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人工智能法案》(AI Act)执法框架页面标注的最后更新日期是 2026 年 10 月 6 日;10 月 20 日首次发布的是另一个页面,即第 77 条资料请求渠道。对在加拿大经营、向欧盟提供人工智能模型或软件的企业而言,现阶段应重点核对已经适用的执法规则、监管机构权限,以及 2026 年 12 月至 2028 年的后续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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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框架页面介绍的是既有执法安排。欧盟人工智能办公室(AI Office)、成员国主管机关和欧洲数据保护监督员(EDPS)各有管辖范围,部分执法权限已于 2026 年 8 月 2 日起适用。欧盟委员会同时列出了调查工具、处罚上限和后续规则的适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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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加拿大企业,判断合规义务时,应以《AI 法案》及其现行修订文本为依据。网页是委员会工作人员制作的信息性概览,不能替代法规条文,也不对欧盟委员会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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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6 日更新的执法框架页面与 10 月 20 日新发布的请求渠道
欧盟委员会的《AI 法案执法框架》页面介绍监管分工、调查和处罚权限、投诉与举报工具,以及各项规定的适用时间。当前页面标注的最后更新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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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10 月 20 日,欧盟委员会首次发布了独立的《AI Act request channel for national fundamental rights authorities》页面,说明成员国基本权利保护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如何向 AI Office 请求信息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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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渠道依据《AI 法案》第 77 条运作。当 AI Office 对特定 AI 系统行使市场监督职能时,相关国家机关可以在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内请求资料。其权限范围包括由同一提供者或同一企业集团开发的特定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相关系统,以及构成指定超大型在线平台或超大型搜索引擎一部分的 AI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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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关须填写并签署官方表格,说明请求资料的目的及必要性,再按官方指引提交。其他不属于 AI Office 专属监管范围的系统,应向相应的国家市场监督机关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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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企业需要区分监管机构之间的权限安排,以及面向公众或企业的投诉、举报渠道。普通用户不能把面向国家基本权利保护机关的资料请求程序,当作所有 AI 纠纷的通用申诉入口。
AI Office、成员国机关和 EDPS 如何分工
欧盟采取分层执法机制。企业应先确认自己提供的是通用人工智能模型、完整 AI 系统,还是将第三方模型整合进业务产品,再判断适用的监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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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机构 | 主要管辖范围 |
|---|---|
| 欧盟 AI Office | 通用人工智能模型,以及符合特定条件的相关 AI 系统 |
| 成员国主管机关 | 其他受《AI 法案》监管的 AI 系统 |
| 欧洲数据保护监督员(EDPS) | 欧盟机构使用的 AI 系统 |
通用人工智能模型(GPAI)是能够执行多种任务、并可整合进不同 AI 系统的模型。AI Office 的监管权限还涉及同一提供者或同一企业集团开发的特定 AI 系统,以及整合进指定超大型在线平台或超大型搜索引擎的 AI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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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加拿大公司向欧盟客户提供通用模型,需要核对模型提供者的相关义务;如果公司将第三方模型整合进招聘软件、信贷评估工具或其他业务产品,还须根据系统用途、供应链角色和适用条款判断责任。
《AI 法案》第 2 条规定了法规的适用范围,包括向欧盟市场投放 AI 系统或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相关主体,以及部分 AI 系统输出在欧盟使用的情形。**企业注册在加拿大,不足以单独排除欧盟规则的适用。**是否受规管仍取决于法定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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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至 2028 年:企业需要盯紧哪些日期
《AI 法案》分阶段适用。欧盟委员会在执法框架页面中明确指出,2026 年 8 月 2 日起适用的执法权限,涉及禁止性 AI 实践、通用人工智能模型义务,以及特定 AI 系统的透明度要求;其他条款则按照各自的适用日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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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规则进度 |
|---|---|
| 2024 年 8 月 1 日 | 《AI 法案》生效。 |
| 2025 年 2 月 2 日 | 禁止性 AI 实践、AI 素养相关规定开始适用。 |
| 2025 年 8 月 2 日 | 治理规则及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相关义务开始适用。 |
| 2026 年 8 月 2 日 | AI Office 和成员国主管机关的相关执法权限开始适用,涉及禁止性实践、通用人工智能模型义务和特定 AI 系统的透明度要求。 |
| 2026 年 12 月 2 日 | 关于生成或操纵非自愿亲密内容及儿童性虐待材料(CSAM)的相关禁令开始适用。 |
| 2027 年 8 月 2 日 | 对 2025 年 8 月 2 日前已投放市场的通用人工智能模型,适用特定过渡安排。 |
| 2027 年 12 月 2 日 | 附件 III 所列高风险 AI 系统规则开始适用。 |
| 2028 年 8 月 2 日 | 嵌入受监管产品的高风险 AI 系统相关规则开始适用。 |
这里有两个需要分别处理的问题:一是法律义务从何时开始适用,二是主管机关何时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执法。不能仅凭某项规则的执法日期,就认定所有相关义务都从同一天首次产生。
例如,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相关义务自 2025 年 8 月 2 日起适用,而委员会在执法框架中说明,针对相关义务的执法权限自 2026 年 8 月 2 日起适用。对于在 2025 年 8 月 2 日之前已投放市场的通用人工智能模型,《AI 法案》第 111 条第 3 款规定了过渡安排,相关模型须在 2027 年 8 月 2 日前达到适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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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AI 系统同样需要按类别核对。附件 III 所列的高风险用途,与嵌入受监管产品的高风险 AI 系统,适用日期不同。涉及招聘、教育、关键基础设施等用途时,企业应核实系统是否属于法定分类、具体条款及过渡条件,不能仅凭产品名称决定合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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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款可达 3,500 万欧元或全球年营业额的 7%
执法框架页面列出了 AI Office 的调查及处罚权限,包括要求企业提供信息、开展模型评估,以及在法定条件下采取相应措施。具体权限取决于被调查对象、涉嫌违法的条款和适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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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列出的主要处罚上限如下:
| 违规类型 | 最高处罚上限 |
|---|---|
| 违反禁止性 AI 实践规定 | 3,500 万欧元,或全球年度营业额的 7%,取较高者 |
| 其他相关违规,包括通用人工智能模型义务违规 | 1,500 万欧元,或全球年度营业额的 3%,取较高者 |
| AI 系统相关信息请求违规:回复错误或误导性信息;以委员会决定发出的请求,还包括未回复或回复不完整 | 750 万欧元,或全球年度营业额的 1%,取较高者 |
这些数字是法定最高处罚上限;委员会认定提供者故意或过失违法后,具体罚款金额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确定。
对加拿大企业而言,实际风险在于是否已经建立与业务相匹配的合规流程。例如,企业收到正式监管信息请求时,应保存往来文件、核实法律依据和回应期限,并安排负责合规或法律事务的人员处理。
加拿大企业现在应做的四项检查
第一,盘点欧盟业务。 列出向欧盟销售、提供或部署的 AI 模型和系统,确认企业在相关业务中属于模型提供者、AI 系统提供者还是部署者。
第二,逐项核对适用日期。 将产品类型、投放市场时间、实际用途与法规条文对应,尤其检查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过渡安排,以及附件 III 和受监管产品相关规则的不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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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整理合规资料。 根据适用义务检查技术文件、模型信息、风险管理资料,以及向客户或监管机关提供信息的内部流程。
第四,确认监管和申诉渠道。 AI Office 提供 AI Act Complaints Tool(投诉工具)、AI Act Whistleblower Tool(举报工具),以及供使用第三方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下游系统提供者使用的专门投诉渠道。各渠道的受理对象和用途不同,提交前应核对官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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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用户如果认为某款 AI 产品影响了自己的权益,可以先保留产品名称、使用场景和相关通知,再根据具体问题核对适用的主管机关与申诉程序。
对企业来说,最实际的做法是先确认自己提供或使用的 AI 属于哪一类,再核对对应条款、监管机关和适用日期。 2026 年 8 月 2 日起已经适用的执法权限、2026 年 12 月的相关禁令,以及 2027 年和 2028 年的高风险系统规则,需要分别处理。
拓展阅读
欧盟GPAI执法权已生效,加拿大AI企业要准备哪些资料:同版块的站内帖,同样围绕 GPAI,往深里读接这一篇。
客服电话只说质量监控,不代表录音能随意拿去训练AI…:还是 企业须核,同版块的另一篇站内帖。
美国拟设内阁级AI威胁办公室:法案未划清与白宫OSTP的分工:同版块的站内帖,同样围绕 办公室,往深里读接这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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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加拿大Manulife保险业务范围与家庭投保选择指南:换个版块看 业务范围:福利与保障的保险帖。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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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 欧盟委员会:《The enforcement framework of the AI Act》。执法机构分工、处罚上限、投诉工具及适用时间表。
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policies/enforcement-ai-act -
[
源] 欧盟委员会:《AI Act request channel for national fundamental rights authorities》。页面标注发布日期为 2026 年 10 月 20 日,说明《AI 法案》第 77 条下的资料请求渠道。
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miscellaneous/ai-act-request-channel-national-fundamental-rights-authorities -
[
源] 欧盟官方公报:《Regulation (EU) 2024/1689》。人工智能法案正式法规文本,包含第 2 条、第 111 条及第 113 条等规定;后续修订(AI Omnibus)调整的适用日期,以源 1 所列时间表为准。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24R1689 -
[
源] 欧盟委员会:《AI Act Complaints tool》。投诉工具的适用范围及提交方式。
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pages/ai-act-complaints-to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