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永久居民(PR)申请五年居民返程签证(Resident Return Visa,简称RRV),最直接的居住资格是:递交申请前最近5年内,以澳洲永久签证持有人或澳洲公民身份,在澳大利亚合法累计居住至少2年,通常按730天核算。
符合《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第155.211及155.212(2)条规定,并满足其他适用条件的申请人,可获得Subclass 155签证附带的5年旅行权限(travel facility),从签证获批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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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对已经拿到澳洲PR、后来搬到加拿大工作或生活的人尤其重要:计算起点是RRV申请递交日,而不是最初取得澳洲PR的日期。
上述居住要求载于《移民条例》Schedule 2的Subclass 155部分。登记册上的汇编第289版,汇编日期为2026年10月2日,2026年10月14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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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730天是累计居住要求,可以分开住
法规第155.212(2)条使用的表述是:申请前5年内,在澳大利亚合法停留的一个或多个期间,合计不少于2年。
因此,申请人可以连续居住,也可以多次进出澳洲,只要符合资格的实际居住时间累计达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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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一名澳洲PR取得身份后先在悉尼住了一段时间,随后搬去温哥华,又曾返回澳洲居住。
申请RRV时,应把最近5年内每段符合条件的澳洲居住期间加总。
| 最近5年符合条件的累计天数 | 五年RRV居住资格 |
|---|---|
| 730天 | 达到居住时间门槛 |
| 800天 | 达到居住时间门槛 |
| 729天 | 未达到居住时间门槛 |
| 500天 | 未达到居住时间门槛 |
| 0天 | 未达到居住时间门槛 |
表格只判断居住时间门槛,不代替其他签证资格审查。
尤其要注意,729天与730天可能对应完全不同的旅行权限期限。 少于要求的申请人,即使符合其他Subclass 155申请路径,通常也只能获得最长12个月的旅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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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5年从递交申请当天往回算
这是实际核算时最容易改变结果的地方。
假设申请人计划在2026年10月15日递交RRV。
居住时间考察的是申请前紧接着的5年,也就是以2026年10月15日为截止点,向前回溯至2021年10月15日。
这意味着,2021年10月以前的澳洲居住经历,即使累计多年,也不能直接用来满足这次申请的最近5年居住要求。
以下是三个假设情形:
情形A:取得PR后长期居住澳洲
申请人在2022年取得PR,随后在澳洲连续居住超过2年,之后搬到加拿大。
如果2026年递交RRV时,符合条件的居住时间仍有至少730天落在最近5年窗口内,就满足该项居住要求。
情形B:以前住够2年,但后来长期离境
申请人在2017年至2020年间曾在澳洲居住多年,2020年搬往加拿大,此后没有返回。
如果2026年申请RRV,早年的大部分甚至全部澳洲居住时间已经移出最近5年的计算窗口,申请人便可能无法满足155.212(2)条。
情形C:多次短期返回澳洲
申请人每年返回澳洲居住数个月。
只要各段属于法规认可的合格居住期间,就可以累计计算;但短期返澳次数多,并不能替代实际居住时间。
以上日期和人物均为规则演示。
三、人在澳洲的时间,还要核对当时持有什么签证
155.212(2)条对可计入的期间设有身份条件。
符合条件的期间,申请人必须是:
- 澳洲永久签证持有人;或者
- 澳洲公民。
按内政部的说明,可计入的是持永久签证(或以澳洲公民身份)在澳的时间;持学生签证、工作签证等临时签证在澳的时间不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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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曾经持学生签证、工作签证或其他临时签证在澳居住的人,应当把取得PR之前和之后的居住记录分开。
例如:
某申请人先持学生签证在澳洲读书,后来获得永久居民签证。
申请五年RRV时,需要按照法规认可的身份期间核算,而不能简单把全部留澳年份相加。
另一个需要留意的情况是曾经失去澳洲公民身份的人。法规允许符合条件的前澳洲公民申请RRV,其符合身份要求的澳洲居住期间也可能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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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730天应该怎样核算,什么时候申请更合适
计算时建议使用澳洲移民局的国际出入境记录(International Movement Records)。
澳洲内政部允许申请人查询1981年以来的澳洲进出境记录,内容包括出入境日期、相关签证类别以及旅行证件信息,不显示前往或来自哪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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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核算可以分为以下步骤:
- 确定准备递交RRV的日期。
- 从该日期往前回溯5年。
- 列出窗口内每一次进入和离开澳洲的日期。
- 核对每段期间是否持有符合法规的永久签证或其他合格身份。
- 汇总符合条件的居住期间。
- 核对累计时间是否达到至少2年。
- 使用官方出入境记录和签证资料复核边界日期。
对于恰好接近730天的人,入境日、离境日、签证生效日及申请递交日的处理可能影响最终结论。
法规规定的是累计不少于2年的合法在澳期间。涉及日期边界时,应结合官方出入境记录核实,不宜只凭个人整理的Excel表格认定最终资格。
申请日期可能让居住天数减少
假设某申请人的合格居住天数已经接近730天,而且最早的一段澳洲居住经历即将移出最近5年窗口。
如果申请人继续留在加拿大,等几个月后才递交,原来可以计入的旧居住天数可能被排除。
这会出现一种反直觉情况:
申请人原本符合五年RRV居住要求,但因为推迟递交,最近5年的合格居住时间反而不足。
这是5年回溯窗口随申请日向后滚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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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准备申请RRV的人应当同时核算目前的合格天数和计划递交日期的合格天数。
五、达到730天,五年旅行权限从获批日开始
法规第155.511(b)条规定,满足155.211与155.212(2)条要求的申请人,其Subclass 155签证允许在获批日起5年内旅行并进入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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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三个日期需要区分:
| 日期 | 作用 |
|---|---|
| 原澳洲PR获批日 | 确认原永久签证及原旅行权限 |
| 新RRV递交日 | 决定最近5年居住时间计算窗口 |
| 新RRV获批日 | 决定新的5年旅行权限起算日 |
假设申请人在2026年10月递交RRV,2026年11月获批五年旅行权限。
在这个假设中,新旅行权限应从2026年11月的实际获批日期计算,而非从10月递交日期计算。
澳洲内政部亦确认,首次永久签证通常附有自PR获批日起5年的旅行权限,而RRV可以依申请人符合的条件给予5年、1年或3个月旅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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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PR的五年旅行权限到期,先判断是否需要出境
已经生活在澳洲的人,尤其要区别永久居留与出入境旅行权限。
澳洲内政部明确说明:永久居民如果仍在澳洲境内,而且没有出境计划,即使旅行权限届满,也无需仅因该期限届满就申请RRV。
但是,如果旅行权限已经到期后再离开澳洲,原永久签证将终止,申请人需要取得RRV才能作为永久居民重新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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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有人已经在墨尔本连续居住多年,原PR旅行权限即将到期,计划到加拿大探亲。
此时最重要的是出境前检查旅行权限,以及最近5年是否已经达到RRV居住要求。
对于人在加拿大、计划返回澳洲的PR,则应先确认现有签证状态及有效返澳权限,再决定是否需要申请RRV。
七、未满730天,五年旅行权限通常无法通过居住路径取得
如果最近5年只累计居住了几个月,甚至完全没有在澳居住,申请人仍可能符合其他RRV资格,但需按相应规则审查。
例如Subclass 155另有实质联系(substantial ties)路径,涉及对澳大利亚有益的商业、文化、就业或个人联系。
通过这类路径获得的旅行权限通常最长为12个月,也可能更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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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Subclass 155允许符合条件的家庭单位成员依据另一名符合资格的申请人申请,但这类路径给予的旅行权限也受专门期限规定约束。
因此,夫妻双方需要分别核算各自的居住时间。
一方在澳洲住满730天,并不会自动让另一方同样取得5年旅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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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近5年未住满2年、长期离境原因和其他RRV申请路径,可参阅飞出国论坛已有专题《澳洲PR离境超过五年仍可申请RRV:近五年没住满两年,最多拿12个月,还要说明长期离境的原因》。
八、申请前的核对清单
对于同时涉及加拿大生活安排和澳洲PR返程权限的人,可以按以下清单检查:
- 确认自己当前澳洲PR及旅行权限状态。
- 确定预计递交Subclass 155申请的日期。
- 从申请日期向前回溯5年。
- 整理全部澳洲入境、出境记录。
- 将取得PR之前的临时签证居住期间单独列出。
- 累计符合条件的澳洲合法居住时间。
- 确认累计时间是否达到至少2年。
- 临近时间门槛时,复核入境日、离境日及身份变更日期。
- 如果计划推迟申请,重新计算届时的最近5年居住时间。
- 取得RRV后,以实际签证获批记录核对新的旅行权限结束日期。
最终决定能否通过居住要求取得五年RRV的,是申请递交前最近5年内符合条件的累计在澳居住时间。 澳洲PR以前曾经住满多年、目前居住加拿大,或者刚刚拿到另一国家的永久居民身份,都不能替代这项时间核算。
拓展阅读
澳洲PR出境前的三条时间线:RRV、入籍与新西兰旅行条件:同版块的签证帖,同样围绕 RRV,往深里读接这一篇。
2026年澳洲RRV居民返回签证规则与申请要点(2015 年版,更新中):还是 RRV居,同版块的另一篇签证帖。
拿到澳洲PR,就可以搞定新西兰身份,一举两得的操作看过来!(2023 年版,更新中):同版块的签证帖,同样围绕 拿到澳洲PR,往深里读接这一篇。
澳洲新南威尔士州190州担保不能直接申请,收到邀请只有14天:还是 不能直接,同版块的另一篇签证帖。
澳洲新移民申请Age Pension:累计住满10年…:澳洲·生活的保险帖,另一条线上和 累计住满 挨着的一篇。
参考资料
源1|澳大利亚《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Schedule 2,Subclass 155
澳洲联邦立法登记册。Compilation No. 289,汇编日期2026年10月2日,2026年10月14日登记。
重点条款:155.211、155.212(2)、155.511。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F1996B03551/2026-10-02/2026-10-02/text/original/pdf/2
源2|Australian 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Travelling overseas as a permanent resident
澳洲内政部永久居民旅行权限官方说明。
https://immi.homeaffairs.gov.au/visas/permanent-resident/overseas-travel
源3|Australian 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Requesting travel records
澳洲国际出入境记录查询说明。
https://immi.homeaffairs.gov.au/entering-and-leaving-australia/request-movement-records
源4|Australian 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Resident Return visa(Subclass 155 and 157)
澳洲内政部RRV申请资格及旅行权限说明。
https://immi.homeaffairs.gov.au/visas/getting-a-visa/visa-listing/resident-return-visa-155-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