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6年10月28日,加拿大移民、难民及公民部(IRCC)的现行官方指引明确:如果申请永久居民时漏报海外配偶或子女,成为永久居民后通常无法再通过家庭团聚担保该成员。曾允许部分难民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移民补办担保的临时公共政策,已于2026年9月10日结束;只有在该政策有效期内提交、符合条件的申请,才会继续按该政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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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有必要核查个案是否落入《移民及难民保护条例》的特定例外,以及是否存在需要向移民部门说明的特殊事实。不能仅凭家庭成员一直住在海外、双方分居、当年没有随行,或漏报属于无心之失,就认定可以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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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的关键,是当年申请永久居民时,该家庭成员是否依法需要申报和接受审查、移民官是否曾作出相关决定,以及是否适用已经结束的公共政策。先查清法律障碍,再决定申请路径;盲目递交新的担保申请,无法自动消除漏报问题。
一、为什么漏报会影响终身团聚资格
加拿大永久居民申请要求申报符合定义的家庭成员,包括不随行、留在海外的配偶、普通法伴侣、受抚养子女,以及受抚养子女的子女。有关人员通常还必须接受体检及适用的背景、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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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受抚养子女」有法定定义,不能仅凭年龄或亲属称呼自行判断。应按照申请时适用的移民规则及项目指南核对。
《移民及难民保护条例》(IRPR)第117(9)(d)款规定:如果担保人曾申请永久居民并成功取得身份,而拟担保人在当时属于其非随行家庭成员且没有接受审查,原则上不得再凭双方的家庭关系将该人纳入家庭类别担保。该规则涉及境外家庭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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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1)(d)款则对境内配偶或普通法伴侣类别设有相应限制;第125(2)、(3)款还规定了特定审查情形下的例外及其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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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判断时至少要区分三件事:
- 漏报且未接受审查: 通常会触发家庭类别担保限制。
- 已经申报,但因特定原因未接受审查: 需要核查条例中的例外条件及移民官当年的决定。
- 当年已申报并完成所需审查: 应核实原始申请记录,确认是否真的存在漏报或未审查问题。
二、2026年9月10日结束的临时政策,谁还能使用
IRCC曾实施针对部分未申报家庭成员的公共政策,为符合条件的人提供担保通道。这项政策现已结束,不再接受该政策适用范围内的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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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31:政策申请起点
- 已宣布并实施的政策:部分符合条件的难民、受保护人士,以及通过特定家庭类别移民的人,可以申请担保未申报的配偶、伴侣或受抚养子女。
源1 - 2026-09-10:政策终止日
- 现行规则:IRCC继续处理在2019年5月31日至2026年9月10日期间收到、且符合该政策条件的申请。该政策不适用于终止日之后提交的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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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政策主要针对以下几类担保人:
- 以重新安置难民身份取得永久居民身份的人;
- 在加拿大获认定为受保护人士后取得永久居民身份的人;
- 通过家庭类别担保取得永久居民身份的人,包括符合政策规定的配偶、伴侣及受抚养子女类别。
即使担保人属于上述群体,也仍须满足政策的其他要求。例如,政策排除了某些原本因未申报家庭成员而不符合移民资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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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看申请递交日期,与何时发现漏报无关。 如果此前已按该政策递交申请,应保存提交确认、申请编号及相关通信,并核对申请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不能因为旧政策仍在处理存量申请,就推断2026年9月10日之后也能递交同类申请。
三、还有哪些补救方向值得核查
政策结束后,不能把一般家庭团聚申请直接当作补救方案。应按个案事实依次核查以下方向。
1. 核实原始申请及审查记录
先取得当年的永久居民申请副本,重点检查:
- IMM 0008 等申请表中家庭成员的申报情况;
- 配偶、伴侣及子女是否被列为非随行家庭成员;
- 是否有体检通知、背景审查记录或移民官关于审查要求的决定;
- 是否曾提交解释信、补充材料或更正申请;
- 取得永久居民身份的具体项目、日期及相关决定文件。
IRCC明确要求申请人申报全部家庭成员;如果某成员无法接受审查,应申报该成员,并提交说明及支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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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申请档案尤其重要。口头回忆、代理人的概括说明,或家庭成员目前持有的身份证明,都不能单独证明当年的申报和审查情况。
2. 检查条例规定的特定例外
IRPR第117(10)、(11)款及第125(2)、(3)款规定了有限的例外情形。例如,移民官曾认定某家庭成员依法无需接受审查,但后续仍须核对该决定及条例规定的条件;相关条款也对担保人已获通知、能够安排审查却没有安排,以及分居配偶未接受审查等情况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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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条款不能理解成「只要当年有特殊原因就能补救」。应将当年的表格、通知、移民官决定和实际情况交由有资质的加拿大移民律师或持牌移民顾问审查,确认例外是否确实适用。
3. 评估人道与同情因素申请
人道与同情因素(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简称 H&C)是移民法下的特殊酌情机制,可在符合适用条件时,请求豁免某些通常的移民要求。IRCC会根据个案评估在加拿大的定居情况、家庭联系、受影响儿童的最佳利益,以及拒绝申请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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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 由移民官个案酌情决定,不会自动恢复家庭担保资格,也无法预先保证申请人获得永久居民身份。境内申请与境外申请的适用条件不同;境外家庭成员能否以自己的情况提出申请,也必须单独核实。
在考虑这一方向时,应明确拟请求豁免的具体法律要求,提交与家庭分离、儿童利益、健康状况及其他相关困难相对应的证据。仅仅证明团聚不方便、分居成本高或家庭成员希望共同生活,未必足以获得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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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评估漏报是否涉及虚假陈述风险
《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40条规定,直接或间接虚报、隐瞒与相关事项有关的重要事实,并导致或可能导致移民法管理出现错误,可能构成虚假陈述导致的不准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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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要结合申请表的问题、当时的事实、提交材料及案件记录判断。不能一概认定所有漏报都必然导致永久居民身份被取消,也不能因为当事人声称自己无意漏报,就认定没有风险。
如果当年明知有配偶或子女却故意不申报,或者在申请表中作出了与事实不符的声明,应在提交新申请或向 IRCC 作出解释之前,先获得针对具体档案的法律意见。补交一封说明信,并不会自动消除既有的法律后果。
四、几个容易误判的情况
孩子由海外另一方家长单独抚养
即使孩子由前配偶单独监护,或法院文件规定申请人没有监护权,IRCC仍要求在适用的永久居民申请中申报相关子女,并按规定完成审查。遗漏这类孩子,可能影响日后的担保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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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与配偶分居,认为不必申报
分居并不当然排除申报义务。应核对当时的婚姻状况、家庭成员定义及申请项目要求。第125条还明确涉及某些分居配偶未接受审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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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确实不知道家庭成员的下落
IRCC的现行指引要求申报位置不明、失踪或被推定死亡的家庭成员。若确实无法安排其接受审查,应提交解释及支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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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年没有申报,应保存能够说明实际情况的证据,例如通信记录、警方文件、法院文件或其他同期材料。此类证据可以帮助核实事实,但不保证能够推翻家庭类别担保限制。
先申请探亲签证,让家人来加拿大再说
临时居民签证与永久居民家庭担保属于不同申请程序。探亲签证获批后仍未取得永久居民资格,既有的家庭类别限制也依然存在。是否符合临时入境条件,仍须依照该签证类别的要求独立判断。
五、处理前的实用清单
在支付申请费或递交新申请之前,建议按顺序完成以下事项:
- 找到当年完整的永久居民申请表及附件。
- 确认漏报的是配偶、普通法伴侣、受抚养子女,还是其他亲属。
- 核实该成员在原申请时是否依法需要申报和接受审查。
- 查找体检通知、审查记录及移民官的书面决定。
- 确认取得永久居民身份的具体项目和日期。
- 如曾递交未申报家庭成员公共政策申请,核对其递交日期及适用资格。
- 整理能够解释漏报原因的同期证据。
- 评估 IRPR 特定例外、H&C 及虚假陈述风险是否需要专业法律意见。
- 在确认法律路径之前,不要把新的常规担保申请当作已经具备资格的补救措施。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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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2] 加拿大司法部:《移民及难民保护条例》IRPR 第1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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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3] 加拿大司法部:《移民及难民保护条例》IRPR 第1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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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5] IRCC:人道与同情因素(H&C)申请说明(IRCC官网“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grounds”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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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6] 加拿大司法部:《移民及难民保护法》IRPA 第40条——虚假陈述
[
源7] IRCC:项目执行更新——第117(9)(d)/125(1)(d)条豁免公共政策(现行版本有效期为2023年9月10日至202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