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年入境者-如何申请童年入境暂缓遣返程序

童年抵美者暂缓遣返计划介绍 继续讨论:

本人系于童年时期入境美国之青年(童年入境)

我要如何…申请童年入境暂缓遣返程序?

国土安全部长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宣布,于童年 时期入境美国且符合数项重要指导方针规定之特定人士,得申请暂缓遣返作业 而停留在美国达两年时间,到期可申请延长并可申请工作许可。 唯有透过提供可验证之文件,得以左证其符合上述 指导方针规 定之个人,可申请暂缓遣返程序。是否 适用之认定作业,将依 据国土安全部部长所发表备 忘录记载之指导方针规定,按个别 情况予以认定。

我要怎么知道我是否可以申请童年入境暂缓遣返 程序?

若您符合下列条件,则可申请童年入境暂缓遣返 程序:

  1. 截至 2012 年 6 月 15 日为止,未满 31 岁;
  2. 于年满 16 岁前入境美国;
  3. 自 2007 年 6 月 15 日起至今,持续居住在美 国境内;
  4. 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以及向 USCIS 提出暂 缓遣返程序时,实际居住在美国。
  5. 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前,在未经检查之情 况下入境美国,或您的合法移民状态已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到期;
  6. 目前就学中、已毕业或取得修满高中学分之 证明、或已取得普通教育发展证书 (gener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certificate,简称GED) 、或为 美国海岸防卫队退伍或美国各军种之荣誉退伍 军人;以及
  7. 未遭判处重刑、重大行为不良、三次或以上之其他行为不良,且未因任何其他原因对国家安 全或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者。

我要如何申请童年入境暂缓遣返程序?

您可填写并提交 I-821D, 表格以申请适用童年入境暂缓遣返程 序。 您需填写该表并确实签名,再检附 I-765, 表 (工作许可申 请表) 和 I-765WS (I-765工作表)。 若您未提交完整的 I-765 表 (并缴交该表规定之申请费) ,将无法符合童年入境暂缓遣返程 序之申请规定。虽然提交 I-821D 表并不需缴交任何申请费,不过您仍须就 I-765 表缴交 380 美元之申请费,以及为 申请工作许可而缴交 85 美元的生物测定服务费,合计应缴交 465 美元。请详阅窗体填写说明,以确保您已缴交佐证所有数据之必要文件。详细申请说明请参阅本部网站 www.uscis.gov/I-821Dwww.uscis.gov/I-765,以及 www.uscis.gov/childhoodarrivals 网站有关申请童年入境 暂缓遣返程序之其他信息及常见问答。

请注意: 当您收到确认您的申请书已经适当归档之回条,您会收到一份面谈通知,要求您至申请服 务中心 (Application Support Center,简称 ASC) 进行生物测定程 序。请详阅并遵循通知所载指示。未进行生物测定程序, 则可能耽搁您所申请童年入境暂缓遣返程序之进程,或可 能导致申请遭驳回。

我应该去哪里申请童年入境暂缓遣返程序?

童年入境暂缓遣返程序之申请,需以邮寄方式寄 送至 USCIS 之 加密信箱。有关应至何处提出申请之最新信息与指示,请参阅下 列 USCIS 网站 www.uscis.gov/I-821D 或拨打 1-800-375- 5283 与 USCIS全国客服专线联系。

提出童年入境暂缓遣返程序申请时,我应该检附 什么证据?

您于提出申请时所检附之证据,包括左证文件,皆应能够证明您 符合上述名称为「我要怎么知道我是否可以申请童年入境暂缓遣 返程序?」之条文所列指导方针规定。包括下列证据:

  1. 您系于 1981 年 6 月 15 日之后出生;
  2. 系于年满 16 岁前入境美国;
  3. 自 2007 年 6 月 15 日起至今,持续居住在美国境内;
  4. 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系位于美国境内;
  5. 系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前,在未经检查之情况下入境美国,或您的合法移民状态已于2012 年 6 月 15 日 到期;
  6. 目前就学中、已毕业或取得修满高中学分之证明、或 已取得普通教育发展证书 (gener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certificate,简称GED) 、或为美国海岸 防卫队退伍或美国各军种之荣誉退伍军人;以及
  7. 若您尚未进入遣返程序或于提出申请时已结案,则于提出申请时至少年满 15 岁。 有关符合此等指导方针之特定文件之信息, 请详阅位于网址 www.uscis.gov/I-821D 之 I-821D 表填写说明,以及位于网 址 www.uscis.gov/childhoodarrivals 之常见问答内容。

若我目前已进入遣返程序、收到最终遣返命令或 收到自愿离境命令时,我是否还适用此一程序?

前述程序适用于任何可证明他或她符合申请暂缓遣返作业指导方 针规定之个人,包括未曾进入遣返程序、已进入遣返程序、收到 最终遣返命令或收到自愿离境命令之人 (只要不是在移民收容所 中) 。若您并非位于移民收容所且希望确定提出暂缓遣返作业 申请,则您需向 USCIS 提出申请。若您已进入遣返程序、收到最 终遣返命令或收到自愿离境命令时,则不需遵守申请时年满 15 岁以上之规定。所有申请案件皆须按个别情况处理之。递交遣返 命令或由移民法官所发出之任何文件或移民上诉委员会 (简称 BIA) 最终决定 (若有) 之副本。若您尚未进入遣返程序,则不适 用此一规定。

若我短暂出境,则是否会影响自 2007 年 6 月 15日起便持续居住在美国之资格?

短暂、偶尔及意外离开美国境内之情况,并不会影响您持续居住在美 国之资格认定。若您系于 2012 年 8 月 15 日前的任何期间离开美国 境内,且该等离境期间系属短暂且经合理计算系与离境目的相符合者,

  1. 则该等离境行为将认定为短暂、偶尔及意外离境;
  2. 离境情况非因遭驱逐、放逐或遣返等原因所导致;
  3. 离境情况非因自愿离境命令、或于遭驱逐、放逐或遣返前取 得自愿离境之行政命令等原因所导致;以及
  4. 离境目的及/或您在美国境外之行为并未违法。 欲取得可证明您的离境系属短暂、偶尔及意外之特定文件信息,请参 阅位于网址 www.uscis.gov/I-821D 之 I-821D 表填写说明,以及 位于网址 www.uscis.gov/childhoodarrivals 之常见问答内容。

USCIS 在审核我的暂缓遣返作业申请时,是否会进 行背景调查作业?

是的。USCIS 在行使暂缓遣返作业申请之检查裁量权 (prosecutorial discretion) 前,会对您进行简历与生物测定背景调查作业。若您曾遭 判处任何重刑、重大行为不良、于不同日且因不同行为发生三次或以 上疏漏、或因不当行为计划而发生之其他行为不端情况,或因任何其 他原因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者,将不被认定符合暂缓遣返 作业申请之资格 (除非有特殊情况) 。

在我提出暂缓遣返作业申请之后,后续的程序是 什么?

在收到您的 I-821D 表及 I-765 表后,USCIS 将审核该等窗体之完整 性,包括是否缴交必要费用, 提供初步证据及左证文件。若经认证申 请书系完整填写并提供,则 USCIS 将会寄送一份收取通知给 您。USCIS 接着将会寄发一份通知给您,安排您至申请服务中心进行 生物检测。您得填写 G-1145 窗体 (以电子方式通知接受申请/声请) ,选择以收取电子邮件及/或手机简讯通知申请表已被接受之 事宜。有关电子通知之规定,请参阅网址 www.uscis.gov/G-1145 说明。

每笔暂缓遣返申请作业皆将按照独立、个别之方式进行审核。USCIS 将以书面通知您审核结果。USCIS 可能要求取得更多信息或证据,或 可能要求您亲自至 USCIS 说明。对遭驳回之童年入境暂缓遣 返申请,不得提起上诉或声请重启审核作业/重新考虑。

我是否能够延长暂缓遣返之期间?

是。 除非结案,否则依据暂缓遣返规定申请暂缓之个人案件,于 两年内将不会被送交执行遣返程序,或遭自美国驱逐出境。您得 请求延长暂缓遣返作业之期间。您亦应同时提出延长工作许可之 申请。您所提出之延长暂缓遣返期间申请,将依个别案例 情况审核之。

若 USCIS 未同意我所提出之暂缓遣返申请,那 我会不会被列入遣返程序名单中?

若您所提出之童年入境暂缓遣返申请遭驳回,则 USCIS 将依据其 政策规定,将案件转交美国移民及海关执法局 (U.S. 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简称 ICE) ,并发出出庭通知 (简称 NTA) 。若您的案件未牵涉刑事犯罪、舞弊或对国家安全或公共 安全造成为威胁,则不会转交 ICE 进行驱逐出境作业 (除非有特 殊情况) 。有关相关 NTA 政策之详细信息,请参阅网址 www.uscis.gov/NTA.

前述申请程序是否能使获得童年入境暂缓遣返 许可之人取得合法身份?

否。暂缓遣返作业仅为基于检查裁量权而做成之暂 缓遣返裁量决定,且并未赋予您合法身份。

国土安全部是否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可保护我 于童年入境暂缓遣返申请书中所提供的信息不 会被用于移民执法之目的?

于本申请书中所提供之信息将受保护,不会被提供予美国移民及 海关执法局 (ICE) 及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及美国海关及边境保 护局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简称 CBP) 供执行移民作 业程序,除非申请人符合发给出庭通知 (Notice To Appear) 之要 件,或依据美国移民局(USCIS)所规范出庭通知指导方针(请参阅 www.uscis.gov/NTA) 而转交美国移民及海关执法局(U.S. 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简称 ICE) 之要件
。依据童年入境暂缓遣返 (deferred action for childhood arrival) 程序规定而暂缓遣返之个人,其案件将不会送交 ICE。此等信息 可能会因驱逐出境 (removal) 以外之目的而提供给国家安全单位 及执法单位,包括 ICE 及 CBP,目的包括协助决定是否适用童年 入境暂缓遣返规定、辨识或预防欺瞒行为、保护国家安全、或为 调查或起诉刑事犯罪行为。上述信息提供条款除适用于申请人外,也适用于家庭成员及监护人。

重要信息

本指导方针所医用重要USCIS表单 表单编号 #<
童年入境暂缓遣返作业 I-821D
申请工作许可 I-765
I-765 工作表 I-765WS
以电子方式通知接受申请/声请 G-1145
本指导方针所医用重要USCIS网站 表单编号 #
有关童年入境暂缓遣返作业程序之信息及常见问题 www.uscis.gov/childhoodarrivals
童年入境暂缓遣返作业申请表 www.uscis.gov/I-821D
以电子方式通知接受申请表/声请表 www.uscis.gov/ G-1145
USCIS 出庭通知政 www.uscis.gov/NTA

其他美国政府服务──点选或打电话

一般信息查询 www.usa.gov 1-800-333-4636
新移民 www.welcometoUSA.gov
美国国务院 www.state.gov 1-202-647-6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