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信托是加拿大理财圈里被推销得最狠的一个产品,而它的宣传语几乎总是同一句:「把收入分给低税率的家人,全家的税就降下来了。」
这句话在 2018 年之前部分成立。2018 年之后,对绝大多数家庭已经不成立了。
但推销词没跟着改。于是每年仍然有人花几千块设立一个信托,之后每年再花几千块维护它,换来的是一张每年必须报的表、一个 21 年后必然到期的结算日,和一笔从来没真正省下来的税。
这篇要做的事很具体:先把「信托能省税」这个说法拆开,看它到底还剩多少;然后讲清楚三个它确实不可替代的用途——那三个用途都不是省税,而是省税之外的东西。
去世那一天财产怎么处理、遗嘱认证费按省怎么算,在《加拿大没有遗产税,但人走那天所有财产「卖了一遍」》里;生前直接把钱给家人的三条路,在《生前给钱:赠与、借款、还是共同持有》里。本篇只讲用信托装一层之后有什么不同。
一 信托自己不省税,它从第一元起就按最高档交
这一节要钉死的是全篇的地基,后面每一个判断都从这里出来。
《所得税法》第 122(1) 条:信托(分级税率遗产与合资格残障信托除外)的应缴税款,等于该年度的最高个人税率百分比乘以信托的应税金额[1]。
注意它没有税级。 个人从第一元起按最低档往上爬,信托从第一元起就在顶上。留在信托里过夜的每一块钱收入,都是按最高边际税率交的。
所以「信托省税」这句话,如果指的是把钱留在信托里,那它的方向是反的——把钱留在信托里是税上最贵的做法。信托能降税的唯一机制是把收入分配出去,让它在受益人手上按受益人的税率计税。整套推销词的全部重量,压在「分配出去」这四个字上。
而 2018 年那次改动,正是冲着「分配出去」来的。
「设个信托,收入就分散了」这句话漏掉了两道关。 第一道是归属规则:给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钱,穿过信托照样归属回你——CRA 在股息申报页上明写「为这些人的利益设立的信托,同样包含在内」[2]。第二道是 TOSI,见第三节。两道都过不去的钱,留在信托里按最高档交[1]。信托不是税的滤网,它是一层容器;税该落谁头上,是容器外面的规则决定的。
有一个例外值得单独记住,因为它常被拿来当反例:分级税率遗产(GRE)确实享受累进税级——它是条文里被明文排除在最高档之外的两类之一[1]。但 GRE 有硬时限:只有在去世后 36 个月之内成立,期满还存续就不再是 GRE[3]。它是遗产清算期的过渡待遇,不是一个可以长期持有的结构,拿它论证「信托有低税率」是偷换概念。
另一类被排除的是合资格残障信托,那是第四节的主角。
二 21 年规则:签字那天就已经约好的一次结算
这条规则不像税,但它是信托存续期里金额最集中的一次结算,而且它自动发生——没有人会提醒你。
《所得税法》第 104(4) 条:信托在特定日期结束时,视同按公允市值处置全部资本财产并在次日按同一价格重新取得。那个日期是「1972 年 1 月 1 日、信托设立日、以及按 (a) 至 (a.4) 款确定的日期,三者中最晚的那一个再加 21 年」,此后每满 21 年再来一次[4]。
翻译成人话:你设立信托的那一天,就同时约定了 21 年后的一次全面结算。 那一天没有人买、没有人卖、没有一分钱进账,但信托里所有资产的账面增值当场变成应税利得——而且是在一个按最高档计税的实体里[1]。
一个 2005 年设立、装了一栋当时值八十万的物业的信托,2026 年到期时按那天的市价结算;这中间涨了多少,就在那一年一次性全交。
配偶信托和 Alter Ego 走的是另一个时钟
第 104(4)(a) 条给几类信托换了第一个结算日:受益人(或两人中后死的那一位)去世那一天,而不是设立后 21 年[5]。适用的是配偶信托、Alter Ego 信托和联合配偶信托。
这几类的门槛写在条文与 CRA 的定义里,而且卡得很死:
- Alter Ego 信托:1999 年之后设立,设立人在设立时已年满 65 岁,设立人有权取得其一生产生的全部收入,且在其在世期间只有他一人能取得或使用信托的收入或本金[6]。
- 联合配偶信托:同样要求设立人设立时年满 65 岁,设立人与配偶有权取得后死者去世前的全部收入,且在后死者去世前只有他们两人能动[7]。
65 岁这条线不是建议,是定义的一部分。 六十四岁设不了,等一年才行。
这两类还有一个好处:把资本财产转进去时不产生资本利得或亏损,按调整后成本基础(可折旧财产按未折旧资本成本)视同处置[8]——也就是说装进去不用交税,代价是税被推到那个死亡日。
这不是没有选择的。 第 104(4)(a)(ii.1) 条括号里留了一个选择权:信托可以在其第一个纳税年度的报税表上选择「本目不适用」,主动放弃 Alter Ego/联合配偶信托的这项待遇[9]。想在转入那一刻就实现利得的人,条文给了口子——比如手上有净资本亏损可以抵、或者想趁在世时结晶终身资本利得免税额(lifetime capital gains exemption)——放弃这个待遇,转入当场按市价视同处置,利得当场实现、当场用掉那些额度。多数人默认要延后交税,但这不是唯一的路。
但要看清楚它推到了哪:死亡日那次视同处置之后,还有第 104(4)(c) 条——此后每 21 年再结算一次[4]。信托如果在受益人去世后继续为下一代存续,21 年的钟就重新起跳了。
到期之前有一条法定出口,但它对一部分家庭是关着的
第 107(2) 条第一句就写着「Subject to subsections (2.001), (2.002) and (4) to (5)」——个人信托把财产分配给受益人时原则上信托视同按该财产对信托的成本金额处置,受益人也按同一成本金额取得[10],但这句话开头那个「subject to」是条文自己点名的限定,后面还有闸。
这就是实务里说的「滚出去」(rollout):在 21 年到期之前把资产分给受益人,成本基础原样传下去,当场不实现任何利得。大多数家庭信托最终都要走这一步,而且要赶在到期日之前——但走不走得通,取决于下面几道闸有没有踩中。
第一道闸,也是最容易被 DIY 家族信托踩中的一道:107(4.1) 条。 如果信托的财产曾经被第 75(2) 条的归属规则「沾染」过——典型情形是设立人本人同时当受托人、或者保留了要求归还财产、否决分配这类控制权——那么这项财产分配给该财产原提供者以外的任何人时,同样不适用 107(2) 的成本滚出,改按 107(2.1) 处理,效果等同按市价视同处置[11]。保留控制权,恰恰是很多人设计信托时最想要的东西,而条文把这两件事绑在了一起:想在信托存续期间攥住控制权,21 年到期时想把成本原样滚给孩子这条路很可能已经不通了。
第二道闸:107(4) 条。 配偶信托、Alter Ego 信托、联合配偶信托,在受益人(或后死的那一位)去世之前,把财产分给设立人/配偶本人以外的任何人的,同样走不了 107(2)[12]——这类信托的设计前提本来就是「在世时只有这一个人能拿」,法条把这条限制也延伸进了分配规则本身。对这三类信托而言,「滚给孩子」只能等到那个人去世之后。
第三道闸:受益人是非居民的,这条出口原则上不适用。 第 107(5) 条:信托把财产分配给非居民纳税人以清偿其资本权益的,适用第 107(2.1) 条而不是 107(2) 条[13]——也就是按市价,当场实现全部增值。子女已经回国、或本来就在境外、或在 21 年里的某一刻变成了非居民,这条路就在你不知道的时候关上了。跨国家庭设信托时最该先问的一句是:二十一年后,我的受益人还会是加拿大税务居民吗? 这个问题在设立那天几乎没人问,而它决定了整个结构的结局。
「原则上」三个字是有内容的:条文括号里留了除外项——非居民所有投资公司(NRO)的股本股份、以及第 128.1(4)(b)(i) 至 (iii) 目所述的财产(那几目讲的是离境视同处置时不被视同处置的那几类,其中包括加拿大不动产)[13]。落进这些除外项的财产,即使分配给非居民也仍然走 107(2) 的成本滚出。持有加拿大不动产的信托要单独看这一层,不要照上一段的结论直接推。
三道闸放在一起看:走得通成本滚出这条路,前提是——信托的财产没被 75(2) 沾染过、不是在受益人去世前把配偶/Alter Ego 信托的钱分给别人、受益人是加拿大税务居民。三条都不踩,才轮得到那句「按成本滚出去」。而最容易踩中的是第一道:设立人自己当受托人、又保留着分配给谁分多少的决定权,这在自己做的家庭信托里几乎是默认配置,它正是 75(2) 找的那种安排。哪一道闸踩没踩中,要在到期日前几年就找会计师核——不是到了那一年才发现路不通,因为那时候已经没有时间改结构了。
三 2018 年之后,「分给成年子女」这条路还剩多宽
TOSI(tax on split income,分拆收入税)是把「信托省税」这套逻辑打断的那一刀。
《所得税法》第 120.4(2) 条:特定个人当年的分拆收入,要按该年度最高个人税率百分比另行加征[14]。
注意它的做法。 它不是把收入退回给付款人,也不是不承认这笔分配;它是承认分配、然后对收款人按最高档课税。分给一个零收入的大学生,那笔钱照最高边际税率交——分配的意义当场归零。
要躲开它,得落进「排除金额」。条文按年龄叠加了几档能用的理由[15]:
| 年龄 | 能被排除的是什么 |
|---|---|
| 不分年龄(含 17 岁以下) | 两类与年龄无关:本人未满 24 岁前因父母去世(或本人是全日制大专以上学生、或合资格残障税收抵免者,因任何人去世)而取得的财产的收入与处置利得;因第 70(5) 条产生的应税资本利得,没有年龄门槛[16] |
| 年满 17 岁 | 再加:不来自「关联业务」的,或来自本人「排除业务」的 |
| 17 至 24 岁 | 再加:安全港资本回报,或按本人以独立交易资本(arm’s length capital)出资算的合理回报 |
| 年满 24 岁 | 再加:来自「排除股份」的收入与处置利得,或合理回报 |
这张表最容易被读错的地方:它列的是「年龄门槛之外还能多用哪一条」,不是「只有到了这个年龄才有任何排除」。把「17 岁以下」读成「基本没有排除金额」是错的——因父母去世取得的财产这一条,从出生那天就适用,不用等到 17 岁;第四、九节主推的遗嘱路线,落的正是这一条。真正撑不住的是分红这条路:给一个没有继承、没有独立交易资本、也没有实际参与生意的成年子女分红,才是这张表真正堵住的情形。
真正能撑起「给成年子女分红」这套做法的,是最后一档里的「排除股份」。而它的定义第一句就把门关上了。
「排除股份」这个词听起来像一道窄门,实际上它是四道门叠在一起,四条全部满足才算[17]:
- 该公司上一个纳税年度的营业收入中,来自提供服务的部分低于 90%;
- 该公司不是专业公司(professional corporation);
- 该个人直接持有的股份同时给予他10% 以上的投票权与10% 以上的公允市值;
- 该公司在同一年度的收入几乎全部不来自与该个人相关的关联业务(该公司自身业务除外)。
第 1、2 条把大量咨询、医疗、法律、会计类的家族公司整个排除在外——这类公司恰恰是最常被推荐设信托的那一类。第 3 条才是持股要求。
第 3 条要求的是「由该特定个人所拥有的股份」[17]——挂在个人直接持股上。而家庭信托的机制恰恰是「股份由信托持有、受益人只有受益权」,受益人手上没有股份。所以「把股份放进信托、再分红给成年子女」这条路,走不通排除股份这道门。
但这条结论只管「分红」,不要把它推到资本利得上。 第 104(21.2) 条明文规定:个人信托就其净应税资本利得向受益人作出指定时,受益人就第 120.4 条(也就是 TOSI)而言视同自己处置了那项资本财产[18];而合资格小型企业公司股份(QSBC)与合资格农渔业财产的处置利得,本来就在「排除金额」的定义里[19]。也就是说:信托卖掉 QSBC 股份、把利得指定给受益人,这笔利得仍然可以是排除金额。 分红那条路被堵,利得这条路没有——这是全篇最容易一刀切错的地方,我第一版就切错了。
但这句话说满了会有反例,反例就在这一款自己的结尾。 (d) 款原文末尾还有一句限定:「unless the amount would be deemed to be a dividend under subsection 120.4(4) or (5)」[19]——排除金额这条路本身留了后门。120.4(5) 条专门盯着一种操作:受益人是在该纳税年度开始之前尚未满 17 岁的未成年人(条文原文是 “has not attained the age of 17 years before a taxation year”——判的是年初那个时点,不是分配当天),信托把未上市的股份卖给一个与该未成年人非独立交易的对象(典型就是冻结/结晶交易里新设的关联控股公司),利得再通过第 104(13) 或 105(2) 条分配给这名未成年人[20]。一旦踩中,后果是双重加码:这笔利得不再算资本利得,而是两倍金额被视同一笔非合资格股息,按最高档课税[20]。遗产冻结(见第五节)里把股份卖给自己新设的控股公司是标准动作;如果受益人里有未满 17 岁的孩子,这个标准动作正好踩在这一款上。
另一条真正好用的出口是「排除业务」,它的判据是实际参与而不是持股:特定个人在当年、或在此前任何五个纳税年度里,以「经常、持续、实质性」的方式积极参与该业务活动的,那就是他的排除业务[21]。
「任何五个此前年度」这几个字值钱。 一个在家族生意里干了十年、现在退下来的家庭成员,靠的是 (b) 款那一半——他今年一天没干,仍然可以引用过去的五年。这条常被漏掉,因为大家只看 (a) 款「当年」。
「经常、持续、实质性」本身没有硬数字,但条文给了一条安全港。 第 120.4(1.1)(a) 条规定:只要本人在业务运营期间平均每周工作满 20 小时,就直接视同满足这个参与判据[22]。低于这条线,得靠事实论证;过了这条线,条文直接认。
继承来的生意,参与史可以从死者身上继承。 第 120.4(1.1)(b) 条规定:本人因他人去世而取得一笔本会构成分拆收入的财产时,(一) 若该他人此前五年积极参与该业务,本人视同也有那五年的参与经历;(二) 就「排除股份」24 岁那道门槛而言,若该他人去世前已满 24 岁,本人视同已满 24 岁[23]。一个未成年人继承了父母经营多年的公司股份,条文让他直接借用父母的参与史和年龄,不用自己从零开始论证。
这一节和第四、九节其实在说同一件事。 排除金额里跟年龄无关的那几款——因父母去世取得财产的(a)款、因 70(5) 条产生的应税资本利得(c)款——外加 120.4(1.1)(b) 款「继承来的参与史与满 24 岁视同」,三条全部只在继承场景下起作用,而继承场景对应的正是遗嘱这条路。换句话说:遗嘱路线不只是第四节残障福利和 QDT 税率要求的那条路,它在 TOSI 这一侧同样是被立法者单独开了口子的路——生前信托装的钱分给孩子要过一道道关卡;死后经遗嘱传下去的钱,TOSI 这一层的关卡本来就松得多。
这一节的结论不是「信托没用了」,是「用信托做收入分拆这件事,从一个默认能成的方案,变成了一个要逐人论证的方案」。 论证得成的家庭仍然有——真的在生意里干活的成年子女、真的用自己独立交易资本出过资的子女、真的继承了父母生意或财产的子女——但那已经不是买一个信托就能得到的东西了。
四 真实用途之一:残障子女,而这是它无可替代的地方
前三节都在减法。这一节是加法,而且这个用途的价值高到足以单独证明整个结构。
这一节从头到尾核的是安省。 每个省的残障福利计划都是独立立法(BC 的 PWD、阿尔伯塔的 AISH 等等),本篇没有逐省去查——这不是脚注级别的免责声明,是这一整节的适用范围。跨省读者要自己去查的通常是这几个维度,而不是照抄下面的数字:资产上限本身是多少、酌情信托与绝对酌情信托是不是被区分对待、豁免资产的种类是否一致。下面的数字与判据,只对安省居民直接成立。
问题是这样的:安省残障支持计划(ODSP)有法定资产上限——单人 $40,000、夫妻 $50,000、配偶以外的每名受抚养人 $500[24]。父母去世时把一笔遗产直接留给残障子女,那笔钱会顶破上限,让他失去 ODSP——而 ODSP 带着的药物、辅具、支持服务,往往比那笔钱本身更难替代。
Henson 信托(在官方文件里叫「绝对酌情信托」)解决的正是这件事。
安省 ODSP 政策指引 4.7 写得很直接:这类信托给受托人对是否付款的绝对且唯一的裁量权,受托人没有义务把资金交给受益人维持生活;真正的绝对酌情信托在 ODSP 眼里不算受益人的资产,因此其本金可以超过 $100,000[25]。
为什么这样就成立:福利资产测试问的是「这笔钱是不是他的」。而在绝对酌情信托里,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没有任何可主张的权利——他不能要求受托人给钱。既然要不来,它就不是他的资产。这套结构的全部力量来自「受益人一无所有」这个法律事实,而这也正是它最反直觉的地方:为了保住福利,你必须真的把决定权交出去。
与它并列的还有另一类:由继承或人寿保险金设立、且资金可供受益人维持生活的信托,这类作为豁免资产有 $100,000 的上限,而且这个上限是信托本金加上人寿保单现金退保价值合并计算的[26]。
两类的差别只在受托人有没有义务给钱,而这一个字的差别,是「无上限」和「十万封顶」的差别。
这条路有两个几乎所有人都会踩的边界。 第一,受益人不能自己设的是「绝对酌情信托」这一种:已经收到或有权收到继承的人,不能自己创设绝对酌情信托、也不能把那笔继承放进去,为的是不被算作资产[27]。也就是说「无上限」这条路必须由父母在自己的遗嘱里做完。
但孩子已经拿到钱不等于没有补救。 同一份 ODSP 指引另有一条路:已经直接收到的继承或人寿保险金,只要尽快放进一个(非酌情)信托,此后就作为豁免资产处理,而且为留出时间,受助人最多有六个月去把这笔钱放进信托[28]。这条路走的是「本金 $100,000 封顶」那一档[26],不是绝对酌情信托的「无上限」——已经拿到钱的家庭,最优结构的窗口关了,但次优结构的窗口还有六个月。第二,税上的那一层同样要求遗嘱:合资格残障信托(QDT)——那个能享受累进税级、不按最高档交税的类别——按定义必须是「因某个人去世而产生的遗嘱信托」[29]。而生前信托按 CRA 的定义就是「不是遗嘱信托的信托」[30]。现在设一个生前信托装着,将来它当不成 QDT。 福利这一侧和税这一侧,指向的是同一个动作:写进遗嘱。
但「遗嘱信托」的入口不只有遗嘱这一个。 CRA 的定义里写的是「因某人去世而产生的信托或遗产,包括依遗嘱条款设立的、或依省/地区法律由法院就该去世者的遗产作出命令而设立的」[30]。也就是说,父母去世时遗嘱里没写残障信托、家里为此打了官司、最后由法院就遗产作出命令设立一个信托——这条路出来的信托仍然算遗嘱信托,QDT 的门没有因为遗嘱写漏而彻底关死。这不是可以拿来替代事前规划的东西(诉讼的成本和不确定性远高于起草费),但对已经错过事前规划的家庭,它是一条真实存在的补救。
QDT 的其余条件也要一次做齐:与受益人共同在当年 T3 上用表格 T3QDT 作出选择、每名作出选择的受益人必须由设立人在设立文件中指名、必须在相应年度合资格享受残障税收抵免(DTC)、同一年内不得与另一个信托作同样选择、信托必须事实上是加拿大居民[29]。「指名」这条最容易在起草时漏掉——遗嘱里写「我的子女」不够,要写出那个人。
QDT 的低税率不是一劳永逸的,它可以被追回。 第 122(1)(c) 与 122(2) 条设了一笔「回收税」:一个信托上一年是 QDT,本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就要按「假如这些年一直按最高档交税、会多交多少」把差额补回来[31]——(一) 年末没有任何一名受益人还是「作出选择的受益人」;(二) 该年在信托不再是加拿大居民之前就结束了;(三) 该年内向一名未作出选择的受益人支付或分配了款项(几种法定例外除外)[31]。对跨境家庭,第二种情形最贵:如果受托人日后移居海外、导致信托本身不再是加拿大税务居民,QDT 这些年省下的税会被一次性追回。残障子女去世后信托余额分给兄弟姐妹(他们不是「作出选择的受益人」),同样触发第三种情形。
信托付出去的钱在 ODSP 下也有规矩:用于获批准的残障相关物品与服务、教育培训支出、购买自住房或豁免车辆、租房的首末月租金、向 RDSP 或 RESP 供款的,免记为收入;另外每 12 个月还有不超过 $10,000 的任意用途额度,而且这个额度是按受益单元(benefit unit)每名成员算的,不是整个家庭一份[32];受益人须每年申报信托的付款情况[32]。
最后一件常被忽略的事:RDSP 里的全部资金是 ODSP 的豁免资产[24],而且从 Henson 信托往 RDSP 供款是明文免记收入的用途之一[32]。这两个工具是配套的,不是二选一。
同一份指引里还有两项豁免值得知道,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残障子女能不能自食其力、能不能换房:自雇者可持有最高 $20,000 的、经营该业务所必需的业务资产;以及自住房出售所得只要在 12 个月内用于购买另一处自住房,仍是豁免资产[33]。(后一句本轮没有回页面逐字取回原文,方向可信、金额请以官方页为准。)
(提醒一次:本节开头已经说明,这一整节核的是安省,不要把上面的数字套到别的省。)
五 真实用途之二:把未来的增值挪出去
第二个用途是实务里说的「遗产冻结」(estate freeze):把一项资产今天的价值锁在自己名下,让它此后的增值归到下一代名下。
它解决的问题在遗产那篇第一节:去世那天所有财产按市价视同处置,涨得越多、税单越大。冻结的作用是把税单的分母定住——从冻结那天起,自己那一侧不再增值,因此去世时要结算的数是可预测的。
这里必须说清一个边界。 遗产冻结的标准做法走的是公司重组条文(把普通股换成固定价值的优先股,让信托认购新的普通股),那套条文与它的适用条件超出本篇范围,我也没有回条文原文逐条核过,所以本篇不给具体做法,只给两件对判断有用的事:
第一,冻结不会消灭税,只会移动它。 未来的增值转到了信托和下一代名下,而信托本身有 21 年规则[4]——你把一笔税从「我去世那天」搬到了「二十一年后的某一天」,能不能搬得划算,取决于那两天各自的税率和资产的增值速度。
第二,冻结之后就回不去了。 定住的是你自己那一侧的价值,日后资产大跌,跌掉的部分仍然算在你名下——冻结锁的是上行,不是下行。
判断要不要做,只有一个量是关键:这项资产未来的增值速度。一项预期年化增值可观的营业资产,冻结的价值随年份复利放大;一项和通胀同步的房产,冻结二十年换来的可能覆盖不了二十年的维护成本。先估这个数,再谈结构。
六 真实用途之三:绕开遗嘱认证,以及不被人看见
第三个用途最容易被低估,因为它省的不是所得税。
遗嘱认证费是省一级的另一套账:按遗产价值收、和联邦所得税互不抵扣,各省差别大到不像同一个国家——安省超过 $50,000 的部分每千元 $15,阿尔伯塔封顶几百块,曼尼托巴 2020 年之后是零,魁北克的公证遗嘱根本不需要认证。这几个数与它们的出处在遗产那篇第五节按省列过,本篇不重复。
信托在这里的作用,安省财政厅对《遗产管理税》(Estate Administration Tax)的口径写得很直接:这笔税按遗产价值收,而遗产价值是「死者去世那一刻所拥有的全部资产的价值」[34]。「计入」清单里明写**「以他人名义持有的死者的全部财产」**要算进去,而「不计入」清单——保险有指定受益人的、联名共有自动归属的、RRSP/RRIF/TFSA 有受益人指定的等等——里面没有一条是「持有于信托中的财产」[34]。
信托财产不进基数,靠的不是「它在信托里」这个事实,是「死者去世那一刻,这笔财产的受益所有权已经不属于他」这件事。 多数情况下两者结果相同——受托人是法律上的所有人,受益人才是受益所有人,死者自己两头都不占,所以「信托财产不进基数」这句实务通行说法,绝大多数时候是对的。Alter Ego 与联合配偶信托能拿到这个好处,正是因为它们的结构真的把受益所有权切给了信托本身:设立人享有的是信托分配给他的收益,而不是对底层财产本身的直接所有权[6]。
但判据是判据,不是「信托财产」这几个字,而这个区别在第七节会决定结果。 第七节讲的「在房产证上加个名字」,形式上房产的法律所有权多了一个人,但如果死者仍然享受居住、租金、处置决定权等全部受益——受益所有权从来没有真转移——那这套安排在认证费的判据下仍然算「死者拥有」,照样进基数。「加个名字」和「设一个真正的信托」看着都是「资产不在死者一个人名下」,但认证费问的是受益所有权转没转,两者的结果可能完全相反。这一条与第七节的裸信托规则,问的是同一个问题。
认证的另一个后果比费用更值得注意:它是公开的。 遗嘱一旦提交认证,就成了法院记录。资产清单、受益人、给了谁多少,原则上任何人都能查。信托不进认证,这些就不出现在公开记录里。
对哪些家庭这一条真的重要,可以直接对照:在一个省有大额资产、而认证费是比例税的(安省、卑诗);或者家庭结构复杂、预期会有人对遗嘱提出异议的;或者持有私人公司股份、不希望估值和股权结构进入公开记录的。这三类之外,为省认证费去设信托,多半是用每年的维护成本去换一笔一次性的费用——这笔账要按第七节那些代价算过才知道划不划算。
顺带一句:如果你正在办投资或企业家类移民、需要向省提名项目证明净资产,用信托持有资产会让「这笔钱是谁的」这个问题变复杂。各省的净资产门槛与核查方式在《企业家/投资类移民:净资产门槛》里;信托持有的资产在各省净资产认定中具体怎么算,本篇没有查到统一口径,不作结论——但在设结构之前先问一遍项目方,比设完再解释便宜。
七 代价:每年的表,和 2023 年以来那场还没结束的混乱
前面讲了三个用途。这一节讲账单,而这几年的账单变重了。
基础的那部分:T3 申报表必须在信托纳税年度结束后 90 天内提交,欠缴税款也在同一 90 天内缴清[35]。生前信托按 CRA 的定义就是「不是遗嘱信托的信托」[30],年结固定在 12 月 31 日,所以这个 90 天每年都落在三月底四月初——和你自己的报税季完全重叠。
变重的那部分是申报口径。 从 2023 纳税年度起,信托申报大改,附表 15(受益所有权信息)要求披露设立人、受托人、受益人与对信托有影响力的人。而最混乱的是裸信托那一段:它们被卷了进来,随后被 CRA 连续三年临时豁免。
这场混乱在 2026 年 3 月 26 日才有了法定的结局:C-15 法案获御准,把信托申报规则写进《所得税法》——裸信托在 2025 年结束的纳税年度不必报 T3 与附表 15,但某些裸信托从 2026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后结束的纳税年度起要报;同时新增几项豁免,包括全年公允市值总额不超过 $50,000 的信托,以及按第 150(1.2)(b.1) 与 (c) 款所列特定资产类别、全年公允市值总额不超过 $250,000 的信托[36]。
这条豁免有两层,第二层比第一层值钱,而且几乎没人提。 第一层是「够小就不必报 T3」。第二层是:即使那些条件没有全部满足、T3 照样要报,这几类信托仍然不必随 T3 提交附表 15(适用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后结束的纳税年度)[36]。附表 15 正是要求写出设立人、受托人、受益人和「对信托有影响力的人」的那张表——对在意隐私的家庭,「要报表但不必披露受益所有权」和「完全不必报」在实际后果上差得不多,而它管的信托范围比第一层宽。
裸信托为什么和普通家庭有关,值得说清楚:CRA 自己的说明是,「裸信托」这个词在《所得税法》里没有定义;若某项安排中受托人可合理视为就信托财产的一切事务充当全体受益人的代理人,该安排就本法而言视同不是信托——这类安排一般就叫裸信托[37]。而**「在房产证上加个名字但房子实际上是对方的」正是这个形状**。也就是说,这套规则真正扫到的不是那些花钱设立的家族信托,是几十万个从没觉得自己有信托的家庭。第六节认证费那道题问的也是这同一件事——受益所有权有没有真的转移——形式上的加名和真正的信托,裸信托申报规则与认证费基数这两条规则问的是同一个判据,只是分别落在两节。
这一段的教训比规则本身耐用:一个只在 2023 年被写进法律、随后连续三年被行政豁免、到 2026 年才立法收口的制度,说明立法者自己也在调整边界。「某些裸信托」这个措辞把口子留着——2026 年年底那一版规则出来之前,边界还没有定死。在这段时间里做房产联名之类的动作,要预期规则会变。
至于设立与年度维护的现金成本:本篇没有找到官方公布的费率,所以不给数。能给的判据是结构性的——它至少包括每年一份 T3、一份附表 15(如适用)、一次会计核算,以及起草时的法律费用;这些都是每年重复的,而它要对冲的收益(认证费、税差)多数是一次性的。把年成本乘以你预计这个信托要活多少年,再和那笔一次性收益比,是唯一诚实的算法。
八 这套规则是怎么长成今天这样的
今天这套规则是五层沉积岩,每一层都还能在条文里看见。
第一层,1972 年。 21 年规则的起算点之一直接写着「1972 年 1 月 1 日」[4]。它和资本利得税是同一次改革的产物:既然去世要视同处置,那么一个永不去世的信托就必须有个替代的结算机制,否则增值可以无限期挂着。21 年这个数字对应的是当时估算的一代人间隔——它不是税务概念,是代际概念。
第二层,1981 年 11 月 12 日。 遗嘱信托的定义里至今写着:这个日期之后设立的信托,若有去世者以外的人向其注入过财产,一般就不再算遗嘱信托[30]。一句话堵死了「往遗嘱信托里追加钱」这条路,四十五年后仍然生效。
第三层,1999 年。 Alter Ego 与联合配偶信托都是「1999 年之后设立」才存在的类别[6][7]。这是立法者主动开的一个口子,目标很明确:给已经年满 65 岁的人一条既能避认证、又不当场触发税的路。 65 岁这条线是这个立法意图的直接痕迹。
第四层,2014 年立法、2016 年生效。 Budget 2014 把遗嘱信托与 1971 年前既得利益的生前信托踢出了累进税级:从 2016 纳税年度起,这两类信托一律按最高档交税,只留两个例外——分级税率遗产(GRE,36 个月内)与合资格残障信托(QDT)[38]。这是本篇第一节 122(1) 条那句「分级税率遗产与合资格残障信托除外」的来历:那两个例外不是条文凭空留的,是 2016 年那次改革唯一没堵上的两个口子。在此之前,任何遗嘱信托都能按累进税级交税——这也是为什么老一辈人对「信托能省税」这句话深信不疑:2016 年之前,对遗嘱信托而言这句话是真的。
第五层,2018 年与 2023 年,两次收紧。 2018 年 TOSI 把「分给家人」这条路从默认可行变成逐人论证[14];2023 年起的申报改革把「谁在这个信托里」变成必须每年披露的信息,并在 2026 年由 C-15 立法收口[36]。
把五层连起来看,方向很清楚:早期立法关心的是「什么时候结算」,2014 年之后关心的是「谁能享受低税率」,近十年再加一层「谁在受益、政府知不知道」。税率那一侧的空间被压缩,透明度那一侧的义务在增加。 一个今天设立的家庭信托,要按这个方向去估它未来二十一年的成本,而不是按今天的规则。
现行条文已经堵了一半,另一半截至本轮(现行 ITA 合并本至 2026-06-14)仍只是提案。 第 104(5.8) 条现行文本规定:信托把财产在 107(2) 一类的税务递延条件下转给另一个信托,接手的新信托直接继承老信托更早的那个 21 年结算日,不能靠「转个信托」把钟重新拨回零[39]。但这条只堵了直接转移。Budget 2025《税务措施:补充资料》点名了一种操作:信托把财产递延转给一家由新信托持有的公司,绕开直接转移的定义、间接达到重置 21 年时钟的效果[40]。Budget 2025 提议把这条反避税规则扩大到间接转移,适用于预算日或之后发生的转移[40]。这条扩大尚未写进 104(5.8) 正文——它是已宣布、适用日期已经生效,但立法程序还没走完的提案。 「预算日」是哪天,值得单说一句:措施附件通篇只写「本文件中的 Budget Day 一律指本预算案提交之日」,不给日历日期;这一天是 2025 年 11 月 4 日,依据是预算案官方站点自己标注的发布日期[41]——条文级的证据到「预算日」为止,日期这一层是站点自述。 打算靠「把财产递延分给一家新信托持有的公司」这条操作去重置 21 年时钟的家庭,方案在 2025-11-04 之后已经死了,不必等它正式入法才当真。
至于下一个变化点:C-15 留下的「某些裸信托」尚未定型[36],影响的家庭数量远超所有真正的家族信托之和;同时已经生效、只是还没正式入法的,是上面那条 21 年间接转移反避税规则——打算靠嵌套信托重置时钟的家庭,规划窗口在 2025-11-04 就已经关上。这两处都值得盯着,前者管的人多,后者管的钱大。
九 按这个顺序做
给正在被推荐设立家庭信托的人,按这个顺序问,多数情况在第三问之前就有答案了:
- 我或我的受益人名下,有没有一个在加拿大境外、且在我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之前就已经存在的信托? 有——先停在这里,这类信托有专门的一套非居民信托规则,本篇完全没有覆盖,本篇余下的内容对你是第二顺位。没有——从第一问开始往下走。
- 我要解决的是税,还是别的? 是税——回头看第一节和第三节,先确认那条路对你还开着,再往下谈。不是税,直接跳到第二问。
- 是不是残障子女的问题? 是——这件事必须写进遗嘱,福利那一侧(受益人不能自设[27])和税那一侧(QDT 必须是遗嘱信托[29])指向同一个动作。现在设一个生前信托是走错方向。
- 是不是认证费和隐私的问题? 是——先按遗产那篇第五节算出你所在省那笔认证费到底多少,再和信托的年成本相乘比较。曼尼托巴和魁北克的读者在这一步通常就可以停了。
- 我年满 65 了吗? Alter Ego 与联合配偶信托是定义里写死的年龄门槛[6][7],不到就是不到。
- 二十一年后,我的受益人还会是加拿大税务居民吗? 答不上来的,先答这个再谈别的——非居民受益人拿不到按成本滚出的待遇[13],而这会让整个结构在终点翻车。
- 决定要做的,把 21 年那个日期现在就写进日历[4],并且把「提前三年开始规划滚出」也写进去。到期那年才想起来,能做的事已经很少了。
- 每年 T3 的 90 天死线设成提醒[35],它和你自己的报税季重叠,最容易被挤掉。
走到这一步还想做的,下一步是找人,而找谁取决于你卡在哪一问。 这三件事没有一件是本篇能替你做的:卡在第一问和第三问的税差与年成本,要持牌会计师给你算,并由他每年报 T3(具体地说:先找两家会计师事务所要一个书面年费报价——针对一个持有你这类资产的家族信托,每年 T3、附表 15〔如适用〕与核算大概多少钱——再回去做第七节那道「年成本 × 存续年数」的乘法);卡在文件本身——尤其是绝对酌情信托的措辞、QDT 的指名条款、以及本省认证费到底把什么算进基数(本篇第六节明确交代过这一层没有源)——要本省的遗产律师;卡在第五问「二十一年后资产值多少」的,先自己估增值速度再谈结构。
还有一个本篇没有展开、但起草时一定会被问到的问题:受托人由谁当,以及他不在了怎么办。 绝对酌情信托的全部力量来自「受托人有绝对裁量权」,这意味着这个人的判断力和寿命是结构的一部分。这属于省级信托法与文件起草的范围,本篇没有回过任何省级源,不给建议,只提醒它必须在起草那张桌子上被问出来,而不是等到第一任受托人出事时才发现文件里没写继任安排。
给已经有一个信托、又想不起来它为什么存在的人:去把设立文件翻出来,找两个日期——设立日(加 21 年就是结算日)和受益人名单。飞出国这边最常见的一种情形,是信托本身没问题,但当初设它的那个理由已经消失了(生意卖掉了、孩子成年了、受益人搬走了),而每年的成本还在照付。信托可以被终结,滚出去的路条文里写着[10];一个不再解决任何问题的结构,留着只是每年交学费。
常见问题
Q:设个家庭信托能省多少税?
A:信托本身不省税,它按最高个人税率交。能省税的只有把收入分配出去这一条,而 2018 年 TOSI 之后,分给成年子女要逐人论证,分给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还要先过归属规则。
Q:为什么说信托里的钱按最高税率交?
A:第 122(1) 条直接写的:除分级税率遗产与合资格残障信托外,信托的税等于最高个人税率百分比乘以应税金额。没有累进税级这回事。
Q:21 年规则到期会怎样?
A:信托视同按市价卖掉全部资本财产,账面增值一次性变成应税利得,在一个按最高档计税的实体里。没有人买、没有钱进账,但税要交。
Q:21 年到期前把资产分给孩子,是不是就躲过去了?
A:孩子是加拿大居民的话,可以按第 107(2) 条以成本金额滚出去,当场不实现利得。孩子是非居民的,第 107(5) 条让这条路不适用,改按市价——这是跨国家庭最容易翻车的地方。
Q:给残障孩子留钱,是不是现在就该设个信托?
A:不是。福利那一侧的规则是受益人不能自己设、也不能把自己的继承放进去;税那一侧的 QDT 按定义必须是遗嘱信托。两边都指向同一个动作:写进你自己的遗嘱。
Q:Henson 信托真的没有金额上限吗?
A:安省的政策指引写的是「真正的绝对酌情信托不算受益人的资产,本金可以超过十万」[25]。关键在「真正的」——受托人必须有绝对且唯一的裁量权,没有给付义务。措辞稍软就掉进另一类,那一类是十万封顶[26]。
Q:Alter Ego 信托为什么要 65 岁?
A:这是定义的一部分,不是惯例。CRA 对 Alter Ego 与联合配偶信托的定义里都写着设立人在设立时须已年满 65 岁。差一岁就是另一类信托,21 年的钟按普通规则走。
Q:我在房产证上加了家人的名字,算不算有信托?
A:如果受益所有权没有真正转移,很可能构成裸信托。2025 纳税年度不用报,但某些裸信托从 2026 年 12 月 31 日之后结束的纳税年度起要报,而房产的价值远超新增的 $50,000 豁免线。
Q:信托能不能保护资产不被债权人拿走?
A:这是省级的债权人法与欺诈性转让法管的事,不是税法,本篇没有覆盖,也不给结论。要问的话找诉讼与破产方向的律师,不是会计师。
Q:一个已经没用的信托能关掉吗?
A:能。把资产按第 107(2) 条滚给受益人再终结,是标准路径。前提是受益人都是加拿大居民,而且要赶在 21 年结算日之前。
免责声明:本文由 AI 辅助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税务或法律建议。承重口径已于 2026-07-31 回《所得税法》条文原文、CRA 信托页面与安省 ODSP 政策指引逐条核对,源清单附后。本篇的福利规则只核了安省,各省不同;遗产冻结的公司重组条文与设立维护的现金成本本篇未核,不作结论。信托的设立与终结同时受税法与省级信托法约束,请找持牌税务师(CPA)与遗产律师共同过一遍。飞出国论坛不承担因使用本文信息导致的任何损失。
参考来源(41 条,点开看)
正文里每个上标数字对应下面一条,点进去能看到原文那句话。
括号里是我取源的日子——规则会改、数字会调,隔得越久越值得你自己再点一次。
- 《所得税法》第 122(1) 条:信托(分级税率遗产 GRE 与合资格残障信托 QDT 除外)该纳税年度的应缴税款,等于该年度的最高个人税率百分比乘以信托的应税金额——也就是说信托留在自己名下的收入从第一元起就按最高档计税,没有累进税级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7-31 取)
- 归属规则穿透信托:CRA 在股息申报页上写明,你借给或转给配偶/同居伴侣、或借给或转给年末未满 18 岁的关联未成年人(含侄、甥)的财产产生的股息与利息可能要由你自己申报,而「为这些人的利益设立的信托,同样包含在内」 —— canada.ca(2026-07-31 取)
- 分级税率遗产(GRE)是唯一享受累进税级的信托类别,而它有硬性时限:只有在个人去世后 36 个月之内、且该遗产在当时是遗嘱信托、并在 T3 上自我指定为该个人的 GRE 才成立;遗产在 36 个月期满时仍然存续的,就不再是 GRE —— canada.ca(2026-07-31 取)
- 《所得税法》第 104(4) 条的 21 年规则:信托在特定日期结束时,视同按公允市值处置全部资本财产(可折旧财产除外,另由 104(5) 管)并在次日按同一价格重新取得;这个日期是「1972 年 1 月 1 日、信托设立日、以及按 (a) 至 (a.4) 款确定的日期三者中最晚的那一个再加 21 年」,此后每满 21 年再来一次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7-31 取)
- 《所得税法》第 104(4)(a) 条把配偶信托、Alter Ego 信托与联合配偶信托的第一次视同处置日定在受益人(或后死的那一位)去世那一天,而不是设立后 21 年;Alter Ego 一类的条件里明写设立人在设立时须已年满 65 岁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7-31 取)
- CRA 对 Alter Ego 信托的定义:1999 年之后由设立时年满 65 岁的设立人创设,设立人有权取得其一生中产生的全部收入,且在其在世期间只有他一个人能取得或使用信托的任何收入或本金;信托可在第一个纳税年度的 T3 上选择不作为 Alter Ego 信托 —— canada.ca(2026-07-31 取)
- CRA 对联合配偶/同居伴侣信托的定义:1999 年之后由设立时年满 65 岁的设立人创设,设立人与其配偶/同居伴侣有权取得两人中后死者去世前产生的全部收入,且在后死者去世前只有他们两人能取得或使用信托的收入或本金 —— canada.ca(2026-07-31 取)
- 把资本财产转进配偶信托、联合配偶信托或 Alter Ego 信托时不产生资本利得或亏损:可折旧财产按未折旧资本成本、其他资本财产按调整后成本基础视同处置,信托按同一金额视同取得 —— canada.ca(2026-07-31 取)
- 《所得税法》第 104(4)(a)(ii.1) 条括号内留了选择权:信托可以在其第一个纳税年度的报税表上选择「本目不适用」,主动放弃 Alter Ego/联合配偶信托的税务待遇,改为转入时即按市价视同处置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8-05 取)
- 《所得税法》第 107(2) 条:个人信托把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并因此处置了受益人的全部或部分资本权益时,信托视同按该财产在分配前一刻对信托的成本金额处置,受益人也按该成本金额取得——这是 21 年规则到期前把资产滚出信托而不当场实现利得的法定路径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7-31 取)
- 《所得税法》第 107(4.1) 条:如果信托财产曾被第 75(2) 条归属规则适用过(典型情形是设立人本人保留了收回财产、否决分配等控制权),把这项财产分配给该财产原提供者以外的任何人时,同样不适用 107(2) 的按成本滚出,改按 107(2.1) 处理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8-05 取)
- 《所得税法》第 107(4) 条:配偶信托、Alter Ego 信托、联合配偶信托在受益人(或后死的那一位)去世之前,把财产分配给设立人/配偶本人以外的任何人的,同样不适用 107(2) 的按成本滚出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8-05 取)
- 《所得税法》第 107(5) 条:信托把财产分配给非居民纳税人以清偿其资本权益的,适用的是第 107(2.1) 条而不是 107(2) 条——也就是说按成本滚出的待遇对非居民受益人不成立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7-31 取)
- 《所得税法》第 120.4(2) 条:特定个人(specified individual)当年的「分拆收入」(split income)要按该年度最高个人税率百分比另行加征——TOSI 不是把收入退回给付款人,而是直接对收款人按最高档课税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7-31 取)
- 《所得税法》第 120.4 条「排除金额」(excluded amount)按年龄分三档:年满 17 岁的,非来自「关联业务」或来自「排除业务」的金额被排除;年满 17 岁但未满 24 岁的,还可以排除「安全港资本回报」或按本人以独立交易资本(arm’s length capital)出资计算的「合理回报」;年满 24 岁的,可以排除来自「排除股份」(excluded shares)的收入与处置利得,或「合理回报」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7-31 取)
- 《所得税法》第 120.4(1) 条「排除金额」定义 (a)(b)(c) 三款与年龄分档表((e)(f)(g) 款)是并列关系,不是年龄门槛之后才生效:(a) 款——本人未满 24 岁前,因父母去世(或本人是全日制大专以上学生/合资格残障税收抵免者,因任何人去世)而取得的财产所生收入与处置利得——覆盖全部未成年人;(c) 款——因第 70(5) 条产生的应税资本利得——完全没有年龄门槛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8-05 取)
- 《所得税法》第 120.4(1) 条「排除股份」的完整判据是四条叠加,缺一不可:(a)(i) 该公司上一纳税年度的营业收入中来自提供服务的部分低于 90%;(a)(ii) 该公司不是专业公司;(b) 该特定个人在紧接其前所拥有的股份,同时给予其10% 以上的投票权与10% 以上的公允市值;(c) 该公司在同一年度的收入几乎全部不来自与该个人相关的关联业务(该公司自身业务除外)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7-31 取)
- 《所得税法》第 104(21.2) 条:个人信托就其某一年度的净应税资本利得向受益人作出指定时,该受益人就第 120.4 条(TOSI)而言,以及就第 3、74.3、111 条在适用第 110.6 条时而言,视同自己处置了相应的资本财产,并视同在该年度取得相应的应税资本利得——其中 (ii)(B) 目对应的正是合资格小型企业公司股份(QSBC)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7-31 取)
- 《所得税法》第 120.4(1) 条「排除金额」定义 (d) 款:处置时属于合资格农渔业财产或合资格小型企业公司股份的财产所产生的当年应税资本利得,是排除金额(除非该金额会因 120.4(4) 或 (5) 而被视同股息)——这一款不按年龄分档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7-31 取)
- 《所得税法》第 120.4(5) 条:未满 17 岁的特定个人,若某笔本应按 104(13) 或 105(2) 条计入其收入的金额,可合理归因于信托处置未上市股份(该股份被转让给与该未成年人非独立交易的对象)所产生的应税资本利得(且非排除金额),则该金额不适用 104(13)/105(2),改为该未成年人当年收到两倍金额的非合资格应税股息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8-05 取)
- 《所得税法》第 120.4 条「排除业务」的判据是实际参与而不是持股:特定个人在当年、或在此前任何五个纳税年度里,以「经常、持续、实质性」的方式积极参与该业务活动的,该业务就是他的排除业务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7-31 取)
- 《所得税法》第 120.4(1.1)(a) 条:本人在业务运营期间平均每周工作满 20 小时的,视同满足「排除业务」要求的「经常、持续、实质性」参与判据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8-05 取)
- 《所得税法》第 120.4(1.1)(b) 条:本人因他人去世而取得一笔本会构成分拆收入的财产时,(ii) 若该他人此前五年积极参与该业务,本人视同已有那五年的参与经历;(iii) 就「排除股份」24 岁门槛而言,若该他人去世前已满 24 岁,本人视同也已满 24 岁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8-05 取)
- 安省残障支持计划(ODSP)的法定资产上限:单人 $40,000、夫妻 $50,000、配偶以外的每名受抚养人 $500;豁免资产包括自住房权益、一辆机动车、预付丧葬、人寿保单的现金退保价值、注册残障储蓄计划(RDSP)内的全部资金、谋生工具与学生贷款等 —— ontario.ca(2026-07-31 取)
- 安省 ODSP 政策指引 4.7:绝对酌情信托(即 Henson 信托)给予受托人对是否向受益人付款的绝对且唯一的裁量权,受托人没有义务把资金交给受益人维持生活;真正的绝对酌情信托在 ODSP 眼里不算受益人的资产,因此其本金可以超过 $100,000 —— ontario.ca(2026-07-31 取)
- 与 Henson 信托并列的另一类:由继承或人寿保险金设立、且资金可供受益人维持生活的信托,作为豁免资产有 $100,000 的上限,且这个上限是信托本金加上受助单元持有的人寿保单现金退保价值合并计算的 —— ontario.ca(2026-07-31 取)
- 同一份 ODSP 指引把这条路的边界写死了:受助单元的成员如果已经收到或有权收到一笔继承,不能自己创设绝对酌情信托、也不能把那笔继承放进去以求它不被算作资产;他们同样不能指示自己已收到或有权收到的其他款项被放进绝对酌情信托 —— ontario.ca(2026-07-31 取)
- 安省 ODSP 政策指引 4.7:已经直接收到的继承或人寿保险金放进(非酌情)信托的,收到那个月按收入处理,此后作为豁免资产,前提是尽快设立信托;为留出合理时间,受助人最多可以有六个月去把这笔钱放进信托 —— ontario.ca(2026-08-05 取)
- 合资格残障信托(QDT)的成立条件:它必须是因某个人去世而产生的遗嘱信托,与一名或多名受益人共同在当年 T3 上用表格 T3QDT 作出选择;每名作出选择的受益人必须由设立人在设立文件中指名、必须在相应纳税年度合资格享受残障税收抵免(DTC),且同一年内不得与另一个信托作同样的选择;信托还必须事实上是加拿大居民 —— canada.ca(2026-07-31 取)
- CRA 的两个定义:生前信托(inter vivos trust)就是「不是遗嘱信托的信托」;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一般是因某人去世而产生的信托或遗产,包括依遗嘱条款或法院命令设立的;1981 年 11 月 12 日之后设立的信托,若有去世者以外的人向其注入过财产,一般就不再算遗嘱信托 —— canada.ca(2026-07-31 取)
- 《所得税法》第 122(2) 条:信托上一年是合资格残障信托(QDT),本年若出现——(a) 年末没有任何受益人仍是「作出选择的受益人」;(b) 该年在信托不再是加拿大居民之前结束;或 (c) 该年内向未作出选择的受益人支付或分配了款项(法定例外除外)——三种情形之一,就要按 122(1)(c) 的公式补回「假如这些年一直按最高档交税」与实际已交税额之差,即回收税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8-05 取)
- 绝对酌情信托付出的钱在 ODSP 下的处理:本金不论价值都不算资产,利息只要留在信托内也不算收入;付出的款项在用于「获批准的残障相关物品/服务/教育培训支出、购买自住房或豁免车辆、租房的首末月租金、向 RDSP 或 RESP 供款」时可免记为收入,外加每 12 个月内不超过 $10,000 的任意用途;受益人须每年申报信托的付款情况,且注入信托的钱不得是本来就属于受助人的钱 —— ontario.ca(2026-07-31 取)
- 安省 ODSP 指引 4.1 里另外两项常被漏掉的豁免:自雇受助人可持有最高 $20,000 的、经营该业务所必需的业务资产;以及自住房出售所得,只要在 12 个月内用于购买另一处自住房,即为豁免资产 —— ontario.ca(2026-07-31 取)
- 安省财政厅《遗产管理税》(Estate Administration Tax)页:税基是「死者去世那一刻所拥有的全部资产的价值」;「计入」清单里明列「以他人名义持有的死者的全部财产」;「不计入」清单(保险有指定受益人、联名共有自动归属、RRSP/RRIF/TFSA 有受益人指定等)里没有一条是「持有于信托中的财产」 —— ontario.ca(2026-08-05 取)
- T3 申报表必须在信托纳税年度结束后 90 天内提交,欠缴税款也应在同一 90 天内缴清;拿不到信息单据时应先估算信托收入申报,事后再申请调整 —— canada.ca(2026-07-31 取)
- 2026 年 3 月 26 日 C-15 法案获御准,把信托申报规则写进《所得税法》:裸信托在 2025 年结束的纳税年度不必报 T3 与附表 15(受益所有权信息表),但某些裸信托从 2026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后结束的纳税年度起要报;同时新增豁免,包括全年公允市值总额不超过 $50,000 的信托,以及按 150(1.2)(b.1) 与 (c) 款所列特定资产类别、全年公允市值总额不超过 $250,000 的信托;且这些条件未满足、T3 仍须申报时,这几类信托对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后结束的纳税年度也不必随 T3 提交附表 15 —— canada.ca(2026-07-31 取)
- CRA 对裸信托的说明:「裸信托」这个词在《所得税法》里没有定义;若某项安排中受托人可合理视为就信托财产的一切事务充当全体受益人的代理人,且不属于第 108(1) 条「信托」定义 (a) 至 (e.1) 款所述的信托,则该安排就本法而言视同不是信托——这类安排一般就叫裸信托 —— canada.ca(2026-07-31 取)
- CRA《Graduated Rate Taxation of Trusts and Estates and Related Rules》(Budget 2014 相关页,已获御准生效):从 2016 纳税年度起,最高联邦边际税率适用于既得利益生前信托与(原先享累进税级的)遗嘱信托/遗产,累进税级只保留给分级税率遗产(GRE)与合资格残障信托(QDT)两个例外 —— canada.ca(2026-08-05 取)
- 信托把财产在 107(2) 一类的税务递延条件下转给另一个信托时,接手的新信托直接继承老信托更早的 21 年结算日,不能靠转一次信托把钟拨回零——这是现行法(104(5.8) 条)已经堵住的部分(仅限直接转移) —— budget.canada.ca(2026-08-05 取)
- Budget 2025《税务措施:补充资料》:有操作把信托财产递延转给一家由新信托持有的公司,间接绕开直接转移的反避税规则来重置 21 年时钟;Budget 2025 提议把反避税规则从直接转移扩大到间接转移,适用于预算日(该页面 Date modified 标注为 2025-11-04)或之后发生的转移;截至现行 ITA 合并本(现行至 2026-06-14),这条扩大尚未写入 104(5.8) 正文,是已宣布未立法的提案 —— budget.canada.ca(2026-08-05 取)
- Budget 2025 的「预算日」=2025 年 11 月 4 日。
降级理由:措施附件只定义「预算日=本预算案提交之日」,不写日历日期;该日期取自 budget.canada.ca 官方站点的结构化元数据,属官方站点自述而非条文/正文表述,故记 official_secondary。 —— budget.canada.ca(2026-08-05 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