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加拿大的美国人:两套税制同时压身

世界上只有两个国家按公民身份征税,美国是其中之一。这一件事,决定了这篇文章里的所有内容。

在美国出生、后来跟父母回国或移民加拿大、一辈子没在美国工作过一天的人——在美国税法上,你和住在纽约的人是同一类纳税人。加拿大税务局(CRA)自己把这句话写得很清楚[1]

In Canada, your tax status is not determined by your citizenship. However, the U.S. tax system is based on both residency and citizenship. … the U.S. tax system treats all U.S. citizens as U.S. residents for tax purposes no matter where in the world they reside.

在加拿大,你的税务身份不由公民身份决定。但美国税制同时基于居住地和公民身份。……美国税制把所有美国公民都视为美国税务居民,无论他们住在世界的哪个角落。

这篇讲清五件事:你到底是不是「美国人」 · 两套申报义务怎么并行(表比税可怕) · 加拿大的注册账户在美国那边会变成什么(TFSA、RESP、RRSP 三个命运完全不同) · 加拿大的基金为什么是税务毒药(PFIC) · 已经漏了很多年怎么办(有一条对住在加拿大的人特别友好的路)。

本篇不覆盖放弃绿卡或国籍的出境税,那是另一篇的事。加拿大这一侧的离境税见离境税那一篇


一 先确定你是不是「美国人」

这不是废话——很多人是美国税法上的美国人而不自知。

四类人落在网里:

  1. 美国公民,包括在美国出生、此后从未回去过的人。
  2. 绿卡持有人(合法永久居民)。CRA 写明:美国把绿卡持有人视为美国居民[2]
  3. 满足实质居留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的人——按三年期间在美停留天数加权计算[3]
  4. 通过父母取得美国国籍而本人不知道的人(俗称 accidental American)。

但身份认定有出口,而且出口很重要[2]

If you are a green card holder … the U.S. considers you to be a U.S. resident. However, if you are a resident of Canada for tax purposes as a result of the tie-breaker rules under the Canada–U.S. tax treaty and do not hold U.S. citizenship, you can inform your financial institution that you are a resident of Canada and not a resident of the U.S.

绿卡持有人……美国视你为美国居民。但若依加美税收协定的加比规则你被认定为加拿大税务居民、且你不持有美国国籍,你可以向金融机构声明你是加拿大居民而非美国居民。

:warning: 注意那半句:「且你不持有美国国籍」。
加比规则(tie-breaker)能救绿卡持有人和实质居留测试下的人,救不了美国公民。
公民身份没有加比规则可用——这是绿卡与国籍在税务上最关键的一处差别
而它恰恰是最多人搞混的地方:很多人以为「我是加拿大税务居民了,美国就管不着我了」。
对绿卡持有人这句话可能成立,对美国公民从来不成立。

:warning: 绿卡持有人:加比规则能用,但动作本身可能触发出境税——这是本篇必须写明的副作用。
美国税法把「长期居民」(long-term resident,一般指在过去 15 个纳税年度中有 8 年持有绿卡)单独划出一档。
IRC §7701(b)(6) 与 IRS 出境税页写明:长期居民若开始依税收协定被当作外国居民、不放弃协定对居民的待遇、并在 Form 8833 与 Form 8854 上通知 IRS,即不再被视为合法永久居民——
这一步落入 §877A 的 mark-to-market 出境税制度(全球资产视同在出境前一日按公允市值出售)[4]
「出境税怎么算」不在本篇范围(见开篇边界),但「你若按本节去援用加比规则,可能先触发它」必须写在推荐旁边。
是否构成长期居民、是否已通知 IRS、是否为 covered expatriate,个案差异极大——在填 8833/8854 或向银行声明「我是加拿大居民」之前,先找同时具备两国执业资格的人算一遍。

关于实质居留测试,还有一条常被忽略的出口:即使某年满足了测试,只要符合特定条件——其中之一是当年与外国保持更紧密联系——仍可被视为非居民外国人;而且美国国内法关于非公民是否为美国居民的判定规则,不能推翻税收协定关于居民身份的定义[3]


二 两套义务并行:真正可怕的是表,不是税

先说一个让人稍微松口气的事实:住在加拿大的美国人,若收入主要是工薪、且没有高额投资净收益,多数最终在美国不用交多少所得税,甚至一分不交。原因是加拿大的税率普遍高于美国,外国税收抵免(Form 1116)通常能把所得税抵到零;另有境外劳动所得排除(Form 2555)可选[5]

这句话有两条例外,不读完就当安慰话用,会每年白交钱。

例外一:自雇。 美国公民与符合条件的居民外国人,自雇净收入达到 $400 就要交自雇税(self-employment tax),税率 15.3%(其中 12.4% 为社会保障、2.9% 为 Medicare)[6]
它挂在 Schedule SE 上,不是 Form 1116 那套「所得税抵免」能直接抹掉的一层;境外劳动所得排除也挡不住它。
住在加拿大的自雇者,出口通常只有一条:美加社保总额协定(totalization agreement)。
IRS 写明,要依协定主张豁免,须向居住国社保机关申请 Certificate of Coverage(覆盖证明),再按程序附在美国报税材料上[7]
加拿大一侧由 Service Canada/ESDC 按加美社保协定开具。没有这张证明就自行在 SE 那一行写「Exempt」,站不住。

例外二:净投资所得税(NIIT)。 从 2013 年起,个人还可能就净投资收入另缴 3.8% 的 Net Investment Income Tax——计税基础是「净投资收入」与「修改后调整后总收入超出门槛的部分」二者取其低;门槛为已婚合并 $250,000、单身/户主 $200,000、已婚分开 $125,000[8]
利息、股息、资本利得、租金与特许权使用费等一般落在净投资收入里。
关键的是:外国税收抵免按法规明文不能拿去抵 NIIT。 Treas. Reg. §1.1411-1(e) 写着,第 901 条等允许的外国所得税抵免,不得用作第 1411 条税的抵免[9]
因此「加拿大税更高 → 美国收不到税」这句话,在 NIIT 这一层系统性不成立——卖一套投资房、落下一笔大额资本利得,可能出现「所得税被 FTC 抵光、3.8% 仍全额落袋」的形状。
现行法规仍是不许抵。 另有一条正在跑的时间窗:联邦索赔法院在 Bruyea v. United States 中曾依加美协定第 XXIV 条判纳税人可就 NIIT 主张外国税收抵免;美国政府上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 2026 年 3 月开庭审理、与相关案件合并待判[10]
在终审判决落定前,正文仍以法规为准;若你近年已缴过 NIIT 且有加拿大投资所得税可对应,退税时效在跑——是否按保护性立场修表,交给跨境税务师按你的年份与金额判断,本篇不替你选边。

但「不用交税」和「不用申报」是两回事,而这正是所有麻烦的来源[5]

Many Americans living abroad qualify for special tax benefits, such as the 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 and foreign tax credit, but they can only get them by filing a U.S. return.

许多住在境外的美国人符合境外劳动所得排除、外国税收抵免等特别优惠,但只有提交美国报税表才能拿到它们。

罚款几乎全部挂在「没交表」上,不挂在「没交税」上。 一个在美国税上应缴为零的人,可以因为没交几张信息申报表而面临五位数的罚款。这是这个题目最反直觉的地方,也是它值钱的地方。

时间上有一个天然的便利:住在境外的美国公民或居民外国人,自动获得两个月的延期,报税截止日从 4 月 15 日延到 6 月 15 日[5]

两张最基础的表,门槛差 20 倍

FBAR 和 Form 8938 长得像,其实是两套东西,IRS 专门做了一张对照页[11]

FBAR(FinCEN Form 114) Form 8938
法律依据 《银行保密法》(不是税法 税法
报给谁 财政部 FinCEN,电子报送,不随报税表 随报税表一起交
门槛 境外金融账户合计在年内任一时点超过 $10,000 见下
住在境外的单身/已婚分开申报 同上 年末超过 $200,000,或年内任一时点超过 $300,000
住在境外的已婚合并申报 同上 年末超过 $400,000,或年内任一时点超过 $600,000
截止 4 月 15 日,自动延至 10 月 15 日(无须申请) 随报税表(含延期)

住在加拿大的人,8938 的门槛是住在美国的人的四倍(住美国是 $50,000/$75,000,已婚合并 $100,000/$150,000)[11]这一条对很多人意味着 8938 根本不用交,而 FBAR 那 $10,000 却几乎人人踩线。

FBAR 的 $10,000 是合计口径:两个账户加起来超过一万,两个都要报[11]

哪些东西要报、哪些不用,IRS 那张对照表里有几行对加拿大居民特别有用[12]

资产 8938 FBAR
直接持有的境外不动产
直接持有的外币现金
直接持有的贵金属
直接持有的个人财产(艺术品、古董、珠宝、汽车、收藏品) [13]
境外发行的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或年金合同
境外共同基金
境外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 [13]
外国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类待遇
不在金融账户中持有的境外股票或证券
境外合伙权益

「直接持有的境外不动产不用报」这一行,每年都要澄清一次——你在多伦多的房子,两张表都不进。但持有它的公司要进(该外国实体本身是应报的指定境外金融资产,其最高价值包含该不动产的价值)。

两张表判断「你和这个账户有没有关系」的口径也不一样[13]:8938 问的是这笔资产的损益会不会出现在你的报税表上;FBAR 问的是财务利益或签署权——后者更宽,你只是有权支配(比如替父母管账户)就可能要报。

至于罚款:8938 是未披露最高 $10,000,收到 IRS 通知后每 30 天再加 $10,000,潜在上限 $60,000,并可能有刑事责任[11]FBAR 的民事罚款上限逐年按通胀调整,IRS 的对照页只给出 2016 年 8 月 1 日之前核定的历史标准(非故意最高 $10,000;故意为 $100,000 与账户余额 50% 取其高),当前数额它让你去查 Publication 5569[14]本篇不写一个会过期的数字。

一个对加拿大人非常重要的保护,写在 CRA 的页面上[15]

While the Canada–U.S. tax treaty says that Canada may assist the U.S. to collect certain taxes, it also says that the CRA will not assist the IRS to collect your U.S. tax liability if you were a Canadian citizen when the liability arose.The CRA will not assist the U.S. to collect non-tax related penalties such as those for failing to file the FBAR return.

两层保护:负债产生时你是加拿大公民的,CRA 不协助追缴美国税;FBAR 罚款属于非税罚款,CRA 一概不协助追缴。 这不是说罚款不存在——它只是说加拿大政府不会替 IRS 上门。


三 加拿大的注册账户:三个账户,三种命运

这一节是住在加拿大的美国人最贵的一课。

先破一个流传极广的误会。加拿大的金融机构在 FATCA 下不必报送 RRSP、RESP、TFSA 这类账户——很多人据此认为这些账户在美国那边也不用管。 CRA 把这句话堵死了[16]

The intergovermental agreement is strictly an information-sharing agreement. The agreement does not change your U.S. filing or reporting requirements. As a U.S. citizen, no matter where you live, you have to file annual tax returns and other forms, including the 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 (FBAR). How an account or product is treated under the agreement also has no effect on your U.S. filing or reporting requirement.

政府间协议严格来说只是信息共享协议,它不改变你的美国申报义务。作为美国公民,无论住在哪里,都必须提交年度报税表及其他表格,包括 FBAR。某个账户或产品在该协议下如何处理,同样不影响你的美国申报义务。

:warning: 「银行不报给 IRS」≠「你不用报」。
这是本篇最容易让人付出代价的一条误解:银行的报送义务和你的申报义务是两套独立的规则
前者豁免不等于后者豁免。RRSP、RESP、TFSA 在加拿大银行这一侧被豁免报送,
在你个人这一侧照样可能要上 FBAR、8938、乃至外国信托表。

三个账户在美国那边的处境完全不同,差别之大值得单独记住:

RRSP/RRIF —— 最好的一个,而且比多数人以为的还要好。 加美税收协定给了它递延待遇:账户里的收益在实际提取前不计入美国应税收入。这一点在补报程序里也被承认——IRS 的简化程序页面写着,通过该程序提交的报税表,对「未及时就某些退休与储蓄计划作出收入递延选择」给予追溯救济,条件是所适用的协定允许该递延[17]

更关键的是申报表这一侧:RRSP 与 RRIF 不用交 Form 3520。 IRS 在 2014 年出了一份专门写加拿大退休计划的行政程序,把这件事说得没有余地[18]

… beneficiaries … and annuitants are not required to report contributions to, distributions from, and ownership of a Canadian retirement plan … pursuant to the reporting obligations imposed by section 6048 (Form 3520). In addition, custodians are not required to file Form 3520-A with respect to a Canadian retirement plan. This revenue procedure does not, however, affect any reporting obligations … under section 6038D or under any other provision of U.S. law, including the requirement to file FinCEN Form 114 … (FBAR).

……受益人与年金领取人无须依第 6048 条的申报义务(Form 3520)报告对加拿大退休计划的缴款、分配与所有权;托管人也无须就加拿大退休计划提交 Form 3520-A。但本程序不影响第 6038D(Form 8938)及美国法其他任何条款项下的义务,包括提交 FBAR 的要求

顺带作废了一张表:同一份程序自 2014 年 12 月 31 日起使 Form 8891 失效[19],网上那些教你填 8891 的旧攻略,十年前就过期了

:warning: 别把「不用交 3520」误读成「这笔钱免税」。递延只是把税推后,不是取消。 同一份程序第 6 节写着:从加拿大退休计划取得的分配,包括其中在计划内累积、此前从未在美国被课过税的那部分收益,必须按第 72 条计入总收入[20]

TFSA —— 税务包装最差的一个,但「要不要交外国信托表」要先看你开的是哪一种。 它在加拿大免税,但美国不承认加拿大的免税包装:账户内的利息、股息、资本利得在美国是当年应税收入。「免税账户」这四个字在跨境语境下会骗人:它免的是加拿大的税。

外国信托(Form 3520)这一侧,答案不在 IRS 页上,在加拿大《所得税法》里。 ITA 第 146.2(1) 条把 TFSA 的「合格安排」(qualifying arrangement)写成三种形态之一[21]

(i) an arrangement in trust with an issuer that is a corporation licensed … as trustee,
(ii) an annuity contract with an issuer that is a licensed annuities provider, or
(iii) a deposit with an issuer that is a person who is, or is eligible to become, a member of the Canadian Payments Association …

也就是说:信托型、年金型、存款型——银行里最常见的「高息储蓄 TFSA/定期存款 TFSA」往往是第 (iii) 种 deposit它本身不是信托,Form 3520 以「外国信托」为前提的那几条,对存款型无从谈起
把「TFSA=外国信托、人人都要补 3520」写成全称判断,会把人数上的多数(存款型持有人)吓去做本来就不需要的补报——罚款起步就是五位数,方向错了代价极高。

信托型/自管投资型 TFSA 才进入「算不算外国信托、要不要 3520」的讨论;而即便进入讨论,Rev. Proc. 2014-55 与 2020-17 两条豁免通道也都够不着它——它不是退休计划,也不是医疗/残障/教育用途的储蓄。IRS 讲 Form 3520 的页面只说明该表用于报告与外国信托的某些交易、外国信托的所有权,以及来自特定外国人的大额赠与或遗赠[22]并没有点名 TFSA
判据是:先看你的账户合约写的是 trust、annuity 还是 deposit;再决定 3520 是否进场。 不确定就拿对账单或开户协议去问跨境税务师,不要按「最差情形」默认自己已经欠了一张 3520。

RESP —— 麻烦,但 2020 年之后多了一条出路。 政府补助(CESG)在美国那边是应税的,账户收益也逐年应税。

2020 年 3 月,IRS 又出了一份程序,把外国信托申报的豁免从退休账户扩到了另一类账户[23]。它的判据不看账户叫什么名字,看这个账户是干什么用的[24]

… to operate exclusively or almost exclusively to provide, or to earn income for the provision of, medical, disability, or educational benefits … (3) Contributions to the trust are limited to $10,000 or less annually or $200,000 or less on a lifetime basis … (4) Withdrawals … are conditioned upon the provision of medical, disability, or educational benefits, or apply penalties to withdrawals … made before such conditions are met.

……专门或几乎专门用于提供医疗、残障或教育待遇,或为提供这些待遇而赚取收益……(3)缴款受每年不超过 $10,000 或终身不超过 $200,000 的限制……(4)提取须以提供医疗、残障或教育待遇为条件,或对未满足条件即提取者课以罚则。

这几行条件值得你逐条对着自己的账户读一遍,因为方向是清楚的:RESP 是教育用途、RDSP 是残障用途,两者都落在这份定义所描述的那一类里;信托型 TFSA 仍不是——它没有指定用途,钱可以随时取出来买任何东西,在这份文件的四个条件里连第一条都过不去。

:warning: 但这份豁免是有代价的,而且代价藏在「合资格个人」这五个字里[25]:要援用它,你必须已经把这个账户的缴款、收益或分配当作收入申报过(补交修正申报也算)。换句话说——它豁免的是那张表,不是那笔税。 一个从没在 1040 上报过 RESP 收益的人,恰恰不在豁免范围里。

:warning: 同样地,这两份程序都明确写了不碰 FBAR 和 8938[26]三张表要分开算:3520 可能不用交,FBAR 和 8938 照交不误。

已经因为没交 3520 被罚过款的,看这一条。 Rev. Proc. 2020-17 第 6 节专门留了一条退路:合资格个人可以提交 Form 843(Claim for Refund and Request for Abatement)申请减免已课的罚款或退还已缴的罚款,而且明写「不论此前的未申报是否构成合理事由」;表寄往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Ogden, UT 84201-0027[27]外国信托表的罚款起步就是五位数,这一条可能是本节最值钱的一句话。

我要在这里划一条线,说明我核到了哪里。 上面每一处引文都出自 IRS 自己发布的行政程序原文。但从「文件说了什么」到「你的那个账户算不算」,中间还有一步是我没法替你走的:这两份程序给的是一组条件,而某个具体计划是否逐条满足,属于个案认定。方向我给到了,最后一步请找同时具备两国执业资格的税务师确认——尤其是 RESP 和 RDSP,它们是「看着像、但要逐条对」的那一类。


四 PFIC:加拿大的基金为什么是税务毒药

这一节讲的是一个用「常识」绝对推不出来的坑。

先看官方怎么定义。 IRS 在 Form 8621 的表格说明里给了两条测试,满足任意一条即构成 PFIC[28]

Income test. 75% or more of the corporation’s gross income for its tax year is passive income
Asset test. At least 50% of the average percentage of assets … held by the foreign corporation during the tax year are assets that produce passive income or that are held for the production of passive income.

收入测试:该公司当年毛收入的 75% 或以上为消极所得。资产测试:该外国公司当年持有的资产中,按平均比例计算至少 50% 是产生消极所得、或为产生消极所得而持有的资产。

一只把钱全部投在股债上的基金,在这两条测试面前是什么结果,读者自己就能推出来。

:warning: 这里必须交代我的核查边界,因为它决定你要不要花钱去问人。
IRS 的官方页给的是上面这两条测试它没有点名说「加拿大的共同基金/ETF 是 PFIC」——
我没有找到任何一份 IRS 页面这样写。「加拿大的基金是 PFIC」是跨境税务实务界的通行认识,
而具体到你持有的某一只基金,它的实体分类与是否满足测试是逐只判断的事,本篇没有替你做这个判断。
别把这一节读成结论,读成「这是你必须去问的问题」。

为什么说它是毒药:踩进默认制度(第 1291 条制度)之后的算法,IRS 在同一份表格说明里写得很具体[29]——超额分配要按持有期分摊到各个纳税年度,每一年分摊到的部分,乘以那一年适用的最高税率

An increase in tax is determined for each PFIC year by multiplying the part of the excess distribution allocated to each year … by the highest rate of tax under section 1 or section 11, whichever applies, in effect for that tax year.

那张税率表也印在说明里:2018–2025 年 37% · 2013–2017 年 39.6% · 2003–2012 年 35% · 1993–2000 年 39.6%[29]注意它用的是「最高税率」,不是你自己的税率——收入再低也按顶格算。

而且还要加利息[29]

Interest is charged on each net increase in tax for the period beginning on the due date … of your income tax return for the tax year to which an increase in tax is attributable and ending with the due date … for the tax year of the excess distribution.

利息从「本该缴税的那一年」起算,一直算到你实际处置的那一年。 持有得越久,这笔利息越大——这就是为什么一只安安静静放了十五年的基金,会在卖出的那一年变成一张天价账单。

申报表是 Form 8621,IRS 列出的提交情形是[30]

A U.S. person that is a direct or indirect shareholder of a passive foreign investment company (PFIC) files Form 8621 if they: Receive certain direct or indirect distributions from a PFIC. Recognize a gain on a direct or indirect disposition of PFIC stock. Are reporting information with respect to a QEF or section 1296 mark-to-market election. Are making an election reportable in Part II of the form. Are required to file an annual report pursuant to section 1298(f).

注意最后一行:1298(f) 下的年度报告义务——它意味着即使你当年既没分配也没处置,仍可能要交这张表。 默认情况下,需要报的 PFIC 按只分别处理(一张表对应一只),但「每一只都要交」这个全称判断是错的——Form 8621 说明白纸黑字写着例外[31]

例外一:协定下的外国养老基金。 说明写:作为成员/受益人/参与者,持有被美国所得税协定视为 foreign pension fund 的安排,而该安排持有 PFIC 权益的,无须就该 PFIC 完成 Part I(见 Regulations section 1.1298-1(c)(4))[31]
加美协定下的 RRSP/RRIF 等加拿大退休计划,实务上正是这一条例外最常被援用的场景——把 RRSP 里的加拿大基金按「每只每年一张 8621」去报,或据此清仓换成美股 ETF,可能是在为一个不存在的义务付费或改配置。
(Part I 是年度信息报告;若当年另有超额分配、处置、或 QEF/mark-to-market 选择,是否仍要填其他部分,按说明与持仓逐项判断。)

例外二:de minimis。 就某一只第 1291 条基金而言,若股东在纳税年度最后一天满足 $25,000 门槛(联合申报 $50,000),且当年未从该基金取得超额分配、也未就该股票确认处置收益,则无须就该基金完成 Part I;门槛计算要把直接与间接持有的 PFIC 股票合计(另有间接持有 $5,000 的单独例外)[31]

所以正确的读法不是「每一只都要一张」,而是:先问这只基金是不是落在应报情形里,再问有没有协定养老基金例外或 de minimis 例外。 RRSP 内持仓与应税账户里的加拿大 ETF,义务形状可以完全不同——别用应税账户的规则去清 RRSP。

这条规则的实际后果,是把很多人的常规理财变成了地雷:加拿大的共同基金和 ETF 是这里最普通的投资工具,而对美国人它们在应税账户里往往是最糟糕的持有形式之一。 美国上市的 ETF 和直接持有的个股不是 PFIC,同样的投资意图,换一个持有形式,税务后果差一个数量级。

飞出国这边最常见的一种情形是:人在加拿大按本地理财顾问的建议配好了组合,顾问完全不知道客户有美国身份——因为客户自己也不觉得那是个「身份」,他只是碰巧在美国出生。开户和做资产配置之前先说明美国身份,成本是一句话;事后清理的成本是按年计的专业费用。


五 已经很多年没报了怎么办

这一节有一个对住在加拿大的人特别有利的结论,值得单独知道。

IRS 的简化合规程序(streamlined filing compliance procedures)分两个版本:境外版(Streamlined Foreign Offshore Procedures,给住在美国境外的人)和境内版。共同前提是证明你的不合规不是故意的[32]

The streamlined procedures … are available to taxpayers certifying that their failure to report foreign financial assets and pay all tax due in respect of those assets did not result from willful conduct on their part. … Non-willful conduct is conduct that is due to negligence, inadvertence, or mistake or conduct that is the result of a good faith misunderstanding

境外版要做的事,以及它给的东西[33]

(1) for each of the most recent 3 years … file delinquent or amended tax returns, together with all required information returns (e.g., Forms 3520, 5471, and 8938) and (2) for each of the most recent 6 years for which the FBAR due date has passed, file any delinquent FBARs … The full amount of the tax and interest due … must be remitted …

A taxpayer who is eligible to use these Streamlined Foreign Offshore Procedures and who complies with all of the instructions outlined below will not be subject to failure-to-file and failure-to-pay penalties, accuracy-related penalties, information return penalties, or FBAR penalties.

翻译成一句话:补三年报税表 + 六年 FBAR + 补税补利息,罚款全免。

「罚款全免」这四个字要认真读:不是打折,是不适用——包括未申报罚款、未缴税罚款、准确性相关罚款、信息申报表罚款、以及 FBAR 罚款[33]。而住在加拿大的美国人,天然符合「境外」这个条件。

还有一条 2026 年 7 月才关上的路,必须单独知道。 过去,「税表都报了、只是漏了 FBAR」的人,可以走 Delinquent FBAR Submission Procedures——一条相对轻的补报通道。
该程序的专页已从 IRS 网站下架:2026-08-02 与 2026-08-06 两次实测,该网址返回 HTTP 404,而同目录下的简化程序页、以及「延迟提交国际信息申报表」页同一次抓取均正常返回——所以这是这一页被撤下,不是 IRS 整站挡住了我们

但「专页没了」不等于「补报 FBAR 这条路没了」,这两件事必须分开说。 相关指引已并进 FBAR 主页的「Filing delinquent FBARs」一节,那一节现在的说法是:迟报或不报 FBAR 属于违规、可能被罚;如果 IRS 还没就迟报联系过你、你也不在民事或刑事调查中,就应当尽快补报,以把可能的罚款降到最低[34]

真正丢掉的是那句承诺。 原专页写的是符合条件即不予处罚;现在主页上只剩「尽快补报以把罚款降到最低」——从一个明确的免罚条件,变成了一句没有承诺的时间建议。对「税表都报了、只是漏了 FBAR」的读者,这意味着:路还在,但公开的免罚保证不在了,要不要改走简化程序,取决于你能不能承担这个不确定性。这是本篇唯一一条「本月刚变」的机制变化——长青正文记结论,逐日细节见主题变更记录。

还有两条要说清楚,因为它们决定这条路值不值得走:

  • 保护不是绝对的。 即便按程序提交的报税表事后被选中审计,上述罚款仍不适用——除非查明原先的不合规属于欺诈、或 FBAR 违规属于故意[33]
  • 已经核定的罚款不会被免除[33]这就是「越早越好」的机制性理由:一旦 IRS 先动手,这条路的价值大幅缩水。

顺带一个前面提过、但在这里才发挥作用的好处:通过这条程序提交时,可以追溯补做 RRSP 一类的协定递延选择[17]——也就是说,多年没报的人不会因为「当年没做选择」而被迫把 RRSP 的历年收益全部计入应税收入。这一条能改变整件事的成本量级。

三种处境,三条路

读到这里最常见的状态是「知道很惨,但不知道该走哪条」。 按你现在的处境分流:

你的处境 判据与方向
从没报过,也没被任何人问过 这是条件最好的时候:非故意的举证最容易,境外简化程序的罚款豁免完整可用[33]「什么都没发生」不是继续等的理由,是这条路还开着的理由。
持有加拿大基金/ETF,或有 TFSA、RESP 先别自己动手。PFIC 与外国信托这两块的计算不是 DIY 能做的(第三、四节),而做错的成本高于专业费用。带着持仓清单去找同时具备两国执业资格的人。
银行已经来问过身份,或已收到 IRS 来函 时间窗正在关上:简化程序要求你证明非故意,而且此前已核定的罚款不予免除[33]。这一档没有「再看看」的选项。

三档共用一条判据:越早,可选项越多。 这不是催促,是这套程序的结构本身决定的——它的全部优惠都挂在「你比税务机关先动手」上。


六 历史:这套体系是怎么压过来的

沿革在这里能解释一件事:为什么二十年前「没人管」是真的。

时间 发生了什么
长期以来 公民身份征税一直存在,但美国没有办法知道你在加拿大有什么账户
2010 年 3 月 美国通过 FATCA[35]
2014 年 6 月 27 日 加美政府间协议生效,《所得税法》第 XVIII 部落地[35]
2014 年 7 月 1 日 加拿大金融机构开始收集账户的美国身份信息[35]
2015 年 加拿大金融机构首次向 CRA 报送,CRA 转交 IRS[35]
2012 年 9 月 1 日起 简化程序推出,后经扩大:取消 $1,500 税额门槛、取消风险评估流程、并扩及住在美国境内的纳税人[32]

看这张表要抓住的规律:义务一直存在,执行能力是 2015 年才到位的。 论坛上那些「我从来没报过,也没事」的老帖,在写下的当年是真实经验——它们描述的是一个 IRS 看不见加拿大账户的世界。那个世界在 2015 年结束了。

还有一个识别机制值得知道:金融机构不必主动问你的出生地,但如果尽职调查中发现记录里有明确的美国出生地迹象,就必须把该账户当作应报账户处理,或要求你提供不是美国居民也不是美国公民的证明文件[36]「在美国出生」这一条信息,本身就是一个触发器。

反过来也有一条明确的松绑:已放弃美国国籍且不是美国居民的人,金融机构无须报送,但可能要求你提供放弃国籍的证明文件[37]


七 常见问答

问:我在美国出生,两岁就离开了,从没用过美国护照,也算吗?
在美国税法上算。美国把所有美国公民视为美国税务居民,无论住在哪里[1]没用过护照不改变国籍。

问:我是加拿大税务居民了,美国是不是就管不着?
绿卡持有人可能可以靠加美协定的加比规则被认定为加拿大居民[2]美国公民不行,加比规则对国籍不适用。绿卡持有人即便能用加比规则,也先读第一节关于 §7701(b)(6) 与出境税的警示——援用协定本身可能被视同终止长期居民身份。

问:我在加拿大交的税比美国高,是不是就等于不用报了?
不是。优惠只有提交美国报税表才能拿到[5]。而且罚款主要挂在信息申报表上,和你欠不欠税无关。自雇税与 NIIT 这两层,也不适用「加拿大税更高就能抵光」那句安慰话——见第二节两条例外。

问:我是自雇,在加拿大已经交了 CPP,美国还要自雇税吗?
默认可能要。美国自雇税 15.3%、净收入 $400 起征[6];要用美加社保总额协定免掉美国这一侧,须拿到加拿大开的 Certificate of Coverage 并按规定附报[7]没有证明就自行豁免,站不住。

问:我的 TFSA 一定要交 Form 3520 吗?
不一定。 先看账户是信托型、年金型还是存款型——ITA 146.2 允许三种[21]存款型不是信托,3520 的外国信托条款对它无从谈起;信托型才进入是否构成外国信托的讨论,且两条行政豁免都够不着它。收益在美国一侧仍可能当年应税,那是所得税问题,不是 3520 问题。

问:我的房子要报吗?
直接持有的境外不动产,8938 和 FBAR 都不用报[12]

问:我的 CPP/OAS 要作为资产申报吗?
外国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类待遇,两张表都不报[12]

问:我和非美籍的配偶有联名账户,她的信息会被报给美国吗?
不会。金融机构把联名账户认定为应报账户时,报送的是账户的全部价值,但不报送共同持有人中不属于加拿大非居民或美国公民者的身份信息(姓名、地址、税务识别号)[38]

但这两半合起来会产生一个对你不利的形状,值得单独想一遍:配偶的身份不报,而账户全额挂在你名下报过去。于是 IRS 那一侧看到的是「这个人有一个 X 元的账户」,没有任何信息显示其中一半是别人的能证明份额的只有你自己——出资流水、共有约定、资金来源。这不是说你要按全额报(FBAR 有联名账户的专门规则),而是说你要留得住那份证据。

问:我在美国的自住房卖掉了,或者加拿大的自住房卖掉了,会怎样?
这是本篇明确没有覆盖的一块。 加拿大的自住房豁免和美国的自住房排除是两套规则、额度差距很大,两边不会自动对齐——一笔在加拿大完全免税的卖房利得,在美国那一侧未必免税。我没有在本篇引用的 IRS 页面上核到这一块的具体口径,所以不在这里给数字。 有卖房计划又有美国身份的,这是必须单独找人算的一项,别套用第二节那句「多数人最终不用交多少税」。

问:加拿大银行会不会因为我是美国公民就不给我开户?
金融机构的义务是识别并报送,不是拒绝开户。它会要求你声明身份并提供文件;不配合的结果是账户被径行报送,而不是不报——这一层的完整机制见 CRS 那一篇

问:如果 IRS 罚了我,加拿大会帮它来收吗?
负债产生时你是加拿大公民的,CRA 不协助追缴美国税;FBAR 这类非税罚款,CRA 一律不协助追缴[15]

问:境外劳动所得排除今年是多少?
该金额逐年按通胀调整。IRS 那一页目前只列到 2023 年($120,000),更早依次为 2020 年 $107,600、2021 年 $108,700、2022 年 $112,000[5]——本篇不替它推算当前值,请以当年的 Form 2555 说明为准。

问:我该先修美国那边还是加拿大那边?
两边的补报程序互相独立:美国走简化程序[33],加拿大走自愿披露,见自愿披露那一篇两边都有「抢在税务机关动手之前」这个共同的时间逻辑。


源清单

正文里每一个带上标编号的说法,都对应下面一条记录,全部可回原页复核。取源日 2026-07-31;终审大修补源 2026-08-03。


免责声明:本文由 AI 辅助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税务或法律建议。承重口径已于 2026-07-31 回 IRS 与 CRA 官方页逐条核对,并在 2026-08-03 按终审裁决补齐 Form 8621 例外、§7701(b)(6)、自雇税、NIIT、TFSA 三种形态与 delinquent FBAR 下架等条目,源清单附后。第三节的外国信托申报(Form 3520/3520-A):RRSP/RRIF 依 Rev. Proc. 2014-55、医疗/残障/教育用途的储蓄计划依 Rev. Proc. 2020-17;TFSA 须先按 ITA 146.2 区分信托/年金/存款。节内保留边界:从「文件给的条件」到「你那个具体账户算不算」属个案认定,本篇不替读者下结论。跨境税务的个案差异极大,且美国一侧的罚款金额逐年按通胀调整;涉及多年未申报、PFIC 持仓、自雇覆盖证明或放弃身份的,请找同时具备两国执业资格的税务师。飞出国论坛不承担因使用本文信息导致的任何损失。


参考来源(38 条,点开看)

正文里每个上标数字对应下面一条,点进去能看到原文那句话。
括号里是我取源的日子——规则会改、数字会调,隔得越久越值得你自己再点一次

  1. CRA 说明:在加拿大,税务身份不由公民身份决定;但美国税制同时基于居住地与公民身份,美国税制把所有美国公民视为美国税务居民,无论其居住于世界何处;因此持有他国国籍或居住在加拿大或任何其他辖区的美国公民,在美国税务上仍是美国居民。由于加拿大已同意识别在加拿大持有特定金融账户的美国居民与美国公民,金融机构可能询问账户持有人是否为美国居民或美国公民 —— canada.ca(2026-07-31 取)
  2. CRA:美国将绿卡持有人(合法永久居民)视为美国居民;但若依加美税收协定的加比规则该人被认定为加拿大税务居民、且不持有美国国籍,则可向金融机构声明自己是加拿大居民而非美国居民。该出口以「不持有美国国籍」为条件 —— canada.ca(2026-07-31 取)
  3. CRA 引述 IRS:非美国公民若满足实质居留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按三年期间在美停留天数计算)即被视为美国税务居民外国人;但 IRS 亦说明,即使某年满足该测试,符合特定条件时仍可被视为非居民外国人,其中一项条件是该年与某外国保持更紧密联系。IRS Publication 519 载明,判定非美国公民是否为美国居民的美国国内法规则不能推翻税收协定关于居民身份的定义;若依加美税收协定的加比规则被认定为加拿大居民,美国须将其作为非居民纳税人对待 —— canada.ca(2026-07-31 取)
  4. IRS 出境税页:就 IRC 7701(b)(6) 所定义的长期居民而言,若其开始依美国与外国之间的税收协定被当作该外国居民、不放弃协定对居民的待遇、并在 Form 8833 与 Form 8854 上通知 IRS,即不再被视为合法永久居民;IRC 877A 对 covered expatriate 适用 mark-to-market 制度,一般将全部财产视同在出境前一日按公允市值出售 —— irs.gov(2026-08-03 取)
  5. IRS:美国公民或居民外国人无论身在美国境内还是境外,其申报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及缴纳预估税的规则一般相同,须就全球收入纳税。许多住在境外的美国人符合境外劳动所得排除、外国税收抵免等特别优惠,但只有提交美国报税表才能取得这些优惠。持有境外金融账户的美国纳税人必须向财政部报告这些账户,即使账户未产生任何应税收入。住在海外的美国公民或居民外国人在常规报税截止日可自动获得 2 个月延期。境外劳动所得排除额逐年按通胀调整,该页列出的数额为 2020 年 $107,600、2021 年 $108,700、2022 年 $112,000、2023 年 $120,000,未列出更晚年度 —— irs.gov(2026-07-31 取)
  6. IRS:自雇税税率为 15.3%(其中 12.4% 为社会保障、2.9% 为 Medicare);净自雇收入(不含教会雇员收入)达到 $400 或以上通常须缴纳自雇税。Publication 54 亦写明净自雇收入至少 $400 须缴纳自雇税 —— irs.gov(2026-08-03 取)
  7. IRS 总额协定页:个人若因总额协定主张豁免美国社会保障与 Medicare 税,须向其母国社保机关取得 Certificate of Coverage(覆盖证明)并按 Rev. Proc. 80-56、84-54 及 Rev. Rul. 92-9 规定的程序出示;若无法取得覆盖证明,上述程序另有替代办法 —— irs.gov(2026-08-03 取)
  8. IRS: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纳税人须就净投资收入与修改后调整后总收入超出法定门槛部分二者中较低者,缴纳 3.8% 的净投资所得税(NIIT)。法定门槛为:已婚合并申报 $250,000;已婚分开申报 $125,000;单身或户主 $200,000;合资格鳏寡 $250,000。净投资收入一般包括利息、股息、资本利得、租金与特许权使用费等 —— irs.gov(2026-08-03 取)
  9. Treas. Reg. §1.1411-1(e):第 27(a) 条、第 642(a) 条及第 901 条分别允许作为外国税收抵免的外国所得税、战争利得税与超额利得税,不得用作第 1411 条税(NIIT)的抵免 —— law.cornell.edu(2026-08-03 取)
  10. 截至 2026 年 3 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 Bruyea v. United States 开庭审理(政府就联邦索赔法院允许居住加拿大的美国公民就相关税项主张外国税收抵免的判决提出上诉),该案与相关案件合并待判;现行法规 §1.1411-1(e) 仍写明外国税收抵免不得抵 NIIT,诉讼结果未终局前不得把「可抵」写成定论 —— fedcircuitblog.com(2026-08-03 取)
  11. IRS 的 8938 与 FBAR 对照页:FBAR 的申报门槛为境外金融账户合计价值在该公历年度内任一时点超过 $10,000,属累计余额口径(两个账户合计超过一万时两个都要报),于 4 月 15 日到期并自动延至 10 月 15 日,通过 FinCEN 的 BSA 电子申报系统提交、不随联邦报税表提交。Form 8938 随年度报税表提交,门槛按住地与申报身份分档:住在美国境外的单身或已婚分开申报者为年末超过 $200,000 或年内任一时点超过 $300,000;住在美国境外的已婚合并申报者为年末超过 $400,000 或年内任一时点超过 $600,000;住在美国境内者分别为 $50,000/$75,000 与 $100,000/$150,000。Form 8938 的罚则为未披露最高 $10,000,IRS 通知后每 30 天再加 $10,000,潜在最高 $60,000,并可能适用刑事处罚 —— irs.gov(2026-07-31 取)
  12. IRS 的 8938 与 FBAR 对照页的资产类型对照表载明:直接持有的境外不动产两张表均无须申报;通过境外实体持有的境外不动产本身不申报,但该境外实体属于指定境外金融资产、其最大价值包含该不动产的价值;直接持有的外币两张表均无须申报;直接持有的贵金属两张表均无须申报;外国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类待遇两张表均无须申报;境外发行的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或年金合同两张表均须申报;境外共同基金两张表均须申报;不在境外金融机构账户中持有的境外股票或证券,8938 须报而 FBAR 无须报;境外合伙权益 8938 须报而 FBAR 无须报 —— irs.gov(2026-07-31 取)
  13. IRS 的 8938 与 FBAR 对照页就「何时对某账户或资产具有利害关系」给出判据:就 Form 8938 而言,若持有或处置该账户或资产所产生的任何收入、利得、损失、扣除、抵免、总收益或分配,须在你的所得税申报表上申报、计入或以其他方式反映,即构成利害关系;就 FBAR 而言,则区分财务利益(你是记录所有人或法定所有权持有人,或该记录所有人是你的代理人或代表,或你对作为记录所有人的实体拥有足够权益)与签署权(你有权通过直接与维持该账户的金融机构联系而支配账户资产的处分)。该页资产对照表另载明:境外对冲基金与境外私募股权基金 8938 须报、FBAR 不报;直接持有的个人财产(如艺术品、古董、珠宝、汽车及其他收藏品)两张表均不报 —— irs.gov(2026-07-31 取)
  14. IRS FBAR 页面:违反 FBAR 申报或记录保存义务可能面临民事罚款及/或刑事处罚,是否课罚视事实与情况而定;美国法典第 31 编下的 FBAR 民事罚款上限每年按通胀调整,具体数额与刑事处罚信息载于 Publication 5569(FBAR 参考指南),该页面本身不列出当前罚款金额。IRS 的 8938 与 FBAR 对照页仅给出 2016 年 8 月 1 日之前核定的历史标准:非故意最高 $10,000,故意为 $100,000 与账户余额 50% 两者取其高,并可能适用刑事处罚 —— irs.gov(2026-07-31 取)
  15. CRA:加美税收协定虽规定加拿大可协助美国征收某些税款,但同时规定,若负债产生时该人为加拿大公民,CRA 不协助 IRS 征收其美国税负,无论其当时是否同时为美国公民。此外 IRS 不得将依政府间协议取得的信息用于执行《银行保密法》等非税法律,CRA 亦不协助美国征收未提交 FBAR 罚款一类的非税相关罚款 —— canada.ca(2026-07-31 取)
  16. CRA:政府间协议严格来说只是信息共享协议,不改变纳税人的美国申报义务;作为美国公民,无论住在何处,都必须提交年度报税表及其他表格,包括 FBAR;某个账户或产品在该协议下如何处理,同样不影响其美国申报义务。该问答的提问背景明确提到加拿大金融机构无须报送 RRSP、RESP、TFSA 一类账户 —— canada.ca(2026-07-31 取)
  17. IRS 境外简化程序:就依该程序提交的报税表,对未及时就某些退休与储蓄计划作出收入递延选择的情形给予追溯救济,前提是所适用的税收协定允许该项递延;相应的递延选择必须随提交一并作出 —— irs.gov(2026-07-31 取)
  18. Rev. Proc. 2014-55 §5.01:加拿大退休计划(RRSP/RRIF)的受益人与年金领取人无须依第 6048 条的申报义务提交 Form 3520,托管人也无须提交 Form 3520-A;但本程序不影响第 6038D(Form 8938)及包括 FBAR 在内的其他美国法项下的申报义务 —— irs.gov(2026-07-31 取)
  19. Rev. Proc. 2014-55 §5.02:本程序自 2014 年 12 月 31 日起使 Form 8891 作废 —— irs.gov(2026-07-31 取)
  20. Rev. Proc. 2014-55 §6:从加拿大退休计划取得的分配,包括其中在计划内累积且此前未在美国被课税的收益部分,必须由受益人或年金领取人按第 72 条计入总收入 —— irs.gov(2026-07-31 取)
  21. 加拿大《所得税法》第 146.2(1) 条「qualifying arrangement」定义:TFSA 合格安排须为与发行人订立的安排,且形态为以下三者之一——(i) 与获许可担任受托人的公司订立的信托安排;(ii) 与持牌年金提供人订立的年金合同;(iii) 与加拿大支付协会成员(或有资格成为成员者)或符合条件的信用合作社订立的存款安排 —— laws-lois.justice.gc.ca(2026-08-03 取)
  22. IRS:美国人(以及美国被继承人遗产的执行人)提交 Form 3520 以报告:与外国信托的某些交易;依《国内税收法典》第 671 至 679 条规则对外国信托的所有权;以及自特定外国人收到的某些大额赠与或遗赠。该页面未逐项列举哪些外国账户构成外国信托 —— irs.gov(2026-07-31 取)
  23. Rev. Proc. 2020-17 §1:本程序就特定美国公民与居民个人与「特定受税收优惠的境外退休信托」及「特定受税收优惠的境外非退休储蓄信托」之间的交易与所有权,给予第 6048 条信息申报义务的豁免;只有 §5.02 所定义的「合资格个人」(一般指就该信托相关所得税义务保持合规者)才能援用 —— irs.gov(2026-07-31 取)
  24. Rev. Proc. 2020-17 §5.04:「受税收优惠的境外非退休储蓄信托」须专门或几乎专门用于提供医疗、残障或教育待遇,且缴款受每年不超过 $10,000 或终身不超过 $200,000 的限制,提取须以提供医疗、残障或教育待遇为条件或对提前提取课以罚则 —— irs.gov(2026-07-31 取)
  25. Rev. Proc. 2020-17 §5.02:「合资格个人」须在可课税期间就其为美国公民或居民的各年度履行了美国联邦所得税申报义务,并在美国税法要求的范围内,已将对该受优惠境外信托的缴款、其收益或其分配作为收入申报(含通过修正申报) —— irs.gov(2026-07-31 取)
  26. Rev. Proc. 2020-17 §3:本程序不影响第 6038D 项下(Form 8938)或美国法其他任何条款项下的申报义务,包括提交 FinCEN Form 114(FBAR)的要求 —— irs.gov(2026-07-31 取)
  27. Rev. Proc. 2020-17 §6.01–6.02:已因未就适用的受优惠境外信托履行第 6048 条申报义务而被课以第 6677 条罚款的合资格个人,可提交 Form 843 申请减免已课罚款或退还已缴罚款,寄往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Ogden, UT 84201-0027 —— irs.gov(2026-07-31 取)
  28. IRS Form 8621 表格说明(2025 年 12 月修订版):外国公司满足收入测试或资产测试其一,即构成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收入测试为该公司当年毛收入的 75% 或以上属第 1297(b) 条定义的消极所得;资产测试为该外国公司当年持有资产按平均比例计算至少 50% 是产生消极所得、或为产生消极所得而持有的资产。该说明未点名列举任何具体国家的基金产品是否构成 PFIC —— irs.gov(2026-07-31 取)
  29. IRS Form 8621 表格说明(2025 年 12 月修订版)关于第 1291 条基金的超额分配课税:就持有期内各纳税年度分别确定应增加的税额,方法是将分摊到该年度的超额分配部分,乘以该纳税年度适用的第 1 条或第 11 条项下的最高税率。说明附有个人适用的第 1 条最高税率表:2018–2025 年 37%、2013–2017 年 39.6%、2003–2012 年 35%、2002 年 38.6%、2001 年 39.1%、1993–2000 年 39.6%、1991–1992 年 31%、1988–1990 年 28%、1987 年 38.5%。此外须就每一笔净增加税额加收利息,计息期间自该增加税额所归属纳税年度报税表的到期日(不含延期)起,至超额分配所在纳税年度报税表的到期日(不含延期)止,利率与计算方法依第 6621 条 —— irs.gov(2026-07-31 取)
  30. IRS:作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直接或间接股东的美国人,在下列情形下提交 Form 8621:从 PFIC 取得某些直接或间接分配;就 PFIC 股票的直接或间接处置确认收益;就合格选择基金(QEF)或第 1296 条按市值计价选择报告信息;作出该表第二部分应报告的选择;或依第 1298(f) 条须提交年度报告 —— irs.gov(2026-07-31 取)
  31. IRS Form 8621 表格说明「Exceptions To Filing Part I」:在特定情形下,作为成员/受益人/参与者而持有被美国所得税协定视为 foreign pension fund 的安排、该安排又持有 PFIC 权益的股东,无须就该 PFIC 完成 Part I(见 Regulations section 1.1298-1(c)(4))。另有 de minimis:就某一只第 1291 条基金而言,若股东在纳税年度最后一天满足 $25,000 门槛(联合申报 $50,000),且当年未从该基金取得超额分配、也未就该股票确认处置收益,则无须就该基金完成 Part I;门槛计算计入直接与间接持有的 PFIC 股票(另有间接持有 $5,000 例外) —— irs.gov(2026-08-03 取)
  32. IRS:简化合规程序适用于能证明其未报告境外金融资产、未缴纳相关税款并非出于故意行为的纳税人。该程序自 2012 年 9 月 1 日首次推出后经扩大与修改,主要变化包括:将适用范围扩及居住在美国境内的美国纳税人、取消 $1,500 的税额门槛、取消 2012 年版程序附带的风险评估流程。程序仅适用于个人纳税人(含个人遗产),分为适用于非美国居民的「境外简化程序」与适用于美国居民的「境内简化程序」。使用任一程序的纳税人均须证明其未报告全部收入、未缴纳全部税款及未提交包括 FBAR 在内的全部应报信息申报表,系出于非故意行为;非故意行为指因疏忽、无意、错误,或出于善意误解而产生的行为 —— irs.gov(2026-07-31 取)
  33. IRS 境外简化程序(Streamlined Foreign Offshore Procedures):符合条件的美国纳税人(美国公民、合法永久居民及满足 IRC 7701(b)(3) 实质居留测试者)须就报税截止日已过的最近 3 个年度提交逾期或修订的报税表连同全部应报信息申报表(例如 Forms 3520、5471、8938),并就 FBAR 截止日已过的最近 6 个年度提交逾期 FBAR,且须随表汇缴全部应缴税款及利息。符合条件并遵守全部指示的纳税人,不适用未提交与未缴税罚款、准确性相关罚款、信息申报表罚款或 FBAR 罚款;即使依该程序提交的报税表其后被选中审计,上述罚款仍不适用,除非审查认定原不合规属欺诈及/或 FBAR 违规属故意。但该等年度此前已核定的罚款不予免除;若 IRS 就依该程序提交的报税表认定存在额外税额不足,仍可就该不足额主张相应的附加税与罚款 —— irs.gov(2026-07-31 取)
  34. IRS FBAR 主页「Filing delinquent FBARs」节:迟报或不报 FBAR 属于违规、可能被罚;若 IRS 尚未就迟报联系过纳税人、且其不在民事或刑事调查中,应尽快补报以把可能的罚款降到最低。该节是原 Delinquent FBAR Submission Procedures 专页下架后现行的补报指引,措辞不含原专页「符合条件即不予处罚」的免罚承诺 —— irs.gov(2026-08-06 取)
  35. CRA:美国于 2010 年 3 月通过 FATCA;加美政府间协议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生效,《所得税法》第 XVIII 部同日加入以实施该协议与报送义务;加拿大金融机构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收集新客户账户信息,自 2015 年起每年向 CRA 报送其美国账户持有人信息,CRA 依加美税收协定的规定与保障与 IRS 交换该等信息,IRS 亦向 CRA 提供加拿大居民在美国金融机构账户的信息 —— canada.ca(2026-07-31 取)
  36. CRA:金融机构无须询问账户持有人的出生地;但若金融机构在对其账户执行尽职调查程序时发现记录中有明确的美国出生地迹象,则必须将该账户作为应报账户处理,或向账户持有人跟进以取得证明其既非美国居民亦非美国公民的文件 —— canada.ca(2026-07-31 取)
  37. CRA:对美政府间协议不要求金融机构报送已放弃美国国籍且非美国居民的个人;金融机构可要求已放弃美国国籍的个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 canada.ca(2026-07-31 取)
  38. CRA:若金融机构将某联名账户认定为应报账户,将向 CRA 报送该账户的全部价值;但不报送共同持有人中不属于加拿大非居民或美国公民者的身份信息(姓名、地址、税务识别号) —— canada.ca(2026-07-31 取)

本文按公开税法条文与官方指引整理,不是针对你个人情况的税务意见。同样一笔钱在不同居民身份、不同持有结构下的结果可以差很远,报税前请以你当年的实际情况和官方最新表格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