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投资类型及投资方式介绍
EB-5 外籍投资者需要投资一百万美元,但如果是向高失业率区域或偏远乡村地区投资,投资金额可降为50万美金。
当前,EB-5 签证申请人通常有两种途径来美国投资:
EB5 移民直接投资方式介绍
申请人选择直投,需要自行寻找 EB-5 投资项目,自行运营(申请人可以建立并直接管理一个新的商业机构也可以收购困难企业)。飞出国认为选择直投方式的适合那些愿意自己管理投资并关注投资回报的投资者。
直接投资只是向某个特定的企业投资。在直接 EB-5 投资中,投资者只允许利用直接就业机会获得申请美国绿卡(为自己以及年龄不满21岁的合资格家庭成员申请正式绿卡)的资格。直接就业机会是指投资 者向特定公司(新成立的商业企业)投资,从而为美国人创造的新就业机会。
对于创立新企业的申请人,必须通过投资的企业在 I-526 表格批准后的两年内直接雇佣10个全职以上的美国公民或美国绿卡持有者或者其他合法移民;对于参加地区中心计划的投资人需要证明区域中心正在按照其被批准的商业计划运营;对于收购困难企业的申请人,需要至少保持投资时的雇用人数。EB-5投资人自身和配偶子女不算在就业名额内。
EB5 移民区域中心投资方式介绍
飞出国认为对一些注重得到居留权(并不愿意自行管理投资业务)的EB-5申请人来说,区域中心项目(Regional Center) 更适合。实际的数据能够说明大部分人目的在于绿卡,而不是投资经营。
投资在区域中心是其中一种移民到美国最快捷的方法。每年限量10,000张的EB-5签证有3千到1万个EB-5签证名额是专门给投资在区域中心的EB-5申请人。但是,如果每年的1万个名额没有超额的话,投资区域中心的申请人也可以利用这些名额。由于直投的申请人极少,最终大部分配额都给了区域中心项目申请人。
投资区域中心项目的申请人是普通意义上的投资移民,他们只需要投资然后就可以做甩手掌柜,后面项目的管理由区域中心负责。区域中心项目越来越流行,现在每年大概有95%左右的 EB-5 申请人都是通过区域中心进行投资的。
与直投相比,区域中心提供多种好处:区域中心投资者并不用为中心的日常管理或运作事宜操心。而规定的投资额通常只是$500,000(而不是$1,000,000)。区域中心大部分设置在目标就业区 (高失业率区域/TEA),繁华地区都是需要100万美金投资的。
区域中心项目的另外一个优势是关于就业要求的规定,区域中心可以利用直接和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来证明投资者已经满足为美国人创造至少十个就业机会的要求。
投资者不仅可以通过在区域中心的投资创造出的直接就业机会也可以通过创造的间接就业机会来符合申请资格。区域中心的经济学家会在他们的报告中使用多种经济模型来计算出直接和间接职位数目。而间接职位更是区域中心投资项目中的一项主要优势。
简而言之,与EB-5申请者利用直接投资证明 所创造的必要数量的就业机会相比,区域中心在证明新商业企业内部创造的就业数量方面有更大的灵活性。
飞出国关于 EB5 投资方式的说明:
虽然区域中心是必须受到移民局的认可,但美国政府却不能为这些公司作出任何保证或支助。区域中心审批相对还是比较容易的,获得区域中心审批并不代表这个区域中心管理机构的能力和项目的运行质量。
关于投资金额,如果申请人投资的对象处在“目标就业区域”(Targeted Employment Area),即人口低于2万乡村地区或者失业率高于美国平均失业率50%的高失业率地区,投资金额可下调到不少于50万美元。当前绝大部分区域中心都是这种投资50万美金的类别,如果是投资金额是100万美金就没有任何竞争力了。
直接投资模式为EB-5移民投资中最传统的,也是最简单的投资模式——投资人直接向美国的商业实体(即新商业中心NCE,例如开一个中餐馆)投入50或100万美元(取决于项目是否位于目标就业区域),并在两年半的时间内由这个商业实体新创造10个全职就业岗位,便满足了美国移民局的移民条件,即这个直接投资的商业实体需雇佣10个满足条件的雇员为其工作。由于投资人投入的50万或100万美元是作为股份注入到此实体中,因此也就成为了此实体的股东,甚至于直接管理者。
在区域中心投资模式中又分为股权投资模式与贷款模式。贷款模式也是现今市场上最常见的EB-5投资模式,也是最为复杂的模式,申请人重要的是选项目方,区域中心内部的运营模式需要专业知识才能了解。
贷款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新商业中心(NCE)并非项目公司,而是以一个基金公司的形式将EB-5投资人投入的资金借贷给项目公司,而由项目公司创造工作岗位,即我们平时所说的间接工作岗位。(有关间接工作岗位计算请参阅AAEB5往期文章“区域中心间接工作岗位计算知多少”)
所有的 EB-5 投资人以股权的方式将其投资放入基金公司(新商业中心),而基金公司将其资产以贷款模式借贷给项目公司,即一般所说的就业创造实体(JCE)。所以所谓EB-5投资模式中的贷款模式指的是新商业中心与项目公司之间的关系为贷款模式,而非投资人直接贷款给项目。
区域中心模式中的股权投资模式,即外国投资人直接投资到就业创造实体,即项目公司。与直接投资相同的是,投资人对此商业实体享有股权,而不同之处在于,外国投资人仅仅是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而并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而区域中心在此作为普通合伙人与开发商一起参与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因为区域中心的参与,美国移民局允许区域中心在计算投资人的投资所带来工作岗位时可以计算直接工作岗位和间接工作岗位。
直接投资模式 与 区域中心投资模式 比较
直接投资模式中投资人需自己参与创立、管理新商业中心,即项目公司,在计算工作岗位时也只能计算项目公司创造的直接工作岗位。而区域中心投资模式则是由区域中心代表投资人参与新商业中心的管理,同时区域中心也受移民局的监管,以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贷款模式 与 股权模式 比较
在区域中心投资模式中,贷款模式与股权投资模式最大的区别在于贷款模式对于项目实体的投资为债权模式而非股权模式。基金公司通过EB-5贷款将投资人的出资借贷给项目公司。因其是贷款即债权模式,通常都有比较明晰的退出机制,即贷款期限一到,项目所有人将贷款归还给基金公司,而基金公司再按合同规定将其退还给外国投资人。其本质是投资人的出资以低于市场利率的价格贷给项目公司,而项目公司据此创造的工作岗位帮助投资人获得绿卡。
股权投资模式因投资人对就业创造实体即项目公司享有的利益是以股份的形式体现,则通常需要通过股份转让等形式才能赎回其股权出资。当然,股权投资模式最大的好处在于,如果投资人取得的是普通股或者可以分得一定盈利的优先股,在项目成功并大大盈利的情况下,投资人的股份也将大大增值,这样在最后投资人所收获的就不仅仅是绿卡,还有其投资的增值。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投资者取得的只是每年分得有上限收益的优先股,那就无法分享到增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