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省适用《Employment Standards Act》(简称ESA)的员工,雇主按工龄给1至8周通知期时,通知必须是书面的。ESA第63条写明,雇主要免除补偿责任,只有三条路:给书面通知、直接付钱,或两者组合
源1。口头告知不在这三条路里,雇主仍欠按工龄计算的工资。
先看数字:工龄对应几周
连续工作满3个月,雇主才开始承担责任。BC政府的ESA解释指南给出的对照如下
源1:
满3个月以内没有法定通知或补偿。满3年之后,每多满一年加1周,8周封顶
源1。这些是法定最低标准;合同写得更优厚时,ESA的主管(director)只执行第63条的数额,超出部分在省级就业标准程序里无法执行
源1。
通知必须书面,口头行不通
第63条的文字是:员工“被给予书面通知”,雇主责任才视为已解除
源1。几条实操含义:
- 老板在会议室或电话里说“你下个月不用来了”,不满足书面要求。
- 邮件或信件把解雇和最后工作日写清楚,才是通知的载体。
- 雇主想用工作期抵通知期,书面通知要同时说明通知期有多长。
- 雇主也可以不安排工作期,直接付钱。金额按第63条计算:取员工最后8个正常或平均工时的周次,把其中的常规工资(不含加班费)加总,除以8,再乘以应付周数
源1。 - 补偿金要另付假期工资(vacation pay)
源1。
通知何时生效、何时作废
ESA第67条规定了通知“没有效力”的情形
源2:
- 通知期与员工的年假、休假、临时停工(temporary layoff)、罢工或停工、因医疗原因无法上班的时段重叠。
- 通知期结束后,雇佣关系仍在继续。
政府指南补充:员工在通知期内有权继续工作;雇主不能要求员工在通知期内休年假;通知期内开始休法定假或因病无法上班,通知期会中断,结束后继续计算
源1
源2。通知发出之后,工资率和其他雇佣条件,包括工时,没有员工书面同意不得改动
源2。
把书面通知、收到日期和送达方式一并留存。若送达日期会影响通知期终点或补偿计算,可向Employment Standards Branch核实该案的起算日期。
flowchart TD
A["收到解雇通知"]:::step --> B{"是否书面?"}:::judge
B -->|"否"| C["通知不能抵偿<br/>雇主仍欠补偿"]:::risk
B -->|"是"| D{"通知期撞上<br/>休假或病假?"}:::judge
D -->|"是"| E["通知无效或中断<br/>需补付或顺延"]:::risk
D -->|"否"| F{"期满后还在上班?"}:::judge
F -->|"是"| G["通知失效"]:::risk
F -->|"否"| H["通知期满,终止生效"]:::result
classDef step fill:#EAF2FB,stroke:#2B6CB0
classDef judge fill:#FFF7E6,stroke:#C0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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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Def risk fill:#FDECEC,stroke:#C53030
这张图按ESA第63条和第67条的文字梳理,具体个案的时点仍应回到原文核对。
常见误区
“我找到新工作了,补偿就没了。” 政府指南说明,员工从其他来源得到的钱不会减少第63条的补偿;被解雇后第二天就找到工作,雇主的责任仍在
源1。
“被说是‘离职’,其实是被逼走。” 辞职要有“清楚、明确”的事实,既有员工主观上的意愿,也有与继续任职不符的行为;主张已经辞职、因此无需补偿的一方是雇主,举证责任在雇主
源1。
“有因解雇,一句话就够。” 因正当理由(just cause)被解雇,雇主免付通知和补偿,但证明责任在雇主;表现不佳、低效率、迟到之类通常不构成正当理由,雇主要走完设标准、给机会、警告、仍未达标的过程
源1。
“被降薪、被调去别的城市,只能硬扛。” ESA第66条规定,雇主大幅单方面改变雇佣条件时,主管可以认定雇佣已被终止,此后适用第63条和第65条
源3。降薪、调动地点、削减职权、降职、改变职责,都是官方列举的考虑因素
源3。
“ESA赔不够,是不是就没得争。” 政府指南说明,法院的不当解雇诉讼依据的是普通法原则,与ESA保护的权利是两套规则;ESA部门不提供这方面的法律建议,建议另行咨询独立法律意见
源1。
适用边界
ESA第65条另列有雇主无需给通知或补偿的情形,例如员工自己辞职、退休或因正当理由被解雇,政府页面对此另有说明
源1。受工会集体协议约束的员工,若协议在留任、召回、终止、停工方面的规定不低于第63条,则按协议执行,争议走申诉程序
源1。银行、电信、航空等联邦管辖单位的员工适用联邦规则,需另行确认。
带走的清单
- 把收到通知的日期、方式、内容截图或留存原件,口头通知后要求对方补发书面文件。
- 核对连续工龄:按入职日算到最后工作日,用上面的周数表对照。
- 看通知期有没有撞上年假、病假或其他休假。
- 通知发出后,查工资率和工时有没有被改动,改动需要你的书面同意。
- 终止时若没有或不足书面通知,核对补偿金:最后8个正常工时周的常规工资平均数乘以应付周数,加假期工资。
- 被指“有因解雇”或“你是自己辞职”,保留工作表现记录、邮件和聊天记录,举证责任在雇主。
- 合同和普通法下的赔偿另有规则,ESA的最低标准之外有争议,可咨询BC省的雇佣律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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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1] BC政府,Interpretive Guide to the ESA and Regulation:ESA Part 8, Section 63 - Liability Resulting from Length of Service(2024年11月13日更新):Liability Resulting from Length of Service - Act Part 8, Section 63 - Province of British Columbia
[
源2] BC政府,Interpretive Guide:ESA Part 8, Section 67 - Rules About Notice(2021年4月1日更新):Rules About Notice - Act Part 8, Section 67 - Province of British Columbia
[
源3] BC政府,Interpretive Guide:ESA Part 8, Section 66 - Director May Determine Employment Has Been Terminated(2019年9月6日更新):Director May Determine Employment Has Been Terminated - Act Part 8, Section 66 - Province of British Columb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