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A中的“商业成功”只针对表演艺术领域

在之前我们分析“作品展示”申报条件时,曾提到,在EB-1A的10项申报标准中,有的只适用于少数行业申请人。本篇要分析的“商业成功”就又是这样一条只适合艺术领域中表演艺术家类的申请人。

官方对于该申请条件的表述,我们看到两个核心点:商业成功以及表演艺术

1.表演艺术指的是什么?

直接诉诸人的视觉、听觉的艺术种类,必须通过表演完成的艺术形式。常见的如:各类型演员、歌唱家、舞蹈家、戏曲表演家、器乐演奏家、魔术大师等。

而画家、雕塑家等虽然属于艺术类,但是由于其艺术表现并不通过表演完成,因此从严格定义上来说,这类背景的申请人并不能申报该项。

2.商业成功是什么?

所谓商业成功,必须围绕经济效益来论证。比如:获得票房收入、音像制品销售额、作品在线播放的版权收入等等。

移民局虽然没有给出票房或音像制品销量的具体门槛和标准,但我们需要尽可能多的提供一些同行比较数据,例如同档期所有电影的票房数据比较,某一年音乐排行榜等,说明作品在商业上确实取得了成功。

3.我们该如何去举证?

在举证方面,围绕不同的艺术类型, 通常我们提供的证据有:

  • 舞蹈、话剧、戏剧、音乐剧、音乐演奏等
    • 演出举行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演出海报、官方售票网站、演出照片等
    • 演出主办方、场地介绍
    • 票房(主办方的证明)、票房排名、演出人员的提成说明文件
    • 艺术家本人的银行对账单和税票
    • 演出成功的相关媒体报道
  • 电影
    • 电影上映的相关证明文件,如电影海报、宣传推广文件、院线上映证明等
    • 票房(主办方的证明)、票房排名、分账比例说明文件
    • 电影出品方、制片方、发行方介绍
    • 艺术家本人的银行对账单和税票
    • 电影获得票房成功的相关媒体报道
  • 唱片、影碟等
    • 唱片、影碟的照片,版权说明
    • 发行唱片、影碟的合同或证明信
    • 发行方荣誉、成就等介绍
    • 与发行唱片、影碟匹配的银行记录和税票
    • 唱片销售排名或单曲排行榜等,在线付费音乐的点播量
    • 相关的媒体报道

此外,“商业成功”这一点在论证上,还要通过同行的数据比较,证明艺术家的作品在票房、销售额上取得了显著的商业成功,远远超过了业界同行,并处于全国同领域中的小部分顶层位置,再结合艺术家的原创性贡献、艺术作品的展示、奖项、出版物等其他资质,就能保证一个艺术类申请人的案件大概率获得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