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 零售员工被排了 2 小时的班,到店后干了 1.5 小时就被叫回家,雇主仍须按 2 小时付工资。时薪是最低工资 18.25 加元时,2 小时是 36.50 加元,1.5 小时的工资精确值是 27.375 加元,只付实际工时就少付 9.125 加元,按分四舍五入约为 9.13 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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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班次不足 2 小时,规则相同。《雇佣标准法》(Employment Standards Act)第 34 条第 1 款写的是:雇员依雇主要求到岗报到,雇主至少按正常工资付 2 小时,开不开工都一样。
源3 官方指南没有为短于 2 小时的排班单列例子,这一读法来自条文本身,个案以就业标准局(Employment Standards Branch)的判断为准。
最低工资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为每小时 18.25 加元,该数字已生效。
源6 对原定班次为 8 小时或以下的员工,最低日工资按正常时薪乘以 2 计算;原定班次超过 8 小时的,通常按正常时薪乘以 4 计算,完全超出雇主控制的停工情形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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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分三档
第 34 条按原定班次长短和停工原因分三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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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定班次 8 小时或以下:到岗后至少付 2 小时,即使干不满 2 小时也一样。官方例子是杂货店员工排了 4 小时班,到店后经理因生意清淡在她开工前把她打发回家,她仍可拿 2 小时的最低日工资。
源1 - 原定班次超过 8 小时:到岗后至少付 4 小时。官方例子是药店员工排了 10 小时班,早上 8 点到岗,10 点被送回家,应得 4 小时。
源1 - 原定班次超过 8 小时,又因完全超出雇主控制的原因(包括天气不适合作业)被送回家:付实际工时与 2 小时中较大的一个。官方例子是高尔夫球场员工排 10 小时班,早上 7 点因天气被送回家,拿 2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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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得比保底长,就按整段被要求工作的时间付。条文写明,雇员被要求工作超过 2 小时的,雇主要付整个被要求工作的时段;原定班次超过 8 小时的,被要求工作超过 4 小时同样按整段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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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wchart TD
A[雇主要求<br/>到岗报到] --> B{原定班次<br/>多长}
B -->|8 小时或以下| C[保底 2 小时]
B -->|超过 8 小时| G{停工原因}
G -->|其他原因| D[保底 4 小时]
G -->|完全超出<br/>雇主控制| H[保底 2 小时]
C --> J{实际工时<br/>与保底比}
D --> J
H --> J
J -->|实际更长| K[按实际工时付]
J -->|保底更长| L[补足至保底]
classDef step fill:#EAF2FB,stroke:#2B6CB0;
classDef judge fill:#FFF7E6,stroke:#C05621;
classDef result fill:#E6F6EC,stroke:#2F855A;
class A,C,D,H step;
class B,G,J judge;
class K,L result;
保底线由原定班次和停工原因决定,三档最后都要与实际工时比较,取较大者。按官方“取较大值”的说法,原定 10 小时的班因天气干了 3 小时被送回,付 3 小时;干了 1 小时被送回,付 2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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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场景怎么算
场景一:排 2 小时,到店后 1.5 小时被叫回。 原定班次在 8 小时以内,保底 2 小时,实际只有 1.5 小时,所以付 2 小时。时薪 18.25 加元时:
| 计算方式 | 工资(加元) |
|---|---|
| 实际工作 1.5 小时 | 27.375,显示为 27.38 |
| 法定保底 2 小时 | 36.50 |
| 差额 | 9.125,显示为 9.13 |
表中以精确值为准,显示时按分四舍五入。拿显示的 27.38 去减 36.50 会得到 9.12,这 1 分来自取整,应付总额仍是 36.50 加元。时薪 22 加元时,保底是 44 加元,实际 1.5 小时是 33 加元,差额 11 加元。事发在 2025 年 6 月 1 日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之间的,最低工资按当时的 17.85 加元计,2 小时是 35.70 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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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 2 小时的班,保底恰好等于整个原定班次,提前 30 分钟被叫回,这 30 分钟照付。
场景二:原定班次不到 2 小时,比如只排 1 小时。 第 34 条第 1 款没有为短于 2 小时的排班另设档位,到岗即触发 2 小时保底。
源3 官方指南对第一档的概括是:排 8 小时或以下的雇员,即使干不满 2 小时也至少拿 2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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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与员工还可以联名书面向就业标准局局长(Director)申请变更第 34 条(第 72 条)。按第 73 条,局长须确认受影响员工中的多数人知道变更的影响并同意申请,而且变更不违背法案宗旨,才能批准;是否批准仍由局长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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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指南说明,工时或工资低于每天 2 小时的变更只在特殊情况下才会批准。没有这样一份获批的变更,法定的 2 小时保底照常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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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底不适用或会改变的情形
- 雇员不适合工作,或违反《工伤赔偿法》第 2 部分: 官方说明,被送回家时若已开工,付实际工时;没开工,该法不要求付工资。
源1 - 员工自己要求提前走,雇主同意: 只需付实际工时。雇主必须能证明是员工主动提出,顺着雇主的提议点头不算员工主动。
源1 - 经理(manager): 《雇佣标准法规》把主要职责为监督或指挥人力或其他资源的人,以及担任执行职务的人列为 manager。
源5 BC 官方解释称,manager 不适用《雇佣标准法》第 4、5 部分;第 34 条属于第 4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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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经理取决于实际主要职责,职位名称本身不能决定身份。主管若大部分时间与其所监督的员工做相同工作,官方解释称不属于 man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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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自己就读的院校受雇的专上学生: 在自己就读的大学、职业学校等院校受雇的学生,第 34 条不适用,没有最低日工时。
源4 - 有工会集体协议的雇员: 协议中有关工时的条款整体达到或高于第 4 部分要求的,以协议条款取代法定要求;没有相关条款,或整体未达标的,第 4 部分(第 37 条除外)视为并入协议。相关争议走协议的申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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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误区
误区一:把“待命”和“到岗”混为一谈。 雇主要求雇员留在家里等电话,雇员视为待命,不算在上班。官方指南同时说明,雇员接到传呼或手机来电后应召,就等于已经“报到”,触发第 34 条,不限于亲自走进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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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二:以为合同或口头约定可以放弃。 法案规定,放弃法案要求的协议没有效力。
源3 写进合同的“到店即算上班、早退不补”同理。
误区三:时薪不是整数就算不出来。 按小时计薪的,正常工资(regular wage)就是你的时薪。按计件、提成或其他奖励计薪的,用一个工资期的工资除以同期总工时;按周薪、月薪、年薪的,法案各有折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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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成销售岗位还要检查《雇佣标准法规》第 37.14 条:一般提成销售人员仍须核对正常工资计算规则;销售重型工业或农业设备、船舶、汽车、卡车、休闲车辆或露营车的特定提成销售人员,则可能被排除在第 4 部分之外,最低日工时规定也可能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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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四:搞不清“一天”从哪天算。 一天是到午夜结束的 24 小时;班次跨午夜的,从班次开始起算 24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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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少付之后可以做的事
- 先留证据。 保存排班表、聊天记录里的通知、打卡记录和工资单。雇主须记录每名雇员每天的工作时数,并自记录制作之日起保留 4 年;发薪日的工资单上也要列出工时。
源3 - 先沟通。 官方投诉页提示先尝试非正式解决。可以书面写明日期、排班时数、实际时数、时薪和应补金额,请雇主在下一个发薪日补发。
源8 - 注意时限。 已离职的,须在最后一个工作日或临时解雇最后一天起 6 个月内投诉,审查最后一年的问题。仍在同一雇主处工作的,审查投诉收到日之前 1 年内的问题。
源8 - 提交投诉。 在线提交约需 15 分钟,不收费;要求姓名保密的,须在填写投诉细节时书面说明;整个过程可能需要数月。
源8 - 了解近期变化。 《雇佣标准法》修正案已于 2026 年 8 月 1 日生效,内容包括要求雇主在对裁定提出上诉前先存入所欠金额,以及更快帮助未领取的工资找到主人。最低日工时的规则本身没有因此改动,仍按第 34 条核对。
源9 - 不用担心因投诉被报复。 官方明确,雇主不得因员工投诉而恐吓或歧视,包括拒绝录用或威胁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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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得走的清单
- 排 2 小时班、到店后被提前叫回:付满 2 小时;18.25 加元时薪是 36.50 加元。
- 原定班次 8 小时或以下:保底 2 小时;超过 8 小时:保底 4 小时。
- 超过 8 小时的班因天气等完全不可控的原因停工:付实际工时与 2 小时中较大者。
- 干得比保底长:按整段被要求工作的时间付。
- 排班不足 2 小时:雇主要求员工到岗报到,且没有适用的法定例外或获批变更时,仍按 2 小时保底计算。
- 员工自己提出早走、雇员不适合工作、经理、在自己院校受雇的学生:保底可能不适用。
- 有工会集体协议:看协议条款是否达到或高于法定要求。
- 被少付:留证据、书面要求补发,离职后 6 个月内投诉。
- 2026 年 6 月 1 日起,BC 通用最低工资为每小时 18.25 加元(已生效);该工资每年 6 月 1 日按 BC 物价指数调整,2027 年 6 月 1 日的新数字,以政府最低工资页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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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 [
源1] BC 政府,《雇佣标准法》第 4 部分第 34 条“最低日工时”解释指南(2026 年 3 月 11 日更新):Minimum Daily Hours - Act Part 4, Section 34 - Province of British Columbia - [
源2] BC 政府,《雇佣标准法》及法规定义解释指南(含“正常工资”“日”“工作”,2026 年 9 月 16 日更新):https://www2.gov.bc.ca/gov/content/employment-business/employment-standards-advice/employment-standards/forms-resources/igm/definitions - [
源3] BC 法律(King’s Printer),《雇佣标准法》全文(RSBC 1996 c.113,截至 2026 年 10 月 27 日):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 [
源4] BC 政府,《雇佣标准法规》第 43 条(专上学生不适用第 34 条)解释指南:Exclusions from Minimum Hours Requirements - Regulation Part 7, Section 43 - Province of British Columbia - [
源5] BC 法律(King’s Printer),《雇佣标准法规》(Employment Standards Regulation,manager 定义及第 37.14 条):Employment Standards Regulation - [
源6] BC 政府,最低工资页面(2026 年 6 月 1 日更新):Minimum wage - Province of British Columbia - [
源7] BC 政府,《雇佣标准法》第 9 部分第 72 条“变更申请”解释指南:Application for Variance - Act Part 9, Section 72 - Province of British Columbia - [
源8] BC 政府,提出就业标准投诉(2026 年 8 月 1 日更新):File an employment standards complaint - Province of British Columbia - [
源9] BC 政府新闻稿,投诉流程改进自 8 月 1 日生效(2026 年 7 月 31 日):BC Gov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