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短期出差是否也要列在 Employment Reference ?

各位好,最近我在做ACS 职业评估的时候遇到一个问题想向各位请教。
我前一份的工作经验中有两次的短期国外出差,大约是2周~4周左右。
EX:
April 3, 2014 → April 25, 2014
June 1, 2015 → June 16, 2015

因为ACS的guideline里面有提到:

If you have worked in multiple countries for one company, the employment reference MUST clearly show the specific dates and corresponding locations where the employment was completed.

想问一下各位,像这一类的工作出差我是否也要详尽列在Employment Reference中?

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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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回覆,另外想请问一下,那之后如果填Form 80的时候,需要列出过去10年的出入境资料,那工作出差的部分只要照实填说是 Business trip 就好了吗?

我担心的是,在审核的时候,Case Officer 会不会认为这跟 ACS 里面的工作描述不一致?

就是我明明在 ACS 声称没有在其他国家工作,但是在 Form 80 里面却填说我有去其他国家出差工作?

acs 说的是在一个公司的多个办事处工作过需要明确列出,不要仅写一个 ibm ,如果在 ibm 澳洲工作1年和在ibm美国工作一年加分是不一样的。

短期出差,去总部开会,这些并没有改变你实际工作关系。没关系吧,你可以自己考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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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说明,我的情况比较像是短期出国去开会,这样我知道该怎么填写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