一优势,恰恰在这里——你可以分年分批地给,去世那天不能。一套房子分不开,但一个股票组合、一批基金份额是可以分成几年逐步转出去的,每年只实现一部分。要不要这么做,取决于那笔增值有多大、以及你今年还剩多少低税档空间;具体的档位与计入率在《在加拿大卖股票卖房怎么报税》里。
税率怎么算、计入率历史上变过几次,在《在加拿大卖股票卖房怎么报税》那篇里;本篇只讲赠与这个触发点。
送给谁,规则不一样
第 69(1) 条管的是「送给一般人」。有两类接收方走的是另一条路。
配偶/同居伴侣是自动递延的。 生前把资本财产给配偶、或给配偶信托、联合配偶信托、Alter Ego 信托,一般不产生资本利得或亏损:可折旧财产按未折旧资本成本视同处置,其他资本财产按调整后成本基础视同处置,而接手方按同一个金额视同买入[3]。增值没有消失,它被完整地搬到了配偶名下,等他日后真卖掉时才结算。
这个递延也可以主动放弃。 转让方可以在转让当年的报税表上选择不适用第 73(1) 条,此时收益视同按公允市值计,当场产生税务后果[4]。为什么有人主动去触发一笔税?因为如果转让方今年收入很低、低税档大片空着,而配偶将来卖出时预计落在高税档,现在实现掉这笔增值反而更便宜——空着的低税档过期作废。
农渔业财产可以直接滚给子女。 把农业或渔业财产转给子女、配偶或配偶信托,可能可以递延应税资本利得或折旧回补[5]。这是税法里少见的「给子女也能递延」的口子,但它只管农渔业财产——普通住宅、出租房、股票组合都不在内。看到「加拿大可以免税把资产转给子女」这类说法,先问一句说的是不是这一条。
二 卖给孩子一块钱:一个把同一笔增值交两遍税的动作
这一节是本篇金额最集中的地方,而且它反直觉到几乎所有人第一次听到都要愣一下。
很多家庭想「正式一点」,于是不写赠与,写一份买卖合同,作价一块钱,或者作价「当初的买入价」。这个动作会让同一段增值被课两次税。
拆开看这两步就清楚了:
第一步,你这一侧。 第 69(1)(b)(i) 条:以低于市价处置给非独立交易方,视同收到等于公允市值的收益[2]。CRA 的通俗页把这条写得更直白——非独立交易方之间售价低于市价的,你的售价视同市价[6]。所以象征性作价一分钱都省不下,你照全额市价算利得。
第二步,孩子那一侧。 第 69(1)(c) 条只给三种取得方式提供「按市价起算成本」的待遇:赠与、遗赠、继承[2]。而「作价一块钱的买卖」在法律上是买卖,不是赠与——所以它落不进这一条,孩子的成本基础就是他实际付的那一块钱。
要送就送干净,别作价。 白送出去:你按市价交税,孩子的成本基础也是市价,同一段增值只交一次。作价一块钱:你还是按市价交税,孩子的成本基础却是一块钱——将来他卖掉时,你已经交过税的那一整段增值,他要再交一次。一套现值 $600,000、当年 $200,000 买入的房子,作价一块钱转给孩子,会凭空制造出 $400,000 的重复应税增值。这是本篇里唯一一个「什么都不做反而更好」的地方。
反方向也有一条对称的规则,很少有人注意:以高于市价从非独立交易方买入的,买入价视同市价[6][2]。也就是说「多付点钱给父母,让他们手上宽裕些」这个做法,多出来的那部分进不了你的成本基础——它在税上不存在,将来你卖房时不能减。
两条合起来是同一个原则:非独立交易方之间的作价,税法一律按市价重算,你写多少都不算数。能被改写的只有一件事——你被课税的那一次是不是白挨的。
三 归属规则:钱送出去了,税还在你名下
这一节讲的是加拿大税法里最容易被中文互联网说错的一套规则,而说错的方向通常是「说宽了」。
送出去之后,那笔财产产生的收入归谁?直觉答案是归拿到钱的人。税法的答案分三种情况,而且三种都不一样。
《所得税法》第 74.1 条:转让或借给配偶/同居伴侣的财产,其收入或亏损视同转让人的;转让或借给**未满 18 岁的关联未成年人(含本人的侄、甥)**的财产,其收入或亏损同样视同转让人的[7]。
这条里有两个字面上容易滑过去的地方。一是归属的对象不只是你送出去的那样东西本身,还包括由它替代的财产[7]——配偶把你转给他的股票卖掉、换成另一只基金,新基金产生的收入照样归属回你,换一次手并不能把这条甩掉。二是条文开头有一个括号,把依《加拿大退休金计划》第 65.1 条分割退休金明文排除在归属规则之外[7]。也就是说,夫妻之间把 CPP 退休金分一部分给对方,是写在归属规则自己的条文里的例外,不是筹划技巧,也不需要任何协议或利率——它是这套规则下最省事的一条收入分拆通道,而且只有已经开始领 CPP 的家庭用得上。
第 74.2 条把资本利得也归属回去——但它的适用对象只列了配偶/同居伴侣,条文里没有未成年人[8]。
这里有一处极易读反的措辞,值得专门拆开讲,因为按字面理解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
第 74.2(1)(a) 款算的是受让方处置**「上市个人财产(listed personal property)以外」**的财产所实现的应税资本利得[8]——上市个人财产指的是艺术品、珠宝、珍本、邮票、钱币这几类。只读这一款,很容易以为「把一幅画转给配偶,日后卖出的利得就留在配偶名下了」。
这个理解是错的。 (a) 款把上市个人财产排除在外,不是因为它不受归属规则管,而是因为同一条的 (c)(d) 两款专门为它另立了一套算法:受让方处置这类财产的利得与亏损,照样视为转让人的利得与亏损[9]。之所以要分开算,是因为上市个人财产在税法通则下有自己独立的亏损篮子——这类财产的亏损只能抵这类财产的利得,不能拿去抵股票房产的利得,所以必须单独核算,不能与 (a)(b) 款混在一起算。
一句话:把画转给配偶,利得照样归属回你。区别只在于它走的是另一套账,不在于它逃出了归属规则。
把这三层并起来看:
| 你把钱给了 | 利息与股息 | 资本利得 | 什么时候结束 |
|---|---|---|---|
| 配偶/同居伴侣 | 归属回你 | 归属回你(上市个人财产同样归属,只是单独成篮算) | 一直到你不再是加拿大居民、或关系结束 |
| 未满 18 岁的子女/侄甥 | 归属回你 | 不归属,留在孩子名下 | 孩子在该纳税年度结束前年满 18 岁那一年 |
| 成年子女 | 不归属 | 不归属 | — |
中间那一格是这张表上最值钱的地方。 给未成年孩子的钱,如果买的是不分红、靠增值的资产,将来卖出的资本利得在孩子名下计税——一个没有其他收入的孩子,基本免税额之内那部分等于零税。反过来,给他买派息基金或存定期,产生的利息股息年年退回你的报税表。
同一笔钱,买什么决定了税落在谁头上。 这不是漏洞,是条文本身的结构:第 74.2 条从来就没有把未成年人写进去。
还有一个时点上的细节容易记错:条文写的是「除非该人在该纳税年度结束前年满 18 岁」[7]。也就是说孩子 18 岁生日那一年整年的收入都不再归属,不是从生日那天起按天切。
CRA 在股息申报页上单列了一节讲这件事,口径完全一致:借给或转给配偶、或借给或转给年末未满 18 岁关联未成年人(含侄甥)的财产产生的股息与利息可能要由你申报,给这些人设立的信托同样适用;而资本利得那句只写了配偶[10]。
「给这些人设立的信托同样适用」这句要划重点——用信托装一层挡不住归属规则,这一点在家庭信托那篇里还会再遇到。
还有一处容易把账算小:归属回来的加拿大股息,是按毛增之后的金额进你的收入的——合格股息按实收的 138%、非合格按 115%[11]。也就是说你转给配偶的钱产生了一万块合格股息,退回你报税表的不是一万,是一万三千八。抵免会在算税时还回来一部分,但净收入那一侧是实打实抬高的,而 OAS 回缴与省级福利看的正是净收入——这套机制在《利息、股息、资本利得》里拆开讲了。
有一条规则的方向和归属正好相反
同一页上还写着一件很少被用起来的事:某些情况下你可以把配偶/同居伴侣从加拿大应税公司收到的全部应税股息报进自己的收入,条件是这样做能让你申报或提高 line 30300 的配偶金额;选了之后这些股息不计入配偶的收入[12]。
注意它的适用条件极窄:只有在配偶收入低到你能拿配偶金额、而这些股息又正好把他的收入顶过门槛时才有意义。它不是一个通用的「夫妻之间随便挪股息」的工具——能挪的方向只有一个(低收入方挪给高收入方),能挪的理由也只有一个(保住配偶金额)。 看到有人说「加拿大夫妻可以自由分配股息收入」,指的多半是这一条,而它比传言窄得多。
关系破裂之后有一条要主动去拿的救济
分居之后,配偶卖掉当年从你这里拿到的财产,利得原则上还是要归属回你。要摆脱它,得主动提交一份选择:1985 年 5 月 22 日之后作出的转让,可以随分居之后任何一个纳税年度的报税表提交,做法是附一封双方签字的信,声明不要第 74.2 条适用[13]。
但它有一条死线:最迟不得晚于配偶处置该财产的那一年[13]。房子卖完了才想起来这件事,就来不及了。离婚协议谈资产分割时把这封信一起签掉,成本是零;事后补,成本是那笔利得的全部税。
四 三条法定出口
归属规则不是密不透风的。《所得税法》自己写了几个出口,而且它们是条文里的明文,不是筹划技巧。
出口一:配偶的 TFSA 和 FHSA,完全不适用
第 74.5(12) 条列了几类完全不触发归属的转让,其中一条是:转给配偶/同居伴侣、并由其持有在 TFSA 或 FHSA 之内的财产,以该配偶当时没有超额供款额为限[14]。
这是一条被严重低估的条文。你给配偶钱去填满他的 TFSA,产生的所有收益永远是他的,不回你的报税表,也不缴税。 同一条还覆盖可在你收入中扣除的配偶 RRSP 保费,以及 RDSP 供款[14]。
一个双职工家庭如果一方收入远高于另一方,先把低收入方的 TFSA 用高收入方的钱填满,是这套规则下最干净的一步——没有利率、没有协议、没有年度动作,只要不超额。TFSA 和 RRSP 各自的额度怎么算、优先级怎么定,见《RRSP 还是 TFSA》。
出口二:按公允市值取得对价
第 74.5(1) 条:转让时收到的对价的公允市值不低于所转让财产的公允市值,归属规则不适用[15]。说白了就是真的卖给他,收足钱。这条在实务里用得少,因为多数家庭内部转移本来就没打算收钱。
同一条里还有一款单独的出口,容易被漏掉:支付给配偶、或支付给未满 18 岁且与本人非独立交易的人(含侄、甥)的款项,只要它在支付人这一侧可扣除、且必须计入收款人的收入,就不适用归属规则[16]。它管的是「可扣除的付款」这一类(配偶赡养费是典型),不是工资——雇佣关系下的工资本来就不是财产转让,压根不在归属规则的射程里,别把两件事混在一起。
出口三:规定利率借款——本篇最有操作价值的一条
第 74.5(2) 条:按「作出借款时有效的规定利率」与「独立交易方之间当时会约定的利率」两者中较低者计息的借款,归属规则不适用[15]。
机制是这样的:你按规定利率借一百万给低收入的配偶去投资,他付你利息(你按利息计税),投资赚到的钱超出利息的那部分全部留在他名下,按他的低税率计税。你把税基从高税率的人挪到了低税率的人身上,而且完全合法。
这条规则最要紧的一点在于「作出借款时」四个字:利率在借款成立那一刻锁死,此后规定利率再怎么涨,这笔借款一直用当初那个数。
于是它就变成了一个跟利率周期赛跑的东西。CRA 逐季度公布规定利率,每一季一页,公告最早能回溯到 2005 年底——这条时间线是判断「现在该不该做」的唯一依据:
| 期间 | 规定利率 |
|---|---|
| 2006 年第一季度 | 3%[17] |
| 2008 年第一季度 | 4% |
| 2009 年第二季度 — 2018 年第一季度 | 1%,中间只有 2013 年第四季度单季跳到 2%[18] |
| 2018 年第二季度 — 2020 年第二季度 | 2%[19] |
| 2020 年第三季度 — 2022 年第二季度 | 1%(疫情期)[20] |
| 2022 年第三/第四季度 | 2% / 3% |
| 2023 年第一季度 / 第二至第四季度 | 4% / 5% |
| 2024 年第一、第二季度 | 6%(本轮高点) |
| 2024 年第三、第四季度 | 5% |
| 2025 年第一、第二季度 / 第三、第四季度 | 4% / 3% |
| 2026 年第一至第三季度 | 3%[21] |
看这张表要看的不是今天是多少,是它的形状:从 2009 年第二季度到 2018 年第一季度,整整九年的规定利率几乎一直趴在 1%——中间只有 2013 年第四季度单独跳到过 2%,下一季就掉回去了[18]。那九年里签下的每一笔规定利率借款,今天仍然在用 1% 计息。
这就是「锁定」这两个字的全部分量。 2021 年按 1% 做了这件事的家庭,今天还是 1%;2024 年上半年做的,锁死的是 6%,在利率降回 3% 之后那笔借款已经完全失去意义——利率降下来不会自动帮你重置,只能重新借一笔。而下一个 1% 的窗口什么时候来、会不会来,这张表给不出答案,它只能告诉你那种窗口出现时窗口期有多长。
这套结构死在一个日期上:每年 1 月 30 日。 第 74.5(2) 条要求当年的应付利息在该年度结束后 30 天内付清,而且此前每一个年度的利息也都要在各自的 30 天内付过[15]。漏付一次,这笔借款永久回到归属规则之下——不是补付就能救回来的,条文查的是「每一个之前年度」都付过。真的付钱、留银行记录,不要在账上「记一笔」;配偶的账户里必须真的转出去那笔利息。
一条方向和直觉相反的反避税条款
第 74.5(11) 条:如果可以合理认定转让或借款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降低税负,那么第 74.1 至 74.4 条不适用[22]。
读第一遍会以为它是在堵漏。它不是。 它关掉的是归属规则本身,而归属规则有时候对纳税人是有利的(比如把亏损归属回高税率的一方)。所以这条的作用是:你不能挑着用。它是一条防止「归属规则被当成工具」的条款,不是防止你避税的条款——避税那一侧靠的是第 74.5(1) 和 (2) 的硬条件。
五 父母出资帮子女买房:三种结构
这是本篇最常被问到的场景,也是三条路的分歧最明显的地方。假设父母拿出一笔钱,帮已成年的子女付首付。
第一种,直接赠与。 给的是现金,赠出方没有税[2];子女成年,不适用归属规则[7]。税上最干净,一步到位。代价在税之外:这笔钱进了子女的资产,将来他离婚、被起诉、生意失败时,它在里面。
第二种,借款并在房产上登记按揭。 税上和赠与几乎一样(现金本身无税),但法律地位不同:它把这笔钱在法律上定性成债,而不是子女的自有资产。父母想保留追回可能性时走这条。
注意这里的「借款」和上一节第 74.5(2) 条的规定利率借款不是同一件事——那一条解决的是投资收益归谁计税,这里解决的是这笔钱在破产和离婚时算谁的,是两套法律。要不要计息、计多少,取决于你想解决哪个问题。
这条路上有一件事本篇不下结论:登记了按揭的债权在子女的债权人与配偶面前实际排在什么位置,由省级的债权人法与家庭法决定,各省不同,本篇一条都没有回过。要靠这一条保住钱的,去问执业于你所在省的律师,不要照本篇的税务逻辑推。
第三种,把父母的名字写在房产证上。 这是三条里最省事、也是后果最复杂的一条。
先说它在税上做了什么:如果父母出资并登记为共有人,而受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实际上没有转移——也就是说父母只是名义上挂个名,房子实际上是子女的——那这就构成一个裸信托(bare trust)。而裸信托这几年正在被一整套新的申报规则追着跑。
2026 年 3 月 26 日,C-15 法案获得御准,把信托申报规则写进了《所得税法》:裸信托在 2025 年结束的纳税年度不必报 T3 与附表 15,但某些裸信托从 2026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后结束的纳税年度起要报;同时新增了几项豁免,包括全年公允市值总额不超过 $50,000 的信托[23]。
一套房子当然远超 $50,000。 所以「在房产证上加个名字」这个零成本的动作,正在变成一项每年的申报义务,而它的确切边界要等 2026 年年底那一版规则落地才能定。
联名持有不是免费的遗产规划。 它同时打开了三扇门:① 如果受益所有权真的转移了,那就是一次赠与,父母那一侧按市价视同处置[2];② 如果没有转移,那多半是个裸信托,落进正在收紧的申报规则[23];③ 而无论哪一种,房子从此暴露在另一个人的债权人和婚姻财产分割之下。它省下的是省一级的遗嘱认证费——那笔钱有多大、值不值得,遗产那篇第五节按省算过。
这三条路怎么选,取决于你要解决的是税、是控制权、还是认证费,三者往往互相冲突。飞出国这边的经验是,先把「这笔钱如果永远要不回来,我的退休计划还成不成立」算出来,再谈结构——因为前两条路在税上几乎没有差别,真正的差别全在「钱还是不是你的」这一侧,而这个问题只有你自己能答。要算这笔账,先看《退休到底需要多少钱》,以及这笔钱从哪个账户里拿出来——从 RRSP 里取一笔钱去帮孩子付首付,取出来那一刻是全额计入收入的普通收入,跟从非注册账户里拿完全不是一个成本,《退休后从哪个账户先取钱》整篇在讲这件事。
对正在办投资或企业家类移民的家庭还有一层:这类申请要核净资产与资金来源,而「父母赠与」是需要举证的一种来源,赠与协议、转账链条、赠出方的资金合法性都会被看。各省的净资产门槛与核查方式在《企业家/投资类移民:净资产门槛》里。先想清楚这笔赠与要不要出现在移民申请的资产表上,再决定什么时候转——顺序反了会同时踩到税和申请两边。
六 第 160 条:欠着税送东西,收税的会找到收礼的人
这一节短,但它是本篇里唯一一条能追到收礼那个人身上的规则,而且几乎没有中文资料写它。
《所得税法》第 160(1) 条:自 1951 年 5 月 1 日起,把财产转给配偶/同居伴侣、未满 18 岁的人、或与自己非独立交易的人,受让方与转让方对转让方的税款负连带责任。金额上限是两个数里较低的那个:转让时该财产的市值超出所付对价的部分,以及转让方在转让当年及此前年度应付的税款总额[24]。
翻译成人话:你欠 CRA 的钱,如果你把房子过户给了配偶,CRA 可以直接向你的配偶收,收到那套房子的价值为止。
这条没有评税时效。 第 160(2) 条写得极简短:部长可以在任何时候就本条产生的应付金额向纳税人评税[25]。普通报税表有三年(或四年)的复评期,过了就安全;第 160 条的评税不受这个保护,十年前的一次过户今天照样可以被追。这也是为什么它在实务里出现的场景常常是:一位完全不知情的配偶,在多年之后收到一张税单。
要注意这条的三个边界,免得反过来吓到自己:
- 它的前提是转让方当时欠税。 没有欠税就没有可追的东西,正常的家庭内部赠与不会因为这条出问题。
- 它的上限是「市值减对价」。 按市价真金白银买下来的,差额是零,这条就不适用——这也是第 160 条和第 69(1) 条在方向上的差别:一个惩罚「作价过低」,一个惩罚「白拿」。
- 离婚分居有一条明文豁免,而且它是全豁免。 见下。
分居协议下的转让,这条追不到
这是第 160 条里最该被知道、却几乎从不出现在中文资料里的一款。
第 160(4) 条:依法院命令、或依书面分居协议,且在因婚姻或同居关系破裂而分居分开生活期间把财产转给配偶的,就 1984 年 2 月 15 日之后转让的财产,配偶不就该财产的收入或处置利得承担第 160(1) 条责任;而且就第 160(1)(e) 款而言,该财产在转让时的公允市值视同为零[26]。
「视同为零」这四个字是关键:第 160(1)(e) 款的责任上限是「市值减对价」,市值被视同为零,上限就是零——不是减轻,是归零。
条文里还有一个跟着走的词:豁免覆盖的是「该转让财产或由其替代的财产」的收入与处置利得[26]。分居协议分到手的房子日后卖掉、换成一笔股票,股票的利得同样不承担前配偶的税债——保护不会因为换了一次形态而失效,这是这一款比表面看上去更宽的地方。
但它挂着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要有法院命令或书面协议,而且转让时双方确实已经因关系破裂而分居分开生活[26]。口头约定、或者「先把房子过给她,手续以后再补」,都落不进这一款。离婚时把资产分割写成正式书面协议,这一条就是它换来的东西之一。
反过来,绕道走会被直接堵回来
第 160(5) 条:在一项交易或一系列交易中转让财产时,若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该交易前后任一时点不作独立交易,且可合理认定该交易的目的之一是规避第 160 条的连带责任,则两方在整个交易或系列交易期间一律视同不作独立交易[27]。
它堵的是「中间加一手」这个动作——先转给一个看起来无关的第三方,再由那个人转给配偶。条文的写法是把整条链路一起判定,而不是逐笔看。
真正的操作含义只有一句:在自己有未决税务争议、或有可能被重评的年份里,不要做大额的家庭内部过户。 等争议了结再做,成本是等待;先做了再被追,成本是配偶的房子。
七 这套规则是怎么长成今天这样的
理解今天这套规则,得知道它是分三次装上去的,而且每一次都留下了一个还在用的日期。
第一次是 1971 至 1972 年那轮大改。 加拿大在那次改革里取消了对遗产总额课税,同时引入资本利得税——本篇第一节那条「赠与视同按市价处置」,就是那次装上去的机制的一部分。今天仍然能看见它的痕迹:CRA 至今保留着一条过渡规则,专门处理「1971 年 6 月 18 日你已经持有、1971 年之后赠与配偶、配偶日后又卖掉」的财产,计算利得时要剔除 1972 年之前累积的那段增值[28]。
五十多年过去这条还在,说明什么? 说明那一代人买的东西还在换手。也说明一件对读者更有用的事:税法的过渡规则一旦写进去就极少删掉,所以遇到「我爸妈七十年代买的」这类情形,不要按现行规则直接套。
第二次是 1985 年 5 月。 归属规则的现行形态是那一次定下来的,而它留下的日期至今印在 CRA 的页面上:分居后要提交的那份选择,「1985 年 5 月 22 日之后作出的转让」走一套规则,之前的走另一套[13]。CRA 引用的两份解释公告,标题里直接写着 “made after May 22, 1985”。一条规则的分水岭日期被反复写进四十年后的官方页面,本身就说明那次改动改的是根基。
第三次是这几年,而且还没停。 信托申报规则从 2023 纳税年度起大改,裸信托被卷进来又被连续豁免了三年,直到 2026 年 3 月 C-15 法案落地才有了法定的边界,而某些裸信托要从 2026 年 12 月 31 日之后的纳税年度开始报[23]。
三次的方向是一致的:从「对财富课税」转向「对增值课税」,再转向「对结构的透明度提要求」。第一次决定了要不要交税,第二次决定了谁交,第三次决定了谁必须先告诉政府这件事存在。
至于下一步:C-15 之后那批新豁免($50,000 这一档,以及按资产类别设的 $250,000 一档)是一次明确的减负,方向是把小额、家庭内部的安排放出去[23]。但**「某些裸信托」这个措辞把口子留着**——2026 年年底那一版规则出来之前,房产证上加名字这件事的申报义务边界还没有定。
八 按这个顺序做
给正在考虑给家人一笔钱的人:
- 先分清你要给的是现金还是增值资产。 现金无税;增值资产按市价视同处置[1],先把那笔利得算出来,再决定给不给、给多少、分几年给。
- 决定要送就送干净,不要作价一块钱。 作价会让同一段增值被课两次[2]。
- 接收方是配偶还是孩子,走的是完全不同的规则。 配偶:自动递延[3],但收入与利得都归属回你[7][8]。未成年子女:利息股息归属,资本利得不归属。成年子女:都不归属。
- 想给配偶钱又不想被归属,先用满 TFSA 和 FHSA 那条明文豁免[14],它不需要任何年度动作。额度用完了再考虑规定利率借款。
- 要做规定利率借款,先查当季的规定利率[21],并且从签下那天起把每年 1 月 30 日写进日历——那是这套结构唯一的失效点[15]。
- 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之前,先问「受益所有权到底转不转移」。 转移了是赠与,不转移多半是裸信托,两条路的后果完全不同[23]。
- 有未决税务争议的年份不做大额家庭内部过户[24]。
给还在犹豫要不要现在就给的人,本篇能给的只有一句:去把「现在给」和「留到那一天」两笔税各算一遍。 现在给,税按今天的市价算,落在你今年的税率上;留到去世那天,税按那天的市价算,落在你最后一年的税率上——那一天的算法在这里。两个数摆出来,多数决定会自己浮现,而且往往和「先给一部分、留一部分」这个直觉答案不一样。
常见问题
Q:加拿大到底有没有赠与税?
A:没有一条对赠与本身课税的税。但赠出增值资产会触发资本利得税,由赠出方交。所以「无赠与税」这句话对现金成立,对房子和股票不成立。
Q:我给儿子转五十万人民币买房,加拿大要交税吗?
A:现金本身没有税。但要注意两件事:一是这笔钱如果是从境内资产变现来的,变现那一步可能有税,见《在国内的房子》;二是儿子如果未成年,这笔钱产生的利息和股息会归属回你,资本利得不会。
Q:把房子过户给孩子,是不是就不用交遗产那一笔了?
A:不是省,是提前。过户当天就按市价视同处置,该交的利得现在就交,而且用的是你今年的税率。它真正省掉的是省一级的遗嘱认证费,那笔钱按省差别极大。
Q:作价一块钱转给孩子,和白送有什么区别?
A:区别是孩子的成本基础。白送,孩子按市价起算;作价一块钱,孩子按一块钱起算,你已经交过税的那段增值他要再交一遍。白送更便宜。
Q:给配偶的钱产生的收益要算谁的?
A:默认算你的,利息股息和资本利得都归属。三个例外:进配偶 TFSA/FHSA 的、可扣除的配偶 RRSP 保费、以及按规定利率做的正式借款。
Q:规定利率借款的利率会跟着 CRA 调吗?
A:不会。锁在借款成立那一刻的规定利率上,永久有效。这是它最大的优点,也是 2024 年上半年按 6% 做的人今天最大的问题。
Q:那笔利息我能不能不真付,账上记一笔就行?
A:不行。条文要求当年及此前每一年的利息都在年度结束后 30 天内付清。漏一次,这笔借款永久失去豁免。
Q:我在房产证上加了父母的名字,要报什么吗?
A:2025 纳税年度不用。但某些裸信托从 2026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后结束的纳税年度起要报 T3 与附表 15,而房产的价值远超新增的 $50,000 豁免线。这一条今年年底会有更明确的规则,值得盯着。
Q:我欠着 CRA 的钱,把房子转给太太,她会有事吗?
A:会。第 160 条让她在「房子市值减她付的对价」的范围内和你负连带责任,而且这个评税没有时效,多年以后仍然可以发出。
Q:需要找专业人士吗?
A:只是给现金、金额不大、接收方成年,自己做得下来。但只要沾上不动产过户、公司股份、规定利率借款的文件,或者家里有未决的税务争议,找一个持牌会计师加一位律师是划算的——这里的单个决定动辄六位数,而且大多数在做完之后无法回头。
免责声明:本文由 AI 辅助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税务或法律建议。承重口径已于 2026-07-31 回《所得税法》条文原文与 CRA 官方页面逐条核对,源清单附后。赠与与家庭内部转移的后果同时受税法、省级家庭法与债权人法约束,本篇只覆盖税法这一侧;涉及不动产过户、婚姻财产、跨境资产的,请找持牌税务师(CPA)与家庭法律师共同过一遍。飞出国论坛不承担因使用本文信息导致的任何损失。
参考来源(28 条,点开看)
正文里每个上标数字对应下面一条,点进去能看到原文那句话。
括号里是我取源的日子——规则会改、数字会调,隔得越久越值得你自己再点一次。
- 把资本财产作为赠与送出去,税法视同你按赠出当时的公允市场价值卖掉了它,应税资本利得或可扣除资本亏损要报进赠出当年的报税表 —— canada.ca(2026-07-31 取)
- 《所得税法》第 69(1) 条「对价不足」三款:(a) 从非独立交易方以高于市价取得,视同按市价取得;(b) 以低于市价处置给非独立交易方、或以赠与方式处置给任何人,视同按市价收到收益;(c) 以赠与、遗赠或继承方式取得财产的人,视同按市价取得该财产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7-31 取)
- 生前把资本财产给配偶/同居伴侣,或给配偶信托、联合配偶信托、Alter Ego 信托,一般不产生资本利得或亏损:可折旧财产按未折旧资本成本、其他资本财产按调整后成本基础视同收到;接手方按同一金额视同买入 —— canada.ca(2026-07-31 取)
- 转让方可以在转让当年的报税表上选择不适用第 73(1) 条的自动递延,此时处置收益视同等于公允市值,并因此产生税务后果 —— canada.ca(2026-07-31 取)
- 赠与规则有一个明确的家族例外:把农业或渔业财产转给子女、配偶/同居伴侣或配偶信托时,可能可以递延应税资本利得或资本成本折旧的回补——这个待遇不适用于普通住宅或投资组合 —— canada.ca(2026-07-31 取)
- 以低于公允市值的价格卖给非独立交易方(non-arm’s length,即税法上与你不作独立交易的人,典型是亲属),卖方的售价视同公允市值;反过来以高于公允市值的价格从非独立交易方买入,买方的购入价也视同公允市值 —— canada.ca(2026-07-31 取)
- 《所得税法》第 74.1 条归属规则:转让或借给配偶/同居伴侣的财产,其本身或由其替代的财产产生的收入或亏损视同转让人的;转让或借给未满 18 岁、与本人非独立交易的人(或本人的侄、甥)的财产,其收入或亏损同样视同转让人的,直至该人在该纳税年度结束前年满 18 岁为止。条文开头的括号把「依《加拿大退休金计划》第 65.1 条分割退休金」明文排除在外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7-31 取)
- 《所得税法》第 74.2 条把资本利得与资本亏损归属回转让人,但它的适用对象只有配偶/同居伴侣——条文里没有未成年人;上市个人财产(listed personal property)另被排除在外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7-31 取)
- ITA 74.2(1)(c)(d):上市个人财产的利得/亏损同样归属回转让人,只是单独成篮计算(不与普通资本财产混算)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8-05 取)
- CRA 在股息申报页上单列一节讲归属:你借给或转给配偶/同居伴侣、或借给或转给年末未满 18 岁的关联未成年人(含侄、甥)的财产(含金钱与替代财产)产生的股息与利息,可能要由你自己申报;给这些人设立的信托同样适用。资本利得的归属则只写了配偶一种 —— canada.ca(2026-07-31 取)
- CRA 的股息申报口径:没收到信息单据时,合格股息按实收金额的 138% 计入 line 12000,非合格股息按实收金额的 115% 同时计入 line 12000 与 line 12010——归属回转让人的股息同样按这个毛增后的金额进收入 —— canada.ca(2026-07-31 取)
- 一条与归属规则方向相反的选择:在某些情况下你可以把配偶/同居伴侣从加拿大应税公司收到的全部应税股息报进自己的收入,但只有在这样做能让你申报或提高 line 30300 配偶金额时才可以;选了之后这些股息不计入配偶的收入 —— canada.ca(2026-07-31 取)
- 因关系破裂而分居的,配偶日后出售该财产时可以不必由转让人申报资本利得或亏损,但必须随报税表提交选择:1985 年 5 月 22 日之后作出的转让,可随分居之后任一纳税年度的报税表提交,且最迟不得晚于配偶处置该财产的那一年 —— canada.ca(2026-07-31 取)
- 《所得税法》第 74.5(12) 条列出归属规则完全不适用的几类转让:可在转让人收入中扣除的配偶 RRSP 保费、注册残障储蓄计划(RDSP)供款,以及转给配偶/同居伴侣并由其持有在 TFSA 或 FHSA 之内的财产(以该配偶当时没有超额供款额为限)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7-31 取)
- 《所得税法》第 74.5(1) 与 74.5(2) 条给出归属规则的两个法定出口:按公允市值取得对价的转让,以及按「作出借款时有效的规定利率」与「独立交易方之间会约定的利率」两者中较低者计息的借款;两个出口都要求当年及此前每一个年度的应付利息,都在该年度结束后 30 天内付清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7-31 取)
- 《所得税法》第 74.5(12)(b) 条的另一条出口:个人支付给配偶/同居伴侣、或支付给该年度未满 18 岁且与本人非独立交易的人(或本人的侄、甥)的款项,若该款项在支付人计算收入时可扣除、且必须计入收款人的收入,则第 74.1、74.2、74.3 条不适用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7-31 取)
- 规定利率更早的轨迹,同一组 CRA 季度公告页:2006 年第一季度 3%,2008 年第一季度 4%,2009 年第二季度起进入长期低位 1%,并一直维持到 2018 年第一季度(其间只有 2013 年第四季度单季升到 2%) —— canada.ca(2026-07-31 取)
- 2013 年第四季度的规定利率是 2%,而它前后的季度都是 1%(2013 年第三季度 1%、2014 年第一季度 1%)——这是 2009 至 2018 年那段长期 1% 里唯一的一次单季跳升 —— canada.ca(2026-07-31 取)
- 2018 年第二季度至 2020 年第二季度的规定利率是 2%(2018Q2、2018Q3、2018Q4、2019Q1–Q4、2020Q1、2020Q2 逐季核过均为 2%),2020 年第三季度起回到 1% —— canada.ca(2026-07-31 取)
- 规定利率的近年轨迹(CRA 逐季度公布页,每一季一页):2020 年第三季度至 2022 年第二季度为 1%,2022 年第三季度 2%、第四季度 3%,2023 年第一季度 4%、第二至第四季度 5%,2024 年第一、二季度 6%(本轮高点)、第三四季度 5%,2025 年第一二季度 4%、第三四季度 3%,2026 年第一至第三季度 3% —— canada.ca(2026-07-31 取)
- 用于计算雇员与股东无息/低息贷款应税利益的规定利率(也就是配偶间「规定利率借款」要锁定的那个利率),2026 年第三季度为 3% —— canada.ca(2026-07-31 取)
- 《所得税法》第 74.5(11) 条是一条方向与直觉相反的反避税条款:若可合理认定转让或借款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降低本应缴纳的税款,则第 74.1 至 74.4 条(即归属规则本身)不适用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7-31 取)
- 2026 年 3 月 26 日 C-15 法案获御准,把信托申报规则写进《所得税法》:裸信托(bare trust)在 2025 年结束的纳税年度不必报 T3 与附表 15,但某些裸信托从 2026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后结束的纳税年度起要报;同时对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后结束的纳税年度新增豁免,包括全年公允市值总额不超过 $50,000 的信托 —— canada.ca(2026-07-31 取)
- 《所得税法》第 160(1) 条:自 1951 年 5 月 1 日起,把财产转给配偶/同居伴侣、未满 18 岁的人、或与自己非独立交易的人,受让方与转让方对转让方的税款负连带责任,上限是「转让时该财产的公允市值超出所付对价的部分」与「转让方在转让当年及此前年度应付税款总额」两者中较低者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7-31 取)
- 《所得税法》第 160(2) 条:部长可在任何时候就因本条产生的应付金额向纳税人作出评税——也就是说这条连带责任没有通常的评税时效保护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7-31 取)
- 《所得税法》第 160(4) 条:依法院命令或书面分居协议、且在因婚姻或同居关系破裂而分居分开生活期间把财产转给配偶/同居伴侣的,就 1984 年 2 月 15 日之后转让的财产,配偶不就该财产的收入或处置利得承担第 160(1) 条责任,且就第 160(1)(e) 款而言该财产在转让时的公允市值视同为零(等于把连带责任的上限归零)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7-31 取)
- 《所得税法》第 160(5) 条反避税:在一项交易或一系列交易中转让财产时,若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该交易前后任一时点不作独立交易,且可合理认定该交易的目的之一是规避第 160 条的连带责任,则两方在整个交易或系列交易期间一律视同不作独立交易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7-31 取)
- 一条只对老移民与老家庭成立的过渡规则:1971 年 6 月 18 日你已持有该资本财产(可折旧财产与合伙权益除外)、1971 年之后把它赠与配偶/同居伴侣、配偶日后又把它卖掉的,计算双方的资本利得或亏损时要按特定规则剔除 1972 年之前累积的增值 —— canada.ca(2026-07-31 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