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年入境者暂缓遣返手续常见问题(daca-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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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年抵美者暂缓遣返计划介绍 继续讨论:

I. 所有申请人之一般信息

A. 什么是「童年入境者暂缓遣返手续(Deferred Action for Childhood Arrivals)」?

在过去几年期间,政府已采取一项前所未有的措施,将移民执法系统转型为强调国家安全、公共 安全、边境安全以及移民系统完整性之系统。 当美国国土安全部(DHS)持续将执法资源投入在 驱逐对国家安全存在危险性或对公共安全带来风险的个人之同时,DHS 也将行使适当的起诉裁量 权,确保执法资源不会浪费在低优先性的案例上,例如童年入境并符合其他主要指导方针规定之 个人。 能够证明其符合下列指导方针规定之个人,可申请适用「童年入境者暂缓遣返手续」(DACA)三年期间,并得于到期届满时申请延长三年,且可能符合申请工作许可证之资格。 如符合下列条件之情况下,您得申请适用 DACA:

  1. 截至 2012 年 6 月 15 日为止,未满 31 岁;

  2. 于年满 16 岁前入境美国;

  3. 自 2007 年 6 月 15 日起至今,持续居住在美国境内;

  4. 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以及向 USCIS 提出暂缓遣返程序时,实际居住在美国。

  5. 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时,无合法身分,亦即:

    • 您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或之前无合法移民身分。
    • 您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前取得之任何合法移民身分或离境资格,已于 2012 年 6 月15 日到期;
  6. 目前在学、已毕业或修满高中学分之证明、有高中同等学历(GED)证明、或自美国海岸防卫 队或美国陆军荣誉退伍; 及

  7. 未被判处重罪、重大品行不端,或三项或以上品行不端罪刑,或对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造成 威胁。

个人可拨打 1-800-375-5283,致电「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询问有关 DACA 之问 题或要求取得详细信息。 申请案件审查中之个人,亦可拨打 在线自助工具 号码,包括能够查看 案件状态以及处理时间、变更您的住址,并针对超过处理时间或未交付卡片或文件之案件提出询 问。

Q1: 什么是暂缓遣返?
A1: 暂缓遣返是一项裁量决定权,由起诉方行使起诉裁量权,暂缓执行个人之遣返手续。 为于 未来基于 非法居留之理由拒绝入境,遣返案件未获暂缓执行之个人,于暂缓遣返作业生效期间内, 将不被视为非法居留。 已获暂缓遣返许可之个人,代表获 DHS 核准于美国境内居留,且因此于 暂缓遣返作业生效期间内,将被 DHS 视为于美国境内合法居留。 然而,暂缓遣返并不会对任何 人赋予合法身分 ,亦不会免除任何过去或后续非法居留期间应负担之责任。

依据现有法规规定,获准暂缓遣返之个人,只要能够提出「因经济需要而必须工作的证明(an economic necessity for employment)」,则可符合在暂缓遣返期间取得工作许可之资格。 DHS 可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终止或延长暂缓遣返期间。

Q2: 什么是 DACA?
A2: 国土安全部长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宣布,于童年时期入境美国且符合数项重要指导方针 规定之特定人士,得申请暂缓遣返作业而停留在美国达三年时间,到期可申请延长并可申请工作 许可。

个人若能提供可验证文件,证明其符合上述指导方针之规定,则将可申请适用暂缓遣返规定。 DHS 将依 DACA 指导方针规定,依个案决定是否适用暂缓遣返规定。

Q3: 于此程序下,「暂缓遣返」与 DACA 是否有任何差异?
A3: DACA 是一种形式的暂缓遣返。 个人依据 DACA 规定所获得之暂缓遣返许可,从移民角度来 看,与个人因起诉裁量权而获得之暂缓遣返许可完全相同。

Q4: 若我的遣返作业因适用 DACA 而暂缓执行,我是否符合申请工作许可证之资格?
A4: 是的。 依据现有法规规定,若您的遣返案件获暂缓执行,在您可证明「因经济需要而必须 工作」之前提下,您将可向 USCIS 申请核发工作许可证。

Q5: 若我的遣返作业暂缓执行,我在暂缓执行期间是否拥有合法身分?
A5: 否。 虽然您的遣返作业暂缓执行,且您于暂缓遣返期间并未遭认定非法居留(从入境许可 角度),暂缓遣返仍未使您拥有任何合法身分。

您未遭认定非法居留之事实,并未 变更您在美国境内是否拥有合法身分之状态。 然而,虽然暂 缓遣返并未赋予您合法移民身分,美国国土安全部在您暂缓遣返生效期间内,将准许您停留在美 国,且从入境许可之角度来看,您于该段期间内将被视为在美国境内合法居留。 获暂缓遣返许可 之个人,亦符合美国联邦法律认定在美国境内居住的范围。

除移民法律外,多种其他联邦法律与州法律亦使用「合法居留」、「合法身分」以及类似名词。 有关该等法律将如何影响依据 DACA 规定获得有利起诉裁量权执行之个人的详细信息,请联络适 当联邦、州或地方主管机关。

Q6: 我是否能够延长依据 DACA 规定取得之暂缓遣返及工作许可证之期间?
A6: 是的。 您可申请延长您的 DACA 状态。 您的延长申请案件,将依情况审核。 若 USCIS 针 对您的 DACA 申请案行使裁量权,您将额外获得三年的暂缓遣返期限,且若您可证明因经济需要 而必须工作,您将可获得适用该等期间之工作许可证。

B. DACA 流程

Q7: 我要如何申请适用 DACA?
A7: 欲申请适用 DACA(首次申请或延长申请),您应向 USCIS 提交 「I-821D 表-童年入境者 暂缓遣返手续表」 。 在您开始流程之前,请参阅 www.uscis.gov/i-821d 网站说明,确认您系 使用最新版本表提出申请。 您应填写本表、于表上适当签名,并检附「I-765 表-工作许可证 表」,以及 「I-765 WS 表- 计算表」,证明您因经济需要而需工作。 若您未提交填写完整之「I-765 表」(并检附该表之申请费,总共 465 美元),USCIS 将不会接受您的暂缓遣返申请。 请详细阅读申请表填写说明,确认您已回答适当的问题(依据您系首次申请或申请延长而有所不 同),且您已提交所有必要文件,左证您的首次申请。

您需将您的 DACA 申请书送交 USCIS 加密箱(Lockbox)。 邮件地址以及填写说明,请参阅 www.uscis.gov/i-821d。 自 2014 年 6 月 5 日起, 申请人需使用新版本申请表。 在收到您的
「I-821D 表」、「I-765 表及「I-765 表计算表」后,USCIS 将审阅该等数据之完整性,包括是 否缴纳必要申请费用、提供初步证据以及左证文件(适用首次申请)。

若经认证申请书系完整填写并提供,则 USCIS 将会寄送一份收取通知给您。 有必要进行面谈时, USCIS 接着会将前往申请服务中心(ASC)进行生物测定作业之面谈通知寄送给您。 请详阅并遵 循通知所载指示。 未进行生物测定程序,则可能耽搁您所申请童年入境暂缓遣返程序之进程,或 可能导致申请遭驳回。 您亦可填写「G-1145 表- 申请/请求确认电子通知」,选择以电子邮件 及/或文字简讯接收您的窗体已获接受之通知。

每份 DACA 申请书,皆将按独立且个别之方式进行审核。 USCIS 可能向您要求提供更多信息或证 据,或要求您亲自前往 USCIS 办公室说明。 USCIS 将会以书面通知您相关决定。

请注意: 所有认定其符合指导方针规定之个人,包括处于遣返诉讼程序、遭核发确定遣返命令或 取得自愿离境命令之人(且未处于移民居留状态),皆可透过此流程向 USCIS 申请适用 DACA。 目前正处于移民居留状态且认定其符合指导方针规定之人,不得向 USCIS 申请适用暂缓遣返,惟 得向其遣返官员或监狱联络人说明此等情况。 您亦可联系「美国移民及海关执法局(ICE)」外 勤处长(Field Office Director)。 详细信息,请参阅后列 ICE 网站 www.ice.gov/daca。

Q8: 我是否能够就此流程申请豁免适用申请费用规定,或申请免缴申请费?
A8: 与 DACA 相关之工作许可证申请,并无适用之申请费豁免规定。 至于适用免缴申请费之情 况,则非常有限。 个人提出 DACA 适用申请且不缴交申请费之前,需先提出免缴申请费之申请并 获得有利裁定。 为适用申请费豁免规定,您需将一封信函以及左证文件送交 USCIS,证明您符合 下列任一条件之规定:

  • 您未满 18 岁、收入低于美国贫穷线水平 150% 以下、居住于寄养家庭或未受任何父母或其 他家庭成员抚养; 或
  • 您未满 18 岁,且无家可归; 或
  • 您因罹患严重之慢性残障疾病而无法照顾自己,且收入低于美国贫穷线水平 150% 以下; 或
  • 您于申请时,因无法就您本身或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获得补助,而于过去 12 个月期间累积 积欠 10,000 美元 或以上的债务,且您的收入低于美国贫穷线水平 150% 以下。

其他信息,请参阅本局「申请费豁免标准(Fee Exemption Guidance)」 网页说明。 在您提出 不缴交申请费之 DACA 适用申请之前,需先提出免缴申请费之申请并获得裁定。 为适用申请费豁 免规定,您需提供文件证据,证明您于申请时符合上述条件之规定。 USCIS 可接受之证据包括:

  • 接受小区或宗教组织提供之宣誓书,证明申请人无家可归,或未受父母或其他家人之财务资 助。

  • 接受所得税申报书、银行对账单、薪资明细表或所得水平之可靠证据之复印件。 证据亦可包括 申请人或认定第三方之宣誓书,证明申请人并未申报所得税申报书、无银行账户及/或无收 入可证明收入水平。

  • 接受医疗纪录、保险纪录、银行对账单或无法获得补贴且金额至少 10,000 美元之医疗费用 的复印件。

  • 回答「补件要求(Requests for Evidence)(RFE)」所列事实面问题。

Q9: 若个人符合申请适用 DACA 之指导方针的规定,且遭「美国海关暨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简称 CBP)」或「美国移民及海关执法局(ICE)」质问,则 该等个人是否会被纳入遣返诉讼程序?
A9: DACA 规定之目的,有一部分是要让 CBP 与 ICE 能够将重点放在优先案件上。 依据美国国 土安全局局长的指示,若个人符合 DACA 指导方针之规定,CBP 或 ICE 应视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将 该等个人排除在逮捕、纳入遣返诉讼程序或予以遣返之名单中。 若相关个人认定其因此政策之缘 故,而不应遭逮捕、纳入遣返诉讼程序或遭遣返,请联系「执法支持中心(Law Enforcement Support Center)」专线 1-855-448-6903(全年无休,随时有人接听)。

Q10: 若我目前已进入遣返程序、收到最终遣返命令或收到自愿离境命令时,我是否还适用此一 程序?
A10: 前述程序适用于任何可证明他或她符合申请暂缓遣返作业指导方针规定之个人,包括未曾
进入遣返程序、已进入遣返程序、收到最终遣返命令或收到自愿离境命令之人(只要不是在移民 收容所中)。

Q11: 若我未处于遣返诉讼程序,但我自认符合指导方针规定而可申请适用 DACA,我是否应该 因为 CBP 或 ICE 的要求而自己纳入遣返诉讼程序?
A11: 否。 若您未处于遣返诉讼程序,但自认符合指导方针规定,您应依据下列流程规定,向 USCIS 提出 DACA 申请。

Q12: 若我因移民居留规定而遭 ICE 居留,我是否可向 USCIS 申请适用 DACA?
A12: 否。 若您目前正受移民居留,则您不能向 USCIS 申请适用 DACA。 若您自认符合本流程 之指导方针规定,您应向遣返官员或监狱联络人说明此等情况。 您亦可联系「美国移民及海关执 法局(ICE)」外勤处长(Field Office Director)。 详细信息,请参阅 ICE 网站 www.ice.gov/daca。

Q13: 若我即将遭 ICE 遣返,但自认符合指导方针规定而可申请适用 DACA,我应该采取哪些措 施,要求我的案件能够在遣返前审理?
A13: 若您认为可证明您符合指导方针规定,但您将遭遣返,您应立即联系执法支持中心专线 1- 855-448-6903(全年无休,随时有人接听)。

Q14: 若我符合本流程之指导方针规定,且遭州或地方执法人员逮捕后被发布 ICE 监禁命令, 我应该怎么做?
A14: 若您符合指导方针规定,且已被发布监禁命令,您应立即联系执法支持中心专线 1-855- 448-6903(全年无休,随时有人接听)。

Q15: 若我依据个案审查流程规定接受行政结案(administrative closure)提议,或我的案件 于个案审查流程中终止,我是否能够依据本流程规定申请暂缓遣返?
A15: 是的。 若您可证明您符合指导方针规定,即使您已接受行政结案提议,或案件于个案审查 流程中终止,您仍可申请适用 DACA。

Q16: 若我拒绝个案审查流程之行政结案提议,我是否可依据本流程规定申请暂缓遣返?
A16: 是的。 若您可证明您符合指导方针规定,即使您拒绝个案审查流程之行政结案提议,您仍 可申请适用 DACA。

Q17: 若我的案件于个案审查流程中进行审查,不过我并未获得行政结案提议,我是否能够依据 本流程规定申请暂缓遣返?
A17: 是的。 若您可证明您符合指导方针规定,即使您并未于个案审查流程中获得行政结案提议, 您仍可申请适用 DACA。

Q18: 若我目前为非移民身分(例如 F-1、E-2、H-4)或拥有「临时庇护身分(TPS)」,我是否 能依据本流程规定申请适用 DACA ?
A18: 否。 若您目前无移民身分,且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无任何合法身分,您仅可依据本流
程规定申请适用。

Q19: 我在申请适用 DACA 时所提供的信息,是否会被用于移民执法作业?
A19: 您于本申请所提供之信息,将不会被提供予 ICE 及 CBP,作为移民执法诉讼程序之用,除 非申请人符合核发「亲自到场说明通知(Notice To Appear)」条件,或符合 USCIS 之亲自到场 说明通知指导方针规定之转送 ICE 条件规定(www.uscis.gov/NTA)。 案件依据 DACA 规定暂缓 执行之个人,将不会转送 ICE 处理。 相关信息可能因遣返以外之原因而提供予国家安全单位与 执法单位(包括 ICE 及 CBP),包括协助审核 DACA 申请、辨识或预防欺瞒申请案件,或为保护 国家安全,或为调查或起诉刑事犯罪行为。 上述信息分享政策规定,除适用申请人外,亦适用其 家人与监护人。 本政策得于任何时候、未经通知之情况下修改、暂停或撤销,且本政策并未意图、 不构成且不得运用而使任一方依法得于任何行政、民事或刑事相关事宜创造任何实质或程序权利 或利益。

Q20: 若我的案件为移民执法之目的而转送 ICE,或若我收到一份 NTA,则与我的家人与监护人 有关之信息,是否将为移民执法之目的而送交 ICE?
A20: 若您的案件为移民执法之目的而转送 ICE,或若您收到一份 NTA,您的申请书所载与您的 家人或监护人有关的信息,将不会因移民执法之目的而送交 ICE,用于对抗您的家人或监护人。
然而,该信息可能因遣返以外之原因而提供予国家安全单位与执法单位(包括 ICE 及 CBP),包 括协助审核 DACA 申请、辨识或预防欺瞒申请案件,或为保护国家安全,或为调查或起诉刑事犯 罪行为。

本政策得于任何时候于未发出通知之情况下予以修改、取代或撤销之,且本政策不意图、不构成、 且不得用于使得任一方依法得就任何行政、民事或刑事相关事宜创造任何重大或程序性之权利或 利益。

Q21: USCIS 是否会验证我在申请适用 DACA 时所提供之左证文件或声明?

A21: USCIS 有权验证在申请适用 DACA 时所提供之左证文件、事实与声明。 USCIS 得联系教育 机构、其他政府机关、雇主或其他法人个体,验证相关信息。

C. 背景调查

Q22: USCIS 在审核我的适用 DACA 申请书时,是否会进行背景调查?
A22: 是的。 USCIS 在审核您的 DACA 申请前,将针对您进行经历及生物测定背景调查。

Q23: 背景调查的项目有哪些?
A23: 背景调查包括将个人提供之经历及生物测定信息与 DHS 及其他联邦政府机构所维护的各种 数据库进行比对。

Q24: 若我在新流程过程中从事欺瞒行为,USCIS 及 ICE 将会采取哪些措施?
A24: 若您透过此流程申请 DACA 或工作许可时蓄意提出不实声明,或蓄意未提供事实资料,则
于法律允许之最大范围内,您将被列为移民执法优先对象,且可能遭刑事起诉及/或自美国遣返。

D. 在 USCIS 做成决定后,

Q25: 我是否能够针对 USCIS 的决定提起上诉?
A25: 否。 若 USCIS 驳回您的适用 DACA 申请,您将不得声请重启或重新审核案件,且不得提 起上诉。

若您认为您确实符合 DACA 指导方针所有规定,且您认为您的案件因为下列任一原因而遭驳回, 您可拨打 1-800-375-5283 联系 USCIS 客服中心,要求建立服务申请档案,审核您的 I-821D 驳 回案件:

  • 因放弃而遭驳回申请,但您实际上已于规定时间内响应 RFE 或 NOID;
  • 虽然您已于 USCIS 核发 RFE 或 NOID 之前提交「AR-11 表- 地址变更申请表」,或已于后 列网址在线变更您的地址 www.uscis.gov,RFE 或 NOID 仍被寄至错误的地址;
  • 因您未于年满 16 岁之前入境美国而驳回您的申请,不过于申请时提供的证据 证明您确实 于年满 16 岁时入境美国;
  • 因您 申请时未满 15 岁,但未进入遣返诉讼程序之原因而驳回您的申请,但 申请时提交的 证据显示,您于申请时确实已进入遣返诉讼程序;
  • 因您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时已年满 31 岁而驳回您的申请,但于申请时所提交证据 显 示,您于该日 尚未 年满 31 岁;
  • 因您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拥有合法身分而驳回您的申请,但于申请时所提交证据 显示, 您于该日属于非法 移民身分;
  • 因您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当日以及截至申请日为止,皆未实际居住在美国境内而驳回您的 申请,但 于申请时所提交证据 显示,您事实上居住在美国境内;
  • 因您未前往 USCIS ASC 提供生物测定资料而驳回您的申请,惟您确实曾前往 USCIS ASC 完 成生物测定,或已于排定生物测定作业执行前要求重新排定时间; 或
  • 因您并未支付「I-765 表-工作许可证表」之申请费而驳回您的申请,而您实际上已支付申请 费。

若您认定您的申请因任何上述行政作业错误而遭驳回,您得拨打 1-800-375-5283 或 1-800-767- 1833(听障人士专用电话 TDD)与本局「全国客户服务中心(National Customer Service Center)」联系。 客户服务主管之服务时间,为美国各时区周一~周五上午 8 点~下午 6 点。

Q26: 若 USCIS 未同意我所提出之暂缓遣返申请,那我会不会被列入遣返程序名单中?
A26: 若您已提交适用 DACA 之申请书,且 USCIS 决定不核准您的暂缓遣返案件,USCIS 将会适 用规范转送案件给 ICE 的政策,并寄发「亲自到场说明通知」(NTA)。 若您的案件未牵涉刑事 犯罪、舞弊或威胁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您的案件将不会被转送 ICE 执行遣返诉讼程序,除非 DHS 认定有例外情况。 有关相关 NTA 政策之详细信息,请参阅 www.uscis.gov/NTA 说明。 若于 审核全部数据后, USCIS 决定核准您的暂缓遣返案件,USCIS 将自行做成决定,且将不会寄发 NTA 给您。

**Q27: 我依据 DACA 流程规定取得之暂缓遣返权利,是否可于到期前终止? **

A27: 是的。

DACA 是一具有起诉裁量权的作业,且 DHS 得于任何时候决定终止暂缓遣返作业,无论是否寄发
「意图终止通知」。

II. 首次申请 DACA

Q28: 申请适用「童年入境者暂缓遣返手续」(DACA)需符合哪些指导方针规定?
A28: 依据美国国土安全局长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所发表的备忘录,为申请适用 DACA,您需 提交下列证据,包括左证文件,证明您:

  1. 截至 2012 年 6 月 15 日为止,未满 31 岁;
  2. 于年满 16 岁前入境美国;
  3. 自 2007 年 6 月 15 日起至今,持续居住在美国境内;
  4. 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以及向 USCIS 提出暂缓遣返程序时,实际居住在美国。
  5. 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并无合法身分;
  6. 目前就学中、已毕业或取得修满高中学分之证明、或已取得普通教育发展证书(gener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certificate,简称 GED)、或为美国海岸防卫队退伍或美国各军种 之荣誉退伍军人; 以及
  7. 未遭判处重刑、重大行为不良、三次或以上之其他行为不良,且未因任何其他原因对国家安 全或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者。

欲申请适用 DACA,需符合指导方针规定。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保留认定任何案 件是否适用暂缓遣返之最终决定权,即使符合指导方针规定亦同。

Q29: 为依据本流程规定申请暂缓遣返,我应年满几岁?

A29:

  • 若您从未参与遣返诉讼程序,或您的诉讼程序在您申请适用 DACA 前终止,您于申请时需至 少年满 15 岁,并符合其他指导方针规定。

  • 若您处于遣返诉讼程序、收到确定遣返命令或收到自愿出境命令,且并非处于移民居留状态, 即使您于申请时未满 15 岁且符合其他指导方针规定,您可申请适用 DACA。

  • 无论于任何情况下,若您欲申请适用 DACA,则您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时不得年满 31 岁 或以上。

Q30: 本人于年满 16 岁前已入境美国,且至少于 2007 年 6 月 15 日开始便已持续居住在美 国境内。 然而,在我年满 16 岁前,我会离开美国一段期间,之后回来则一直居住在美国境内 直到现在。 我是否可依据本流程规定申请适用暂缓遣返?
A30: 是的,不过前提是您能够证明您在年满 16 岁以前都居住在美国境内,举例来说,提供您 于该期间内在美国就学或就业的纪录,或您于该期间内居住在美国境内多年的纪录。 除证明您 在年满 16 岁前曾首次居住在美国境内,您亦需于 2007 年 6 月 15 日起至申请日止之期间内 持续居住在美国境内,方得依据本流程规定申请适用暂缓遣返。

Q31: 欲证明我自 2007 年 6 月 15 日起便持续居住在美国境内,我是否必须提供记录我在该 期间内每一日或每一个月皆居住在美国的证据?
A31: 欲符合持续居住指导方针规定,您需提供可证明您自 2007 年 6 月 15 日起至申请日止之 期间内一直居住在美国境内的文件。 您应于合理可能范围内提供证明文件,且能够证明越长居住 期间越好,惟并非提供该期间内每一天或每一个月的证据才算直接证据。

若您可提供您在该期间内至少每年的居住纪录,对 USCIS 将会有所帮助。 USCIS 将审核全部文 件,以决定您是否可能自 2007 年 6 月 15 日起便持续居住在美国境内。 文件所载特定期间之 间隔,可能让审核人怀疑您是否持续居住在美国境内,例如间隔过久,或记录另外显示您可能于 一段非短暂、非偶尔或蓄意的期间内,曾居住在美国境外。

若您的文件所载数据的间隔让 USCIS 有所疑虑,则 USCIS 可能寄发补件要求,让您提交可左证 您所主张持续居住事实之额外文件。

您可提交宣誓书,说明您的文件所包括的间隔差异,以证明您符合五年持续居住之规定。 若您提
交与持续居住规定有关之宣誓书,您应提交二份或以上之宣誓书,且该等宣誓书应由您本人以外、 直接了解该期间内与文件间隔有关事件与事实之人士宣誓或确认。 宣誓书仅得用于说明您持续居 住期间之间隔期间; 不能作为您符合完整五年持续居住规定之证明。

Q32: 「目前在学」是否系指提出暂缓遣返申请之日在学?
A32: 欲符合指导方针之「目前在学」规定,您于依据本流程规定提出暂缓遣返申请之日,需为 已向学校注册之学生。

Q33: 谁符合指导方针之「目前在学」规定?
A33: 欲符合指导方针之「目前在学」规定,您需已向下列学校注册:

  • 公立、私立或特许小学、国中或中学(middle school)、高中、中学(secondary school) 或符合州规定之替代课程或自学课程;
  • 为改善识字率、数学或英语能力之教育、识字或职涯训练课程(包括职业训练),或经设计 以参与高等教育、职业训练或聘雇之课程,且您即将参与该等课程; 或者
  • 协助学生取得正规高中文凭或州法认可同等学历之教育课程(包括结业证书、就学证书或其 他奖状),或通过美国 GED 考试或其他州授权考试(例如 HiSet 或 TASC)。

教育、识字或职涯训练课程(包括职业训练),或协助学生取得正规高中文凭或州法认可同等学 历,或通过美国 GED 考试或其他州授权考试之教育课程,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或部分由联邦、州、 郡或市政府补贴或由非营利组织管理之课程。 由其他资源资助之课程,若系由实际拥有经营效果 之服务厂商所管理,则亦符合适用之资格,例如高等教育机构(包括小区大学)以及特定小区组 织。

于评估该等非全部或部分由联邦、州、郡或市政府所资助,或由非营利组织管理之课程是否符合 具有经营效果之资格时,USCIS 将考虑于该等课程之存续期间; 课程过去协助学生取得正规高中 文凭,或州法认可同等学历之教育课程,或通过 GED 考试或其他州授权考试(例如 HiSet 或 TASC)之纪录,若协助学生参与高等教育、工作训练或聘雇之纪录; 以及其他课程整体质量之指 标。 希望以注册前述课程证明其「目前在学」之申请人,需证明课程能够达到效果。

Q34: 我要如何证明我目前在学?
A34: 足以证明您目前在学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您已向公立、私立或特许小学、国中或中学(middle school)、高中、中学(secondary school)注册之证据; 符合州规定之替代课程或自学课程; 或者
  • 您向教育、识字或职涯训练课程(包括职业训练)注册之证据:
    o 为改善识字率、数学或英语能力之教育、识字或职涯训练课程,或经设计以参与高等教 育、职业训练或聘雇之课程,且您即将参与该等课程; 以及
    o 全部或部分由联邦或州市政府补贴,或可证明其有效性之课程; 或者
    •证明您已向或协助学生取得正规高中文凭或州法认可同等学历(例如通过 GED 考试或其他州 授权考试(举例来说:HiSet 或 TASC)之教育课程,且该等课程系部分或全部由联邦、州、 郡或市政府补贴或由非营利组织管理,或由其他经证明具有效果之其他来源所资助之课程。

注册之证据可能包括: 入学通知、学校注册卡、学校或课程寄发之信函、可能载有学校或课程名 称、注册日以及目前教育水平或年级之成绩单、报到卡或学习状况报告。

Q35: 哪些文件足以证明我已自高中毕业?
A35: 足以证明您已自高中毕业之文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公立、私立高中或中学(secondary school)之文凭、结业证书、就学证书或公立、私立高中或中学(secondary school)之其他奖 状,或州法认可之高中同等学历文凭,或美国 GED 证书或通过其他州授权考试(例如 HiSet 或 TASC)之证书。

Q36: 哪些文件可能足以证明我已取得 GED 证书通过其他州授权考试(例如 HiSet 或 TASC) 之证书?
A36: 文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您已通过 GED 考试或其他州授权考试(例如 HiSet 或 TASC), 并因此已收到州法认可之正规高中同等学历文凭之证据。

Q37: 若我注册参与识字或职涯训练课程,我是否符合指导方针规定?
A37: 是的,于特定情况下,您将符合指导方针规定。 若您注册参加为改善识字率、数学或英语 能力之教育、识字或职涯训练课程,或经设计以参与高等教育、职业训练或聘雇之课程,且您即 将参与该课程,则您可能符合指导方针规定。 此等课程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或部分由联邦、州、郡 或市政府所资助,或由非营利组织管理,或由其他经证明具有效果之其他来源课程所资助。

Q38: 若我注册参加以英语为第二外国语(ESL)之课程,我是否符合指导方针规定?
A38: 是的,于特定情况下,您将符合指导方针规定。 若 ESL 课程系全部或部分由联邦、州、 郡或市政府所资助,或由非营利组织管理,或由其他经证明具有效果之其他来源所资助,则 ESL 课程可能符合指导方针规定。 您需提供课程系全部或部分由联邦、州、郡或市政府所资助,或由 非营利组织管理,或具有效果之直接文件证据。

Q39: USCIS 是否接受表 #1 所列证据以外之证据,证明我符合教育指导方针规定?
A39: 否。 表 #1 未列证据将不能作为证明您目前在学、已毕业或修满高中学分,或已取得 GED 或通过其他州授权考试(例如 HiSet 或 TASC)之证明。 您需提交表 #1 所列任何文件证据,证 明您符合教育指导方针之规定。

Q40: USCIS 是否接受表 #1 所列证据以外之证据,证明我符合特定初步指导方针规定?
A40: 于可取得文件证据不足或缺乏,且可证明有下列情况时,表 #1 所列文件以外之证据,可 能可用于证明符合指导方针规定:

  • 您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时实际居住在美国境内;
  • 您于年满 16 岁前入境美国;
  • 只要您能够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您持续居住在美国境内达规定期间之一部分期间,且相关环 境证据仅用于解释直接证据所证明持续居住期间之间隔时,则您将可符合持续居住规定; 以 及
  • 于规定持续居住美国境内期间所从事任何离开美国国境之旅游,为简短、偶尔为之且非蓄意。

然而,USCIS 不接受表 #1 所列文件以外之证据,作为您符合下列任何指导方针规定并证明您有 下列情况之证据:

  • 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未年满 31 岁; 以及
  • 目前在学、已毕业或修满高中学分之证明、已取得 GED 证书,或自美国海岸防卫队或美国陆 军荣誉退伍。

举例来说,即使您并未拥有您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居住在美国之文件证据,您可能仍能符合指
导方针规定。 您可提交您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前后短暂时间居住在美国境内之可靠文件证据,
且依据相关事实判断,可能亦可代表您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时居住在美国境内。 然而,USCIS 不接受表 #1 所列证据以外之证据,作为证明您已自高中毕业之证据。 您需提交指定文件证据, 证明您符合本指导方针规定。

#1 提供您应提交以证明您符合初步指导方针规定,并得依据本流程规定申请适用暂缓遣返之 文件模板。 请参阅 「I-821D 表」- 申请适用「童年入境者暂缓遣返手续」之填写说明,了解可 接受文件之详细内容。

#1 证明您符合指导方针规定之文件范本。

身分证明 您的母国所核发的护照或国民身分文件。
出生证明及贴有照片之身分证明
学校或军方有照身分证件
任何载有您姓名与照片的美国政府移民文件或其他文件。
可证明您在 16 岁生日以前已
来到美国的证明文件














盖有核发戳章的护照
「I-94/I-95/I-94W 表」。
您就学之美国学校的学校纪录。
任何移民与归化服务或 DHS 文件,载明您的入境日(I-862表- 到场通知(Notice to Appear))
旅游纪录。
医院或医疗纪录。
近期收据或水电账单
就业纪录(薪资单、W-2 表等.)
宗教法人个体确认您参与宗教仪式之正式纪录
将现金汇出入美国之汇票收据复印件。
孩童于美国出生之出生证明
标注日期之银行交易
汽车执照之收据或登记资料
契据、抵押借款、租赁协议契约
税款收据、保险合约
移民状态之证明 I-94/I-95/I-94W 表,载明核准居留之到期日
截至 2012 年 6 月 15 日为止所核发的拒绝入境、驱逐出境或遣返命令
将您纳入遣返诉讼程序之起诉文件。
可证明您在 2012 年 6 月 15日时位于美国境内的证明 近期收据或水电账单
就业纪录(薪资单、W-2 表等.)
学校纪录(信函、报到卡等.)
军方纪录(DD-214 表或 NGB 第 22 号申请表(NGB Form22))
宗教法人个体确认您参与宗教仪式之正式纪录
将现金汇出或汇入美国之汇票收据
护照入出境纪录
孩童于美国出生之出生证明
标注日期之银行交易
汽车执照之收据或登记资料
契据、抵押借款、租赁协议契约
税款收据、保险合约
证明您自 2007 年 6 月 15日起便持续居住在美国境内的证明。 近期收据或水电账单
就业纪录(薪资单、W-2 表等.)
学校纪录(信函、报到卡等.)
军方纪录(DD-214 表或 NGB 第 22 号申请表(NGB Form22))
宗教法人个体确认您参与宗教仪式之正式纪录
将现金汇出或汇入美国之汇票收据
护照入出境纪录
孩童于美国出生之出生证明
标注日期之银行交易
汽车执照之收据或登记资料
契据、抵押借款、租赁协议契约
税款收据、保险合约
证明您在申请适用 DACA 时之教育状态 学校纪录(成绩单、报到卡等)。 您目前于美国就学之学校所出具、载明学校名称以及就学期间及目前教育程度或年 级之纪录。
美国高中文凭、结业证书或其他替代奖状。
高中同等学历文凭或州法认可之证书。
您通过州授权考试之证据,包括美国 GED 或其他州授权考 试(例如:HiSet 或 TASC)。
您自美国陆军或美国海岸防卫 队荣誉退伍之证明。 DD-214 表 – 自目前服役职务退役或除役之证明书
NGB 第 22 号申请表、国民兵退役报告与服务纪录(National Guard Report of Separation and Record of Service)
军方人员纪录
军方健康检查纪录

Q41: 我是否能够以宣誓书证明我符合申请适用 DACA 之初步指导方针规定?
A41: 宣誓书本身通常不足以证明您符合向 USCIS 申请适用 DACA 之指导方针规定。 然而,宣 誓书仅于您可取得之文件证据不足或缺乏文件证据之情况下,方得用于左证您符合下列指导方针 规定:

  • 证明您符合五年持续居住规定; 以及
  • 证明于规定持续居住期间发生之离境,系属短暂、偶尔且非蓄意。

若您提交与上述条件有关之宣誓书,您应提交二份或以上之宣誓书,且该等宣誓书应由您本人以 外、直接了解该期间内与文件间隔有关事件与事实之人士宣誓或确认。 若 USCIS 认定宣誓书不
足以补足上述任一指导方针规定应提供文件证据之无法提供或缺乏情况,USCIS 将寄发补件要求, 说明您应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您符合此等指导方针规定。

USCIS 不接受以宣誓书作为符合下列指导方针之证据:

  • 您目前在高中就学、已自高中毕业或取得高中结业证书或其他替代奖状、取得高中同等学历 文凭或证书(例如通过 GED 考试或其他州授权考试 [例如:HiSet 或 TASC]),或自美国海 岸防卫队或陆军荣誉退伍;
  • 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系位于美国境内;
  • 于年满 16 岁前入境美国;
  • 您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未年满 31 岁; 以及
  • 您的犯罪纪录,若有。

若宣誓书为证明您符合任何上述指导方针规定所提交之唯一证据,USCIS 将寄发补件要求,说明 您尚未证明您符合此等指导方针之规定,且您需响应该要求证明您符合指导方针规定。

Q42: 若我在 2012 年 6 月 15 日时,曾向 USCIS 或「移民审查执行处(EOIR)」申请庇护或 申请取消遣返作业且尚未审理完成,我是否会被认定为无合法身分?
A42: 是的。 若您在 2012 年 6 月 15 日时,曾向 USCIS 或 EOIR 申请庇护或申请取消遣返作 业或类似作业且尚未审理完成,但无合法身分,您可申请适用 DACA。

Q43: 我获许可拥有「身分有效期」或时间超过 2012 年 6 月 14 日之拘留期间,不过在 2012年 6 月 15 日时违反我的移民身分(例如:从事未核准聘雇、未通报我的雇主或未完成完整调 查)。 我是否可依据本流程规定申请适用暂缓遣返?
A43: 不会,除非移民审查执行处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前对您核发最终遣返命令,终止您的身 分状态。

Q44: 我获许可拥有「身分有效期」或时间超过 2012 年 6 月 14 日之拘留期间,不过我的受抚养人非移民身分在 2012 年 6 月 15 日因超过年龄限制而失效。 我是否可依据本流程规定申 请适用暂缓遣返?

A44: 是的。 为符合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无合法身分」指导方针之规定,若您获许可拥有
「身分有效期」或时间超过 2012 年 6 月 14 日之拘留期间,不过您的受抚养人非移民身分在
2012 年 6 月 15 日因超过年龄限制而失效(亦即您在 2012 年 6 月 15 日或之前年满 21 岁), 您可依据本流程规定申请适用暂缓遣返。

Q45: 我获许可拥有「身分有效期」,惟我在「学生及交换访客登录系统(SEVIS)」的身分状 态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或之前被终止。 我是否可依据本流程规定申请适用暂缓遣返?

A45: 是的。 为符合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无合法身分」指导方针之规定,若您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于 SEVIS 登记的状态为「已终止」,则您可依据本流程规定申请适用暂缓遣返。

Q46: 我是经过 CBP 审查的加拿大公民,不过我在入境时并未取得 I-94。 我是否可依据本流 程规定申请适用暂缓遣返?

A46: 一般而言,以商务或休闲旅客名义而造访美国且未取得 I-94- 出入境纪录之加拿大公民
(亦称为「不需控管」加拿大非移民),可合法入境六个月期间。 基于前述理由,除非有证据
(包括由个人所提供之可验证证据)证明其已被明确告知获许可入境不同长度之期间,美国国土 安全部(DHS)将从 DACA 角度认定该外国人合法入境六个月期间。 因此,若 DHS 可自其纪录验 证您的前次不需控管入境系于 2011 年 12 月 14 日当日或之前发生,DHS 将认定您的非移民访
客身分已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到期,且您可依据本流程规定申请适用暂缓遣返。

Q47: 我以我的「边境证(BCC)」作为入境美国的文件,且在入境时并未取得 I-94。 我是否 可依据本流程规定申请适用暂缓遣返?

A47: 因 BCC 持有人之入境限制依入境地点与旅游地点之不同而有所差异,DHS 将假设未取得
I-94 之 BCC 持有人被许可入境法定最长期间—30 日—除非该等个人可提供可验证证据证明,其 被明确告知入境许可期间为不同长度之期间。 因此,若 DHS 可自其纪录验证您的前次入境系使 用 BCC、于入境时并未取得 I-94,且入境 2012 年 5 月 14 日或之前发生,则 DHS 认定您的非 移民访客身分已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到期,且您可依据本流程规定申请适用暂缓遣返。

Q48: 若我有首次申请适用 DACA 但尚未审核完成之案件,我是否会被认定为非法居留?
A48: 在申请适用 DACA 之期间,您将继续被认定为非法居留,除非您申请时未年满 18 岁。 若 您申请时未年满 18 岁,则在申请适用 DACA 之期间,您将不会被认定为非法居留,即使您在 USCIS 审查申请之期间年满 18 岁亦同。 若您的暂缓遣返案件获核准,则在暂缓遣返期间,您将 不会被认定为非法居留。 然而,您的暂缓遣返案件获核准之事实,并不会排除过去应负担之非法 居留责任。

III. 延长 DACA

Q49: 我什么时候应该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申请延长?

A49: USCIS 鼓励您在您依据「童年入境者暂缓遣返手续」(DACA)流程规定获核准暂缓遣返之 期间到期届满前约 120 日(或 4 个月)时,提出您的延长申请。 若您已于您的暂缓遣返及工作 许可证文件(EAD)到期届满前约 120 日申请延长,且 USCIS 在处理您的延长申请时发生非预期
的延迟情况,USCIS 可能提供较短期间的暂缓遣返及工作许可证,直至您的延长申请获核定为止。
然而,若您于您的暂缓遣返期间到期届满前超过 150 日申请延长,USCIS 可能退回您的申请,指 示您于更接近到期届满日之其他日期再提出申请。

Q50: USCIS 将如何评估我的 DACA 延长申请:

A50: 若您符合首次申请 DACA 之指导方针(说明如前)的规定,且您符合下列情况,则您将可 申请延长 DACA:

  1. 于 2012 年 8 月 15 日当日或之后,无未取得提前离境许可而离开美国之情况;

  2. 自您最近一次申请适用 DACA 且经核准适用之日起到目前为止之期间内,持续居住在美国境内; 以及

  3. 未曾被判处重罪、重大品行不端,或三项或以上品行不端罪刑确定,且未以其他方式对国家安 全或公众安全造成威胁。

需符合上述指导方针规定,方可申请延长 DACA。 USCIS 保留认定任何案件是否适用暂缓遣返之 最终决定权,即使符合指导方针规定亦同。

Q51: 若我申请延长,但我的前一次 DACA 期间在我收到延长 DACA 暂缓遣返许可前到期届满, 我是否会被认定为非法居留? 同样的,我的工作许可会受影响吗?

A51: 是的,若您的前一次 DACA 期间在您收到延长 DACA 暂缓遣返许可前到期届满,您在二次 暂缓遣返许可之间隔期间内,将被认定为非法居留,除非您于申请延长时尚未年满 18 岁。

同样的,若您的前一次 DACA 期间在您收到延长 DACA 暂缓遣返许可前到期届满,您将不被允许 在美国境内工作,无论您在申请时的年纪为何皆同,直到且除非您收到 USCIS 核发的新工作许可 证文件。

然而,若您已于您的暂缓遣返及 EAD 到期届满前约 120 日向 USCIS 申请延长,且 USCIS 在处 理您的延长申请时发生非预期的延迟情况,USCIS 可能提供较短期间的暂缓遣返及工作许可证。

Q52. 我在申请延长暂缓遣返及 DACA 时,是否需要提供其他文件?

A52. 不用,除非您有与遣返诉讼程序或犯罪纪录有关,且于前次向 USCIS 申请核准 DACA 时未 提供之新文件。 然而,USCIS 保留自行决定向您要求提供与 DACA 延长申请审核有关之额外文件、 信息或声明之权利。

注意: 若您于「I-821D 表」中蓄意且恶意提供重大虚假信息,您将犯下联邦重罪,且将依据 18 U.S.C. 第 1001 条(Section 1001)规定遭处以罚款或监禁五年以下或同时罚款与监禁之处罚。 此外,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之个人,将被送交遣返诉讼程序、面临法律规定之严重处罚,且可能遭 刑事起诉。

IV. 旅行

Q 53: 在向美国国土安全部(DHS)提交首次「童年入境者暂缓遣返手续」(DACA)申请前,或 于首次 DACA 申请审核期间,我是否能够离开美国?
A53: 任何于 2012 年 8 月 15 日当日或之后未经核准离开美国之行为,皆将中断您的持续居住
期间,且您将无法依据本流程规定申请适用暂缓遣返。 任何于 2007 年 6 月 15 日当日或之后、
于 2012 年 8 月 15 日前所发生之离境美国情况,皆将被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判定 是否符合短暂、偶尔且非蓄意之定义。 (请参考表 #2.)

注意: 您应注意,若您曾被命令驱除出境或遣返,且您因此离开美国国境,则您的出境将可能导 致您被认定为驱除出境或遣返,且可能在未来造成严重的移民影响。

Q54: 若我的案件依据 DACA 规定获得暂缓执行,我是否能够离开美国旅游?
A54: 非自动生效。 若 USCIS 决定对您的案件给予暂缓遣返处理,且您希望离开美国旅游,您 需提交「I-131 表- 旅游文件申请表」并缴纳申请费(360 美元)申请提前离境 。 USCIS 将依 据您的申请书所载事由,决定您的国际旅游目的是否适当。 一般而言,USCIS 将仅于您为下列目 的而离境旅游之情况下,允许您提前离境:

  • 人道目的,包括为医疗处置、参与家人丧礼或拜访外国亲友之目的而出国;
  • 教育目的,例如海外交换学程(semester-abroad programs)以及学术研究;或
  • 工作目的,例如海外派任、面试、会议或训练,或拜访海外客户。

为度假而出游并非提前离境之有效理由。

除非 USCIS 依据 DACA 规定核准您的暂缓遣返案件,否则不得申请提前离境。 您不得于您申请 适用 DACA 时,同时申请提前离境。 所有提前离境申请皆将视个案决定。

若 USCIS 在您被命令驱逐出境或遣返之后,才依据 DACA 规定对您的案件做成暂缓遣返决定,若 您符合上述指导方针之提前离境规定,您仍能申请提前离境。

注意: 然而,就被命令驱逐出境或遣返之个人,在您实际离开美国前,您应尝试向移民审查执行 处(EOIR)申请重启您的案件,并取得行政结案或终止您的遣返诉讼程序。 即使在您要求 EOIR 重启您的案件之后,您仍不应离开美国,直至 EOIR 核准您的申请为止。 若您于被命令驱逐出境 或遣返后离境,且您的遣返诉讼程序未重启、获行政结案或终止,则您的出境将导致您被认定为 被驱逐出境或遣返,且可能造成严重的未来移民影响。 若您对本流程有任何疑问,您得透过对您 的案件具管辖权的检察长办公室当地「美国移民及海关执法局(ICE)」联络人联系 ICE。

注意: 若您于 2012 年 8 月 15 日当日或之后,在未取得提前离境许可的情况下离开美国,您 的出境将自动终止您依据 DACA 规定取得之暂缓遣返许可。

Q55: 短暂离开美国是否会中断持续居住期间之规定?
A55: 短暂、偶尔及意外离开美国境内之情况,并不会影响您持续居住在美国之资格认定。 若您 离开美国的时间在 2007 年 6 月 15 日当日或之后及 2012 年 8 月 15 日之前,则您的离境将 被视为短暂、偶尔且非蓄意离境;且:

  1. 离境期间非常短暂,且可合理计算为符合离境规定;
  2. 离境情况非因遭驱逐、放逐或遣返等原因所导致;
  3. 离境情况非因自愿离境命令、或于遭驱逐、放逐或遣返前取得自愿离境之行政命令等原因所 导致; 以及
  4. 离境目的及/或您在美国境外之行为并未违法。

于 USCIS 核准您的适用 DACA 申请后,您得提交 I-131 表- 申请旅游文件,要求提前离境至美 国境外。

注意: 若您于 2012 年 8 月 15 日当日或之后,在未取得提前离境许可的情况下离开美国,您 的出境将自动终止您依据 DACA 规定取得之暂缓遣返许可。

旅游指导方针(表 #2

旅游日期 旅游类型 是否影响持续居住期间规定
在 2007 年 6 月15 日当日或之后,2012 年 8 月 15日之前
短暂、偶尔且非 蓄意 不会
在 2007 年 6 月15 日当日或之后,2012 年 8 月 15日之前
延长之期间因拒绝入境、驱 逐出境、自愿出 境或遣返命令之 缘故参与犯罪活动
是的
于 2012 年 8 月15 日当日或之后,以及您申请暂缓遣返之前

任何 是的。 除非且直至 DHS 决定是否核准您的暂缓遣返案件,您将不能申请提前离境,且除非您获得提前离境许可,您将不能出国。

此外,若您先前曾被命令驱逐出境与遣返,且您未采取其他措施处理您的遣返诉讼程序便离开美国,则您的离境行为可能导致您被认定为被驱逐出境或遣返,且可能造成严重的未来移民影响。


于 2012 年 8 月15 日当日或之后,以及您申请暂缓遣返之后
任何 是的。 除非且直至 DHS 决定是否核准您的暂缓遣返案件,您将不能申请提前离境,且除非您获得提前离境许可,您将不能出国。

此外,若您先前曾被命令驱逐出境与遣返,且您未采取其他措施处理您的遣返诉讼程序便离开美国,则您的离境行为可能导致您被认定为被驱逐出境或遣返,且可能造成严重的未来移民影响。


于 2012 年 8 月15 日当日或之后,以及获核准 DACA之后
任何 视情况而定。 若您于收到提前离境许可后出境,则该等出境行为将不会中断您的持续居住期间。 然而,若您于未收到提前离境许可之情况下便出境,则该等出境行为将中断您的持续居住期间。

Q56: 我是否能够在申请适用 DACA 的同时,也申请提前离境?

A56: 目前不接受同时申请提前离境。 然而,DHS 目前正在检视其同时申请提前离境及 DACA 之 政策规定。 此外,DHS 也正在审核提前离境的资格要件。 若此政策有任何变动,USCIS 会将相 关内容更新于常见问答集中,并公告大众知悉。

V. 刑事判决有罪

Q57: 若我曾被判决重大犯罪、重大品行不端或多次品行不端,我是否能够依据本流程规定申请 行使起诉裁量权?
A57: 否。 若您曾被判决重大犯罪、重大品行不端,或三次或以上非同日发生且非因相同行为、 疏忽或不当行为计划所导致之品行不端罪行,您将不适合申请「童年入境者暂缓遣返手续」
(DACA),除非美国国土安全部(DHS)认定有例外适用情况。

Q58: 哪些罪行属于重大犯罪?
A58: 重大犯罪将被处以一年以上监禁处罚之联邦、州或地方刑事犯罪。

Q59: 哪些罪行构成重大品行不端?
A59: 依据本流程规定,重大品行不端之行为系指联邦法定义之品行不端行为(明确来说,系指 最长可监禁刑期为一年或一年以下,惟长于五日之刑期),且符合下列条件规定:

  1. 属家庭暴力犯罪行为,无论遭处以任何处罚; 性侵害或剥削; 抢劫; 非法持有或使用武器; 药品散布或贩毒; 或于药物影响之情况下驾车; 或者,
  2. 若不属于上列罪行,则为个人遭判处监禁超过 90 日之犯罪。 判决内容应包括待服刑期,因 此不包括缓刑。

监禁期间不包括由州或当地执法机关所执行、非刑事犯罪判决、由美国移民及海关执法局(ICE) 所判处之监禁期间。 尽管有上述规定,是否针对特定案件核准暂缓遣返,系依个案判断且可自行 做成之决定,且需将全部情况纳入考虑。 因此,若无上述犯罪纪录,或有犯罪纪录但不具必要决 定性,惟系于无法审核之决定权行使时应纳入考虑之因素。 DHS 保留决定因个人单次刑事犯罪且 遭处以 90 日或以下监禁刑期,而认定该等个人不符合暂缓遣返规定之决定权。

Q60: 哪些行为构成非重大品行不端?
A60: 依据本流程规定,非重大品行不端系指联邦法定义之任何品行不端行为(明确来说,系指 最长可监禁刑期为一年或一年以下,惟长于五日之刑期),且符合下列条件规定:

  1. 非家庭暴力犯罪行为; 性侵害或剥削; 抢劫; 非法持有或使用武器; 药品散布或贩毒; 或于药物影响之情况下驾车; 以及
  2. 为个人遭处以 90 日或以下监禁刑期之行为。 监禁期间不包括由州或当地执法机关所执行、 非刑事犯罪判决、由 ICE 所判处之任何监禁期间。

尽管有上述规定,是否针对特定案件核准暂缓遣返,系依个案判断且可自行做成之决定,且需将 全部情况纳入考虑。 因此,若无上述犯罪纪录,或有犯罪纪录但不具必要决定性,惟系于无法审 核之决定权行使时应纳入考虑之因素。

Q61: 若我犯下情节较轻的交通违规,如无照驾驶,该等行为是否会被视为非重大品行不端行为, 而需纳入「三次或以上非重大品行不端」计算,并使我无法依据此新流程规定获许可行使起诉裁 量权?
A61: 情节较轻的交通违规将不会被视为本流程规定之品行不端行为。 然而,您的完整犯罪历史 将会与其他因素一同考虑,以决定整体情况是否适合核准您行使起诉裁量权。

应强调的重点是,于药物影响下驾驶车辆系属重大品行不端行为,无论遭判处之刑责为何皆同。

Q62: 哪些行为符合威胁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之行为?
A62: 若于审核您的暂缓遣返申请过程所进行的背景调查或取得之其他信息中,发现您入境美国
将威胁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您将无法申请适用行使起诉裁量权,除非 DHS 认定有例外适用情况。 您存在此等威胁之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犯罪组织成员、参与犯罪活动,或参与威胁美国之活动。

Q63: 遭依州移民法律规定判处重罪或犯下品行不端行为,是否将被视为本流程规定之重罪或品 行不端行为?
A63: 否。 遭依州移民法规定,认定为重罪或品行不端行为之移民相关罪行,将不会被视为依据 本流程规定申请暂缓遣返时所不得存在之重罪或品行不端行为。

Q64: DHS 是否会将我已洗清之犯罪纪录或青少年罪行视为将导致我无法被核准行使起诉裁量权 之罪行?
A64: 已洗清之犯罪纪录或青少年罪行将不会自动使您不符合申请资格。 您的申请案件将依个案

评估,以决定是否符合于特定情况下适用行使起诉裁量权之有利决定。 若您为青少年,但于成人 后接受审判并定罪,则依据 DACA 流程规定,您将被视为成人。

VI. 其他规定

Q65: 政府是否持续致力于进行全面移民改革?
A65: 是的。 政府持续推动通过全面移民改革,包括「梦想法案(the DREAM Act),因总统相 信这些措施对建立符合本国经济与安全需求之 21 世纪移民体系而言非常重要。

Q66: 在新流程之下,是否仍需要通过「梦想法案」
A66: 是的。 美国国土安全局长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所发表的备忘录,让部分人可申请适用 暂缓遣返规定,这是 DHS 为将执法资源集中在遣返对国家安全存在危害或造成公共安全危险之个 人所采取的一连串措施之一。 「童年入境者暂缓遣返手续」(DACA)是一项行使起诉裁量权之规 定,且并未赋予合法身分或提供取得公民身分的管道。 如同总统所表示,符合「梦想法案」之个 人,皆须能够确认其身分状态。 仅国会可透过其立法权限,提供取得永久合法身分之管道,并使 相关人等能够确认其身分状态。

Q67: 暂缓遣返是否可让我取得永久居留身分或公民身分?
A67: 否。 暂缓遣返是一种形式的起诉裁量权,且并未赋予合法居留身分或提供取得公民身分之 路径。 仅国会可透过其立法权限赋予此等权利。

Q68: 即使我不符合申请适用 DACA 之指导方针规定,我是否仍能够申请适用暂缓遣返?
A68: 此流程仅适用符合特定 DACA 之指导方针之个人。 其他个人可于符合长久惯例之特定情况 下,依个案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或美国移民及海关执法局(ICE)申请适用暂缓遣 返。

Q69: ICE 与 USCIS 如何处理牵涉不符合本流程指导方针规定,但认定其依据「2011 年 6 月 起诉裁量权备忘录」规定而得行使起诉裁量权之个人的申请案件?
A69: 若 USCIS 认定您不符合指导方针规定,或另外认定您不适用行使起诉裁量权之规定,则 USCIS 将拒绝核准您的暂缓遣返案件。 若您目前正在进行遣返诉讼程序、收到确认命令,或收到 自愿离境命令,您得要求 ICE 考虑您是否得行使起诉裁量权。

Q70: 我要如何填写「I-765 表-工作许可证表」之问题 9?
A70. 当您于申请 DACA 之过程中填写「I-765 表」时,问题 9 系要求您列出「社会安全局」正 式核发给您的「社会安全号码」。

Q71: USCIS 是否将依据本流程规定执行监理审查程序?
A71: 是的。 USCIS 已建置一套成功的监理审查程序,以确保一致处理 DACA 申请案件。

Q72: USCIS 负责审查 DACA 案件之人员,是否曾接受特殊训练?
A72: 是的。 USCIS 负责审查 DACA 案件之人员已接受特殊训练。

Q73: 于集体协助情况下为暂缓遣返申请人提供免费服务的律师及法定代理人,是否需向 USCIS 提交「G-28 表」?

A73: 依据 8 C.F.R. §§ 292.3 及 1003.102 规定,从业人员于亲自处理移民事宜或透过编制或 申报任何移民事宜起诉书、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并与 DHS 接洽之过程中,皆须申报一份「律师或代 理人委托书(Notice of Entry of Appearance as Attorney or Accredited
Representative )」。 依据该等规则之规定,持续违反申报「G-28 表」规定之从业人员,可能 会遭受惩戒; 然而,USCIS 于 2011 年 2 月 28 日发布了一项声明,说明其并不意图对于集体 协助之情况下提供免费服务,但未申报「律师或代理人委托书」(G-28 表)之从业人员(律师及 法定代理人),提起惩戒诉讼程序。 DHS 正在准备发布一项最终规则,并将于过程中重新评估前 述事宜。

Q74: 个人何时应以编制人身分签署「I-821D 表」?
A74: 无论任何时候,任何非申请人之人编制或协助填写「I-821D 表」,则该等个人便需填写该 表之第 5 部分(Part 5)。

Q75: 若我将员工的聘雇信息提供予我的员工,左证其适用 DACA 之申请,则该等信息是否将用 于对本人及/或我的公司进行移民执法作业?
A75: 您得于您认定适当时,将可验证其聘雇身分之数据提供予申请适用 DACA 之个人。 此信息 将不会提供予 ICE,供其依据「移民及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第 274 条(section 274A)规定(与非法聘雇有关之规定),进行民事移民执法作业,除非有严重违反 刑事条例或普遍违法之证据存在。

Q76: 若我居住在北马里亚纳群岛(CNMI),我是否能够依据本流程规定申请适用暂缓遣返?
A76: 是的,于特定情况下,您将符合指导方针规定。 依据移民法规定,CNMI 为美国领土之一 部分,且并未排除在本流程之适用范围外。 然而,因申请 DACA 需适用特定指导方针之规定,曾 为 CNMI 居民之个人,通常不太可能适用此计划之规定。 您尤其应于年满 16 岁前入境美国,并 自 2007 年 6 月 15 日起持续居住在美国境内。

依据「2008 年天然资源合并法(Consolidated Natural Resources Act of 2008)」规定,从移 民法角度来看,CNMI 系自 2009 年 11 月 28 日起成为美国领土的一部分。 因此,于该日前入 境或居住于 CNMI,将不被视为依据 DACA 流程规定入境或居住于美国。

自 2009 年 11 月 28 日起,USCIS 已针对 CNMI 之多种状况行使入出境权限限,以视个案处 理特定人道需求问题。 若您居住于 CNMI 且认定您符合于本流程中申请暂缓遣返之指导方针规定, 则除非您入境及/或居住于 CNMI 之时点全部或部分发生于 2009 年 11 月 28 日之前,否则
USCIS 将愿意视个案考虑您的情况,给予入出境许可。 若您适用上述情况,您应透过 INFOPASS 向位于西班牙的 USCIS ASC 申请安排面谈,而与移民官讨论您的案件。

Q77: 有人告诉我,如果我付他们一笔钱,他们可以加快我的 DACA 申请程序。 这是真的吗?
A77: 否。 并无可加速处理暂缓遣返流程的规定。 不诚实的从业人员可能承诺您,当您支付他 们一笔费用,他们可加快您案件的处理速度。 这些人正在试图诈骗您,取得您的钱财。 请参阅 本局 预防诈骗行为页面,了解您如何保护自己,免受移民诈骗。

请确认您是向正式政府资源取得与申请 DACA 有关之信息,例如 USCIS 或 DHS。 若您需取得法 律意见,请参阅本局 取得法律服务 页面,了解如何选任有照律师或法定代理人。

Q78: 我是否需要登记为后备军人(Selective Service)?
A78: 大部分居住于美国且年龄介于 18 岁至 25 岁的男性,皆须登记为后备军人。 详细信息, 请参阅下列连结。 [后备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