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居加美还有中国离岸信托,10月22日补税期限怎么用

一个已经住在温哥华、纽约或洛杉矶多年的华人家庭,如果中国境内还有公司、房产、金融资产,或者过去已经把资产放进香港、新加坡等地设立的信托,现在真正需要重新核对的,不是“海外资产是不是都要被中国征税”,而是这笔资产有没有进入中国新规所说的“离岸信托”范围,以及装入时、存续期间、终止时分别落在哪一种申报规则里。

这件事已经不是准备中的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6年7月24日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同日又发布2026年第15号公告,专门规定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事项。:white_check_mark:源:white_check_mark:源

所以,已经移居加拿大或美国的人,第一件值得做的事,是把“我已经移民了”与“这笔资产是否还涉及中国税务规则”分开看。

新规针对的是“离岸信托”,也就是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者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white_check_mark:源但它并不是把所有海外金融产品都叫作信托。受所在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并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发行的金融产品,被排除在“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之外。:white_check_mark:源

这也是“海外资产全面征税”说法最容易把不同问题混在一起的地方。

真正需要先翻出来看的,是过去做过“装入”的信托

公告把“装入”定义得相当宽。个人把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或者由离岸信托受托人持有、管理、运用、处分,属于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即使是转移给由离岸信托或其受托人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也属于公告规定的装入情形。:white_check_mark:源

而这里的财产并不只是一种资产,公告明确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white_check_mark:源

因此,对已经移居加拿大或美国的家庭而言,值得重新把过去的信托文件、资产转移记录和境外实体持有结构拿出来核对。尤其是过去曾经把中国境内或者其他地方的资产放入境外信托、再由信托控制境外实体的家庭,不能只看现在住在哪里。

因为公告对居民个人采用的是一个非常具体的计税逻辑: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时,以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white_check_mark:源

换句话说,不能简单理解成“以后信托分钱了才看税”。新规把“装进去”本身就作为一个需要检查的节点。

已经移居海外,也不能只凭护照或永居身份下结论

对很多已经拿到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美国长期居留身份,甚至外国国籍的人,最容易出现的误区就是把“身份变化”直接等同于“中国税务关系全部结束”。

公告特别写明,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white_check_mark:源

同时,如果非居民个人把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就其取得来源于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非居民个人装入离岸信托后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则视为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white_check_mark:源

因此,加拿大或美国的居住身份本身,并不能替代对具体家庭结构的判断。到底是谁装入、装入了什么、由谁控制,以及个人是否属于公告所说的居民个人,才是需要逐项核对的地方。

信托里面每年赚的钱,也要重新看

新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把信托存续期间的收益单独拉出来处理。

居民个人装入的离岸信托,以及该离岸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都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white_check_mark:源

但这并不等于同一笔收益会因为后来实际分配给本人,又自动重复缴一次。已经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信托收益,在实际分配时不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white_check_mark:源

信托最终终止时,又是另一个节点:全部离岸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white_check_mark:源 征管公告规定,信托终止的,居民个人要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申报。:white_check_mark:源

对已经移居海外的读者,征管公告里还有一条更直接的:居民个人把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由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要在转为非居民个人之日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white_check_mark:源 也就是说,「先装信托、再移民」这条路,本身就会触发一次申报。

所以真正需要检查的不是一句“我的信托要不要交税”,而是至少把“装入—存续—分配—终止”这条链完整对上。

最容易漏掉的,不一定是分红,而是家庭日常使用

有些家庭并没有从信托账户直接拿钱,却可能通过其他方式使用信托财产。

例如,以信托财产直接或间接为居民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或者提供借款,而且当年12月31日前没有解除或归还,可以被视为向居民个人分配收益。:white_check_mark:源

信托替居民个人代付、报销费用,或者允许居民个人无偿或明显低价使用信托财产,也属于公告列明的情形。:white_check_mark:源通过第三方向居民个人转移财产、支付费用或者提供其他经济利益,同样被列入。:white_check_mark:源

这意味着,重新检查信托时,不能只找“分红记录”。借款、担保、费用支付、资产使用这些安排也应一起放进检查清单。

家族公司、境外实体,也别只看名义持股

公告把“控制境外实体”的情形进一步具体化: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境外实体或组织25%以上的股权、表决权、份额、收益权或者类似权益,属于规定的控制情形之一;多层间接持有比例按各层持有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white_check_mark:源

因此,过去为了家族传承、资产隔离而搭建的“信托+境外公司”结构,不能只看最上一层公司股东名册。实际持有比例和控制链条,都值得重新整理。

对已经在加拿大的人,还有另一套申报逻辑

这也是“被中国全面征税”说法需要拆开的地方。

加拿大税务居民如果拥有指定外国财产,价值达到10万加元或以上,通常需要提交T1135。:white_check_mark:源向非居民信托转移或借出财产的加拿大居民,需要提交T1141;作为非居民信托受益人并收到分配,或者对信托负债的加拿大居民,需要提交T1142。:white_check_mark:源

加拿大对大多数赠与和继承本身不作为收入征税,:white_check_mark:源 但信托的装入、收益和分配要不要交税、要不要申报(如上面的T1141、T1142),仍要按加拿大规则单独判断。

因此,同一笔家族资产到了加拿大之后,不能因为中国出了离岸信托新规,就直接得出“加拿大也会把全部海外资产当收入征税”的结论。加拿大自己的居民身份、资产性质和信托关系,仍然要按加拿大规则单独判断。

如果家庭成员已经是美国税务意义上的U.S. person,情况也不能简单套用加拿大规则。IRS明确提醒,U.S. persons设立外国信托、与外国信托进行交易等,可能产生美国所得税后果和信息申报义务。:white_check_mark:源相关申报可能涉及Form 3520、3520-A、8938和FBAR;未满足外国信托信息申报要求,可能产生重大罚款,并延长税务机关评估相关税款的期限。:white_check_mark:源

现在最值得盯住的是90日窗口,而不是“海外资产全面征税”

对历史结构而言,真正紧迫的是新规给出的过渡安排。

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应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而且不加收滞纳金。:white_check_mark:源

非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公告实施日期间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也应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white_check_mark:源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处理并加收滞纳金;属于偷逃税的,还将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此外,2026年1月1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white_check_mark:源

而从2026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按照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white_check_mark:源

这意味着,到了现在这个时间点,过去几年已经做过信托安排的家庭,比起讨论“海外资产是不是全面征税”,更实际的是先确认自己有没有落入上述历史过渡范围。

申报也不是只填一张数字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应在财产装入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财产转让所得,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以及离岸信托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和收益分配等资料。:white_check_mark:源税务总局解读进一步列明,一般情况下还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white_check_mark:源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原则上以与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white_check_mark:源如果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white_check_mark:源

已经在境外缴纳与该离岸信托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税款的,依法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white_check_mark:源

所以,“海外资产要被全面征税”并不是这组规则所呈现的处理方式。真正落地的是一套围绕特定离岸信托、特定纳税人、特定装入行为、存续收益和清算收益建立起来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与征管规则。

对已经移居加拿大或美国的家庭,现在最值得做的,是把信托文件、装入资产、境外实体控制链、历年收益以及家庭实际使用信托财产的安排放在一起重新核对。具体到自己名下的结构,以两份公告原文和持牌税务专业人士的意见为准。论坛里此前的相关讨论:离岸信托新规(财税 2026 年第 21 号):在海外设了信托的中国税务居民要做什么,以及针对加美家庭结构的:2026 年中美加家庭重估分红险与信托:十条结论。

眼下最值得盯的时间点,是自2026年7月24日公告实施之日起算的90日过渡窗口,到期日约为2026年10月22日(周四);而对继续存续的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则要把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的年度申报周期记进家庭资产日历。:white_check_mark: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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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