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 39 岁(示意人物),加拿大公民,2026 年 10 月拿 TN 签证从本拿比搬到西雅图。他在加拿大有一家大银行的支票和储蓄账户、两张信用卡,同一家银行旗下券商里有 RRSP、TFSA 和一个普通投资账户,另在一家信用社存了两张 GIC。搬家前他想的是:账户都在网上,人到了美国照样能用。
能用多少,取决于两件事:美国的证券法让加拿大的机构为美国居民提供哪些服务,以及每家机构自己的政策。税怎么算,系列里各有专篇;这一篇只讲账户本身的去留、身份申报和搬钱。
这篇适用于:搬到美国长住、在加拿大保留银行或券商账户的人。
不适用于:去美国短住、仍是加拿大税务居民的人;回中国的读者,看 [[xb-e1-accounts]]。
一、先分清:哪些账户有美国法规的专门安排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 Rule 237 对《1933 年证券法》第 5 条的注册要求设了一项豁免:向美国居民(或暂时在美国的人)提供、或卖入其「加拿大退休账户」的合格证券,可以不在 SEC 注册;适用的人要向这个账户供款,或有权领取账户里的收益和资产。
源1 这里的加拿大退休账户,指在加拿大设立、按加拿大法律管理、享有税收递延待遇、为提供退休福利而运作的安排,条文点名了 RRSP 和 RRIF,账户要由本人自己管理。
源1 能用这项豁免的只有合格证券:发行人是外国发行人,证券依加拿大法律可以放进这类账户做递延投资,并且其他加拿大人也能买。发行人如果过半数有表决权证券由美国居民持有,同时多数高管或董事是美国公民或居民、过半资产在美国或业务主要在美国管理,就不算外国发行人。
源1
| 账户 | 美国一侧的安排 | 实际要问机构的 |
|---|---|---|
| RRSP、RRIF | Rule 237 豁免证券法第 5 条的注册要求,限于外国发行人发行的合格证券 |
能不能继续买卖、能不能网上下单 |
| TFSA | Rule 237 的条文没有提到 TFSA |
能不能保留,只能卖还是能买 |
| 普通投资账户 | 不在 Rule 237 的范围内 |
能不能保留,会不会被要求转出 |
| 支票、储蓄、GIC | 不涉及证券要约 | 非居民能不能续存 GIC、网上银行和验证码怎么收 |
TFSA 和普通账户不在 Rule 237 的范围内,各家机构对美国居民客户的这两类账户有自己的做法,可能有限制。限制到什么程度,没有一条统一的官方规定,答案在你签的账户协议和机构的书面答复里。
走之前逐家问清楚,并要书面答复:
- 我成为美国居民后,每个账户还能不能保留?会不会被要求转户或关户?
- RRSP、TFSA、普通账户各自还能不能买入?只能卖的话,到期的 GIC、基金分红怎么处理?
- 在美国能不能登录网上银行和交易平台?短信验证码能不能改到美国号码?
二、告诉机构你是美国居民:这份信息会交给 IRS
加拿大《所得税法》第十八部分落实加美政府间协议,从 2015 年起,金融机构每年向 CRA 报告其美国账户持有人的信息;CRA 依加美税收协定把美国居民和公民的信息交给美国。
源2
| 你要做的 | 原文 |
|---|---|
| 确认税务居民身份 | 机构可能要你声明或说明税务居民身份,并出示驾照等文件 |
| 提供美国纳税人识别号 | 美国居民和公民一般提供社会安全号(SSN);还没有的,有 90 天申请、拿到后 15 天内交给机构 |
| 提供 SIN | 机构问到时也要提供 |
| 不提供 | 会被罚款,CRA 页面没有写金额 |
RRSP、RRIF、TFSA、RESP、RDSP 等注册账户是排除账户,不在这套机构报告里。
源2 机构报不报,和你自己在美国要不要申报是两回事:FBAR 和 8938 由你本人根据美国规则判断是否需要申报。加拿大金融机构在 FATCA 规则下排除报告的注册账户,不改变个人在美国的申报义务;具体账户是否计入 FBAR、8938 门槛,要按美国财政部和 IRS 对相应账户的规定判断,见 [[xb-e2-tax-residency]] 第六节。
三、加拿大这边的预扣
成为加拿大非居民后,加拿大的机构付给你的钱按非居民规则处理:
要让机构按协定税率预扣,一般要交 NR301 声明你是协定国居民。
源4 RRSP、RRIF 取款的预扣另有规则,见 [[xb-e2-rrsp-rrif]]。
四、留下的账户:别让它睡着
十年不动,存款会转交加拿大银行。 联邦《银行法》规定,在加拿大应付的存款,连续 10 年没有交易、也没有索要或确认对账单,就成为无人认领的存款,银行要把本金和合同利息交给加拿大银行(央行)。
源5 钱可以申请取回,但跨境证明身份比在柜台取麻烦得多。这一条针对联邦注册的银行;信用社按各省自己的规定,留这类账户的,向机构问清楚。
存款保险看机构,不看你住在哪里。 CDIC 对成员机构的合格存款按类别分别保障,每类本金加利息最高 10 万加元;页面没有把加拿大居民身份列为保障条件。
源6 股票、基金、ETF 不在 CDIC 保障范围内。
源6
五、把钱搬到美国:电汇还是随身带
| 方式 | 规则 |
|---|---|
| 随身携带、邮寄或快递现金和票据出入加拿大 | 价值 1 万加元或以上的现金,以及不记名或交付即转让的股票、债券、支票、汇票等,要向 CBSA 申报 |
| 随身携带进入美国 | 超过 1 万美元要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申报,可在 FinCEN 105 网站在线提交 |
| 银行间电汇 | 走银行自己的转账与合规程序 |
电汇留下完整的转账记录,以后在美国说明资金来源也方便。几笔大钱(卖房款、大额取款)先问清楚两边银行的电汇限额和到账时间。
六、到了美国,这些账户就是「境外账户」
成为美国税务居民后,加拿大的每一个账户在美国都是境外金融账户:
- 合计超过 1 万美元,要报 FBAR;资产够门槛的,还要附 8938。见 [[xb-e2-tax-residency]]。
- 普通账户和 TFSA 里的加拿大共同基金、ETF,在美国可能是 PFIC。见 [[xb-e2-nonreg]] 和 [[xb-e2-tfsa]]。
- RRSP、RRIF 在美国联邦层面怎么递延,见 [[xb-e2-rrsp-rrif]]。
七、动作表
| 时间 | 动作 | 找谁 |
|---|---|---|
| 搬家前 | 列清所有账户与信用卡,决定留哪个、销哪个 | 自己 |
| 搬家前 | 逐家问美国居民的账户政策(保留、买卖、网上登录、验证码),要书面答复 | 银行、券商、信用社 |
| 搬家前 | 把 CPP、OAS、退税的收款账户定下来 | Service Canada、CRA My Account |
| 搬家时 | 通知机构新的居民身份与地址;交身份声明、SSN,交 NR301 | 银行、券商 |
| 随身带钱过境 | 离开加拿大 1 万加元或以上向 CBSA 申报;入境美国超过 1 万美元向 CBP 申报 | CBSA、CBP |
| 每年 | 每个留下的账户至少一笔交易或确认一次对账单;在美国报 FBAR、8938 | 自己、美国 CPA |
八、几个常见说法,对照原文
「账户都在网上,人在美国照样能用。」 美国的 Rule 237 豁免只管加拿大退休账户,TFSA 和普通账户要看机构政策。
源1
「加拿大的账户,IRS 不会知道。」 加拿大的金融机构每年向 CRA 报告美国账户持有人,CRA 依协定交给美国。
源2
「RRSP 不在机构报告里,所以美国也不用报。」 机构报告排除注册账户,你本人的 FBAR、8938 申报另算。
源2
「过境带钱有上限。」 CBSA 和美国海关要求的是申报,门槛分别是 1 万加元和 1 万美元。
源7
源8
同系列
- [[xb-e2-tax-residency]]:搬家那年两边各从哪天把你当居民,FBAR、8938 的门槛
- [[xb-e2-rrsp-rrif]]:RRSP、RRIF 在美国怎么递延
- [[xb-e2-tfsa]]:TFSA 留还是取
- [[xb-e2-nonreg]]:普通账户、出境税与 PFIC
- [[xb-e2-us]]:到美国头一年要办的事
账户这一格的难处在于碎:每家机构的规矩不一样,答案都在电话那头。动身之前用一个下午把每个账户问清楚、留下书面答复,比到了美国隔着边境补救省事得多。
拓展阅读
保险公司RRSP/TFSA vs 银行注册账户…:同版块的保险帖,同样围绕 注册账户,往深里读接这一篇。
你是美国税务居民吗?绿卡测试、183天公式与条约豁免完全解析:还是 美国税务居民,同版块的另一篇税务福利帖。
RRSP和TFSA对美国人来说是什么?…:同版块的税务福利帖,同样围绕 申报义务,往深里读接这一篇。
带着 RESP 搬到美国:IRS 免的是境外信托信息申报…:Bachelor本科学位课程的站内帖,另一条线上和 IRS 挨着的一篇。
搬去美国前,CRA要你“假装卖掉”所有资产——离境税到底怎么算?:换个版块看 搬去美国:加拿大·签证与移民的签证帖。
参考资料
- Cornell LII:17 CFR § 230.237, Exemption for offers and sales to certain Canadian tax-deferred retirement savings accounts(SEC Rule 237)
- CRA:Information for individuals holding accounts with Canadian financial institutions(第十八部分、身份声明、SSN、排除账户)
- 加拿大财政部:Canada–United States Convent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 and on Capital(合并文本,第 10、11 条)
- CRA:Form NR301
- 《银行法》第 438 条(无人认领存款转交加拿大银行)
- CDIC:Your coverage(保障范围与类别)
- CBSA:Memorandum D19-14-1, Cross-border currency and monetary instruments reporting
- 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Money and other monetary instruments(超过 1 万美元申报、FinCEN 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