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时不提地下室漏过水,成交后会被追到什么程度(2026)

陈太太在本拿比住了十二年,准备卖掉独立屋换一套公寓。挂牌前她跟经纪闲聊时提到一句:前年春天融雪,地下室储物间墙角渗过水,地毯泡了一块,后来自己换了地毯、刷了漆,现在看不出来。她接着问:「这个要写吗?反正已经弄好了,买家验房也查不出来。」

经纪没有马上回答,而是先问了三个问题:渗水的原因找到了没有?市政府有没有为这件事发过通知?当年是谁修的、有没有许可?

这三个问题,决定了经纪是否必须在签约前向买家一侧书面披露,以及卖家需要准备哪些事实和记录。(文中人物为常见情形的示意。)

一眼能看出的问题,和合理查验也看不出的问题

买卖二手房,法律上一直分两类缺陷。一类是明显缺陷:肉眼看得见,或者买家做一次合理查验就能发现的,比如天花板上的水渍、裂开的台阶。这一类原则上由买家自己负责识别,俗称「买者自负」。

另一类是隐蔽缺陷:买家合理查验也发现不了,但对使用这套房子很要紧。卖家明知这类缺陷而不说,买家在成交前后都可能主张撤销合同或索赔;具体能走哪条路,要看卖家当时说了什么、知道多少,这需要律师根据证据判断。

陈太太那块墙角,恰好落在两类之间最危险的位置:痕迹已经被新地毯和油漆盖住,验房师大概率看不到;渗水原因如果没解决,下一个春天还会再来。

经纪那一侧:法律把答案写死了

在卖家这一边,BC 对持牌人的要求不是「最好说」,而是写进《Real Estate Services Rules》第 59 条的硬性义务。

该条先给「重大隐蔽缺陷」下了定义:合理查验物业发现不了的重大缺陷,包括使物业对居住者构成危险或潜在危险、不宜居住、不适合买方已告知的用途;修复代价巨大的缺陷;地方政府或其他地方主管部门已向客户或持牌人发出通知、指出必须或应当整改的情形;以及缺少相应的市政建筑等许可。:white_check_mark:源1

义务本身:为卖方提供交易服务的持牌人,必须在任何买卖协议订立之前,及时向交易的所有其他方披露自己知道的重大隐蔽缺陷。:white_check_mark:源1 注意方向,披露对象是买方一侧,不是自己的客户。

最关键的是下一款:客户指示持牌人隐瞒这类披露的,持牌人必须拒绝在这笔交易里继续为该客户提供交易服务。:white_check_mark:源1 这没有商量余地,条文写的是 must refuse。唯一的豁免是买方已经从卖方本人那里收到了该缺陷的书面披露,持牌人就不必重复。:white_check_mark:源1

BCFSA 给消费者的说明写得更具体:挂牌经纪知道的重大隐蔽缺陷要以书面形式披露,而且不能写在买卖合同或租约里,必须是单独的书面文件,在你同意签约之前交给你,让你有机会判断这个缺陷会不会影响决定。:white_check_mark:源2

所以陈太太如果说「别写」,她的经纪合规的选项只剩两个:说服她披露,或者退出这笔交易。

BCFSA 给经纪行的指引还提醒:哪些披露要用监管表格、哪些必须书面,由管理经纪负责把关,书面披露要留在经纪行档案里;即使某项披露允许口头做,审慎的经纪也会取得书面确认,日后有争议时能证明自己按时说过。:white_check_mark:源3 对卖家来说,这意味着你说过的话、交过的文件,都会留下记录。

三种常见说法,逐个拆开

「已经修好了,就不算缺陷」

修好与否不是判断标准,判断标准是买家合理查验能不能发现、以及缺陷是否重大。如果渗水原因找到了、修复做得彻底、有发票和施工记录,这件事可能确实不再是缺陷,但最稳妥的做法仍然是如实写下「曾经发生、何时修复、谁修的」,把证据交给买方自己判断。

如果当年是自己刷漆盖住、原因不明,那它很可能仍是一个现存的隐蔽缺陷,而且「刷漆盖住」这个动作本身会让日后的争议对卖家很不利。

「我不说,经纪不知道,就没有义务」

第 59 条约束的是持牌人「已知」的缺陷。:white_check_mark:源1 卖家对经纪隐瞒,确实可能让经纪那条法定义务不被触发,但卖家自己的责任一点也没有减少:卖家对缺陷作出的陈述或隐瞒,可能另行引发民事争议;但第 59 条规定的是持牌人的披露义务,不能据此推导出卖家在所有情形下都负有同一项法定披露义务。

另外,持牌人在提供服务时必须诚实行事,这是 Rules 第 33 条的一般义务。:white_check_mark:源1 经纪一旦知道这类缺陷,就必须按第 59 条处理,不能当作没听过。

「买家要验房,查不出来是他的事」

验房能覆盖的是明显缺陷,查不到的才叫隐蔽缺陷。买者自负这套逻辑,只保护「对方本可以自己看见」的那部分;把痕迹盖住、让对方查不出来,恰恰把问题推进了卖家需要承担的那一类。

物业披露声明:填了就是在陈述

很多卖家会被经纪请去填一份物业状况披露声明(Property Disclosure Statement,常简称 PDS),逐项回答屋顶、地下室、管道、许可之类的问题。

这份表的意义在于:它是卖家亲笔写给买家的书面陈述。BCFSA 的说明里提到,如果卖方已经以书面形式披露了重大隐蔽缺陷,比如写在物业披露声明上,经纪就不必再做第二次披露。:white_check_mark:源2 也就是说,填得完整、如实,是对卖家最好的保护。

反过来,在表上对「地下室是否曾进水」勾「否」,就作出了明确陈述。若买方认为签约前的陈述不实并影响了交易,可能产生民事争议;能否撤销合同或索赔,以及适用的起诉时限,须结合陈述内容、卖家所知事实、买方是否依赖该陈述和相关法律判断,不能简单归纳为「无心错误只能在成交前撤销」或「故意错误可以随时撤销并获赔」。BC《时效法》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则及发现请求的判断要素。:white_check_mark:源4 拿不准的项目,宁可写「不知道」并说明情况,也不要为了好看勾一个确定的答案。

经纪转述这份表也有边界。第 59 条针对的是持牌人知道的重大隐蔽缺陷;经纪是否另有责任,要按适用规则和具体事实判断。这份表能留下披露记录,但不是挡箭牌。:white_check_mark:源1

哪些事不算房子本身的缺陷

附近发生过的社会事件、过去住户的身份这类事,通常不算物业本身的缺陷,卖家一般没有主动披露的义务。但如果买家直接问起,卖家和经纪都不能撒谎,可以如实回答,也可以明确表示不回答并建议对方自行调查。用含糊或挑挑拣拣的说法误导对方,本身就可能构成欺诈性的陈述。

大麻屋这类既有历史标签、又可能伴随霉菌和结构问题的情形,另一篇讲过买家交了定金后的处境:买房交了$5万定金,发现是大麻屋,钱还能要回来吗?。经纪出了错之后,监管和民事两条追责线怎么走,见 BC 地产持牌专业责任 2026:三类追责各走哪条线。

卖房前,把这几件事理一遍

你知道的情况 更可能落在哪一类 稳妥做法
渗水、霉变,原因未查明或只做了表面处理 可能是重大隐蔽缺陷 书面披露发生时间与处理经过
市政府发过整改通知,还没处理完 重大隐蔽缺陷规则列明的情形之一 交给经纪核对并书面披露已知情况
地下室套间、加建没有许可 重大隐蔽缺陷规则列明的情形之一 交给经纪核对并说明许可状态
已彻底修复,有发票和施工记录 视情况 仍建议写明经过并附记录
墙上明显的裂缝、水渍 明显缺陷 不必刻意遮掩,买家看得见

表中的归类只是帮你理清思路,一件事算不算「重大」、修复后是否还构成缺陷,取决于具体事实,应请经纪按第 59 条判断,必要时问房地产律师。

你能做的几件事

  • 挂牌前把知道的问题列成清单交给经纪,包括已经修过的,附上发票、照片和施工方信息。
  • 翻一遍家里的市政来信,确认有没有整改通知、违章记录。
  • 改建、加建、套间先查当年有没有许可,没有就如实写。
  • 填物业披露声明时,不确定的写「不知道」并加说明,不要为了好看勾「否」。
  • 经纪劝你披露时,记住这是法律给他的选项,不是他在为难你。
  • 如果你是买家:除了验房,直接书面追问漏水、霉变、许可和市政通知;公寓还要看业主立案法团的会议记录,漏水史常记在那里。

签合同前多写一行字,比成交后收到一封律师信便宜得多。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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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BC Laws:Real Estate Services Rules(B.C. Reg. 209/2021),第 33 条、第 59 条
  2. BCFSA:Consumer Guide to Disclosures
  3. BCFSA:Disclosure Guidelines
  4. BC Laws:Limitation Act,第 6、8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