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加拿大税务居民,卖过比特币、用一种代币兑换另一种代币、收到质押奖励,或者把加密资产留在境外交易所,都应该检查这些活动是否产生了应申报的收入或收益。加拿大税务局(CRA)的现行规则要求按交易性质区分资本收益与经营收入,并保留足以还原交易和成本的记录;即使没有把加密资产兑换成加元,用一种代币换另一种代币也可能已经构成处置。
源[3][10]
加拿大税务居民需要先确定交易性质
CRA 将加密资产的处置收入分为资本性质与经营性质,两种定性会影响收入计算、亏损使用和申报表格。CRA 列出的判断因素包括:交易频率、持有期限、对加密资产市场的了解、投入的时间、是否以借款融资,以及是否对外宣称愿意买入。是否构成经营要按个案判断;即使只有一笔交易,也可能因为属于以获利为目的的商业冒险而被认定为经营收入。
源[3]
| 项目 | 资本性质 | 经营性质 |
|---|---|---|
| 收入计算 | 按资本利得规则计算 | 按经营收入规则计算 |
| 应税金额 | 一般只有一半资本利得计入收入 | 经营利润全额计入收入 |
| 亏损使用 | 允许资本亏损只能抵扣应税资本利得,未用完的可向前三年或无限期向后结转 | 按经营亏损规则处理 |
| 常见申报入口 | Schedule 3 | 见 T4002 指南,通常通过 Form T2125 申报 |
源[3][12]
截至 2026 年 10 月 17 日,CRA 指引对资本性质的处置仍按一半计入收入。2025 年 3 月 21 日,联邦政府宣布取消此前提议的资本利得计入率上调方案;不能把曾经提出的上调方案当作 2026 年已生效的税率。
源[3][4]
需要注意,一半是计入收入的比例,不是税率:计入的部分与其他收入合并后,才按适用的税率计税。经营性质的利润则全额计入收入。
源[3][11]
卖币、币币兑换和消费都可能构成处置
判断是否需要申报时,重点是资产发生了什么变化,而不只是资金有没有进入银行账户。CRA 列出的处置情形包括:出售或兑换为法定货币或另一种加密资产、用加密资产购买商品或服务,以及赠与或捐赠;CRA 也说明这份清单并不完整。
源[3]
| 交易行为 | 申报时需要检查的事项 |
|---|---|
| 卖出比特币换加元 | 计算处置所得、调整后成本基数及相关费用 |
| 用 ETH 兑换另一种代币 | 按处置原有资产的规则计算结果,并把取得的资产折算为加元 |
| 用加密资产购买商品或服务 | 属于易货交易,按交易时的公平市场价值计算相关金额 |
| 收到挖矿或质押奖励 | 判断取得时是否形成收入,并记录加元价值 |
| 收到空投、分叉资产或其他代币 | 根据取得方式、实际权利及后续处置分别判断 |
| 将资产转入自己控制的另一个钱包 | 保存转账证据,区分自有钱包转移与真正的资产处置 |
对于币币兑换,通常需要同时记录交出的资产和取得的资产。CRA 明确说明,在自己拥有的钱包之间转移加密资产,不构成应税处置;但要用完整的转账记录证明这一点,避免把同一笔资产误记为卖出和再次买入。
源[3]
调整后成本基数决定资本收益如何计算
如果交易属于资本性质,计算收益时需要确定处置所得、调整后成本基数(ACB)及处置的相关费用,并以加元计算。
源[3][11]
同一种可互换的资产多次买入时,CRA 的资本利得指南对同类财产要求计算平均成本来确定 ACB,因此不能为了降低当期收益而任意挑选某一批买入价格。
源[11]
例如,投资者在不同时间买入同一种代币,之后分批出售,计算时应把相关买入成本纳入同一成本池,再按出售数量分摊成本。自有钱包之间的转移不是处置,成本应当接续,不能因为资产换了交易所或钱包,就重新按转账当天的市场价格建立成本。
源[3]
每次交易的加元估值都应有可验证的依据。CRA 一般接受合理的公平市场价值,要求方法合理、前后年度一致,并保留如何计算的记录;即使没有直接的加元报价,也必须使用合理方法。
源[5]
另一个常见问题是亏损卖出后很快买回。表面亏损规则(superficial loss)可能限制资本亏损的即时抵扣,具体要核对买回时间、纳税人或关联方的参与情况,以及规定期间结束时是否仍持有替代财产。不能简单地认为所有亏损卖出都可以立即抵税,细节应以 CRA 资本利得指南中的表面亏损一节为准。
源[11]
挖矿和质押奖励需要分别记录
CRA 指引说明,经营性挖矿所得的加密资产,其价值应在赚取时计入经营收入;通过中心化交易平台质押取得的奖励,一般在奖励记入纳税人的平台钱包时确认收入。之后出售或兑换这些奖励,还要另行计算处置结果。
源[6]
| 事项 | 需要保留的记录 | 后续处理 |
|---|---|---|
| 挖矿奖励 | 奖励数量、取得日期、加元价值、矿池记录 | 判断经营性质及相关费用 |
| 中心化平台质押奖励 | 奖励入账时间、数量、平台记录及加元价值 | 记录奖励收入,并建立后续处置的成本依据 |
| 矿机及相关支出 | 硬件购买凭证、电费、矿池费用、维护费、设备运行时间 | 按经营费用规则另行核对 |
| 出售已经取得的奖励 | 出售数量、售价、成本及交易费用 | 另行计算后续处置结果 |
源[6][10]
如果挖矿构成经营业务,ASIC 矿机和 GPU 矿机可能符合 CCA 第 50 类,可以申请资本成本津贴。
源[6] 电费、矿池费用、维护费等支出能否扣除,以及个人与业务混合使用的设备或空间如何分摊,应按经营费用规则另行核对,并保留相应记录;购买了设备或支付了电费,并不自动代表全部费用都可以抵扣。
源[10]
对于在非托管钱包中自行质押、通过智能合约参与 DeFi,或收到特殊奖励的情形,CRA 现行页面没有逐一说明确认时间。应保留链上交易记录和合约资料,按具体事实核对收入确认方式。
境外交易所资产需要单独检查 T1135
加拿大税务居民还需要判断自己是否持有指定境外财产(specified foreign property)。《所得税法》第 233.3 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加拿大申报主体,如果在一年中任何时点,全部指定境外财产的成本金额总和超过 100,000 加元,就属于需要申报的主体,需要提交 T1135。这个门槛按法定的成本金额测试,而不是简单比较年末市值或单个账户余额。
源[7]
| 检查项目 | 现行判断方法 |
|---|---|
| 门槛 | 全部指定境外财产成本金额总和在一年中任何时点超过 100,000 加元 |
| 计算依据 | 按适用法律定义的成本金额判断 |
| 申报表 | T1135,Foreign Income Verification Statement |
| 申报作用 | 披露符合条件的境外财产,不取代正常的收入和资本收益申报 |
源[7][8]
境外交易所托管的加密资产是否属于指定境外财产,需要结合资产性质、托管安排、交易所所在地及法律定义判断。仅凭交易所品牌、服务器位置或账户使用的货币,不能直接得出结论;个人控制私钥的钱包也需要结合具体安排分析。相关豁免和例外同样应核对法条。
源[7]
即使不需要提交 T1135,符合条件的应税交易仍须正常申报;反过来,提交了 T1135,也不能替代 Schedule 3 或经营收入申报。两类义务应分别检查。
CARF 报告制度仍须以立法进度为准
加拿大财政部在 2026 年 5 月说明,Bill C-31(Budget 2025 Implementation Act, No. 2)包含实施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的措施,目的是让加密平台收集并向税务机关共享用户信息。
源[13]
截至 2026 年 10 月 17 日,该法案在议会网站上的状态是众议院委员会审议中,众议院三读尚未进行;参议院目前只有预审(pre-study),尚未正式审议。因此,不能将 CARF 描述为已经全面生效的法定义务。
源[9]
这项立法进度并不会暂停纳税人现有的报税责任。投资者仍需自行保存交易数据、计算应申报金额,并按适用期限提交个人所得税申报。平台是否向 CRA 提供某类资料,也不能代替个人对自身交易的核对。
报税前先整理完整交易记录
CRA 要求纳税人保存足以支持每笔加密资产交易的账簿与凭证。官方指引列出的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的数量和币种、日期和时间、加元价值、交易性质及交易对手(哪怕只有对方地址)、所使用的钱包地址,以及每年每种资产的期初和期末钱包余额与成本。使用交易所等托管平台时,还应保存买卖兑换账本和充提账本。账簿与记录至少要从相关纳税年度结束起保存六年。
源[10]
实际整理时,可以按以下顺序进行:
- 下载所有交易所的买卖、兑换、充值和提款记录,并定期备份。
- 将自有钱包之间的转账与真实出售、兑换分开,核对链上交易哈希。
- 统一加元估值方法,检查手续费、奖励收入及每种资产的 ACB。
- 判断每项交易属于资本性质还是经营性质,并分别汇总。
- 资本交易在 Schedule 3 第 3 部分第 7 行(加密资产)汇总;经营收入参考 T4002 指南;境外财产再单独对照 T1135 的成本门槛。
| 事项 | 常见申报入口 |
|---|---|
| 资本收益或资本亏损 | Schedule 3 第 3 部分第 7 行(加密资产);应税资本利得进入 T1 第 12700 行 |
| 加密资产经营收入 | 见 T4002 指南,通常通过 Form T2125 申报 |
| 符合条件的境外财产 | T1135,独立检查申报门槛和豁免 |
源[11][12][8]
实际提交时应使用对应纳税年度的表格与说明,不能因为往年使用过某个软件或申报分类,就直接照搬到下一年度。
拓展阅读
加拿大加密货币税务指南:资本利得与业务收入、挖矿质押、DeFi/NF…:同版块的税务福利帖,同样围绕「DeFi」,往深里读接这一篇。
2026年加拿大跨境家庭税务居民判断与离境申报实务:还是「税务居民」这件事,同版块的另一篇税务福利帖。
2026年加拿大CRA税务核查指南…:同版块的税务福利帖,同样围绕「CRA」,往深里读接这一篇。
2026年加拿大新移民税务居民认定与海外资产成本调整指南:同版块的税务福利帖,本文这条线往深里读接这一篇。
加拿大2026年资本利得报税规则与房产豁免指南:同版块的税务福利帖,同样围绕「资本利得」,往深里读接这一篇。
参考资料
[1] 加拿大税务局 CRA|Information for crypto-asset users and tax professionals — https://www.canada.ca/en/revenue-agency/programs/about-canada-revenue-agency-cra/compliance/cryptocurrency-guide.html
[2] 加拿大税务局 CRA|Understanding crypto-assets and your tax obligations — https://www.canada.ca/en/revenue-agency/programs/about-canada-revenue-agency-cra/compliance/cryptocurrency-guide/crypto-assets-tax-obligations.html
[3] 加拿大税务局 CRA|Reporting income from crypto-asset transactions — https://www.canada.ca/en/revenue-agency/programs/about-canada-revenue-agency-cra/compliance/cryptocurrency-guide/income-crypto-transactions.html
[4] 加拿大总理办公室|Prime Minister Carney cancels proposed capital gains tax increase — https://www.pm.gc.ca/en/news/news-releases/2025/03/21/prime-minister-mark-carney-cancels-proposed-capital-gains-tax-increase
[5] 加拿大税务局 CRA|Determining the value of crypto-assets for tax filing — https://www.canada.ca/en/revenue-agency/programs/about-canada-revenue-agency-cra/compliance/cryptocurrency-guide/value-crypto.html
[6] 加拿大税务局 CRA|Reporting income from crypto-asset mining and staking activities — https://www.canada.ca/en/revenue-agency/programs/about-canada-revenue-agency-cra/compliance/cryptocurrency-guide/income-crypto-mining-staking-activities.html
[7] 加拿大司法部|Income Tax Act, section 233.3 — Income Tax Act
[8] 加拿大税务局 CRA|T1135 Foreign Income Verification Statement — https://www.canada.ca/en/revenue-agency/services/forms-publications/forms/t1135.html
[9] 加拿大议会|Bill C-31, 45th Parliament, 1st Session — https://www.parl.ca/LegisInfo/en/bill/45-1/c-31
[10] 加拿大税务局 CRA|Keeping books and records of crypto-assets for tax filing — https://www.canada.ca/en/revenue-agency/programs/about-canada-revenue-agency-cra/compliance/cryptocurrency-guide/books-records-crypto.html
[11] 加拿大税务局 CRA|Capital Gains – 2025(T4037) — https://www.canada.ca/en/revenue-agency/services/forms-publications/publications/t4037/capital-gains.html
[12] 加拿大税务局 CRA|Guide T4002, Self-employed Business, Professional, Commission, Farming, and Fishing Income — https://www.canada.ca/en/revenue-agency/services/forms-publications/publications/t4002.html
[13] 加拿大财政部|Minister Champagne introduces second piece of legislation to implement Budget 2025: Canada Strong — https://www.canada.ca/en/department-finance/news/2026/05/minister-champagne-introduces-second-piece-of-legislation-to-implement-budget-2025-canada-strong.html
飞出国编辑部修订 · 2026-10-17。本文为本次修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