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参加非就业性质的项目培训(H-3 Trainee or Special Education visitor)

美国-参加非就业性质的项目培训(H-3 Trainee or Special Education visitor)

针对人群

  • 如需赴美接受为期一到两年的培训(除研究生医学教育或培训以外的任何领域),应申请H-3签证。这种培训可以受薪并且允许申请人参加实践工作,但不得从事生产性工作,而且前提是申请人在本国无法获得同类培训。
  • H-3签证包括特殊教育交流访问者,每年配额不超过50个,特殊教育交流访问旨在给申请人提供有关特殊教育方面的培训,特殊教育指的是给有身体,精神或者心理残疾的学生授课的教育活动。

申请条件

  • 申请人赴美必须是参加由美国公司或政府机构所举办的某个培训活动,而且该活动与申请人的职业有关,培训活动不一定是在课堂环境中举行的,但必须有明确的教学方案,书籍或其他学习材料。培训的目的是促进受培训者掌握和其居住国工作有直接联系的某种知识,技能和技术
  • 所参加的培训项目必须为申请人所在国无法提供
  • 申请人在美国不能从事生产性工作,也不得从事通常由美国工人担任的工作
  • 受培训者的工作或教育背景同该项培训计划一致
  • 所参加的项目必须有助于申请人在美国以外从事的职业。培训完毕后返回母国

申请材料

  • Form I-129表格
  • 受培训者在美国境外,需要出具受培训者的护照复印件
  • Form I-539,由H-3的随同家属签署
  • 随同家属的I-94,以及与H-3主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比如结婚证或者出生证明)
  • 所有的受培训者(特殊教育类除外)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 美国雇主的书面说明,说明培训的日程(包括培训的类型),培训项目的结构,每周生产性工作小时数(如有),课堂学习每周小时数,实践工作每周小时数,受培训者将获得的技能(并如何将该技能用到在国外的工作中),任何酬金的来源
  • 证明受培训者不会从事一般的工作岗位(该岗位一般是美国公民或居民正常就业的)
  • 证明美国雇主有足够的培训设施和人员来提供此次培训
  • 美国雇主提供此次培训的受益说明并要说明愿意承担此次培训费用的原因
  • 说明此次培训为何在美国进行,而不是受培训者所在国进行;并证明受培训者国家没有此类培训
  • 受培训者之前参加过的培训以及工作经历汇总,包括学历,雇主推荐信等
  • 如果受培训者是非移民身份的学生,需要证明此次培训不是为了延长其实习训练的停留期限
  • 受培训者是护士的话,需要证明受培训者有护照的执照且其学历是美国或者加拿大的
  • 受培训者是来医院实习的话,需要证明医院是有通过AMA(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或者AOA(​American Osteopathic Association)批准可以进行实习生项目的,且证明实习生目前还就读于国外的医学院

签证有效期

签证有效期最长2年,特殊教育类的只有18个月

H-3签证持有人的家属

H-3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和未满21岁的子女可以随同,申请H-4非移民身份。持H-4非移民身份,不准许在美国工作。

更多内容请访问官方链接
https://www.uscis.gov/working-united-states/temporary-workers/h-3-nonimmigrant-trainee/h-3-nonimmigrant-trainee-or-special-education-exchange-vis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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