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几年前去香港,给自己和孩子买了美元分红型重疾险,保费按年交、要交很多年。后来全家移民到温哥华,保单一直在续缴。去年报税时会计问了一句:「香港的保单报 T1135 了吗?」他愣住了,他一直以为保险就是保险,跟税没关系。(文中人物为常见情形的示意。)
这类保单在加拿大华人家庭里很常见。它照样有效,照样能赔,但从你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那天起,有几件事要按加拿大的规矩来处理。
香港分红型重疾险,本质是一张寿险
香港常见的「储蓄型」或「分红型」重疾险,大多是终身寿险的底子:保额既是身故赔偿,也是重疾赔偿;确诊合同列明的重疾,就把保额一次「预支」出来。很多产品还带早期危疾(赔保额的一部分)、儿童疾病、癌症多次赔付,保障面通常比加拿大的标准产品宽。
钱的部分分三块:保证现金价值,每年派的周年红利,以及要到身故、退保或理赔时才派的终期分红。后两块都不保证。持有时间越长,退保总额里非保证部分占的比例通常越大,具体看自己那份保单的利益说明。香港保险公司每年都要公布各产品系列的「分红实现率」,可以用来看当年的预期兑现了多少。
加拿大主流的重疾险则是另一种思路。以 Sun Life 为例,26 种全额给付疾病,确诊并过了生存期就一次性赔保额,赔完保单结束;另有 8 种部分给付和几种儿童疾病,可以加退还保费附约。
源1 加拿大的多数重疾险不分红、没有现金价值,保额和保费都是加元。
两种产品没有绝对的好坏。已经交了好几年的香港保单,通常不值得因为移民就退掉:退保拿回的往往只有保证现金价值加少量红利,而且退保本身在加拿大可能要交税(下文会讲)。
成为税务居民那天,保单在税法上「重新开始」
加拿大所得税法里有个概念叫「life insurance policy in Canada」,指受保人在保单签发时是加拿大居民的保单。
源2 移民前在香港买的保单不属于这一类,这一点决定了后面几件事。
人移入加拿大时,个人持有的大部分财产按当天的公平市价视同重新取得,「life insurance policy in Canada」被列为例外,而移民前的香港保单不在例外里。
源3 CRA 在 2025 年回答一位持有英国储蓄寿险的新移民时,也是按「成为居民时以公平市价取得」来解释保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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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第一件该做的事,是向香港保险公司索取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时保单权益的公平市价,以及支持估值的资料。若保险公司只能提供最近保单周年日的价值,不能直接把它当作入境日公平市价;应询问能否回溯估值,或请熟悉境外保单的专业人员评估。在适用入境视同取得规则时,入境日公平市价是保单在加拿大的「调整后成本基数」(ACB)起点,以后加上交的保费、减去纯保障成本和拿到手的钱,就是之后每一次计算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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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申报取决于「豁免保单」测试
所得税法第 12.2 条规定,个人持有的寿险如果不是豁免保单,且该保单最后取得时间在 1989 年之后,每到保单周年日都要把保单里的增值计入当年收入;新移民在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时,入境视同取得规则可能会重设该保单的最后取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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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6 豁免保单由所得税条例第 306 条定义,是一套比较保单储蓄成分和保障成分的精算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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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保险公司会替客户管理这个测试,香港的保险公司不会。CRA 的口径是:外国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并不被排除在豁免保单之外,符合条件就可以,但测试要用到保险公司手里的精算数据。
源4 以保障为主、保证现金价值很低的重疾险,通过测试的机会通常较大;但如果红利一直累积在保单里,价值增长快,就不一定。
稳妥的做法是请加拿大的精算师或熟悉境外保单的税务师做一次测试,把结果和底稿留好。它同时决定另一件事:豁免保单的身故赔付不算处置、不征税;非豁免保单的身故赔付会被当作处置,利得计入持有人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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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年红利和存在保险公司的钱
保单持有人有权收取保单红利时,税法上视同处置了一小部分保单,这笔红利先冲减 ACB,超过 ACB 的部分才是收入。
源5 多数情况下保单的 ACB 远大于每年的红利,红利本身不产生应税收入。
麻烦的是「累积生息」。很多香港保单的默认选项是把红利存在保险公司生息。这笔存款的利息在加拿大是投资收入,香港保险公司不会出加拿大税单,需要自己按周年报告上的数字折成加元申报。存在保险公司的红利本身也是一笔海外资产。改成「红利抵扣保费」,可以省掉这部分年年申报的工作。
T1135:境外寿险也要算进去
CRA 关于 T1135 的官方问答写得很直接:外国发行人签发的人寿保单属于「指定外国财产」;成本可以用第 148(9) 条的 ACB 作为合理近似;一年中任何时候指定外国财产的成本合计超过 10 万加元,就要申报全部指定外国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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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槛按人算,看的是保单持有人,不是受保人。常见的情形是妈妈作持有人给两个孩子买保单,加上她自己的一张,三四张保单的 ACB 加起来,再加上香港和内地的存款、股票,很容易超过 10 万加元。
T1135 逾期申报通常按所得税法第 162(7) 款计罚:每延误一天 25 加元,最多按 100 天计算;罚款至少 100 加元,最高 2,500 加元。
源9 若明知或因重大过失未申报,第 162(10) 款另设按月计算的罚款。
源9 移民当年不用填 T1135,入境那天的公平市价算作这些财产的成本,用来判断之后年份是否超过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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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件相关的事:投保时大多数人在保险公司的税务居民自我证明上填的是中国或香港。香港实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加拿大是可申报的司法管辖区。
源10 税务居民身份变了,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更新自我证明。符合香港申报条件的金融账户信息,之后可能交换给加拿大;你的保单是否在内,向保险公司确认。
重疾赔付:最没有定论的一块
加拿大本地的独立重疾险,一次性赔付在业内普遍按不征税处理,但所得税法里没有专门的条文,CRA 也没有公开的统一裁定,大额理赔前值得请税务师书面确认。
香港这类产品的重疾赔付是从寿险保额里预支出来的,情况不同。第 148(9) 条列出的「不算处置」的情形里,有残疾给付和意外身故给付,没有提到重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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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税务解释库的索引列有 CRA 1999 年 12 月 20 日关于「寿险保单下支付的重疾给付属于处置所得」的技术解释,但索引只展示标题,没有原文,不能单凭标题视为 CRA 对这类香港保单的完整结论。
源11 CRA 2025 年公布的另一份解释讨论的是英国储蓄寿险,也不能直接替代对香港重疾给付的判断。
源4 因此,部分香港重疾赔付可能涉及寿险保单处置所得计算;实际理赔时应结合保单结构、持有人身份和税务资料确认处理方式。受保人是孩子、持有人是父母的,税落在父母身上。
目前没有针对这种结构的公开官方文件。真的出险时,先按合同时限通知保险公司,再请税务师书面确认处理方式,必要时向 CRA 申请预先裁定。
退保、保单贷款、转给孩子
退保拿到的现金价值、累积红利和终期分红,减去 ACB,差额全额计入收入。部分退保按比例分摊 ACB。保单贷款在税法上也算处置,贷款超过 ACB 的部分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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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给孩子买的保单,以后想转到孩子名下,有一条好用的规定:持有人把保单无偿转给自己的孩子,而受保人是持有人的子女或受让人的子女(例如孙辈),转让按 ACB 计价,不产生应税利得,孩子接手原来的 ACB。
源5 香港那边,更改持有人通常要交保险公司的指定表格,并经过反洗钱的客户尽职审查,有的条款还要求持有人到香港的客户服务中心亲自递交,办理前先问清楚能否邮寄。
离开加拿大的那一天
人离开加拿大时,个人持有的财产按市价视同处置;「life insurance policy in Canada」是例外,移民前的香港保单不是。
源3 换句话说,移民时取得的加拿大税务成本基础会影响以后离境时的计算;如果离境时该保单不属于适用例外范围,可能需要按离境规则评估是否存在视同处置。孩子的保单越往后现金价值长得越快,打算以后回国或去第三国的家庭,最好提前一两年算这笔账。
人在加拿大,怎么向香港理赔
加拿大医生出的诊断能不能用、要哪些专科报告,以自己保单的理赔条款为准,出险前就可以先问保险公司。条款一般规定确诊后要在一定期限内通知保险公司、再在一定期限内交齐证明,具体天数看自己的保单;先通知保险公司占住时限,再按它要求补交资料。
如果附加了报销型的医疗附约,公费医疗已经付过的费用能不能再赔、怎么赔,看附约条款。理赔、投诉要不要本人到香港办理,保单适用哪里的法律,赔款能不能直接汇到加拿大的银行账户,都写在投保文件和条款里,最好事先翻出来看清楚。
保险公司倒闭的保障也不一样。加拿大的 Assuris 只保护加拿大会员公司签发的保单,重疾一次性给付保 25 万加元或 90%(取高者)。
源12 香港的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政府在 2022 年底再次公开咨询;该计划目前是否已经生效,要查香港保险业监管局的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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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可以照着做的清单
- 向香港保险公司要入境那天的保单价值,和每年 12 月 31 日的价值。
- 把税务居民登记更新为加拿大。
- 按持有人分别算 T1135 门槛,超过就申报。
- 请加拿大税务师或精算师做一次豁免保单测试。
- 想清楚红利方式,累积生息就每年申报利息。
- 有的保单带首几年的额外保障和到期前的转换权,以条款为准;有的话,记下到期日,提前决定要不要转换。
- 孩子的保单先指定第二持有人,孩子成年后再考虑转到孩子名下。
- 真的出险,先通知保险公司,再找税务师确认赔付的税务处理。
拓展阅读
香港保单退保或理赔,钱到手后还要向哪里交税:同版块的站内帖,同样围绕 退保或理赔,往深里读接这一篇。
美国居民买境外寿险,从缴费到理赔哪些环节要报税:还是 境外寿险,同版块的另一篇站内帖。
新加坡保单退保与身故赔付,哪些情形还要看税:同版块的站内帖,同样围绕 身故赔付,往深里读接这一篇。
参考资料
- Sun Life:Sun Critical Illness Insurance
- 所得税法第 138 条(138(12) life insurance policy in Canada 定义)
- 所得税法第 128.1 条(入境视同取得、离境视同处置、excluded right or interest)
- CRA 技术解释 2024-1018491E5(2025-01-27,英国储蓄寿险)摘要
- 所得税法第 148 条(红利、部分处置、转让给子女、处置与 ACB 定义)
- 所得税法第 12.2 条(寿险年度计息)
- 所得税条例第 306 条(豁免保单)
- CRA:Questions and answers about Form T1135
- 所得税法第 162 条(162(7) 逾期申报罚款)
- 香港税务局:可申报司法管辖区
- 税务解释库:所得税法第 148 条索引(含 1999-12-20 重疾给付条目)
- Assuris:Critical Illness
- 香港政府新闻公报: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公众咨询(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