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受抚养子女学生签证 Dependent Child Student Visa

针对人群

主要针对新西兰某些学生/工作签证持有人的受抚养子女(19岁及以下)。

image

注意:

  • 如果子女打算接受高等教育,需要申请付费学生签证(Fee Paying Student Visa)
  • 部分签证持有人不能担保其子女申请该签证
  • 学生签证持有人的子女只有在其父/母在新西兰参加经批准的学生交换计划、在新西兰大学就读博士课程或获得新西兰援助计划奖学金的情况下,才有资格获得该签证。

签证概述

  • 停留时间:受抚养子女可以停留的时间与其父/母所持签证一致
  • 持该签证的受抚养子女可以:
    • 与在新西兰的父母一起生活
    • 在新西兰的小学或中学读书
    • 可享受本地生待遇,免费就读公立中小学

申请条件

针对当前在国内的子女

  • 子女有效的身份证明 ,包括护照和照片:纸质申请提供护照原件或certified copy,在线申请提供护照扫描件,后期按要求提供原件。
  • 子女身体健康 :提供胸透证明(chest x-ray)或/及体检证明,11岁以下儿童无需提供胸透证明
  • 子女无犯罪记录 :年满17岁的的子女需要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 有真实的申请意图 :主要是在新西兰临时停留并在居住期限内及时离境
  • 父/母当前必须持有符合要求的学生或工作签证(父/母申请签证的同时可以为子女申请学生签证):
    • 如果父/母所持签证为学生签证,则需要符合:在新西兰参加经批准的学生交换计划、在新西兰大学就读博士课程或获得新西兰援助计划奖学金这三种情况之一;
    • 如果父/母所持签证为工作签证,则不能是下列签证之一:
  • 子女为受抚养子女 :必须在经济上依附于父母。如果子女未满18岁,则无需提供相关证明。如果子女年龄为18-19岁,则父母需提供其在经济上支持子女衣食住行等的证明。
  • 真实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需提供相关证明,比如出生公证,收养证明等
  • 父/母拥有15岁及以下子女的监护权: 针对父母离异的情况
  • 父/母同意支付子女的医疗费用: 建议为子女购买全面的医疗保险
  • 父/母满足最低收入要求: 如果所持签证为基本技能工签或者Religious Worker work visa,必须满足至少税前NZ$43,322.76的最低年薪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如工资单、纳税记录、雇佣协议等等)
  • Onward Travel: 保证子女签证到期前离开新西兰,提供机票或者足够购买机票的资金证明
  • 父/母有足够的担保资金: 如果父/母是学签或工签持有者,必须证明有足够的财力支持该子女在新西兰的生活。
  • 外交、领事或公务人员的受抚养子女必须获得新西兰外交贸易部批准

申请材料

针对当前在国内的子女

  • 申请表NZ 1012
  • 身份证明材料:6个月内的照片1张(在线申请)或2张(纸质申请)、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 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比如出生公证、收养证明等
  • 监护权证明(legal documents):针对父母离异的情况,可提供子女唯一监护权证明以及不随行父/母同意孩子移民新西兰的声明
  • 父/母经济支持证明(针对18-19岁子女)
  • 父/母有足够担保资金的证明,例如
    • 证明可以为在新西兰的每个子女支付全年约NZ$15,000(或每月NZ$1,250)的学费
    • 已支付子女生活费的证明
    • 相关申请表(INZ 1025以及INZ 1014
  • 体检
  • 无犯罪记录证明(年满17岁)
  • 申请费

申请方式

申请过程

纸质申请

  1. 选择对应的签证审理中心
  2. 填写纸质表格并支付申请费
  3. 邮寄或者本人亲自提交护照及所有申请材料到签证中心
  4. 签证中心初审材料后邮寄到移民,等待审批
  5. 签证中心贴签或获批电子签证

在线申请

  1. 注册并登录RealMe,在线填写表格并支付申请费
  2. 上传申请材料
  3. 等待移民局审批
  4. 邮寄护照原件到签证中心贴签或者直接获批电子签证

申请费及审理周期

申请费:

  • 在线申请:$295
  • 纸质申请:申请费1370人民币+签证中心服务费253元

审理周期:83 days(针对90%的申请人)

受抚养子女学生签证Visa Conditions

  1. 入境需取得入境许可(entry permission)
  2. 出入新西兰须持有多次往返签证
  3. 工签持有人的子女提供Onward travel证明
  4. 学签持有人的子女提供资金或担保证明
  5. 学龄儿童可以就读中小学
  6. 遵守工作限制
  7. 签证到期必须离境

16371374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