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b-4宗教人士移民

EB-4宗教人士移民

签证介绍

飞出国:美国职业移民第四类优先EB-4,即宗教人士移民,又称特殊移民签证类别。宗教人士包括全职牧师、神父以及一些宗教领域的神职人员都可以申请EB-4移民。EB-4® 签证持有者可以永久在美国为其教派或者其教派的非营利附属组织工作。递交EB-4移民申请时,申请者需要完整填写I-360表格的1-4以及8-11部分,与其他证明材料一起递交给移民局。根据申请者生活地区的不同,I-360表格、证明材料以及相关费用须寄送至Phoenix 或者Dallas 的移民局 Lockbox。但是所有对补充证据通知(RFE) 和申请拒绝通知 (NOID) 的回复都必须寄送至通知上所列的相关办公室地址,而不是上文提到的Lockbox。

EB-4宗教人士移民是基于潜在工作机会的一类职业移民。在递交I-360表格之前以及期间,外籍宗教人士无需在美国为潜在雇主工作。该外籍人士必须拥有2年在该教派工作的经验,该教派须与潜在雇主所属教派为同一教派, 但是这2年工作经验无需从该潜在雇主处获得。虽然外籍人士可以自己申请EB-4宗教人士移民,但大多数都是由潜在雇主替外籍人士进行申请。EB-4宗教人士移民申请中无须向劳工部申请劳工证(fcgvisa)。

申请EB-4宗教人士移民的外籍人士配偶及21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可以一起申请移民美国或者调整身份。“儿童身份保护法案”同样适用于EB-4宗教人士的子女(FLYabroadvisa)。

申请条件

申请EB-4宗教人士移民时,雇主与该外籍员工都必须满足一定要求。移民局一般会从下面这几个方面判断雇主是否是真正的宗教机构以及该外籍人士到达美国之后是否会真正履行宗教职责(FLYabroadvisa)。

  1. 来美之后从事的必须是全职工作(每周不少于35小时);
  2. 必须为在美国的真正的非营利性宗教组织工作;
  3. 必须从事牧师级别职位或者其他宗教职位,包括专业与非专业职位;
  4. 在递交I-360表格之前的至少两年内必须是雇主所属教派的成员;
  5. 在递交I-360表格之前的至少两年内必须从事牧师级别职位或者其他宗教职位,并且这些工作必须是在该外籍人士年满14岁之后开始从事的。

申请流程

  1. 向美国公民事务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出移民申请(fcgvisa)。
  2. 得到USCIS的批准通知:USCIS总部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通常移民申请都由地区分局直接处理,法律授权地区分局可以批准或拒绝各种不同的移民申请。
  3. 送件美国国家签证中心:全美签证中心(简称NVC)建立的目的是负责绿卡的申请工作。申请人的移民申请获得移民局批准后,所有的文件将送到全美签证中心。在缴纳签证费后,全美签证中心会寄给申请人3号邮包(Packet 3)。将3号包邮包签证申请表(DS-230)的第一部分填完后回寄到全美签证中心(第二部分在面试时使用)。然后全美签证中心将申请人的档案发送给相应的美国海外使领馆。
  4. 到美驻华使领馆的面谈、取得美国移民签证:美国驻广州领事馆将发给申请人4号邮包,通知面谈的时间和地点。只有十分之一的案件被抽到面谈。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官员完全有权根据法律来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签证的要求以及是否签发给申请人进入美国的签证。也许有人担心被拒签之类的问题,这算是多虑了,其实美国法律只对21种类型的人拒签,比如非法找工、冒充美国公民、非法滞留、有严重的传染病、一夫多妻、有犯罪记录等情形。虽然大部分人会断定中国申请人把EB-3移民作为获得美国绿卡的跳板,但是想象并不能代表事实,移民官的拒签与否是不能凭空想象的。
  5. 取得签证后6个月内须前往美国。

材料清单

  1. I-360移民申请表(fcgvisa);
  2. 美国联邦税务局签发的宗教组织免税资格证书;
  3. 申请人的两年宗教会员资格证明,和连续从事两年神职工作的证明;
  4. 申请人的其他资料证明;
  5. 申请人的履历;
  6. 申请人将来在美国的宗教组织工作的详细情况;
  7. 邀请申请人的美国宗教组织的背景材料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