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在加拿大买房不到一年就卖出去,CRA会怎么看?或者你卖房时没有全额收到钱,怎么报税?还有借钱炒房被法拍的情况,到底谁要为利得缴税?今天我们来看看这些比较扎手的情况。
住宅翻转规则(2023年后)
2023年开始,CRA对短期持有房产的规则越来越严。如果你持有房产时间少于365个连续日历天,就被当成"翻转"了。
这个规则怎么算呢?很直接:持有时间从获得产权的当天开始算起。比如你2023年6月1日买房,2024年5月31日卖出,中间就是365天,刚好卖不了——必须到6月1日以后才行。
关键点来了:翻转房产的利得不按资本利得报,而是100%按营业所得算。
| 情况 | 税务处理 |
|---|---|
| 持有 ≥365天 | 资本利得,只有50%计入应税所得 |
| 持有 <365天 | 100%营业所得,全额计入应税所得 |
| 翻转亏损 | 完全无法抵扣(可怜的是亏损) |
举个例子。老王2023年7月买了一套房子,花了$450,000。2024年3月转手卖出,$520,000成交。持有期只有8个月。
- 销售收入:$520,000
- 原始成本:$450,000
- 营业所得:$70,000(100%计入,不是50%)
假如老王的边际税率是45%,那就要交$31,500的税。如果他持有满一年,这笔$70,000就是资本利得,只有$35,000计入应税,税金就是$15,750——省了一半啊。
重点:有一些"生活事件例外"可以免除这个规则。 包括:
- 纳税人或关联人死亡
- 新生儿、领养孩子、年迈父母入住
- 离婚分居90天以上
- 人身安全威胁
- 重病或残疾
- 非自愿失业
- 符合条件的工作迁移
- 资不抵债
- 房屋被毁或被征收
有意思的是,出租房产也要受这条规则约束。很多人以为出租就不是"翻转",其实不对。
递延储备金(Capital Gains Reserves)
卖房子的时候,有时候钱不是全部一次付清。比如你同意卖方分期付款,或者有贷款转移的情况。这时候你可以用递延储备金来平滑税负。
两个限制规则要同时满足,取较小值:
规则1:合理的储备额
$$\text{最高储备额} = \frac{\text{未付款项}}{\text{总销售价}} \times \text{总资本利得}$$
比如说:
- 销售价格:$525,000
- 原始成本:$395,000
- 销售费用:$3,000
- 资本利得:$525,000 - $395,000 - $3,000 = $127,000
- 首付款:$100,000
- 未付款项:$425,000
按规则1计算:
$$\frac{425,000}{525,000} \times 127,000 = 102,809.52$$
规则2:最少包含原则(Minimum Inclusion Rule)
这条规则说的是,无论如何,你每年至少要把一部分利得算入收入。具体来说:
| 年份 | 最高储备比例 | 最低计入比例 |
|---|---|---|
| 第1年 | 80% | 20% |
| 第2年 | 60% | 40% |
| 第3年 | 40% | 60% |
| 第4年 | 20% | 80% |
| 第5年 | 0% | 100% |
用上面的例子继续:$127,000 × 80% = $101,600
所以这两个规则中较小值是$101,600。
在T2017表格上报,在第66990行输入为负数。 这样就可以从当年的资本利得中减去,达到递延的目的。
有个特殊情况:如果你把农业或渔业经营或合格小型企业股份卖给你的孩子,可以用10年的储备(90%、80%、70%…一直到0%)。
法拍房、收回和强制出售
这个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两个角度。
借款人的角度: 当房子被法拍时,CRA认为你的销售收入包括:
- 未清偿的贷款本金
- 未支付的利息
- 第三方债务被注销的金额
这些都加在一起算成你的销售收入。
贷款人的角度: 如果你是放贷的银行或私人贷款人,你的成本基础包括:
- 未清偿的贷款本金
- 未支付的利息
- 减去前一年的任何储备金
贷款人很重要的一点:不能声称资本损失,也不能申请坏账注销。这是税法对贷款人的限制。
有个税务好处给借款人: 法拍产生的利得被排除在"与子女同居者额"、"商品及服务税抵税"和"年龄金额"的计算之外。换句话说,法拍利得不会推高你的收入,导致你失去这些福利。
1994年资本利得豁免选举(T664表)
这个是老规则了,但对有些人很重要——特别是1994年前后持有房产的人。
背景是这样的:1992年2月之前,加拿大有个$100,000的个人资本利得豁免额。但从1992年2月开始,这个豁免对房地产就不适用了(除了农业、渔业和小型企业资产)。然后到1994年1月,连这些特殊资产的豁免也全部取消了。
但是,1994年政府给了一个过渡期的机会:如果你在1994年选择,可以按当时的公平市场价值重新确定你持有房产的成本基础,用掉剩余的豁免额。
怎么算呢?如果你的房产在这个"非合格期间"(1992年2月到1994年2月22日,共24个月)有升值,这部分升值的利得被认定为"非合格",可以用豁免额抵。
$$\text{非合格利得} = \text{总利得} \times \frac{24\text{个月}}{\text{你持有的总月数}}$$
假设你1990年买的房子,价值$200,000,1994年时值$300,000。
- 总利得:$100,000
- 持有期:4年 = 48个月
- 非合格利得:$100,000 × (24/48) = $50,000
如果你用了$50,000的豁免额,新的成本基础就是:$300,000 - $50,000 = $250,000
这对那些早年买房、后来卖房的人来说能省不少税。如果你正好在这个时间段持有房产,值得回头看看当年的报税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