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杰出人才的十项标准中,有一点是申请人如果拥有“评审”身份和参与经历,就可以作为杰出评判标准,进行申报。
上述内容简单翻译过来即为:
我可以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我参与了 同行其他人工作成果的评审或裁判工作 ?
但是,在我们EB1A咨询及文案工作中,常常发现申请人对“评审”这一项申请条件的不了解。我们结合申请人的专业背景,归纳了其中典型的问题,看看你的问题是不是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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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大学老师,参加了一些系里同行老师申请的科研项目的评审,也是几个期刊的审稿人,还承担了一些学生本科、硕士生的毕业论文评审工作,这些都符合评审这一条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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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建筑设计企业电气高级工程师,被市政府选为投标委员会专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也审核了一些市节能协会的项目,这些算评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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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医生,担任了几个医学期刊审稿人,也是国自然基金的通讯评审,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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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是一个化工企业管理人员,之前在省化工研究院工作过,早年参加了一些企业承担的化工新产品科研课题专家评审工作,这些老的评审项目还能申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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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省质监局的计量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就包括参与到下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资格评审,企业城市能源计量中心项目评审,还受邀担任了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不知道能不能算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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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纺织企业的高管,代表企业参加了一项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行业国家标准草稿的评审工作,可以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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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高中音乐老师,参与了一个机构举办的北京国际艺术节少儿器乐比赛评委,还参与了人音社的音乐教材评审工作,申报上去没问题吧?
以上的典型问题,概括起来,大家主要不清楚的地方为:评审对象是否符合要求;参与时间是不是移民官审核的内容;以及自己经历的评审活动正规性、规模会不会被移民官质疑。
作为行业领域的有一定成绩的人,多少都参与过对别人工作的审核和评价活动,所以上述的这些问题,是不是你也有?那么这些问题在移民官看来是否还符合杰出人才项目对“评审”的要求?
下篇我们将分析,针对评审条,美国杰出人才项目到底审核重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