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今年 63 岁(示意人物),在卡尔加里做石油工程师二十多年,打算 2026 年底回青岛定居。除了 RRSP,他还有一个普通投资账户,市值 60 万加元,里面是加拿大银行股、几只 ETF 和一些美国科技股,当初总共只投了 25 万。
他原以为,股票不卖就没有税。实际上,离开加拿大那一天,加拿大税法视同他把这些股票按当天市价全部卖掉,35 万的账面利得算进当年收入。几年后他在青岛真卖出时,中国个税法又按「卖价减原值」算财产转让所得,而原值是他当年的买入价。同一段涨幅,两个国家都可能伸手。
下面讲清楚:哪些资产会被视同卖出,税怎么算、能不能晚点交,离境前卖还是不卖各有什么后果,回国后两边怎么避免交两遍,以及非居民以后拿加拿大的股息利息要扣多少。
一、离境当天,哪些东西被视同卖出
成为加拿大非居民的那一刻,《所得税法》第 128.1(4) 条视同你按公平市价处置了名下大部分财产,再按同一价格重新取得。
源2 CRA 说明,这一规则适用于大部分财产。
源1 普通投资账户里的加拿大股票、美国股票、ETF、共同基金,都在这个范围里。
不被视同处置的主要有以下几类(注册计划与寿险权益以第 128.1(10) 条定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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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例子 | 以后怎么处理 |
|---|---|---|
| 加拿大境内的不动产 | 自住房、出租房、土地 | 以后卖出时按非居民卖房规则处理,本系列另有房产专篇 |
| 通过加拿大常设机构经营的业务财产 | 在加拿大继续经营的生意的资产 | 留在加拿大税制里 |
| RRSP、RRIF | 个人与配偶 RRSP、RRIF | 以后取款按非居民预扣(国内法 25%,第 212 条),本系列另有 RRSP 专篇 |
| TFSA | 免税储蓄账户 | 非居民取款加拿大不征税,但离境后不能再存(存入按每月 1% 罚税),取出的钱在中国怎么报另行核实 |
| 其他注册计划、养老金与寿险权益 | RESP、RDSP、雇主养老金与年金、加拿大境内寿险保单(分离基金保单除外) | 各自规则不同,取款与税务处理见对应专帖,不能套用 RRSP 的预扣口径 |
| 短期居民来加拿大之前就有的财产 | 离境前 10 年里在加拿大做居民累计不超过 60 个月的人,成为居民时已经拥有的财产(以及之后继承来的) | 不视同处置 |
最后一类常被忽略。来加拿大不满五年就回国的人,带来的中国房产、来之前就持有的海外股票,都不因离境而视同卖出。
源1 现金和存款本身没有增值,也不需要列进 T1161 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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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怎么算,能不能晚点交
视同处置产生的是资本利得,按适用年度的资本利得计入规则计入收入,并与离境年的其他收入合并计算税额。个人资本利得计入比例需要按离境年度适用的加拿大规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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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1 账户里浮亏的股票同样视同卖出,产生的资本损失可以抵同年的资本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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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陈的账:60 万市值减 25 万成本,资本利得为 35 万加元。实际税额取决于离境年度适用的资本利得计入比例、个人其他收入、所在省份税率及可用抵免,不能只用联邦最低税率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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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交的表:
| 事项 | 用什么 | 截止 |
|---|---|---|
| 计算每项财产的视同处置利得或损失,结果进 Schedule 3 | T1243 | 随离境年 T1 提交:一般个人次年 4 月 30 日;本人或配偶有自雇收入的,申报可到 6 月 15 日,但欠税仍须 4 月 30 日前缴清 |
| 离境时财产总市值超过 25,000 加元,附财产清单(现金存款、注册计划、市值低于 10,000 加元的个人用品等不用列) | T1161 | 随 T1,截止日同上(一般 4 月 30 日,自雇 6 月 15 日);迟交每天 25 加元,最低 100、最高 2,500 加元 |
| 选择把视同处置的税延到真正卖出时再交,不计利息 | T1244 | 次年 4 月 30 日(自雇也是这一天) |
| 延缴的联邦税超过 16,500 加元(原魁北克居民 13,777.50 加元),提供足额担保;省税也可能要求担保 | 与 CRA 商定担保 | 次年 4 月 30 日前联系 CRA |
T1244 解决的是「没有现金交税」的问题:税额照算,只是推到真正卖出那一天,期间不计利息。老陈这类联邦税超过 16,500 加元的,要拿出 CRA 接受的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由 CRA 个案决定,要早点联系。
源1 T1161 即使你当年不用报税也要交,罚款和有没有欠税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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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选择:加拿大房产本来不视同处置,但可以用 T2061A 主动选择把它算进视同处置。
源1 这一招主要和自住房的主要住所豁免有关,放在房产篇讲。
三、回国后再卖,中国按什么成本算
回到中国成为居民个人以后,卖出境外股票、基金取得的收益属于境外的财产转让所得,按 20% 比例税率计税,应纳税所得额是「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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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12 这类境外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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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在「原值」。加拿大在离境那天把老陈的成本重设成了 60 万,可中国个税法和境外所得公告里,都没有「成为中国居民当天按市价重新确定原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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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12 按法条字面,原值就是他当年实际买入的 25 万。假设几年后他以 65 万卖出:
| 加拿大 | 中国 | |
|---|---|---|
| 成本 | 离境日市价 60 万(第 128.1(4)(c) 条) | 实际买入价 25 万(个税法第六条) |
| 离境时已交税的那段涨幅 | 25 万 → 60 万,离境年交过 | 法条里没有排除它 |
| 卖出时的利得 | 5 万,但上市股票对非居民一般不征(见第六节) | 40 万 × 20% |
按加拿大离境日市价与中国以后出售时成本规则分别计算时,可能出现同一段资产升值在两个税制计算中重叠的问题。具体是否形成实际重复纳税,以及可用何种抵免,需要结合两国适用规则和个人情况确认。中国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适用条件、抵免限额,以及加拿大离境税与以后实际出售所得之间的对应关系,需要结合中国境外所得公告和加拿大《所得税法》第 126(2.21) 款分别核对。中国公告规定,境外已缴所得税在符合条件时可以抵免,但抵免额受规定限额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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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拿大给了一条回头路:第 126(2.21) 条
这个两头收税的问题,加拿大税法有专门的条款。第 126(2.21) 条:前居民成为非居民后,卖出那些在离境时被视同处置过的财产,如果向一个与加拿大有税收协定、且自己当时是其居民的国家交了税,可以拿这笔外国税的一部分,回头抵减离境那一年的加拿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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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减额取两者中较小的那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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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税里,可以合理归属于「在加拿大做居民期间累积的那段利得」的部分;
- 离境年因为视同处置多交的那部分加拿大税。
中国与加拿大有税收协定,但能否适用第 126(2.21) 款,仍须核实该条规定的全部条件。条文要求,非居民个人处置因离境视同处置规则而取得的财产,并在符合条件的国家就加拿大居民期间累积的相关利得缴纳所得税。可抵减金额不得超过该笔外国税中可合理归属于相关利得的部分,也不得超过加拿大离境年度因视同处置而增加的相应税额。
源5 具体金额、申报程序及申请期限,应由熟悉中加跨境税务的专业人士结合实际交易、完税记录和离境年度报税资料核实。
如果离境时用了 T1244 延缴、税还没交,这条抵减等于直接减少到时要交的那笔。
五、离境前卖还是不卖
三种做法,各有代价:
| 做法 | 加拿大 | 中国 | 适合谁 |
|---|---|---|---|
| A. 离境前真卖掉,换成现金 | 当年交资本利得税,和视同处置结果基本一样 | 现金带回去,以后没有这段利得要报 | 本来就想变现、减少海外账户的人 |
| B. 离境前卖掉再马上买回同样的股票 | 当年交资本利得税;新成本=买回价 | 争取以新的买入价作原值(中国口径见下文说明) | 想继续持有,又想把两国的成本对齐 |
| C. 不卖,带着视同处置走(可配 T1244 延缴) | 离境年算税,可延到真卖时交 | 原值按法条是当初买入价,以后可能对全段涨幅征 20%,再靠第 126(2.21) 条回头抵加拿大税 | 不急着用钱、愿意多做一轮申报的人 |
B 的思路,是在离境前真实出售后重新买入,争取以新的实际买入成本计算以后出售时的财产原值。它会产生交易费用,也有卖出与买回之间的价格风险。若出售产生亏损,还要核对加拿大表面亏损规则对该损失的限制。中国方面对这种离境前卖出后重新买入、随后成为中国居民的具体情形,应结合真实交易凭证和适用的财产原值规则确认,不能仅凭交易形式保证以后一定按买回价格扣除。
还有一个和中国无关的考量:离境年的收入越集中,加拿大的边际税率越高。离境前一两年分批卖、把利得摊到两个税年,有时比全部挤在离境那一年便宜。
六、成为非居民以后,账户里的钱每年怎么扣税
账户能不能留。 税法不要求非居民关掉投资账户,但各家券商对非居民有自己的限制:只许卖不许买、不能买共同基金、不收海外地址等。走之前逐条问清楚,问不到满意答复的,离境前转到肯做非居民业务的机构。
加拿大这边的预扣:
| 收入 | 加拿大预扣 | 依据 |
|---|---|---|
| 加拿大公司股息 | 国内法 25%,中国居民个人按协定降到 15%;要交 NR301 给券商证明协定待遇 | 协定第 10 条 |
| 存款、GIC、债券利息(与付款方无关联) | 一般不征非居民税;协定上限是 10% | 第 212(1)(b) 条 |
| 卖出加拿大上市股票、ETF 的利得 | 非居民只就「应税加拿大财产」的处置交加拿大所得税;上市股票一般不在其中,除非在卖出前 60 个月内的某个时点,你和关联方合计持有该公司 25% 以上、且股票价值一半以上来自加拿大不动产 | 第 2(3) 条、第 248(1) 条 |
共同基金信托及 ETF 的分配可能涉及不同性质的收入。加拿大对非居民的扣缴处理取决于分配的实际性质和适用规则,应核对基金的年度税务资料、券商出具的 NR4 及相关说明。NR4 是非居民收入及预扣税信息申报单,不能单凭该表判断每一项分配在中国的最终税务分类。
中国这边要报的: 境外股息利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卖出利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都是 20%,次年 3 月 1 日到 6 月 30 日申报;在加拿大被预扣的税,凭 NR4 按国家分别计算限额抵免,超过限额的部分往后结转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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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12 境外股票交易的盈亏能否在同一纳税年度内相互抵减,以及亏损能否结转以后年度,须结合所得分类和适用的个人所得税规则核实。
CRS 会报什么。 你成为中国税务居民后,加拿大的金融机构按 CRS 申报的,正是这类非注册账户:户名、地址、外国税号、余额,以及期间支付或记入的金额。
源10 中国税务机关已通过公开宣传和风险提示提醒居民个人依法申报境外所得。CRS 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可以为税务风险管理提供信息,但具体地区、年份、核查范围和申报要求,应以相关税务机关的正式公告为准。
报14
七、动作表
离境前 6–12 个月
| 动作 | 找谁 / 用什么 | 时限 |
|---|---|---|
| 列出所有非注册资产:持有日期、成本、现价;标出来加拿大前就有的 | 自己 + 券商对账单 | 越早越好 |
| 判断是否适用「60 个月以内短期居民」的豁免 | 税务专业人士 | 离境前 |
| 算 A、B、C 三种做法的税,决定卖不卖、分几年卖 | 税务专业人士 | 离境前 |
| 问券商对非居民账户的限制,必要时转户 | 券商 | 离境前 |
离境年与次年
| 动作 | 找谁 / 用什么 | 时限 |
|---|---|---|
| T1243 + T1161(超过 25,000 加元)随离境年 T1 提交 | CRA | 次年 4 月 30 日(自雇申报 6 月 15 日、缴税仍 4 月 30 日) |
| 需要延缴的交 T1244,并与 CRA 商定担保 | CRA | 次年 4 月 30 日 |
| 给券商交 NR301,更新地址与税务居民身份 | 券商 | 离境时 |
| 留存离境日的持仓市价截图与对账单 | 自己 | 离境时 |
回国以后每年
| 动作 | 找谁 / 用什么 | 时限 |
|---|---|---|
| 境外股息、利息、卖出利得在中国申报,附 NR4 与券商年度报表 | 个税 App、主管税务机关 | 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
| 卖出离境时视同处置过的资产并在中国交了税的,评估按第 126(2.21) 条修改离境年加拿大税表 | 跨境会计师 | 卖出后 |
八、几个流传很广的说法,对照原文
「股票不卖,离开加拿大就没有税。」 第 128.1(4) 条在离境那天视同按市价处置,利得当年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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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不到 25,000 加元就不用交出境税。」 25,000 加元是 T1161 清单的申报门槛;视同处置的利得不论多少都要算。
源1
「16,500 加元以下免税。」 16,500 加元是延缴时要不要提供担保的门槛。
源1
「加拿大已经按市价收过一次,中国就只能对之后的涨幅征税。」 中国个税法按「转让收入减财产原值」计算,法条里没有入境时按市价重设原值的规定;加拿大一侧可以按第 126(2.21) 条回头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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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5
「非居民在加拿大的利息也一律扣 25%。」 与付款方无关联的普通利息,第 212(1)(b) 条一般不征非居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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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系列
- 怎么才算真的离开加拿大(本系列另有专篇)
- RRSP、RRIF 回国后怎么取(本系列另有专篇)
- 自住房与出租房(本系列另有专篇)
- CPP、OAS、GIS 在中国领取(本系列另有专篇)
出境视同处置的金额往往是一个家庭离境那年最大的一笔税,而它又和以后在中国怎么报连在一起。离境前至少提前半年,带着每一项资产的买入记录,请熟悉中加两边税务的持牌会计师算清楚;中国一侧的计税口径,以主管税务机关的书面答复为准。
拓展阅读
加拿大PR与税务居民:长期回国后,先分清730天、居住联系和离境税:同版块的税务福利帖,同样围绕 回国后,往深里读接这一篇。
离境税逐行算一遍:十万股票利得、一套公寓…:还是 T1243,同版块的另一篇站内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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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 股票和基金投资税务:FIF规则、PIE税率和海外股票申报:新西兰的税务福利帖,另一条线上和 股票和基金 挨着的一篇。
参考资料
- CRA:Dispositions of property(出境视同处置、例外财产、T1161、T1244、T2061A)
- 《所得税法》第 128.1 条(第 128.1(4)(b)、(c)、(d) 款)
- 《所得税法》第 38 条(应税资本利得为二分之一)
- CRA:Form T1244, Election to Defer the Payment of Tax on Income Relating to the Deemed Disposition of Property
- 《所得税法》第 126 条(第 126(2.21) 款,前居民就离境时视同处置财产的外国税抵减)
- 《所得税法》第 212 条(第 212(1)(b) 款,利息的非居民税)
- 《所得税法》第 248 条(taxable Canadian property 定义)
- 加拿大财政部:Agreement between Canada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1986,第 10、11、13、21 条)
- CRA:Form NR301
- CRA:Information for individuals holding accounts with Canadian financial institutions(CRS)
- 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六条)
- 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3 号,第一、二、三、四、七、十条)
- 《所得税法》第 2 条(第 2(3) 款,非居民在加拿大的纳税范围)
- 中国新闻网(转新京报):哪些境外所得应纳税?如何申报?(2026-01-19)
- CRA:Tax-free savings account – non-residents(非居民取款加拿大不征税、不能再存)
- CRA:Important dates for individuals(一般个人与自雇人士的申报及缴税截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