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是艺术领域申请人,EB-1A中的“作品展示”该如何申报?

EB-1A杰出人才项目虽然有10条标准,但是有一些标准只适合特定领域申请人。比如今天我们分析的“作品展示”,对于艺术、影视领域的申请人来说是比较容易符合要求的申报条件,但是对于学术、商业等领域的申请人,此条在自我评估时可以忽略过。

1.“作品展示”申请条件的要求是什么样的?

从官方要求中,可以看到申报“作品展示”审核的核心点有两个:作品版权/归属权属于您;作品在专为艺术品展示的展馆或场合进行过展示。

在我们接受的咨询客户中,比较常见的咨询问题有:

  • 艺术作品都包括些什么?绘画、雕塑、摄影、装置艺术、书法、音乐演奏、舞蹈、歌唱、指挥都包括吗?
  • 是否只有在博物馆、画廊、美术馆等场所展出的艺术作品才符合要求?
  • 作品必须要在线下展览是吗?疫情影响,很多线下展览取消了,画廊举办的线上展览可以吗?
  • 在书城、购物中心大厅、咖啡厅举办的艺术作品展,算吗?
  • 作品发表在各大主流媒体上,被知名图库收录,也有获奖,但没有在艺术场馆展出过,可以吗?
  • 展览必须是个展吗?参加群展的可以吗?

2.“作品展示”我们要向移民局论证的核心要点是什么?

通过归纳上述咨询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大家一般对于作品归属于自己这个问题都比较清晰,比较多的问题是集中在作品类型以及展示平台两个方面。

那么对于上述两个论证方面,移民局的审核点又是什么?

  • 申请人为艺术作品的创作人

申请人要有艺术作品的版权,作品为本人创作的作品,作品署有本人的名字。如果一项艺术作品是集体创作、集体演出的成果,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在作品的创作中,起到了主导及关键的作用。

  • 作品的展览场所界定:
    • 常规展示场所:这类场所常见的有,博物馆、美术馆、艺术博物馆、画廊、文化中心、影像中心、音乐厅等。这些场合的展览主办方一般都来自于专业的艺术机构,展示内容和陈列形式无疑都经过了专业人士的精心策划和布置,有很高的专业水准和影响力,参展人数也有保证。
    • 如果是虚拟艺术场所:受疫情影响,近两年全球的很多线下的艺术博览会和艺术展出都被迫取消或者推迟,很多大型艺术馆和画廊相继推出了线上的艺术展览活动,如果作品被上述专业机构在其主办的线上虚拟艺术展中展示,也可以得到认可。
    • 如果作品展示并不是在实体或者虚拟的展馆,而是在艺术节/活动上,还能算展示吗?通常影视剧行业申请人,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作为演员、编导,一部剧作就是其作品,这类影音作品无法像书画被固定在一个场所,循环播放。

因此这类申请案件核心是要像移民官证明,尽管空间上不属于传统意义的展馆,但是其被展示的场合,仍属于符合条件的“平台”,即:扩大展示的空间外延概念。

我们的一位申请人曾经在申报“作品展示”这条时,被移民局要求补件,证明客户的作品在中国三大影视节和国际级的电视节上展演,属于符合条件的展示平台。

我们针对性的补充提供了,中国权威影视协会出具的关于影视剧作品展示空间和平台的释义证明,被移民局采信认可。

3.什么样的作品展示不被移民局认可?

从移民局官方要求和上述补件的案例展示中,我们可以看到,移民官之所以很看中“作品展示”场所的界定,是因为,严谨专业的展示场所和展出平台,往往对于参展作品和作者都有门槛限制,展示面向的受众除了广泛的群众外,还有很多同行或专家鉴赏,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申请人的作品能够被挑选展示,代表着申请人在业内有着较为杰出的成就,作品已经获得了业内专业人士的认可。

相比专业的艺术场所,展示平台,一些在街头、书城、购物中心大厅、酒店、咖啡厅等举办的展出往往缺乏专业性,缺少严格的筛选门槛,移民官无法判断作品是否有很高的专业水准,是否获得了业界的认可及专业机构的背书,也无法将申请人和其他艺术家及艺术爱好者的成就区分。

因此,这类作品的展示往往无法被移民官认可符合申报条件。

4.我们该如何去举证

在我们知晓论证“作品展示”的核心后,通常文案会从以下角度请客户准备原件材料,并在如下关键点进行举证:

  • 作品是谁的?
  • 展出是谁举办的?
  • 展出是在哪里举办的?
  • 展出作品的门槛、艺术水准和业界评价怎么样?
  • 作品展示的艺术成就是否远远超过业界同行?

通常我们提供的证据有:

  1. 作品及展示:包括作品版权证明,作品在美术馆、画廊、艺术展、音乐厅等展出或演出的图片、视频、海报等证明文件。
  2. 主办方的邀请文件:显示主办方邀请您参加艺术展、音乐会的邀请函/信、感谢信,及证明为何邀请申请人参展的信件、邮件。
  3. 活动主办方介绍; 通过活动主办方及展出场所的介绍,说明主办方在所在领域的专业性、声誉等。
  4. 展出场所介绍:突出展出场所为艺术性展馆。
  5. 展出相关媒体报道:包括围绕历次展出,主办方发布的宣传物料,媒体预热报道,展出效果及社会、媒体评价的报道。
  6. 相关专业人士的证明信:包括知名专家的评论、文章,组委会和行业协会对活动的评价,借由同行之口,介绍申请人受邀原因、突出客户成就、展览的艺术水准、展出效果,并对申请人的综合专业成就进行评价。
  7. 同时参展的知名人士及作品简介:通过其他艺术家的声誉及名气,侧面烘托申请人作品的艺术价值及名气。
  8. 作品被知名机构收录、收藏、出版的相关证据

总结:

作品展示这个申报条件尽管对于大多数影视、艺术领域的申请人来说都能够满足,但是一个申请案件还需要找到它的灵魂,也就是申请人独特价值,同时参考其他申报条件,如:奖项、媒体报道、甚至评审、高收入等多种方式证明申请人的综合成就,是否远远超过业界同行,并处于领域的一小部分顶层位置,这才是艺术类客户案件成功获批的核心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