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工签或学签的人,多半默认自己「还不是移民,所以税上也还不算加拿大人」。这个默认值是错的,而且错的方向很贵——它会让人在该报全球收入的年份没报,在该拿福利的年份没拿。
规则的第一句话就把两件事切开了:
Your immigration status tells you if you can live, work, or study in Canada… Unlike your residency status, it does not tell you your tax obligations.
你的移民身份告诉你能不能在加拿大居住、工作或学习……与居民身份不同,它并不告诉你你的纳税义务。
这是 CRA 自己写在新移民页上的[1]。IRCC 发的那张纸决定你能待多久,CRA 看的是另一套东西。
先说清这篇管谁。CRA 口径下的「临时居民」指持有学签、工签、访客记录、临时居民许可等 IRCC 签发许可的人,以及在许可到期前申请延期从而维持身份的人[2]。最后半句常被忽略——它不是 CRA 自创的,而是移民侧的法定结构:依《移民与难民保护条例》第 183(5) 条,若已申请延长授权停留期、而原授权期届满时决定尚未作出,授权停留期依法延长至决定作出之日(被拒)或新授权期届满之日(获准)[3];第 183(6) 条再写明,延长期间临时居民在受其他条件约束的前提下保留其身份[4]。IRCC 操作手册把这一段称为 maintained status(旧称 implied status)[5];Guide 5551 的实务表述是:现有临时居民身份仍然有效时才能申请延期,而且任何许可都应当在现有身份到期前至少 30 天提出申请;申请处理完毕并收到决定通知之前,原临时身份在相同条件下继续有效[6]。这里有两个强度不同的说法,别混成一句:「至少提前 30 天」官方用的是 should,是建议的提前量,不是法定期限;真正卡死的是上一句——申请必须在现有身份仍然有效时递出。等身份已经过期再递,maintained status 从一开始就不成立,后面 CRA 这一侧「仍算临时居民」的推论也跟着塌了。**留出那 30 天的意义在于,它给「材料被退回、要求补件」这类意外留了一段还来得及重递的缓冲。**所以对学签、工签、访客记录持有人来说,「旧许可纸面上已过期、新许可还没下来」的那一段,在移民法上仍可能有合法身份,在 CRA 的临时居民定义里也仍算临时居民。
临时居民许可(Temporary Resident Permit,TRP)不在这套缓冲里。 IRCC Guide 5554 原话:TRP holders do not benefit from maintained status[7]。谁可申请页写得更硬:首次申请 TRP,以及现有 TRP 持有人再申请下一张,都不会在处理期间保留临时居民身份;TRP 到期或 “permit in force until date” 过了、还没拿到新 TRP 的,就失去身份、须离境[8]。所以 TRP 持有人必须在现有许可到期前尽早再申——IRCC 明确说不保证会在到期前处理完[9]。监察使报告也单独点了同一例外:TRP 不是按条例 R181 续期,而是按《移民与难民保护法》A24 另申一张后续许可[10]。读到「许可到期前申请就能撑过去」时,先确认自己拿的是学签/工签/访客记录,还是 TRP——两类人的答案相反。
判定的通用规则(三道闸、四种身份、协定破决)已经在《你到底是不是加拿大税务居民》里写透,这篇不重复。这里只回答一件事:同一套规则套到临时居民身上,为什么答案比永居难得多,以及怎么把它落到你自己的情形上。
一 为什么临时居民的判定比拿枫叶卡的人难
因为官方给永居留了一条近乎自动的捷径,而这条捷径对你不适用。
入境方向上有一条很强的规则:申请并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加上省级医疗保险,这两项通常构成重大居住联系,因此除例外情形外会被判定为加拿大居民[11]。
请注意这句话的构造:它点名的是 landed immigrant status。工签和学签不在这句话里。 它不是说工签学签持有者不算居民,而是说——你没有那把自动钥匙,你的判定要老老实实回到联系清单上逐项去数。
而回到清单,入境者用的是与离境者完全相同的那一套:配偶或同居伴侣、受抚养人、住所,只要位于加拿大,几乎总是构成重大联系[12]。三项里任何一项落在加拿大,你的判定就已经很重了。
这就是本篇的第一个结论,也是最反直觉的一个:一个持工签、把老婆孩子接过来、租了公寓、拿了省医保的人,与一个刚落地的永居,在联系清单上几乎没有区别。签证类型没有出现在判据里,出现的是你的生活摆在哪。
二 工签本身就是一项联系,而且是官方白纸黑字列出来的
这一点很多人不知道。官方的次级居住联系清单里,逐字列着这一项[13]:
landed immigrant status or appropriate work permits in Canada
加拿大的永久居民身份,或者合适的工作许可
也就是说,工签既是你留在加拿大的凭证,也是税务判定表上的一格。 同一份清单上还有几项是几乎每个工签持有者都会有的:省或地区的住院与医疗保险、省或地区的驾照、在省或地区注册的车辆、加拿大银行账户与信用卡、受雇于加拿大雇主的经济联系。
单独看每一项都不重——次级联系必须合起来评估,单独一项通常不足以让人被判成事实居民[14]。但一个正常生活的工签持有者,往往一口气占了其中五六项。
「合起来看」这四个字,才是临时居民判定的真正判据。
一个具体到房子的例子
住所是重大联系里的第一项[15],而临时居民买房这件事在身份上是允许与否的问题,在税上则是另一件事——买了房,你就在重大联系那一栏里放进了最重的那一项。
工签学签持有者能不能买房、有哪些例外与贷款现实,见《工签、学签、访客身份能不能买房:禁令、例外和贷款现实》。那篇讲的是「能不能买」,这里补的是买了之后在税上意味着什么:一套自住的房子,基本上把「我只是临时来待几年」这个主张打掉了大半。 这不是理由不买,是买之前该知道它连着什么。
三 三种典型形态,答案不一样
同样拿着工签,下面三种人的答案可以完全相反。
形态一:全家一起来
配偶、孩子、住所三项重大联系全在加拿大[15],另外还有省医保、驾照、银行账户等一串次级联系。
这是最没有悬念的一格:几乎必然是事实居民,而且从入境当日起算[16]。全球收入从那天起要报,落地日的资产要按公允市值重定价,第二年起要看 T1135。
形态二:一个人来,家在国内
人在加拿大上班或读书,配偶与孩子留在国内,国内有房。
这一格是真正难判的,因为重大联系分裂在两边:加拿大这边有住所(哪怕是租的),国内那边有配偶与受抚养人。这时候两件事同时可能成立——加拿大按国内法判你是居民,中国按其国内法也判你是居民,于是要走协定破决。
中国那一侧不是自动成立,要按中国法论证。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17]。人常年在加拿大时,「无住所而一年住满 183 天」那条通常不满足;能否构成中国居民个人,关键看「住所」——配偶子女在国内、国内有房,正是「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的典型事实,但这是判断不是给定,主张协定中国居民身份时举证责任仍在你。
中加协定的顺序是:永久性住所 → 生活重心 → 习惯性居所 → 国籍 → 主管当局协商[18]。
但协定本身不改变加拿大国内法,改变它的是《所得税法》第 250(5) 条。 这一条是整个破决机制在加拿大这一侧的落点,而它的措辞比多数人以为的强硬得多[19]:
Notwithstanding any other provision of this Act …, a person is deemed not to be resident in Canada at a time if, at that time, the person would, but for this subsection and any tax treaty, be resident in Canada … but is, under a tax treaty with another country, resident in the other country and not resident in Canada.
尽管本法有任何其他规定……,某人若非因本款及税收协定本应为加拿大居民、而依与他国的税收协定该人是该他国居民且非加拿大居民,则视为不是加拿大居民。
读这一条要抓住两处:
- 「would, but for this subsection and any tax treaty, be resident」 —— 它的前提是你按国内法本来就是居民。也就是说 250(5) 排在最后:先按联系清单判你是居民(甚至先按 183 天判你是视同居民),这一条才有东西可以推翻。顺序反过来读会得出完全错误的结论。
- 「deemed not to be resident」 —— 结果不是「按非居民纳税」,是在本法所有目的下视为非居民。
第 2 点方向和多数人期待的相反,但真正会中招的资产比「买了房、有投资账户」窄得多。
很多人把协定破决当成纯粹的省税工具——「判给中国,加拿大就管不着我了」。
「视为非居民」从那一天起会挂上离境那一套(视同处置 + 对加拿大来源所得的预扣税),但《所得税法》第 128.1(4)(b) 明文把几大类资产排除在视同处置之外[20]:
- (i) 位于加拿大的不动产(real or immovable property situated in Canada)——在加拿大买的自住房本身不进这一刀;
- (iii) 排除的权利或权益(excluded right or interest)——RRSP、TFSA、RESP、FHSA 等注册账户在此列;
- (iv) 若你不是信托、且在截止离境日的 120 个月内作为加拿大居民累计不超过 60 个月,则上次成为居民时已持有的财产(以及之后继承取得的)也不在视同处置之列——落地时国内那套房、入境前就持有的境外股票,对多数「工签几年再离开」的人适用这条。
真正还可能中招的,主要是成为居民之后在加拿大新买进的非注册证券等未排除资产。 别用「房子 + 注册账户 = 几十万视同处置」吓自己不去主张本可主张的协定待遇;也别反过来以为「反正排除项在,破决免费」——未排除的那一格、预扣税、以及离境后的报表义务仍在。展开见离境税那一篇。
这一格最容易踩的坑是「我在加拿大只是租房,所以永久性住所在国内」。
协定意义上的永久性住所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居所——租的(包括租来的带家具房间)、买的、或以其他方式长期占用的;关键是它的永久性,不是大小,也不是产权还是租赁[21]。
你在多伦多签了两年租约的一室一厅,在协定眼里就是一个永久性住所。于是第一级破不出结论,直接进入生活重心——而生活重心要比的是家庭与社会关系、职业、财产管理地点等一整套东西,那才是这一格真正的战场。
还有一件事要提前知道:举证责任在你身上。 要主张自己按协定是中国居民,责任在你去证明自己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除非你能证明相反,CRA 有权假定你不是[22]。
前四级破不出、落到「主管当局协商」时,阶梯末位不是死胡同。 CRA 把这种情况写成相互协商程序(MAP)的典型请求:你按加拿大国内法是居民,又被对方国国内法认作居民,两国都主张你是协定目的下的本国居民——若不解决,同一笔收入可能被两边各征一次[23][24]。操作口径只有两句够用:一般向你主张自己是居民的那一国的主管当局提出请求[25];加拿大这一侧的协助不收费,现行指引是 IC71-17R6[26]。时限、材料清单与谈判怎么走,是主管当局协助专文的活——本篇只钉住:破决阶梯的最后一级对应一套官方程序,不是「没人管」。
形态三:来读书,寒暑假回国
CRA 给留学生开了一整页,而那一页开宗明义就说:国际学生在税上分成四种身份——居民(含只在加拿大居住一年中一部分时间的)、非居民、视同居民、视同非居民,取决于你与加拿大的居住联系[27]。也就是说,官方从来没打算给留学生一个统一答案。
它给的判据是两条反向指标[28]:
In general, you probably have not established significant residential ties with Canada if you: return to your home country on a periodic basis or for a significant amount of time in the calendar year; move to another country when not attending university in Canada.
一般来说,你可能没有建立重大居住联系,如果你:定期回本国,或一年中有相当长时间待在本国;不在加拿大上学时就搬到另一个国家去。
但同一段的下一句必须一起读,它的方向正好相反:
However, many international students who study or carry on research in Canada do establish significant residential ties with Canada.
不过,许多在加拿大学习或做研究的国际学生确实建立了与加拿大的重大居住联系。
两句话合起来的意思是:留学生没有默认答案。 只在假期回国两个月、其余时间人和东西都在加拿大的,很可能是居民;每年寒暑假加起来回去四五个月、在国内还有住处的,可能不是。
判完之后走哪条路,官方也是按四格分的[29]:入境并建立了重大联系的,按新移民的申报要求走;没建立重大联系又不构成视同居民的,按非居民走;视同居民按视同居民走;视同非居民适用非居民规则。四种身份对应四套表和四套抵免资格,选错那一套,多半是钱少拿了而不是税少交了。
学费抵免(ITA 118.5)是这条分界最硬的例子之一——诠释文件 S1-F2-C2 写得很直:不是加拿大居民、且不受加拿大所得税约束的学生,不能为将来成为纳税人时建立可结转或转让的学费抵免池[30];反过来,若你被 250 条视同为居民,则视同居民期间申请学费抵免时,118.5(1)(a) 里「院校须在加拿大」的要求被读掉——法条 118.5(2) 与 folio 同句确认[31][32]。结转、转让、可抵金额怎么算,是学费抵免专篇的活,本篇只钉住:身份格先定,抵免才有池子可攒。
留学这条路上从学签到枫叶卡的整本账(学费、生活费、工签费、PR 申请费与时间成本)见《留学转移民这条路的总账》。那笔账里有一项常被漏掉的输入,就是这一篇的输出——你是不是税务居民,直接决定了读书那几年能不能领 CGEB 这类抵免与相关省级款项[33]。
四 访客与「数天数」:183 天这个数的正确位置
访客没有工签学签,最容易掉进的坑正是这个数。
它不是第一关的判据。 法条原文写得很硬:某人在某税年内在加拿大短暂停留(sojourned)合计满 183 天或以上的,被视同为该整年的加拿大居民[34]。250(1)(a) 只适用于没有建立足够居住联系、因而不构成事实居民的人;这类人在某个日历年内在加拿大短暂停留合计满 183 天的,要就整年的全球收入纳税[35]。
CRA 的页面把三个条件并列写得很清楚[36]:当年停留满 183 天 · 在加拿大没有重大居住联系 · 且不因税收协定被认定为另一国居民。三条要同时成立。
天怎么数也有一条容易漏的:在加拿大的每一天或一天的一部分都算,明确点名要算进去的包括在加拿大的大学或学院上课的天数、在加拿大工作的天数、在加拿大度假(含周末出游)的天数[37]。
但「人在境内」不等于「在短暂停留」,这一层被通俗页省掉了。 诠释文件说得更严:是否构成短暂停留(sojourn)是事实问题,不是每一天人在境内就自动计入;sojourn 指以建立临时居所的意义作短暂停留。每天通勤来加拿大上班、夜里回境外常住地的人不构成短暂停留;同一个人来加拿大度假就构成,整个假期每一天都计入。区分两者的着眼点是他非工作时间待在哪个国家[38]。CRA 的通俗页也点名了这条:住在美国、通勤来加拿大上班的,通勤日不计入[39]。
所以这个数不是入境章的简单加总,它先要过一道「这次停留是什么性质」的筛。
「整年」两个字是这条规则最贵的地方。 事实居民只就当居民的那一段期间报全球收入——这是《所得税法》第 114 条给部分年度居民的算法底座[40][41];而 250(1)(a) 下的视同居民,从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全都要报[35][34]——哪怕你 7 月才第一次踏上加拿大。
视同居民这一格还有一个代价常被忽略:它不属于任何一个省。 全年全球收入要报,可以申报全部联邦扣除与非退税抵免,但要缴联邦附加税代替省税,而且拿不到任何省或地区的税收抵免[42]。离境前住在魁北克的人这一格另有一条要主动申请的救济,见《你到底是不是加拿大税务居民》第五节。
五 学生条款:中加协定第十九条能挡什么
留学生里流传最广的一句是「协定规定留学生免税」。这句话对了一半,而错的那一半正好在钱最多的地方。
条款原文只管一件事[43]:
Payments which a student, apprentice or business trainee … receives for the purpose of his maintenance, education or training shall not be taxed in that Contracting State.
学生、学徒或企业实习生……为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而收到的款项,在该国不予征税。
它保护的是用途为「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那类款项——父母打来的生活费、供你读书的资助。它没有说在加拿大打工的工资免税,也没有说你在加拿大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
这里要更正一处容易顺手写错的限定:不少中文说法(包括本篇初稿)会把它写成「从境外汇来的钱」。中加协定第十九条的文本里并没有「境外来源」这个限制词——上面引的原文只限定了款项的用途,没有限定它的来源地[43]。很多国家的协定学生条款确实写着「arising outside that State」,但中加这一版没有这半句。别凭对其他协定的印象给它加一个条件。
而且它的适用前提是「在到访该国之前是或曾是另一缔约国居民,且仅因教育或培训目的在该国停留」。
CRA 外部技术解释 2011-0425891E5 专门回答过中加协定第十九条怎么用,把条件拆成四条、必须同时满足[44]:是学生/学徒/企业实习生;是(或到访前曾是)中国协定居民;仅为教育或培训目的临时在加拿大;所收款项用途是维持生活、教育或培训。
「仅因」(solely)这一条,官方写得比协定原文硬。 若此人在加拿大还有任何其他目的,或不打算让停留保持临时性质,就不能享受第十九条[45]:
If the individual has any other purpose for their presence in Canada, or if they do not intend for their stay to be temporary, they cannot benefit from Article 19.
若该人在加拿大还有任何其他目的,或不打算让停留保持临时性质,则不能享受第十九条。
同一份解释还把打工这件事钉死了两层[46]:
- 非教育/培训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雇佣收入——例如「第二份不相关工作」(a second unrelated job)——本身就不在第十九条保护范围内(这是款项用途那一关,不是 solely 那一关)。
- 若赚取的收入超过维持生活、教育或培训所需,则更难主张自己「仅为」教育或培训目的在加拿大——这一层才直接打在 solely 上。
所以「边读书边打工算不算 solely」不是空白题,而是两道闸: 工资本身多数情况下本来就不进第十九条;打工规模大到盖过生活/教育所需时,还会反过来威胁你对 solely 的主张。破坏的只是这一条免税,不是居民身份判定本身。
递交 PR 申请本身,就可能终止第十九条待遇——不必等到拿到枫叶卡。
同一份 CRA 解释 2011-0425891E5 说:在缺乏相反强有力因素时,申请并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多数情况下会导向结论——该人不再把在加拿大的停留视为临时「访问」,因而无法再援引第十九条;自愿撤回申请可作为仍属临时的证据一并考量。CRA 在此援引联邦上诉法院 Li v. The Queen(94 DTC 6059):选择申请成为 landed immigrant,即表明意图在加拿大永久留下;取得身份后便不能再援引第十九条[47]。对正在走 CEC/EE 的留学生,这是时点决策:生活费那一格的免税,可能在递交申请那一刻起就站不住。
边界要说清楚。 这份解释是 2012 年的外部技术解释,汇编页自带「未必代表 CRA 现行立场」提示,不是 canada.ca 现行通俗页;它回答的是 PR 申请与 solely,没有给出「校内工每周多少小时就破线」这种数字线。诠释文件 Series 5 Folio 1 现行目录也只有第一章 S5-F1-C1,没有单独的 S5-F1-C2——sojourner 规则写在 C1 的 ¶1.32–1.33,别按别的系列去找一本不存在的 C2[48]。金额大到值得计较的,这仍是找持牌税务师的触发点。
所以正确的用法是:这条不改变你的居民身份判定,它是一条收入层面的免税规定。真要用它,路径是先把这笔收入报进全球收入,再按协定在报税表 25600 行上把免税部分扣除[49]。不是「不用报」,是「报了再扣」。
六 被判成居民,那一天起发生三件事
判定不是一份可以拖到年底再想的事——它有一个具体日期,而三件事挂在那个日期上。
第一,全球收入从那天起要报。 成为居民的那一段期间要按加元申报境内外全部收入;不是居民的那一段只报特定几类加拿大来源收入(境内雇佣或经营收入、处置应税加拿大财产的应税资本利得、加拿大来源奖助学金的应税部分)[41]。这条分界线就是你的入境日。
第二,你名下的资产在那一天被重新定价。 移民加拿大时持有的某些财产,被视同已按成为税务居民当日的公允市值卖出并立即重新取得;这个市值就是日后处置时算利得的成本[50]。
这一条对临时居民尤其容易被忽略,因为大家默认「重定价是给新移民的」。不是。它挂在「成为税务居民」这个事件上,而不是挂在枫叶卡上。拿工签落地那天国内那套房值多少,五年后卖掉时要用的成本就是那个数——当时没留证据,五年后就要重建。
第三,境外信息申报从第二年开始——不止 T1135。 《所得税法》第 233.7 条:个人(信托除外)在其首次(first became)成为加拿大居民的那个税年,尽管 233.2、233.3、233.4、233.6 各节本来要求申报,也不必提交相应信息表[51]。这覆盖的是:
- T1135(233.3,境外财产)——最常见的那张[52];
- T1134(233.4,境外联属公司)——国内有公司股权的工签持有者,迟报罚款起点远高于 T1135;
- T1141/T1142(233.2/233.6,与境外信托的转移与分配)——涉及家族信托时才碰到。
对新居民而言,境外财产的成本额就是首次成为居民时的公允市值,此后各年据此判断 T1135 门槛[52]。注意 233.7 用的是 first became——只豁免人生第一次成为加拿大居民的那一年;第二次入境不再给。第二年起怎么报、门槛怎么算、罚则有几级,见《海外资产超过十万加元:T1135 到底怎么报》。
顺带说一件事关顺序的:CRA 把一个人成为税务居民的第一年称为「新移民」年,而新移民可以在第一次报税之前就申请福利与抵免[53]。落地首年具体怎么报、抵免怎么按天折算,见《落地加拿大第一年怎么报税》。
七 被判成非居民或视同非居民,加拿大还收什么
判成非居民不等于加拿大不管你了,只是征法换了一套。
被动收入走第 XIII 部分预扣税:股息、租金与特许权使用费、养老金、CPP/QPP、RRSP 与 RRIF 付款、年金等,由付款方直接扣走。标准税率 25%,协定可以调低;这笔预扣通常就是最终税负,不能靠报税退回[54]。
但有几类收入仍然要报表结算[55]:在加拿大受雇或经营生意的收入;按协定在居住国免税的、来自加拿大居民雇主的境外工作报酬;在加拿大居民期间履行职务而取得的某些境外雇佣收入;加拿大奖学金、助学金、研究补助的应税部分;处置某些加拿大财产的应税资本利得;在加拿大提供服务(非常规连续雇佣)的收入。
这份清单里第四项对留学生是直接相关的——加拿大来源奖助学金的应税部分,即使你是非居民也可能要报。
还有一格容易被漏:视同非居民。 已经是视同居民、又在协定国建立了居住联系并被判为该国居民的,可能成为视同非居民,而视同非居民适用与非居民完全相同的规则[56]。这一格在实务里常出现在「人在加拿大待够了天数、但生活重心明显还在国内」的形态上。
八 福利那一侧:两把钥匙,不是一把
这是临时居民最容易算错预算的地方,而根因是把「税务居民」和「有资格领钱」当成了同一件事。
官方口径是两条并列的[33]:
To receive any benefit and credit payments… you need to be a resident of Canada for income tax purposes. For some payments, you also need a valid immigration status.
要领取任何福利与抵免款项……你必须是所得税上的加拿大居民。 对某些款项,你还需要有效的移民身份。
税务居民身份是第一把钥匙,移民身份是第二把。 有些款项只要第一把,有些两把都要。
牛奶金是需要两把钥匙的典型,但第二把钥匙的法定主语比「你自己是临时居民」宽——《所得税法》第 122.6 条「eligible individual」(e) 的写法是:你本人,或你的同居配偶/同居伴侣,任一为加拿大公民、永居、受保护人,或满足 18+1 条件的临时居民等,即够格[57][58](申请表是 RC66[59];T4058 是非居民报税手册,不是牛奶金资格文件[60])。
因此 18+1 等待期只落在「你和同居配偶/伴侣都还不是公民、永居或受保护人」这条路径上。 走临时居民路径时,通俗页与 T4114 要求同时满足:过去 18 个月一直住在加拿大,并且第 19 个月持有一份不注明「不赋予身份」或「不赋予临时居民身份」的有效许可[61][58]。
法条用词是 resident in Canada(税法上的「居民」),不是日常口语里的 lived[57]。含义是:这条 18 个月表以税务居民身份计时,不完全等于落地日物理到场——前几个月若还没建立重大联系、尚未成为税务居民,时钟可能比你按入境日算的更晚。
T4114 还补了一句后果:未满足 18 个月连续居住、或许可带有「不赋予身份/不赋予临时居民身份」备注的,申请只用于登记 CGEB 等项目,牛奶金本身要等条件齐了再申[58]。
同时,牛奶金还要求 qualifying 一方是税务居民——CRA 对此的解释仍然是那三项重大联系:加拿大有住所、有配偶或同居伴侣、有受抚养人[62]。
移民身份这把钥匙拿到手之后还要维护它。 新移民页有两句:续期后要主动通知 CRA,钱才不会断[63];许可一旦过期,也必须续期并保持更新才能继续领款[64]。CRA《Keep getting your payments》页把操作路径写死了:把续期/延期后的许可副本通过 My Account 的 Submit Documents(或邮寄税中心)交上去;若许可已过期且未在到期前申请延期,款项会停;新许可还没下来时,也必须先交 IRCC 确认申请处理中的信函或门户截图[65]。
税务居民身份不会因为一张纸过期而消失,但那笔钱会因为 CRA 手上那张纸过期而停。 两把钥匙仍要分开维护;只是第二把钥匙的等待期,本身又以第一把(税务居民)计时——不是两套完全无关的钟。
纳税人监察使 2025 年 3 月的专题报告《Timing is Everything》把这件事的实务代价写透了:访客记录/学签/工签在 CRA 系统里到期后,若你没证明自己仍处于 maintained status,CRA 会在次月停发牛奶金[66];而近年 CRA 处理这类身份更新通信一般要 14 周或更久[67]——所以「到期后再交」常常等于少拿好几个月,虽然事后可能补发,但中间的房租与育儿开支要自己扛。报告还点出空窗期的一张常见坑:新旧许可之间那几个月,CRA 是否发钱,关键看新许可备注里有没有类似 Temporary resident status maintained as per R183(6) 的字样;没有这类备注时,CRA 可能不发空窗期款项[68]。操作含义:续期材料要在到期前就交到 CRA,不要等新许可到手;新许可下来后核对备注,缺 R183(6) 字样就回 IRCC 要求更正,再把更正件交给 CRA。
这个 19 个月不是「申请要审 19 个月」,是「前 18 个月一分钱都没有」——但主语要先看清。
若你本人或你的同居配偶/同居伴侣已是公民、永居或受保护人,122.6(e) 不要求走临时居民那条 18+1,没有这条等待期[57][58]。一方已是 PR、另一方持工签带孩子落地——这种极常见的家庭,往往第一个月就能申,不是「全家头一年半零牛奶金」。只有你和同居配偶/伴侣都还不是公民、永居或受保护人、要靠临时居民身份拿牛奶金时,才是:头 18 个月一分钱没有,第 19 个月才可能开始。这是一笔要提前放进预算的现金流缺口,而不是一个流程延迟。
它连着的身份时点决策,也要按主语收窄:永居路径确实没有这条等待期——但对「全家都还是临时身份、有小孩」的家庭,量级才足以影响「先工签几年再转」还是「尽早走永居」;对「一方已是 PR」的家庭,用这条去推「必须尽早转永居才能拿钱」是反向指引。 相关的账见《落地加拿大第一年怎么报税》那一节。
九 转永居那一刻,税上会重新算一次吗
不会。这是本篇要澄清的最后一个误会。
税务居民身份挂在事实上(联系、天数、协定),不挂在许可类型上[1]。你在工签期间如果已经是事实居民,那么:
- 你的税务居民起算日是当年建立联系那一天,不是拿到枫叶卡那天[16]。
- 你的资产重定价日也是那一天——单纯从工签升级到永居、中间没有断过居民身份的,不会因为拿了枫叶卡再来一次[50][69]。
- 你的 境外信息申报首年豁免(233.7 的 first became)已经用在人生第一次成为税务居民的那一年了,不会因为身份升级或再次入境重新给一次[51][52]。
这两条不要混成一句。 233.7 写的是 first became(只给首次);128.1(1) 写的是 becomes(每次成为居民都触发入境侧视同取得)[69][51]。对「工签几年 → 断联系回国几年 → 再以永居入境」这条路径:T1135/T1134 等首年豁免确实不会再给,但资产重定价会再来一次——第二次成为居民时,国内资产可以重新抬到新的入境日公允市值。
变的是福利那一侧。 拿到永居之后,需要「第二把钥匙」的那些款项资格随之改变——牛奶金那条 18+1 个月的临时居民等待期,对本人(或同居配偶/伴侣)已是永居的路径不适用[57][61]。
反过来说,如果你在工签期间不是税务居民(例如全程没建立重大联系、每年待得也不够),那么拿到永居并办了省医保之后,那条「除例外情形外判定为居民」的规则就开始对你适用了[11],税务居民身份从那时起算,重定价也从那时起算。
飞出国这边看到最贵的一类误会,是有人以为「转永居那年会重新给一次资产重定价」,于是把国内房产的处置一直拖到拿卡之后——如果他在工签期间早就是税务居民且中间没断过,那几年的增值早就已经进了加拿大的税网,拖延不但没省税,还多攒了几年应税增值。
十 按这个顺序做
- 先判身份,别先判签证。 拿出联系清单,三层分开数:住所/配偶/受抚养人(重大),工签、省医保、驾照、车辆、银行账户、雇佣(次级),其余(第三层)。
- 拿不准就填 CRA 的免费自评表,别只对着清单自己数。 入境或在加拿大短暂停留过的填 NR74(Determination of Residency Status — Entering Canada)[70];已经离开或计划暂时/永久离开的填 NR73[71]。非居民报税手册 T4058 把这两张表写成「仍不确定就填、尽快寄给 CRA」的默认出口,并重申重大居住联系三项:住所、配偶或同居伴侣、受抚养人[60]。多数情况下 CRA 会根据表上填的事实给一份居民身份意见——但这份意见对 CRA 没有约束力,日后更详细审查时可能被推翻并要求证明文件,所以境内外居住联系要填全[72]。
- 把入境日写下来并留证。 这一天是全球收入的分界线,也是资产重定价日。机票、租约、省医保生效日、入职日,四样留着。
- 落地当天做一次境外资产估值。 国内的房、股票、理财,各按当天的公允市值记下来并留下依据。这个数在五年十年后才用得上,那时候补不回来。
- 两边都可能算你居民的,按协定破决阶梯逐级走:永久性住所 → 生活重心 → 习惯性居所 → 国籍 → 主管当局协商。别以为租房就没有永久性住所。 落到最后一级时,按 IC71-17R6 走 MAP:向你主张居民身份的那一国主管当局提出,加拿大这一侧不收费[23][25][26]。
- 要用协定,先准备举证材料。 「我在国内也交税」是一个需要你举证的主张,不是一句陈述。
- 福利按两把钥匙查:先确认自己是税务居民,再看那笔钱要不要移民身份这第二把。有小孩的先核 122.6(e) 主语——你或同居配偶/伴侣任一已是公民、永居或受保护人的,没有 18+1 等待期;两人都还是临时身份时,才把 18+1 缺口写进预算[57]。每次许可续期——最好在到期前——把许可副本或 IRCC 处理中证明交到 CRA My Account 的 Submit Documents[65][63];许可过期本身也会导致钱停[64]。TRP 持有人没有 maintained status 缓冲,到期前必须尽早再申[7]。
- 第二年起把境外信息申报排上日程。 233.7 首年豁免覆盖 T1135/T1134/T1141/T1142;第二年起门槛按落地日市值算,很多人第一次就超线[51]。
- 读到这里才发现自己可能早就是税务居民、却漏报了全球收入或 T1135 的——下一步是自愿披露(VDP),不是干等审计。 现行指引是 IC00-1R7(适用于 2025-10-01 及以后收到的申请)[73]:未受提示的(unprompted)申请通常可获 100% 罚款减免 + 75% 利息减免,且不因所披露事项被移送刑事起诉;已受提示的(prompted)通常为至多 100% 罚款减免 + 25% 利息减免;已进入针对所披露事项的审计或调查的,一般不符合「自愿」。税款本身仍须缴清。入口是表格 RC199。金额越大、年数越久,越要先找持牌税务师走预沟通,别自己先乱补报。
常见问题
Q:我只有工签,是不是就一定不是税务居民?
A:不是。判据是居住联系,不是许可类型;官方原话是移民身份「并不告诉你你的纳税义务」[1]。而且工签本身还是官方列出的一项次级居住联系[13]。
Q:那反过来,拿了枫叶卡是不是就一定是?
A:接近但不是自动的。规则说的是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加上省级医疗保险两项,除例外情形外会被判定为居民[11]。是两项一起,不是单靠一张卡。
Q:我是留学生,一年回国三个月,算居民吗?
A:没有默认答案。定期回国或一年中有相当长时间待在本国,是「可能没有建立重大联系」的指标;但 CRA 同一段里也写了,许多在加拿大读书或做研究的国际学生确实建立了重大联系[28]。要按你自己的联系清单逐项数。
Q:中加协定第十九条不是说留学生免税吗?
A:它管的是「为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而收到的款项」[43],并且要求你仅为教育或培训目的临时在加拿大[45]。非培训组成部分的打工收入(例如第二份不相关工作)不在保护范围内;收入超过生活/教育所需时,solely 本身也更难站得住[46]。它不改变居民身份判定。用法是先报进全球收入,再在 25600 行扣除[49]。
Q:访客身份待满 183 天会怎样?
A:如果你同时满足另外两条(在加拿大没有重大居住联系、且不因协定被判为另一国居民),会被视同为整年的加拿大居民,全年全球收入都要报[36][35]。而且视同居民不属于任何省,拿不到省级税收抵免[42]。
Q:数天数要不要算入境和出境当天?
A:要。在加拿大的每一天或一天的一部分都算一天,上课的天、上班的天、度假的天(含周末出游)都点名要算[37]。
Q:我工签期间已经是税务居民,转永居那年会不会重新给一次资产重定价?
A:中间没断过居民身份、只是工签升永居——不会。重定价挂在「成为税务居民」(128.1(1) 的 becomes)上,许可类型升级本身不触发第二次[50][69]。若中间断联系回国、再以永居入境,那是又一次 becomes,会再抬一次成本。T1135/T1134 等首年豁免不同:233.7 写的是 first became,人生只给第一次[51][52]。
Q:工签期间买了房,对税务身份有影响吗?
A:有,而且是最重的那一类。住所是几乎总算数的三项重大联系之一[15]。能不能买、有哪些例外,见工签学签买房那一篇。
Q:孩子的牛奶金要等多久?
A:先看 122.6(e) 主语——你或同居配偶/伴侣任一为公民、永居或受保护人的,没有 18+1 等待期[57]。只有走「双方都是临时居民」路径时,才要过去 18 个月一直住在加拿大、且第 19 个月持有有效许可[61][58],同时 qualifying 一方还得是税务居民[62]——那条路径下前 18 个月没有这笔钱。
免责声明:本文由 AI 辅助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税务或法律建议。承重口径已于 2026-07-31 回 CRA 诠释文件 S5-F1-C1、CRA 留学生与新移民页、牛奶金资格页与加拿大财政部中加协定文本逐条核对,源清单附后。临时居民的税务居民判定是事实判定,同样的签证类型在不同家庭情形下结论可能相反,落地执行前请找持牌税务师(CPA)过一遍。飞出国论坛不承担因使用本文信息导致的任何损失。
参考来源(73 条,点开看)
正文里每个上标数字对应下面一条,点进去能看到原文那句话。
括号里是我取源的日子——规则会改、数字会调,隔得越久越值得你自己再点一次。
- CRA 明确把移民身份与税务居民身份分开:移民身份告诉你能不能在加拿大居住、工作或学习,它反映你来加拿大的原因和停留的长度;与居民身份不同,它并不告诉你你的纳税义务 —— canada.ca(2026-07-31 取)
- CRA 口径下的「临时居民」指持有学签、工签、访客记录、临时居民许可等 IRCC 签发许可的人,以及在许可到期前申请延期从而维持临时居民身份的人 —— canada.ca(2026-07-31 取)
- IRPR R183(5) / 《移民与难民保护条例》第 183(5) 条:临时居民若已申请延长授权停留期,而在原授权期届满时申请尚未作出决定,则授权停留期依法延长至——申请被拒之日,或申请获准后的新授权期届满之日(以适用者为准);此即 maintained status 的法条落点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8-01 取)
- IRPR R183(6):授权停留期依 183(5) 延长期间,临时居民在受其他条件约束的前提下保留其身份(retains their status)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8-01 取)
- IRCC 操作手册把 R183(5) 依法延长的授权停留期称为 maintained status;申请若被 R12 判为不完整,则不发生 maintained status 延长,恢复身份的 90 天从原授权停留期届满起算 —— canada.ca(2026-08-01 取)
- IRCC Guide 5551:现有临时居民身份仍有效时可以申请延期;应在身份到期前至少 30 天申请;申请处理完毕并收到决定通知之前,原访客临时身份在相同条件下继续有效 —— canada.ca(2026-08-01 取)
- IRCC Guide 5554:持有有效 TRP 期间你有有限期的临时居民身份,但 TRP 持有人不享有 maintained status(许可到期前再申请下一张 TRP,也不会自动把授权停留期依法延长到决定作出之日) —— canada.ca(2026-08-01 取)
- IRCC「谁可申请 TRP」页:TRP 申请人(含首次申请与现持有人再申请下一张)不享有 maintained status,也不在处理期间保留临时居民身份;TRP 到期或 permit in force until date 已过且尚未拿到新 TRP 的,失去加拿大临时居民身份并须离境 —— canada.ca(2026-08-01 取)
- Guide 5554 操作提示:TRP 仍有效时可申请下一张,但须在 Expiry date/Permit in force until date 之前尽早申请,因为 TRP 持有人没有 maintained status;IRCC 不保证在现有 TRP 到期前处理完申请 —— canada.ca(2026-08-01 取)
- 监察使报告在解释 maintained status 时单独排除 TRP:TRP 持有人在处理期间不享有 maintained status,因为他们不是按 IRPR R181 续期,而是按 IRPA A24 申请后续 TRP —— canada.ca(2026-08-01 取)
- 入境方向上 CRA 有一条很强的规则:申请并取得永久居民身份以及省级医疗保险的,这两项通常构成重大居住联系,因此除例外情形外会被判定为加拿大居民 —— canada.ca(2026-07-31 取)
- 入境者的判定沿用与离境者相同的联系清单:关于居住联系的那几段对入境者同样适用;配偶或同居伴侣、受抚养人、住所若位于加拿大,几乎总是构成与加拿大的重大联系 —— canada.ca(2026-07-31 取)
- 官方的次级居住联系清单里明确列有「永久居民身份,或合适的工作许可」这一项;同一份清单还包括省或地区的住院与医疗保险、省或地区驾照、注册车辆、加拿大银行账户与证券账户等 —— canada.ca(2026-07-31 取)
- 次级居住联系必须合起来评估才能判断其中任何一项的分量;单独一项次级联系通常不足以让一个人被判定为事实居民 —— canada.ca(2026-07-31 取)
- 几乎总是构成重大居住联系的三项是:住所(可以是多处)、配偶或同居伴侣、受抚养人 —— canada.ca(2026-07-31 取)
- 入境并建立居住联系的,一般从入境当日起就被视为加拿大税务居民;短暂停留者另按视同居民规则处理 —— canada.ca(2026-07-31 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 fgk.chinatax.gov.cn(2026-08-03 取)
- 中加税收协定第 4 条(第四条 / 第4条)第二款的破决顺序:永久性住所 → 生活重心(人身与经济关系更密切的一国)→ 习惯性居所 → 国籍 → 两国主管当局协商 —— canada.ca(2026-07-31 取)
- ITA 250(5) / s. 250(5):《所得税法》第 250(5) 条——某人若非因本款及税收协定本应为加拿大居民,但依与他国的税收协定该人是该他国居民而非加拿大居民,则尽管本法有任何其他规定(除 126(1.1)(a) 外),该人在该时点视为不是加拿大居民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7-31 取)
- ITA 128.1(4)(b) 离境视同处置对个人排除:位于加拿大的不动产;在加拿大常设机构经营生意所用资本财产等;排除的权利或权益(excluded right or interest,含 RRSP/TFSA/RESP 等);以及在截止离境日的 120 个月内作为加拿大居民累计不超过 60 个月者,其上次成为居民时已持有(或之后继承取得)的财产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8-03 取)
- 协定意义上的永久性住所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居所——租的(包括租来的带家具房间)、买的、或以其他方式长期占用的;关键是这个住所的永久性,而不是它的大小或产权与租赁性质 —— canada.ca(2026-07-31 取)
- 就协定居民条款而言,证明自己在另一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举证责任在纳税人身上;除非纳税人能证明相反,CRA 有权假定该人不是另一国的协定居民 —— canada.ca(2026-07-31 取)
- IC71-17R6 ¶11 首例:加拿大居民同时被条约对方国国内法认作居民、两国都主张其为协定目的下的本国居民时,若未解决则同一笔收入可能被两国征税;须向加拿大或对方主管当局提出请求,以启动两国就协定居民条款中破决规则如何适用的协商;纳税人应向其主张居民身份的那一国主管当局提出 —— canada.ca(2026-08-01 取)
- CRA MAP 页: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相互协商程序)是 CRA 为协助纳税人解决双重征税或不符合税收协定征税情形而提供的服务;现行操作指引为 IC71-17R6 —— canada.ca(2026-08-01 取)
- IC71-17R6 ¶9:纳税人认为一国或两国的行为导致或将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的征税时,可依协定 MAP 条款请求主管当局协助;一般应向其居民国的主管当局提出请求以寻求协定救济 —— canada.ca(2026-08-01 取)
- IC71-17R6 ¶1:CRA 按加拿大税收协定提供主管当局协助,此项服务不收费 —— canada.ca(2026-08-01 取)
- CRA 的留学生页把国际学生分成四种身份:居民(含只在加拿大居住一年中一部分时间的学生)、非居民、视同居民、视同非居民;身份取决于与加拿大的居住联系 —— canada.ca(2026-07-31 取)
- CRA 给留学生的判据是两条反向指标加一句总括:定期回国或每年有相当长时间待在本国、不上学时就搬去另一个国家的,一般没有建立重大居住联系;但许多在加拿大读书或做研究的国际学生确实建立了与加拿大的重大居住联系 —— canada.ca(2026-07-31 取)
- 留学生的申报路径按身份分四条:入境并建立了重大居住联系的按新移民的申报要求走;没有建立重大联系又不被视同居民的按非居民的要求走;视同居民按视同居民的要求走;视同非居民适用非居民规则 —— canada.ca(2026-07-31 取)
- S1-F2-C2 ¶2.54 / ITA 118.5 结转边界:不是加拿大居民、且不受加拿大所得税约束的学生,不能为将来成为纳税人时建立可结转或转让的学费抵免池 —— canada.ca(2026-08-01 取)
- ITA 118.5(2) / ITA1185:视同居民(s. 250)期间申请学费抵免时,118.5(1)(a) 中「在加拿大」的院校要求被读掉——即视同居民期间学费抵免不限于加拿大境内院校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8-01 取)
- S1-F2-C2 ¶2.4:诠释文件确认——学生若按 ITA 250 被视同加拿大居民,则 118.5(2) 去掉 118.5(1)(a)「院校须在加拿大」的要求;该规则只适用于视同居民期间 —— canada.ca(2026-08-01 取)
- 领取任何福利与抵免款项(含相关的省与地区款项)都需要先是所得税上的加拿大居民;对某些款项,还额外需要有效的移民身份。CRA 用移民身份与居民身份两者共同判断你是否有资格、以及从什么时候开始能拿 —— canada.ca(2026-07-31 取)
- ITA 250(1)(a) / s. 250(1)(a):《所得税法》第 250(1)(a) 条原文——除 250(2) 另有规定外,若某人在某税年内在加拿大短暂停留(sojourned)合计满 183 天或以上,则该人被视同为该整年的加拿大居民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8-01 取)
- 没有建立足够居住联系、因而不构成事实居民,但在某个日历年内在加拿大短暂停留合计满 183 天的,按 250(1)(a) 条被视同为该整年的加拿大居民,要就整年的全球收入纳税;而事实居民只就当居民的那一段期间课税 —— canada.ca(2026-07-31 取)
- 视同居民的第二类情形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当年在加拿大停留满 183 天、在加拿大没有重大居住联系、且不因税收协定被认定为另一国居民 —— canada.ca(2026-07-31 取)
- 计算 183 天时,在加拿大停留的每一天或一天的一部分都要算进去,明确包括在加拿大的大学或学院上课的天数、在加拿大工作的天数、在加拿大度假(含周末出游)的天数 —— canada.ca(2026-07-31 取)
- 是否构成「短暂停留」(sojourn)是事实问题,不是每一天人在境内就自动计入:sojourn 指以建立临时居所的意义作短暂停留,尽管停留时间可以很短。每天通勤来加拿大工作、夜里回境外常住地的人不构成短暂停留;同一个人若来加拿大度假则构成,整个假期的每一天或一天的一部分都计入。区分通勤者与短暂停留者时,着眼点应放在此人非工作时间待在哪个国家 —— canada.ca(2026-07-31 取)
- 计算 183 天时,住在美国、通勤到加拿大上班的,通勤日不计入 —— canada.ca(2026-07-31 取)
- ITA 114:《所得税法》第 114 条——只在一年中一部分期间为加拿大居民、另一部分期间为非居民的个人,其该年的应税收入按本条计算(居民期间与非居民期间分开处理;与 250(1)(a) 视同整年居民形成对照)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8-01 取)
- 成为加拿大居民的那一段期间要按加元申报全球收入(境内外全部来源);不是居民的那一段期间只需申报在加拿大取得的特定几类收入,最常见的是加拿大境内的雇佣或经营收入、处置应税加拿大财产的应税资本利得、来自加拿大来源的奖学金助学金研究补助的应税部分 —— canada.ca(2026-07-31 取)
- 视同居民全年全球收入都要报,可申报全部联邦扣除与非退税抵免,但要缴联邦附加税代替省或地区税,且拿不到任何省或地区的税收抵免;有资格申请 GST/HST 抵免 —— canada.ca(2026-07-31 取)
- 中加税收协定第 19 条(第十九条 / 第19条)学生条款:学生、学徒或企业实习生,在到访缔约国之前是或曾是另一缔约国居民,且仅因教育或培训目的在该国停留的,其为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而收到的款项,在该国不予征税 —— canada.ca(2026-07-31 取)
- 同一份 CRA 技术解释把第十九条拆成四项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是学生/学徒/企业实习生;是(或到访前曾是)中国协定居民;仅为教育或培训目的临时在加拿大;所收款项用途为维持生活、教育或培训 —— taxinterpretations.com(2026-08-01 取)
- 中加协定第19条 solely:CRA 外部技术解释 2011-0425891E5——个人必须「仅为教育或培训目的」临时停留在加拿大;若其在加拿大还有任何其他目的,或不打算让停留保持临时性质,则不能享受第十九条 —— taxinterpretations.com(2026-08-01 取)
- 同一份 CRA 技术解释对「款项用途」与「solely」的实务边界:非教育培训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雇佣收入(例如第二份不相关工作)不在第十九条保护范围内;若个人赚取的收入超过维持生活/教育/培训所需,则更难主张自己「仅为」教育或培训目的在加拿大 —— taxinterpretations.com(2026-08-01 取)
- 同一份 CRA 技术解释:申请并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在缺乏相反强有力因素时,多数情况下会导向结论——该人不再把在加拿大的停留视为临时「访问」,因而无法再援引第十九条;自愿撤回 PR 申请可作为意图仍属临时的证据一并考量。CRA 在此援引联邦上诉法院 Li v The Queen, 94 DTC 6059 —— taxinterpretations.com(2026-08-01 取)
- CRA 诠释文件 Series 5 Folio 1(Residency)现行目录只列出第一章 S5-F1-C1《判定个人居民身份》;没有单独的 S5-F1-C2 章。短暂停留者(sojourner)规则写在 S5-F1-C1 的 ¶1.32–1.33 —— canada.ca(2026-08-01 取)
- 成为加拿大居民后要报全球收入,但其中全部或部分可能因税收协定在加拿大免税;这部分要先报进收入,再在报税表 25600 行上扣除 —— canada.ca(2026-07-31 取)
- 移民加拿大时名下持有的某些财产,被视同已按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当日的公允市场价值卖出并立即重新取得;这个市值就是日后处置时计算利得或亏损的成本 —— canada.ca(2026-07-31 取)
- ITA 233.7:个人(信托除外)在其首次(first became)成为加拿大居民的那个税年,尽管 233.2、233.3、233.4、233.6 各节本来要求提交信息申报表,也无须提交——覆盖 T1141/T1135/T1134/T1142 等境外信息申报的首年豁免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8-03 取)
- 个人在他首次成为加拿大居民的那个税年不需要提交 T1135 表;对新居民而言,境外财产的成本额就是他首次成为加拿大居民时的公允市值,此后各年据此判断是否达到申报门槛 —— canada.ca(2026-07-31 取)
- CRA 把一个人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的第一年称为「新移民」年;新移民可以在第一次报税之前就申请福利与抵免款项 —— canada.ca(2026-07-31 取)
- 非居民只就来自加拿大的收入纳税;股息、租金与特许权使用费、养老金、OAS、CPP/QPP、退职金、RRSP 与 RRIF 付款、年金、管理费等走第 XIII 部分预扣税,标准税率 25%,协定可调低,且该预扣通常就是最终税负、不能靠报税退回 —— canada.ca(2026-07-31 取)
- 非居民仍可能要报加拿大税表来结算最终税负的情形包括:在加拿大受雇或在加拿大经营生意的收入;按协定在居住国免税的、来自加拿大居民雇主的境外工作报酬;在加拿大居民期间履行职务而取得的某些境外雇佣收入;加拿大奖学金、助学金、研究补助的应税部分;处置某些加拿大财产的应税资本利得;在加拿大提供服务(非常规连续雇佣)的收入 —— canada.ca(2026-07-31 取)
- 已经是视同居民、又在与加拿大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建立了居住联系并被认定为该国居民的,可能成为视同非居民;视同非居民适用与非居民完全相同的规则 —— canada.ca(2026-07-31 取)
- ITA 122.6「eligible individual」(e):申请人本人,或其同居配偶/同居伴侣,须为加拿大公民,或为永居、按 IRPA 定义的临时居民且在此前 18 个月一直是加拿大居民、受保护人、人道指定类别成员或印第安人;临时居民路径的 18 个月用词是 resident in Canada(税法居民),不是通俗口语 lived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8-03 取)
- T4114(牛奶金手册,承接旧称 CCTB/T4058 误指的那类 CCB 资格原文;申请表入口见 RC66):CRA 手册 T4114《Canada Child Benefit》——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同居伴侣须为公民、PR、受保护人,或「按 IRPA 定义的临时居民、且在过去 18 个月一直住在加拿大、并在第 19 个月持有有效许可」;未满足 18 个月或许可注明不赋予身份的,申请只用于登记 CGEB 等 —— canada.ca(2026-08-01 取)
- RC66:申请牛奶金(Canada Child Benefit)并登记 GST/HST 抵免、气候行动激励付款及相关省/地区项目的官方申请表 —— canada.ca(2026-08-01 取)
- T4058《Non-Residents and Income Tax》:非居民/视同非居民全年报税手册(不是牛奶金手册——牛奶金资格在 T4114)。定义非居民、列重大/次级居住联系,并指向 NR74/NR73 与 ITA 250(5) —— canada.ca(2026-08-01 取)
- 牛奶金(CCB)的临时居民资格要同时满足两条:过去 18 个月一直住在加拿大,并且在第 19 个月持有一份不注明「不赋予身份」或「不赋予临时居民身份」的有效许可 —— canada.ca(2026-07-31 取)
- 牛奶金的资格条件之一是申请人必须是所得税上的加拿大居民;CRA 对此的解释是通常住在加拿大并建立了重大居住联系,例如在加拿大有住所、有配偶或同居伴侣、有受抚养人 —— canada.ca(2026-07-31 取)
- 临时居民可以从在加拿大居住的第 19 个月起领取牛奶金,前提是持有有效许可并满足其他全部资格条件;临时居民许可续期之后必须主动通知 CRA,款项才能继续发放 —— canada.ca(2026-07-31 取)
- CRA 新移民页:福利与抵免款项取决于个人情形,情况有变应尽快通知 CRA;举例包括子女离开照护、本人离境、或临时居民许可过期——许可必须续期并保持更新才能继续领款 —— canada.ca(2026-08-01 取)
- CRA《Keep getting your payments》页「Temporary resident status」专节:要维持资格、避免款项中断,须把续期/延期后的许可副本通过 My Account 的 Submit Documents 或邮寄税中心交给 CRA;若许可已过期且未在到期前申请续期/延期,款项会停;新许可尚未签发时,须提交 IRCC 确认延期/申请处理中的信函或门户截图 —— canada.ca(2026-08-01 取)
- 同一份监察使报告的审查发现:访客记录/学签/工签在系统里到期后,若临时居民未向 CRA 证明自己仍处于 maintained status,CRA 会在次月停发牛奶金 —— canada.ca(2026-08-01 取)
- 纳税人监察使 2025-03-18 专题报告《Timing is Everything》:近年 CRA 处理 CCB 相关通信(含公民/移民身份更新)一般需要 14 周或更久——因此即便已把新许可交上去,款项仍可能中断数月 —— canada.ca(2026-08-01 取)
- 同一份监察使报告:新旧许可之间的空窗期,CRA 是否发那几个月的钱,关键看新许可备注里有没有类似「Temporary resident status maintained as per R183(6)」的字样;没有这类备注时,CRA 可能不发空窗期款项 —— canada.ca(2026-08-01 取)
- ITA 128.1(1):纳税人在某一时点 becomes resident in Canada 时触发入境规则(含对若干财产的视同处置与视同按公允市值重新取得);用词是 becomes,不是 first became——每次成为居民都可触发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8-03 取)
- NR74 表的适用情形:入境加拿大或在加拿大短暂停留过、需要帮助判定所得税上的居民身份的人填这张表(Determination of Residency Status — Entering Canada) —— canada.ca(2026-08-01 取)
- NR73 表的适用情形:已经离开或计划暂时或永久离开加拿大、需要帮助判定所得税上的居民身份的人填这张表(Determination of Residency Status — Leaving Canada) —— canada.ca(2026-08-01 取)
- 计划离开或已离开的可填 NR73,入境或在加拿大短暂停留过的可填 NR74。多数情况下 CRA 能就表上填报信息给出居民身份意见,但该意见完全基于纳税人自己提供的事实,填全境内外居住联系至关重要;该意见对 CRA 没有约束力,日后可能被更详细审查推翻并要求证明文件 —— canada.ca(2026-08-01 取)
- IC00-1R7《Voluntary Disclosures Program》(2025-09-10 发布,适用于 2025-10-01 及以后收到的申请):VDP 允许纳税人主动纠正漏报;未受提示(unprompted)通常获 100% 罚款减免与 75% 利息减免;已受提示(prompted)通常获至多 100% 罚款减免与 25% 利息减免;并免因所披露事项被移送刑事起诉;已进入针对所披露事项的审计或调查则不符合自愿;税款本身仍须缴清;申请表 RC199 —— canada.ca(2026-08-03 取)
本文是公开规则的整理与沿革梳理,不是法律或移民建议。个案的可行性、时机与材料取舍要看你自己的完整情况,请咨询持牌顾问或律师(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 s.91 规定了谁可以有偿代理)。
本文按公开税法条文与官方指引整理,不是针对你个人情况的税务意见。同样一笔钱在不同居民身份、不同持有结构下的结果可以差很远,报税前请以你当年的实际情况和官方最新表格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